浅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假药案的总结汇报

假药案的总结汇报标题:假药案调查结果与反思——维护健康市场的重要性引言:假药案件是指制售假药的行为,其危害性既在于影响人们的健康,又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
为深入探讨假药案背后的原因和应对之策,在此次总结汇报中,我们将首先梳理假药案的背景与特点,接着分析调查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维护健康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背景与特点:假药案件在近年来不断曝光,其背后的原因与相关特点如下:1. 需求与利益:市场对药物的需求巨大,制售假药可以迅速获取巨额利润,从而吸引了一部分不法分子。
2. 监管薄弱:监管机构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制售假药的企业能够长期存在。
3. 技术含量低:与真实药物相比,制售假药的技术门槛较低,制作成本相对较低,更容易进行仿冒。
4. 网络时代: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假药也通过网络渠道大规模销售,增加了打击难度。
二、调查结果:经过全面调查收集数据,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与分析后,我们得出以下调查结果:1. 制假流程:假药制作过程主要包括原料选取、配方制定、药物仿制、包装伪造等环节。
2. 销售渠道:制售假药主要通过传统渠道以及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其中网络销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3. 影响范围:假药主要影响来自各个阶段的消费者,包括病患、药店、医疗机构等,从而对整个公众的健康造成威胁。
4. 制售者特征:调查结果显示,制售假药的人员特征复杂多样,既有个体犯罪分子,也有组织犯罪团伙,其中一部分甚至涉及跨国犯罪。
三、应对措施:基于以上调查结果,为维护健康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提出以下应对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构体系,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法制售假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提升技术含量:通过加强药品生产领域的科技创新,提高真药的技术含量和质量,从根本上减少仿冒产品的机会。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其警惕性,防范购买到假药的可能性。
销售假药的反思报告

销售假药的反思报告引言近年来,假药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
由于盲目追求利润,一些不法商贩不择手段地销售假药,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作为销售假药的从业者,我们应该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且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以挽回我们的错误并为社会负责。
分析问题标准和法律意识淡薄作为销售假药的从业者,我们没有将合法合规作为首要标准。
我们忽视了国家法律对药品销售的严格管理,也忽视了对消费者负责的道德义务。
缺乏责任感和社会意识我们只顾追求利润,完全忽视了假药对消费者健康的严重危害。
我们对待自己的职业缺乏认真的态度,对社会责任缺乏相应认识,这样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销售假药的过程中,我们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们没有对药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操作,也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用药指导。
这使得我们的销售行为存在严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反思和改进加强法律意识作为销售人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我们的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只有遵守法律的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增强责任感和社会意识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确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售假药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逆转的,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始终保持一颗对消费者负责的心。
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只有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们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用药指导。
我们应该主动学习新知识,关注药品行业的最新动态,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推动行业发展参与行业整治行动我们应该积极参与行业整治行动。
与药品监管部门合作,共同打击假药犯罪,保障消费者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与行业从业者加强交流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共同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提高客户满意度客户满意度是我们的生存基础。
我们应该关注客户需求,积极提高自己的销售技能和服务水平,使其满意度得到提升。
只有客户满意,我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口碑。
结束语销售假药是严重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假药的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标题某市假药案的案例分析报告二、分析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假药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某市假药案,揭示假药问题的严重性,探讨打击假药的法律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打击假药提供参考。
三、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药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案件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
四、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1.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药品。
2.假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分析过程1.案件焦点(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2.争议与分歧意见(1)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部分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品的实际效果和消费者权益。
(2)关于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应采取权威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部分观点认为应结合药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部分观点认为应从重处罚,部分观点认为应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3.研究结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应依法予以查处。
(2)涉案药品的检验鉴定及认定应结合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和药品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3)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应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药店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失。
六、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1.加强药品监管,提高药品质量。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药物生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快速发展,药品市场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以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为例,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启示。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药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药品涉嫌假冒伪劣。
经调查,该公司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以次充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严重违反了该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以次充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该规定。
2.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2)严格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涉嫌违法的医药企业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3)加强行业自律医药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药品质量,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四、总结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加强药品生产监管的重要性,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问题的思考

