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购房合同中约定延迟交房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万分之0.1,合法吗-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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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怎么赔偿

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怎么赔偿

一、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怎么赔偿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一)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二)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二、开发商逾期交房多久可以退房实际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后将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一)购房者可以退房按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延期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交房的,当事人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具体而言,经购房者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也就是说,开发商被购房者催促交房,并且在被催告后三个月内还是没交房的,那么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

如果购房者没有去催告的,就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了。

当然,购房者在这个时间内并没有要求退房的,那么也就不能主张退房了。

(二)开发商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开发商逾期交房属于违约,所以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延迟交房违约金及面积差距过大起诉状

延迟交房违约金及面积差距过大起诉状

延迟交房违约金及面积差距过大起诉状首先得说,延迟交房这事儿,真是闹心到极点。

一开始签合同的时候,大家都满怀期待,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交房日期就摆在眼前。

谁知道,开发商眼瞅着日子快到了,才告诉你,房子拖延了。

说白了,根本就没考虑到咱们这些购房者的实际需求。

什么意思?你的房子都没了,拖得你一头雾水,自己家都搬不进去,还得住酒店,或者租房子,给自己找麻烦不说,花费也跟着翻倍。

你说,这还让人怎么安心呢?有的开发商不按时交房,那违约金算是怎么回事呢?别想得太简单,咱也不是傻子。

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逾期交房要赔偿,违约金是按天算的。

可是,一些开发商一开始只是含糊其辞,说什么“延迟几天没关系”,甚至一副“你要是着急,我们可以给你赔偿点小钱”的态度。

哎哟,这不是把咱当冤大头了么?想想看,这些违约金的数额,根本就不够咱因为延迟交房所带来的种种困扰。

早知道当初就该细心一些,把这个违约金条款谈得更清楚点,搞不好能让开发商赔偿一个更大的数字。

不仅如此,面积的差距也是个大问题!一开始开发商展示的样板房,宽敞明亮,温馨又实用,让人一眼看中就决定买了。

可是拿到房后,一量面积,哎哟,差了不止一丢丢!这就有点让人头大了。

面积不对,按理说开发商得给个合理的解释,搞不好还得赔偿。

结果呢?开发商给你玩消失,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简直当咱不存在。

你说这不是坑人嘛!我买的房子是40平,结果给我来了个38平,这不叫“面积差”,这叫“面积差距过大”,光这点差距都能把我气个半死了。

要是当时合适,哪有现在这些麻烦事儿?。

最气人的是,开发商常常会给你做些“舆论”手段,什么“你看人家都能理解延迟交房的问题”,还好意思跟你说啥“市场情况不好”,这不就是给人推责任么?你再看他们自己的销售中心,灯火辉煌,广告满天飞,一副生意兴隆的样子,明明有钱赚,还来一出延迟交房的戏码,真是让人看了想笑。

好啊,既然你们这么不靠谱,那我也不客气了,直接起诉,动用法律武器,凭什么让我的钱白白损失?。

推迟交房违约金标准

推迟交房违约金标准

推迟交房违约金标准
推迟交房违约金标准,指当卖方要求交房时间、地点和方式发生变化,买受人无法支
付的情况下,买受人承担的相应费用。

推迟交房违约金可以起到刺激买受人认真按时交房
的作用,使得买家可以按时缴纳楼面、装修费用和其他的住房管理费用。

一般情况下,推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是以买家承担的实际费用为基础,改变交房日期、地点或交换方式时由房屋买受人承担的现实具体费用。

推迟交房违约金由政府以法律形式
出台,由地方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违约金标准。

首先,推迟交房违约金标准应同期租赁房价水平保持一致,买受人应支付租赁房价的
百分比,具体比例要由买受人自愿决定,以减少买受人的财力负担;其次,买受人需支付
的推迟交房违约金比例可定义为50%至90%不等,根据买受人可以接受的付款期限的时间
长度进行界定;最后,买受人对推迟交房违约金的用途必须有明确的记录,用于衡量买受
人是否准时交付房屋等。

以上就是推迟交房违约金标准常见的几种情况,基于买受人和卖方双方合理性和公平
性考虑,双方可以就应该如何达成符合房屋卖受人要求的交房方式讨论,最后双方可就违
约金的计算标准就当前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

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

一、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的规定1. 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购房合同,若购房者未按时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2. 地方政策规定不同地区对于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的规定存在差异。

