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假药劣药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问题】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回复】假药不是药,吃了可能没害可能有害。
比如,感冒冲剂,假药是用白砂糖兑色素,对人体没害。
劣药是有药的功能,但是成分上可能不合格,对人体有害。
我们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下列规定进行区分:
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什么是劣药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什么是劣药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什么是劣药?劣药是指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药品,主要包括假药、次品药、过期药、冒充药和仿制药等。
因此,劣药是一种不符合国家药品质量要求的药品,其质量和安全性不能保障。
劣药的危害:1.影响患者健康:劣药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药效不能得到保证,可能让病情进一步恶化,还可能导致患者出现更加严重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
2.浪费医疗资源:使用劣药不仅不能治疗疾病,还会浪费医疗资源和患者的经济资源。
3.损害药品产业形象:劣药不仅会污染药品产业,还会损害药品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影响药品市场的稳定。
劣药的分类:1.假药:指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个人或企业非法制造、流通或销售的药品。
假药的成分不明确,药理作用不清楚,不能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
2.次品药:指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原材料、生产工艺或包装存在问题的药品。
次品药的药效和安全性难以保障。
3.过期药:指已过期的药品,药品的质量和药效无法得到保证。
使用过期药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4.冒充药:指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或者用其他药品充当的药品,包装和标签与正常药品相似,很难辨别。
使用冒充药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
5.仿制药:指药品生产企业在没过专利保护期内,生产和销售与原研药相近的药品。
但是由于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仿制药的质量和药效不能得到保证。
如何处理劣药?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和各级卫生管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劣药的检测和处理。
1.加强检测: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检查和监管,严格控制药品生产、质量和流通环节,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
2.打击违法行为:对从事制假售假、偷工减料、造假冒充、非法生产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进行打击和处罚。
3.加强宣传:加强对劣药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和公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让他们能够有效地辨别劣药。
假药与劣药的区别

目录
定义与概念 生产与销售 成分与效果 法律与监管 社会影响与危害
01
定义与概念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假药的情形包括: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以非药品原料、以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而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或者有其他严重缺陷的药品。
02
生产与销售
假药的非法销售通常是通过非法渠道,如网络、地下药店等,逃避国家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假药的包装和标签可能存在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如夸大疗效、隐瞒成分等,以欺骗消费者。
在销售方面,假药的销售通常是通过非法渠道,逃避国家的监管和法律责任,而劣药的销售可能是合法的,但也可能存在不合法的销售行为。
假药与劣药在生产与销售中的对比
03
成分与效果
假药的成分通常是不合格的、无效的或者有毒有害的,因此其效果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目的,甚至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假药的生产过程往往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因此其成分的纯度、剂量等方面可能存在严重问题,无法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
劣药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其生产和销售过程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
劣药的成分与效果
假药与劣药在成分与效果上的对比
假药和劣药在成分和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假药的成分通常是不合格的、无效的或者有毒有害的,其效果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目的,甚至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劣药的成分可能是合格的,但是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药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效果可能受到影响,患者使用后可能无法获得有效的治疗效果,甚至可能出现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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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假药和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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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药品是关乎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民生问题,是疾病患者得以康复延续生命的特殊商品。
那么,如何区分假药和劣药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用药安全小知识吧。
销售假药犯罪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严厉打击。
那么,如何区分假药和劣药那?就让小编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区分假药和劣药方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生活中的假药劣药的定义是什么

生活中的假药劣药的定义是什么假药不是药,吃了可能没害可能有害。
劣药是有药的功能,但是成分上可能不合格,对人体有害。
对于详细的规定就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算是假药或是劣药。
▲生活中的假药劣药的定义是什么假药不是药,吃了可能没害可能有害。
比如,感冒冲剂,假药是用白砂糖兑色素,对人体没害。
劣药是有药的功能,但是成分上可能不合格,对人体有害。
我们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下列规定进行区分: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刑法上假药、劣药的相关知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劣药罪。
假药劣药的案例

