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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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销售假药处罚金额: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2001]7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05.21
【实施日期】2001.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20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现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3日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2009年01月01日03:05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1日电2008年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十四小时宣告结束。

三鹿事件系列刑案2008年12月26日陆续开庭审理,目前已有21人“过堂”。

据了解,田文华案系该事件最后一案。

至此,曾经引发中国乳业“地震”的三鹿事件系列刑案庭审收尾,系列案件均将择日审判。

以下是此系列案被告及检方指控罪名一览: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原副总经理杭志奇、原集团奶源事业部经理吴聚生检方指控: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耿金平、耿金珠检方指控,被告将含有该混合物的原牛奶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

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检方指控:被告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对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检方指控:被告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为非食品添加剂、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购买、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三鹿集团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这些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诉机关对五位嫌疑人提出了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指控。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劣药的认定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 的药品,未按照处方调配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处罚。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制药公司生产假药案
案例二
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例三
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案例分析重点
01
02
03
案件事实的认定
如何确定涉案药品是否为 假药或劣药,以及涉案药 品的来源和流向。
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刑事 责任。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 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
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体系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药品质量的可 控性和可靠性。
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 要求。
鼓励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
加大对药品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药品生产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 力。
康和生命安全。
03
假药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以 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1、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是A. 2倍以上5倍以下B. 3倍以上5倍以下C. 1倍以上3倍以下D. 1倍以上5倍以下【答案】A【解析】(1)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故选A。

建议考生运用口诀“假药25,劣药13”准确记忆。

2、通过改换包装而改变原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的药品,应当定性为()。

A. 假药B. 劣药C. 按假药论处D. 按劣药论处【答案】D【解析】按劣药论处的情形:(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超过有效期的;(3)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3、按照假药论处的是()。

A. 擅自添加矫味剂B. 批号更改为“110801”C. 以淀粉冒充催眠药D. 片剂表面霉迹斑斑【答案】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乙药厂生产的某药品含量明显低于国家药品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犯罪,其罪名应定为A. 生产、销售假药罪B. 生产、销售劣药罪C.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D. 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药品含量明显低于国家药品标准是劣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故选B。

5、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的,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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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
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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