以下列举几个常见地区的规定:(1)北京市:根据《北京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契税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契税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3)广东省:根据《广东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契税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的计算方法1. 契税滞纳金计算契税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 = 应缴契税金额× 滞纳天数× 滞纳金比例其中,滞纳金比例一般为日万分之五,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2. 维修基金滞纳金计算维修基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 = 应缴维修基金金额× 滞纳天数× 滞纳金比例滞纳金比例一般为日万分之五,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三、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的注意事项1. 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滞纳金收取比例,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2. 明确滞纳金计算方式购房合同中应明确滞纳金计算方式,包括滞纳金比例、滞纳天数等,确保购房者了解自身义务。

3. 合理设置滞纳金比例购房合同中的滞纳金比例应合理,既能起到制约作用,又不过分加重购房者负担。

4. 及时缴纳相关费用购房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避免产生滞纳金。

总之,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是购房者应关注的重要条款。

购房者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购房合同中的滞纳金比例应合理,既能维护合同效力,又不过分加重购房者负担。

判决支持《购房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0.1%违约金,于法无据!

判决支持《购房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0.1%违约金,于法无据!

判决支持《购房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0.1%违约金,于法无据!近日,网传某地法院的一起购房者起诉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一审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购房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原因造成购房者逾期不能办理房产登记的,不论违约期限多长,仅需要支付购房者支付的房屋总借款0.1%(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法有效,驳回了购房者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要求提高的诉讼请求。

本文不带情绪的,专门从法律上讲讲这个问题。

根据法院查明的案情,购房者上百万元的房款如期支付了,也入住了好几年了,可至今一直办不出房产证,经查询得知,涉案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产生了纠纷,短期内房产部门不可能办出房产证。

于是,购房们走法律途径,聘请了律师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请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业主们主张调高违约金数额,“于合同约定不符,亦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故本院依法仅能支持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383.39元(1383393元×0.1%)”。

138多万元房款的房子,已经逾期办证一年多,如今成了办出房产证遥遥无期的“烂尾楼”,法院判决仅支持一次性的1300多元的违约金(按照法院确认有效的合同条款,以后再不能主张了),让人情何以堪?法院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真的无能为力吗?办不出房产证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真的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吗?法院一审如此判决,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吗?一、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法院真的无权调整吗?非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购房合同里的延展期合理么

购房合同里的延展期合理么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合同中的延展期条款,许多购房者都存在疑问:延展期合理吗?本文将从延展期的定义、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购房者提供参考。

一、延展期的定义延展期,即延期交房期限,是指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后,开发商因故不能按时交房,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给予开发商的额外交房期限。

在延展期内,开发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从法律规定来看,延展期并非不合理,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延展期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合理期限:延展期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3. 违约责任:在延展期内,开发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实际情况分析1. 开发商延期原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有很多,如资金链断裂、工程进度延误等。

在这些情况下,延展期是合理的,可以给予开发商一定的缓冲时间。

2. 购房者利益保障:延展期条款应在保障购房者利益的前提下设置。

例如,在延展期内,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或者提供其他补偿措施。

3. 延展期过长:如果延展期过长,可能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因此,延展期应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结论购房合同里的延展期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满足法律规定和保障购房者利益的前提下,延展期是合理的。

然而,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延展期条款,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

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

一、滞纳金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滞纳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在购房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二、滞纳金收取比例的规定1.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这意味着,购房合同中的滞纳金比例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过高。

2. 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约定滞纳金比例。

但在约定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滞纳金比例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兼顾双方的权益。

三、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的建议1. 合理设定滞纳金比例滞纳金比例应根据购房合同标的额、逾期付款天数等因素合理设定。

一般而言,滞纳金比例可在每日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之间浮动。

具体比例可参考以下建议:(1)合同标的额较低时,滞纳金比例可适当提高,如每日万分之七至万分之十;(2)合同标的额较高时,滞纳金比例可适当降低,如每日万分之五至万分之七。

2. 明确逾期付款天数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天数,以便计算滞纳金。

一般而言,逾期付款天数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7天:滞纳金比例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8-15天:滞纳金比例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3)16-30天:滞纳金比例按每日万分之十计算。

3. 考虑特殊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如买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逾期付款,可适当降低滞纳金比例或免除滞纳金。