品管理法》 3 条之规 定, 第 3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为假 药:. 1 药品所含 知 所售 之物是 假药 , 果销售者 就是 生产者 , 如 那其 当然 知道所 售 成份 的名称 与 国家 药 品标 准或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药品标准 以 但 只 合 。2以非药 品 冒充药 品。3以他 种药 品冒充此种 药 品。( . . 这种 其 他方式 得到 的药 品, 行为人不 知道是假 药而销售 的行为是否 构 情 况一般是 以一种低价 药品 冒充 一种高价药 品。此外 , 下列情 成 销售 假药罪 。笔者 认为 , 观上 的故意应 当要求 明知, ) 有 主 但认 定 形之 一 的药品按假 药处理 :. 院药 品监 督管理 部门规 定禁止 明知的标 准应 当综合 考察 , 从一般人 所具备 的常识来看该物 1 国务 只要
2 不知 是假 药而销售 给就诊 人 的情 形 。医疗机构 或医务人 .
观 的标 准 , 从商 品市 场 的流 转过程 来看 , 生产 的假 药只要 出厂 员 未尽法 定的检验检 查义务 , 假药销售 给就诊人 ,足 以危害人 所 将 “
并投入 市场可 以被 消费者 所购买 , 就可 能危害生 命健康 的安全 。
本罪 的主体 为一般 主体 。 二、 生产 销售假 药罪 的相关 问题之析
体 健康 ” “ 或 对人 体健康造 成严重 危害 ” 同时符合其 他犯罪构 的, 成 要件 的, 以销 售假药罪 和他 罪并处 。 未达到足 以危害 人体健康 危 险状态 的 , 合其他 犯罪构成 要件 的, 符 以他 罪论处 。
医疗 事故罪 指医务人 员 由于严 重不负责任 , 成就诊 人死亡 在 法理 和文理 层面 上可 以明确划 分 ,而在 司法裁 判 中却 很难 认 造 或严重 损 害就 诊人 身 体健康 的行 为 。该罪的具 体行为 方式 多种 定 , 因而 笔者认 为, 应该根 据学理 界对 于非法行 医罪情 节严重 的 多样 , 包括 诊疗 、 理 、 护 抢救 、 电, 输 当然也包括最 常见的医疗 行为 界 定标准 的通 说和销 售假药罪所 要求 的危险状态来 综合考察 , 未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析

的 判 断 标 准 必 须 从 关 于具 体 危 险 犯 的 具 体 危 险 的 判 断 的 相 关 理 论 出发 . 于 结 果 无 价 值 的 立 场 坚持 客 观 说 , 基
从 实 质 上 进 行 判 断 。 无 生 产 、 售 药 品 资 格 的 企 业 生 产 、 售 药 品 行 为 的 定 性 应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 罪 的 对 销 销 本
药 。 然 . 于 中 药 饮 片 . 果 国 家 药 品 标 准 没 有 规 当 对 如 定 的 , 要 以 省 、 治 区 、 辖 市 的药 品标 准 为 准 ; 就 自 直 ( ) 以 非 药 品 冒 充 药 品 或 者 以其 他 种 药 品 冒 充 此 种 2
药 品的。 ຫໍສະໝຸດ 本 构 成 是 具 体 的 危 险 犯 . 只 有 行 为 人 生 产 、 售 假 即 销 药 “ 以 严 重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 才 符 合 本 罪 的 基 本 足 .
准 规 定 不 符 合 的 为 假 药 . 0 1年 修 订 后 的 药 品 管 理 20 法 取 消 省 、 治 区 、 辖 市 药 品 标 准 , 以 只 要 药 品 自 直 所
所 含 成 分 的名 称 和 国 家 药 品标 准 相 符 合 . 使 与 省 、 即
自治 区 、 辖 市 药 品 标 准 不 相 符 合 . 不 能 认 定 为 假 直 也
假药案例分析

假药案例分析近年来,假药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人们对药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同时,也涌现出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药来牟取暴利。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假药案例,探讨假药问题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案例描述:某地警方近期破获了一起制售假药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的处方药,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经调查发现,该集团在制售假药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环节:采购假冒药品材料、制作包装、伪造合格证明、通过网店销售。
这一系列的犯罪活动直接危害了广大民众的健康安全。
假药危害:1.健康风险:假药的成分通常与正规药品存在差异,可能存在剂量不准确、纯度低下、毒副作用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2.经济损失:购买假药不仅花费金钱,同时也浪费了患者宝贵的治疗时间,延误病情的治疗。
3.社会信任危机:假药事件使得人们对医疗体系和市场监管的信任受到冲击,给整个医疗行业和相关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假药防范措施:1.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假药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假药制售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建立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起完整的药品追溯体系,以便追查假药流向和源头。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真假药的辨别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4.加强合作:医药企业、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起紧密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假药犯罪。
结语:假药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信任造成了严重的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对假药的辨别能力,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打击行动,共同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环境。
通过以上对假药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到假药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危害。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追溯体系的建立,宣传教育以及各界合作,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利益,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医药环境。
假药事件观后感