假药劣药的案例
假药和劣药是指那些不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它们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现实生活中,假药和劣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假药和劣药的案例,以警示大家警惕这些不法行为。
首先,2018年,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假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扣假药200余种,案值高达数亿元。
这些假药冒充名贵药品销售,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给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
其次,劣药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2019年,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医院因为使用劣质药品,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有患者因此丧命。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医疗安全的深刻反思。
此外,假药和劣药的案例还包括一些非法销售行为。
比如,一些小诊所、药店非法销售假药和劣药,他们为了牟取暴利,不惜冒险使用假药和劣药来欺骗患者。
这些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非法销售渠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以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假药和劣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应当警惕这些不法行为,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彻底杜绝假药和劣药的流入市场,让人民群众远离假药和劣药的危害。
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假药和劣药的区别假药和劣药是指市场上存在的一些与正规药品相似或者冒充的产品。
尽管它们相似度较高,但是在质量和功效方面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定义、成因、危害、防范等方面探讨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一、定义1. 假药:假药指的是冒充正规药品的产品,其外包装、标签、形状、颜色、字体等与正规药品非常相似,但是其成分、质量、功效等与正规药品存在很大差异,甚至是完全没有药效的产品。
2. 劣药:劣药指的是由于生产、储存或销售环节的不合规或不当导致其质量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虽然劣药的成分和药效可能与正常药品相同或相似,但是其质量不达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成因1. 假药的成因:a) 利益驱使:假药生产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以低成本、次标准的原料或者加工方式冒充正规药品,获利巨大。
b) 拜金思想:消费者对名牌药品具有过高的认同感,抱有侥幸心理并对低价药保持怀疑态度,容易受到假药的诱惑。
c) 缺乏监管:监管部门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不力,给了假药制造者可乘之机。
2. 劣药的成因:a) 生产环节问题:生产企业存在不合规、不规范的生产过程以及使用低质量原料。
b) 储存环节问题:药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没有得到合适的环境保护,导致药品质量受到损害。
c) 销售环节问题:药店或者医院在销售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规定,出现混杂、过期、虚假药品等问题。
三、危害1. 假药的危害:a) 健康风险:由于假药的成分和质量与正规药品存在差异,可能导致疾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b) 经济损失:由于假药的价格相对较低,购买者可能因为追求低价而购买了假药,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c) 破坏信任:假药的存在破坏了消费者对药品市场的信任,让消费者对药品的选择产生怀疑。
2. 劣药的危害:a) 无效治疗:由于劣药的质量不达标,可能会导致患者没有得到合适的治疗效果,进而使疾病恶化。
b) 不良反应:劣药可能存在不良反应的风险,给患者带来身体上的额外伤害。
假药劣药的区别

假药劣药的区别
一、什么是假药?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什么是劣药?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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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总结:“假药不是药”假药可分成几类:
1.成份上的假:包括假药(1)(2)
2.程序上的假(不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按假药论处的(1)(2)(5)
3.不再具有本来的药用价值:包括按假药论处的(3)(4)
4.不具有宣称的药用价值:包括按假药论处的(6)
3.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总结:“劣药不是好药”劣药是真药,但是存在瑕疵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存2年备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工作。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 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 、(二) 、(五) 、(六) 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某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一患者举报,称其在一药店买药时营业员给了他经常服用的治疗糖尿病的“前列呲嗪
片”(4盒)且已过期,并声称作为营业员明知该药过期还给他,并叫他服用,他在服用一盒后病情加重,为此住院治疗长达半月(有住院发票),要求该店给予赔偿。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店调查,但并未在药店药柜及过期药品箱中找到过期的“前列呲嗪片”,同时,执法人员检查了相关记录并有证据证明药店将过期的药品“前列呲嗪片”4盒做了下架处理,且下架的药品与患者举报的“前列呲嗪片”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均一致。
随后执法人员调查4盒该药去向时,该店营业员回忆讲:当时,她在撤下这4盒“前列呲嗪片”时,碰巧有一患者说自己是糖尿病患者,须服用这种药,当时对他说该药己过期不能售出,然而该患者说自己患病多年,已到买不起药治病的地步,因此请营业员便宜些卖给他,并且哀求了好长时间,最终看他可怜,就让他拿走并声明其后果自负,而且也没收钱。
首先分析零售药店营业员将药品赠送他人使用是否构成药品销售。
按照法律条文的本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销售行为是指药品生产者或流通经营者为了营利目的将药品出售给药品使用者的行为。
另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销售假药劣药给予处罚。
根据该规定,医疗机构凭处方将药品调配给患者使用也构成药品销售。
构成药品销售,不需要真正实现盈利,但需要具有营利目的。
本案中,零售药店将药品赠送给患者,是缘于同情患者无钱买药,既没有金钱收益,也不是为了让该患者成为其长期客户,以期增加今后的药品销售,并通过今后的药品销售实现营利目的。
所以说药店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在客观上也没有销售药品的行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法定原则,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有效的立法解释情况下,不宜将药品销售作扩大的解释。
因此,本案中零售药店将过期药品赠送他人使用不构成销售劣药
虽然零售药店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劣药,不能按照销售劣药定性处罚,但并不意味着该零售药店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和不应当受到处罚。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包括过期药品处理制度在内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销售或退、换货处理。
所以,过期药品处理制度应当体现这一规定的精神,对过期药品必须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销毁,并建立销毁处理记录。
如果企业没有建立这样的制度,则该药品零售企业构成未按照GSP要求经营药品;如果该药品零售企业制定了这样的制度,但没有按照这一制度执行,该零售企业也构成未按照GSP要求经营药品。
可以认定,该零售企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本案的情况,对该零售药店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罚款。
”《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只规定了从重处罚
对本案来说,该零售药店不存在经常性牟利动机,是特殊情况偶然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即可。
另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两万元罚款。
从字面含义来说,上述《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本案的处理。
但从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来说,《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假劣药品转移难以追查。
而本案主要涉及药品零售企业的过期药品处理问题,是药品零售企业GSP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问题。
因此,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实施GSP”处理更合适一些。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药品使用者的健康损害主要是药品使用者的过错造成的,但零售药店也存在着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共同分担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