但在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四、总结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是保障卖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合理设定滞纳金比例,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

同时,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滞纳金比例过高或过低,影响合同的履行。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霸王条款

一、关于房屋交付1.出卖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迟,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买受人收到房屋后,应在七日内自行对房屋进行验收。

如买受人未在七日内进行验收,视为买受人已接受房屋。

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买受人应在验收期限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

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收到房屋后,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关于房屋质量1.出卖人保证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房屋在交付时,如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

如出卖人拒绝维修或维修不符合要求,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3.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

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物业服务1.出卖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管理,买受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清洁等工作,买受人应予以配合。

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每延迟一日,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每延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及利息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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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购房合同中约定延迟交房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万分之0.1,合法吗篇一: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必然要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进行赔付?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必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承担违约责任?【案由】201X年8月23日,原告崔某与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某楼盘的-47号-404室房屋(建筑面积96.15平方米)预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413166元,原告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被告应当在201X年12月31日前将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书面通知原告限期办理交接手续;被告应在该商品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90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的,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总房款0.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按总房款的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原告不解除合同,被告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总房款0.0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付清了全部房款413166元。

201X年9月20日,原告领取了该房屋的钥匙。

另外,被告于201X年7月依法取得了其开发建设的威海市环翠区某楼盘47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因被告逾期交房,201X年11月24日,原告将被告诉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9205元(自201X年12月31日起至201X年11月30日止,按照每日0.05%计算)。

【办案经过】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梁律师代理。

律师接到被告委托后,认真查看了案件相关资料。

律师认为,被告对其开发的某楼盘47号楼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其对外预售上述商品房的行为是合法的。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该全面履约。

但是就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计算逾期交房的时间过长;二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根据上述问题,被告代理律师认真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整理了详细的答辩意见以供律师在法庭陈述。

代理律师在201X年12月15日庭审当日陈述了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已于201X年9月20日将房屋交给原告占有、使用,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的违约时间应从201X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

被告于201X年9月20日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原告也予以接收,原告已经实际占有了所购房屋,并入住至起诉之日。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当从201X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告于201X年9月2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即被告将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同意接收并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已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应认定为双方对该房屋的交付行为已经履行完毕。

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的违约时间应从201X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

二、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一)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综合验收之(来自: 在点网)日起90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而被告所开发的水缘金座楼盘尚未进行综合验收,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被告应该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条件,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证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降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每逾”期一日被告按照总房款的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但是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被告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第17条第2款“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被告代理人认为,即使被告逾期交房,也应当以该房屋的实际市场租金标准作为确定原告实际损失的依据,与原告的实际损失相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房屋租金的损失。

在庭审现场,代理律师陈述了上述答辩意见后,又征求被告意见,向法院提交了《评估申请书》,即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被告开发的某楼盘47号楼所在地的,在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评估。

环翠区人民法院同意了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评估申请。

201X年4月,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了威海正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开发的某楼盘-47号楼-404室房屋自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期间的月平均租金为709.59元。

环翠区人民法院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法庭陈述以及被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关于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时间的起止时间和因原告主张违约金比例过高而要求参照当地房屋租金价格予以适当降低的主张,最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994.72元(自201X年1月1日计算至201X年9月20日,违约金比例参照租金价格)。

后原告崔某对一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崔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梁清华律师201X年8月27日篇二:开发商因逾期交房导致的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房产纠纷】开发商因逾期交房导致的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责任:1、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百分之几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在收到解除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按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退还购房人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交房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开发商均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他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应一并承担。

违约金及实际损失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该《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本文来源:法帮网()1篇三: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由延期交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其数量多、涉及面广而成为近年来深圳市有关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最主要的一类房地产纠纷案件。

对于卖方来说,延期交房需承担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违约赔偿;二是若延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间,可能导致买方单方解除合同。

本文仅就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进行分析。

从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

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

这种利益损失构成分析在实践应用中会碰到一个问题,即以目前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房屋指导租金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该房屋购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造成以指导租金计算的买方租金利益损失尚少于利息损失的情况。

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的租金利益损失仍少于利息损失的,这部分损失差额不应由卖方来承担,因为这部分损失差额是买方所受的交易的损失,与卖方延期交房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不论卖方是否按期交房,买方所受的这部分损失差额总是存在的。

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

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

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

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出发考虑到此类纠纷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滞纳金的规定,目前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可行的调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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