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四大亮点

合集下载

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近年来,因为一些企业或个体生产、销售劣药而导致的严重后果时有发生。

而这样的恶劣行为不仅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因此,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严格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消费者的权益。

一、依法惩处所有违法行为对于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属于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相关部门应该对所有的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以达到震慑和惩处罪犯的目的。

同时,对销售劣药的行为也应进行惩处。

销售劣药的个人或企业,往往会从中牟取暴利,因此购买这些药品的消费者往往会被诱导、被骗取。

因此,这一行为不仅存在着刑事犯罪的可能,还违反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打击和处罚。

二、坚决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通常会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因此对于已经进行过上述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应坚决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以降低其犯罪意愿。

同时,这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不良影响,让生产、销售健康药品成为消费者的权利和保障。

三、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监管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个人和企业,应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既可以降低犯罪分子的效益,也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和安全性。

另外,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药品行业的监管,设置严格的检测标准和生产环节管制,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

四、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社会危害,应向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

这既可以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和用药安全意识,也可以强制性地规范整个行业链条的行为和模式。

此外,通过宣传和教育,还能让消费者更加了解他们的权益和维权途径,让他们有所警惕和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应该进行严厉的惩处。

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可以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行业的标准和质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药物生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药物生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快速发展,药品市场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以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为例,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启示。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药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药品涉嫌假冒伪劣。

经调查,该公司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以次充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降低原料质量,严重违反了该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本案中,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以次充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该规定。

2.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2)严格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涉嫌违法的医药企业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3)加强行业自律医药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药品质量,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四、总结某医药公司生产假冒伪劣药品案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加强药品生产监管的重要性,提高医药企业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假药劣药的案例

假药劣药的案例

假药劣药的案例
假药和劣药是指那些不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它们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现实生活中,假药和劣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假药和劣药的案例,以警示大家警惕这些不法行为。

首先,2018年,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假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扣假药200余种,案值高达数亿元。

这些假药冒充名贵药品销售,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给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

其次,劣药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2019年,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医院因为使用劣质药品,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有患者因此丧命。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医疗安全的深刻反思。

此外,假药和劣药的案例还包括一些非法销售行为。

比如,一些小诊所、药店非法销售假药和劣药,他们为了牟取暴利,不惜冒险使用假药和劣药来欺骗患者。

这些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非法销售渠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以免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假药和劣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应当警惕这些不法行为,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彻底杜绝假药和劣药的流入市场,让人民群众远离假药和劣药的危害。

销售假药罪 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罪 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药是指以非法手段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销售假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此,我国法律对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数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销售假药数量较大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销售假药数量较大或特别巨大的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其次,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严重后果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销售假药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销售假药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应当符合立案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销售地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销售假药在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以外的场所销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对于在非法销售地点销售假药的案件,也应当符合立案标准,及时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数量标准、严重后果标准和销售地
点标准。

在办理销售假药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销售假药的监管力度,加大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Life is to break free from the confusion, and new confusion will usher in, requiring us to continue to break fre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就是不法分子违反了国家的药品生产销售法规而获得非法利益,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上述情况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上规定致人死亡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

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二、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 产品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 速成立专案小组,严密部署。

在调取该公司的远 程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摸准时机,成功进入现场抓住现行,当场 破获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案发 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

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 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 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 处罚款301万元。

该案系打击篡改保质期违法行 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互联 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 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人 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 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锁定违法证据,进 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裁量,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拉扎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 罚。

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 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 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 可生产经营啤酒。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假药和劣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和劣药的处罚标准

一、假药和劣药的处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假药二、假药和劣药的怎么区分假药不是药,吃了可能没害可能有害。

比如,感冒冲剂,假药是用白砂糖兑色素,对人体没害。

劣药是有药的功能,但是成分上可能不合格,对人体有害。

我们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下列规定进行区分: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三、药店销售假药罚款多少?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有: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等。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
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让人触目惊心。接连发生的多起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其
公布施行,将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
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标准有较大修改调整
亮点: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
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
操作性。
解读: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项具体标准。增加
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
几类特殊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等特殊人群为使用对象的药品,注射
剂、急救药品等给药途径特殊或用途特殊的药品,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号,且属于处方药的药品,更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指出,
这次司法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较之以前有比较大的调整。主要有三个方
面的情形:一是对原来的规定加以补充,使其更加全面。之前规定将“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
害物质”作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一种情形,但是实际中还存在“不应含有有毒有
害物质而含有”的情况。这次就对这两种情况都做了规定。二是原来没有规定的这次作了增
加。属于这种情形的有四项标准,现在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到第五项,这几项都属于社会
危害性比较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情形。三是原来的解释作了规定,这
次作了删除,属于这种情形的有三项。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是界定这
个药是不是假药的一个条件,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假药,二是足以严
重危害人体健康。某一个药品不含有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是认定该药品是否为假药的条件。
“可能贻误诊治”从司法实践来看要界定、要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可操作性比较差,所以这
次把这一项删除了。
假劣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新增器官组织损伤等规定
亮点:对假药、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
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解读: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假药、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
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规定的轻
伤、重伤和残疾标准外,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现在的规定,基本解决了
司法实践中对假药、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认定困难的问题,更符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
全的需要。
医疗机构知情使用假劣药以销售假药劣药罪究刑责
亮点: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
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司法解释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本条中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行医者。医疗机
构是病患者最信赖的地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发布会上表示,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百姓最为信赖的地
方,这些年也出现了个别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劣药而使用的情况。这种坑害百姓、蒙骗患
者的情形,是百姓最不愿意看到、最深恶痛绝、最难以理解的事情。
熊选国指出,在执行过程中,应主要注意以下三点: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首先要达到定罪标准,如果是假药,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有六种情况,要符合这个标准:是劣药,要造成严重的后果。
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此有规定,要达到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二点,这里的医疗机构包括医
院这些医疗单位,也包括个体行医者;不仅是正规医院,还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第三
点,它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观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的,按生
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来定罪处罚。
假劣药广告行为影响恶劣将作为共犯予以严厉处罚
亮点: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
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解读:司法实践中,有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
资金等经济条件,有的提供生产技术,有的提供其他生产、经营便利条件,还有的为其进行
广告等宣传活动。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对于此种
共同犯罪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熊选国强调,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犯行为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为司法机关
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一种规范,对于为生
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
药劣药而在各种媒体上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司法解释中
将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就是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药、劣药广告的误导和
侵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