假药事件观后感近年来,假药事件屡见不鲜,引发了公众对药品安全的广泛关注。
最近一起假药事件触动了我的内心,让我对当前的药品行业和监管机制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假药事件的原因和对策,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重视。
首先,假药事件源于不良厂商的贪婪和不道德行为。
他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使用廉价原料和劣质设备生产药品。
这些伪劣产品不仅没有治疗功效,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令人担忧的是,即使假药被揭发,相关企业也能够迅速更换名称和地址,继续从事非法生产。
其次,假药事件暴露了药品监管机制的薄弱环节。
虽然国家对药品行业有严格的监管规定,但合规审核和监督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不良企业能够逃脱法律制裁。
此外,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纠葛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重要因素。
有些企业利用政府官员的权力,腐蚀监管部门,给予贿赂,以逃避严格的监管。
另外,假药事件也反映出了药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患者往往对药品的成分和治疗效果了解甚少,容易被商家的虚假宣传所欺骗。
一些商家通过包装和广告宣传夸大产品的疗效,使患者产生误解,进而购买了没有实质效果甚至有害的假药。
公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培养需要被重视,提高患者的科学用药能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为了解决假药问题,我们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首先,加强对药品监管的力度是关键。
应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对于涉嫌销售假药的商家,要依法惩罚,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此外,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查,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程监控。
其次,加强患者的药品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普及教育。
公众应更多关注药品的成分和治疗效果,不要被商家夸大的宣传所迷惑。
对于患者来说,科学用药是关键,不可盲目追求疗效,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保证安全。
此外,重视信息公开透明也是解决假药问题的一种途径。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主动向公众披露药品相关的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的资质及审查情况、药品的监管数据和质量检测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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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中央多次提出,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
例如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本文将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并将努力探讨假药的来源、假药销售的方式、假药的社会危害性等几方面的问题,并试图寻找禁止假药的方法和途径,以便能为减少假药的市场流通,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第164条对制造、贩卖假药罪作了规定。
1997年刑法第141条第二款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①]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为销售假药罪;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②]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犯罪对象仅限于假药;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基本构成是具体的危险犯,即只有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符合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要件。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
[③]行为人的目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可否认以其他目的而实施犯罪的存在。
比如为了损害某个品牌厂家的名誉,而大量生产销售假产品等等。
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如果生产者不是故意生产假药,而是由于过失或者制造过程中的缺陷,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未能全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销售者非故意销售假药,而是因未能识别而误售假药,或者司药人员抓错了药,致使他人健康受损,同样不构成本罪。
[④]二、“假药”的认定及“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本罪的犯罪构成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务操作中,我们会发现本罪犯罪构成中有不少具体要素需要探讨,比如定问题等。
下文将对本罪在司法实务中所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一)假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第4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⑤]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运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何为假药外,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生产、销售民间土方、偏方行为的定性问题。
通说认为,这些土方和偏方虽可能不符合法定标准,但在临床上对于防治某些疾病往往确有一定的效用,有的甚至能治好疑难杂症,对于生产、销售这类药品的,不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有的即使疗效不大、甚至没有疗效,只要没有副作用、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不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可依行政手段予以禁止);[⑥]二是本罪所称的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和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因为《刑法》对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行为另设规定。
故本罪中的假药只限于人用药品与非药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用于人体的物品,有些物品本来不能用于人体,但行为人将它假冒为药品而提供给人使用的,也应看作是本罪中的假药。
有此可见,这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
(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
为了强化法律适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随着形势发展,该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新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标准有较大修改调整。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情形:一是对原来的规定加以补充,使其更加全面。
之前规定将“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一种情形,但是实际中还存在“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的情况。
[⑦]这次就对这两种情况都做了规定。
二是原来没有规定的这次作了增加。
属于这种情形的有四项标准,现在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到第五项,这几项都属于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情形。
三是原来的解释作了规定,这次作了删除,属于这种情形的有三项。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是界定这个药是不是假药的一个条件,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假药,二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某一个药品不含有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是认定该药品是否为假药的条件。
“可能贻误诊治”从司法实践来看要界定、要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可操作性比较差,所以这次把这一项删除了。
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2、新解释对假劣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新增器官组织损伤等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假药、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规定的轻伤、重伤和残疾标准外,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
现在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假药、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认定困难的问题,更符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
对假药、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处罚(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
例如。
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
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⑧](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的认定。
依据此次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司法实践中,有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资金等经济条件,有的提供生产技术,有的提供其他生产、经营便利条件,还有的为其进行广告等宣传活动。
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对于此种共同犯罪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犯行为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一种规范,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三)医疗机构知情使用假劣药以销售假药劣药罪究刑责。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行医者。
四、当前生产销售假药的形式随着药品监管与规范工作的不断深入,不法分子为继续谋求非法利润,其违法行为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
当前药品违法的新动向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认证企业不严格执行GMP、GSP。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操作规程,降低生产要求,改变生产工艺,甚至减料偷料,致使药品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这一现象在一些小型生产企业表现尤为突出,直接造成所生产的药品质量不合格。
2、药品销售人员违法行为尤为突出。
不法药品销售人员为牟取暴利售假贩假手持几家生产、经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租赁场地,私设仓库,大肆经营药品;有的不法药品销售人员一改以往组织各种类型“联谊会”、“咨询会”,聘请所谓的“专家”给病患者开展“知识讲座”,为病患者免费体检、验血等形式进行的现货销售。
3、批发企业为药品违法经营者提供便利。
批发企业在聘用销售人员时,对其的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之后,允许其销售人员自行组织货源,还向其销售人员提供加盖有企业销售印章的空白票据。
致使不法销售人员利用加盖有企业销售印章的空白票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甚至经营假劣药品。
4、零售企业大肆从事地下批发,扰乱药品流通秩序。
5、制假售假行为更为隐蔽。
制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