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劣药罪的区别是什么

⽣产、销售假药罪与劣药罪的区别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药品来说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但在市⾯中我们还是会出现⼀些⼈员⽣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危害⼈们⾝体健康,导致市场出现混乱,那么对此很多⼈都有着相应的困扰,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两者的区别在哪些⽅⾯。
⼀、⽣产、销售假药罪与劣药罪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对象不同。
⽣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
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产、销售劣药⾏为只有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产、销售假药⾏为只要⾜以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
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假药”往往⽐“劣药”对⼈体造成的危害⼤,因⽽⽣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刑为死刑,后者为⽆期徒刑。
另外,⾏为⼈既⽣产、销售假药,⼜⽣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产、销售假药罪】⽣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药品。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产、销售劣药罪】⽣产、销售劣药,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药品经营管理法销售假、劣药的规定是什么

The right decision comes from the wisdom of everyon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药品经营管理法销售假、劣药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对于生产销售较、劣药品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倍数的罚款,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于药品严格管理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手段,如果药品出现问题对于病人来说就是雪上加霜的事情,也是对人们健康的危害。
一、药品经营管理法销售假、劣药的规定是什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构成是什么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摘要: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二、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三、售卖假药的法律责任四、生产销售假药的严重情节认定五、销售假药的处罚措施正文:在我国,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以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个人,有关部门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罚款的金额为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同时,具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假药,其批准证明文件将被撤销,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若情节严重,还将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次,对于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
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售卖假药的行为,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售卖假药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售卖假药行为,将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为了打击假药销售,我国法律明确了严重情节的认定,如造成轻伤或重伤、造成轻度残疾或中度残疾、造成器官组织损伤等。
这些严重情节将作为判断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的依据。
总之,生产、销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提高警惕,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维护自身健康。
2019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的定义

2019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的定义药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假药和劣药的存在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2019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和劣药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围绕2019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展开论述。
一、假药的定义根据2019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指的是冒充他人注册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标签、包装、说明书和伪造的生产许可证号等行为。
假药的出现可能会使人们接受不到真正的治疗药物,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假药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劣药的定义劣药是指药品在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料不合格:药品的原料是构成其活性和治疗效果的基础。
劣药在原料的选择、采购和使用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药效不佳甚至药效完全失效。
2.生产工艺不规范:劣药可能存在生产工艺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温度、压力、时间等未按正确要求进行控制。
这些问题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使其治疗效果无法保证。
3.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劣药的生产企业可能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导致药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可能会引发安全风险和不良反应。
三、处罚措施根据2019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追究刑事责任等。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遏制假药和劣药的产生和流通,保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此外,药品管理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假药和劣药进行监督检查和法律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嫌假药和劣药的情况。
同时,对药品生产企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综上所述,2019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的定义明确而全面。
通过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严厉处罚,加强监督检查和法律实施,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健康的发展。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释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假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劣药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成分含量不足、药品质量不稳定、药品过期等。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生产或制剂制作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原料药进行生产、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定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药品销售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购进药品进行销售、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等。
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定义:生产、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是指行为人生产的药品未经国家注册或者备案程序,或者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以及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种行为。
上述四种行为属于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也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量刑《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假药是指未经授权或者伪造药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由于假药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各国针对假药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假药的处罚标准和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各国通常将制售假药作为犯罪行为来予以规范和处罚。
处罚标准一般根据假药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区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标准作为参考:1. 制售假药罪的刑罚:- 罪名定性:制售假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多项罪名,如生产假药、销售假药等。
- 刑期:刑期一般固定在3年以上,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 罚金:罚金金额也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通常会根据非法获利金额和假药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2. 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行政罚款,罚款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与非法获利金额有关。
- 吊销执照:对于涉及假药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 惩戒性行政处罚:对于制售假药行为恶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活动的措施。
3. 治安处罚:- 行政拘留:对于故意制售假药且危害较小的个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时间根据不同法律规定通常不超过15日。
- 社会治安处罚:对于个人制售假药可能会被处以社会治安处罚,如行为敷衍、抗拒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处罚标准是一般性的参考内容,具体的处罚标准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
此外,随着假药问题的日益突出,一些国家还通过提高处罚标准、加强监管等手段进一步打击假药犯罪。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社会舆论也对假药行为持续关注,舆论压力和公众谴责也起到了一定的打击作用。
更重要的是,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人们对假药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依法打击制售假药行为方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针对制售假药行为,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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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两高药品解释》)第十四条)2.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认定关于“生产”,《两高药品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关于“销售”,《两高药品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司法实务中,需注意“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必须是一种市场行为。
因为,这两个罪名规定在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从立法意旨出发,该章中所涉的生产和销售都应属于市场行为,即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以市场流通为基础,以实现利润为目标,建立在一定供求关系上的经济活动。
所以,在自己的诊所里按照自己的配方把一些中药配制成胶囊出售给特定的患者治病,虽然这些胶囊也“生产并销售”给了患者,但毕竟只是在一个非常小的特定范围内针对前来就诊的个别患者进行的,开出药品是用于诊疗,不是单纯的向社会公开销售行为,其“生产、销售”的数量、规模和范围都远未达到进入药品市场流通领域的程度,还不足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销售”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429号案例)3.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主观故意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药而故意生产、销售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则阻却犯罪故意。
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确实存在合理相信民间药方、偏方的疗效情况下,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对民间验方、偏方过于信任和依赖的心理,一般不应认定被告人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刑事审判参考》第429号案例)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4.关于“非法经营”“诈骗”及“罪数”的认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药品解释》)第七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药品解释》)第十条)行为人为了盈利而生产、销售假药,骗取受害人的钱财,确有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存在,但只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不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假药骗取钱财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认定为诈骗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12号案例)5.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两高药品解释》)第八条)6.关于“医药广告构成犯罪”的认定(1)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的共同犯罪。
(《两高药品解释》)第八条第(四)项)(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两高药品解释》)第九条)7.关于“不认为犯罪”情形的认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两高药品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于医治病患的目的,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用于诊疗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429号案例)8.关于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两高药品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三款)9.关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节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两高药品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10.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两高药品解释》)第三条)11.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两高药品解释》)第四条)“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两高药品解释》)第十六条)12.关于“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1)致人死亡的;(2)致人重度残疾的;(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5)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