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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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附表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附表

2.3 需要增加药物以获得协同或附加治疗效应
3.1 患者对药物产生耐药
有效性 3.无效的药物治疗 3.2 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当
3.3 药物治疗无效
4.1 药物剂量过低
有效性
4.药物剂量不足
4.2 用药间隔时间过长 4.3 药物相互作用减弱了有效的药物剂量
4.4 药物治疗时间过短
5.1 与药物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
表 1 药物 治疗相关问
题的分类和
常见原因编

四大类 七问题
三十二原因
1.1 无适应证用药
适应证
1.药物治疗过度
1.2 过度的联合治疗 1.3 无需药物治疗
1.4 用 1 种药物治疗其他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引起的不良反应
适应证
2.药物治疗方案不 足
2.1 2.2
需要启动新的药物治疗疾病 需要预防用药来降低新发疾病的风险
6.4 因药物相互作用导致药物相关的毒性反应
6.5 给药速度过快
7.1 患者没有充分理解用药指导和用药说明
7.2 患者主观上不愿意服药
依从性
7.用药依从性问题
7.3 7.4
患者忘记服药 患者认为药费过于昂贵
7.5 患者不能自行服用或使用药物
7.6 患者无法获得药物
5.2 由于风险因素需要选择更安全的药物
5.3 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与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
安全性 5.药物不良事件 5.4 给药方案调整过快
5.5 药物相关的过敏反应
5.6 患者存在用药禁忌证
5.7 用法用量或剂型使用不当
6.1 单次剂量过高
6.2 用药间隔时间太短
安全性 6.药物剂量过高 6.3 用药持续时间太长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标准(药学门诊)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标准(药学门诊)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标准(药学门诊)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医疗机构应提供药学门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物配方、用药指导、药物监测、合理用药咨询等。

1.2 药学门诊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患者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条服务标准2.1 医疗机构在药学门诊服务中应确保药师持证上岗,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药学服务。

2.2 药学门诊服务应按照国家药学服务标准进行操作,并定期对药学服务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条质量控制3.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学门诊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可靠。

3.2 药师应进行规范的药学服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接诊、咨询、配方、监测等环节,遵循医疗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合作与监督4.1 医疗机构可与相关药品供应商进行合作,确保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2 医疗机构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医疗机构和药师在提供药学门诊服务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相关数据。

5.2 医疗机构和药师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隐私的安全性。

第六条纠纷解决6.1 若在药学门诊服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以解决问题。

6.2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选择管辖此合同的法院进行裁决。

第七条附则7.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生效,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

7.2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合同进行书面的补充、修改或终止,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修改协议或终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签署方:医疗机构:_______药师:_______日期:_______附件列表1.药学门诊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药学服务操作规程3.合作协议范本(与药品供应商合作时使用)4.保密协议范本法律名词解释•药物配方: 指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生的处方,在合理、适宜的基础上制定药品的组成和剂量。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内容包括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和居家药学服务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第五条药学服务管理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第六条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药学服务对象包括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及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居家患者。

第八条药学服务工作宜采集患者的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用药信息、需求信息等,同时记录药师对患者进行的服务信息。

医疗机构宜建立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相关记录表格参见图1-2。

其中药物治疗相关问题(MRP)类别可参考表1设定。

图1 门诊药学服务记录表图2 住院药学服务记录表第二章药学服务人员资质要求第九条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条开展处方审核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精选全文完整版

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附件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保障药学监护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药学监护是指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为住院患者提供直接的、与药物使用相关的药学服务,以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

一、基本要求(一)组织管理。

药学监护服务应当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药学监护服务工作制度等。

(二)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从事药学监护服务的药师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本机构相应要求的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药师;2.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

(三)软硬件设备。

医疗机构应配备合适的工作场所和软硬件设施条件。

软件设施包括查看医嘱和病历的医疗信息系统及相应权限、检索药学信息软件等。

二、服务管理(一)服务对象。

药学监护的服务对象为住院患者,重点服务下列患者和疾病情况:1.病理生理状态:存在脏器功能损害、儿童、老年人、存在合并症的患者、妊娠及哺乳期患者;2.疾病特点:重症感染、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衰、急性心肌梗死、哮喘持续状态、癫痫持续状态、甲状腺危象、酮症酸中毒、凝血功能障碍、出现临床检验危急值的患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药物中毒患者等,既往有药物过敏史、上消化道出血史或癫痫史等;3.用药情况:应用治疗窗窄的药物、抗感染药物、抗肿瘤药物、免疫抑制剂、血液制品等,接受溶栓治疗,有基础病的患者围手术期用药,血药浓度监测值异常,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联合应用有明确相互作用的药物,联合用药5种及以上,接受静脉泵入给药、鼻饲或首次接受特殊剂型药物治疗;4.特殊治疗情况:接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浆置换、体外膜肺氧合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

住院患者药学监护服务应贯穿于患者药物治疗的全过程,从确认患者为监护对象开始,至治疗目标完成、转科或出院为止。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已成为患者安全和合理用药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相关内容,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以期为医疗机构提高药学服务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一、关键词: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患者安全、合理用药二、整合信息1、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概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药师运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药物监测、不良反应处理等全方位的药学服务。

其目标是促进患者安全、合理地使用药物,提高治疗效果和患者生活质量。

2、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流程药学服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药师接受患者处方或用药医嘱,对药物使用进行审核与调整。

(2)向患者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包括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3)监测患者用药过程,及时发现并解决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4)定期对药物治疗效果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药方案。

(5)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提高其用药依从性和自我管理能力。

3、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标准为保证药学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医疗机构应制定以下药学服务标准:(1)药师应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

(2)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学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药师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3)药学服务应遵循患者至上原则,以提高患者满意度为工作目标。

(4)药师应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流程,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三、撰写标题"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保障患者安全与合理用药的关键"四、引言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保证患者安全与合理用药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发展,药学服务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文将深入探讨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相关内容,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以期提高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与合理用药。

五、正文1、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重要性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在医疗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药学服务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以规范药学服务工作的流程、责任和规范。

药学服务是指通过药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药品治疗相关的服务,包括合理用药指导、药物监测与评估、副作用监测与处理等。

良好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对于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二、药学服务管理原则1.患者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关注患者的用药需求和权益,提供个性化的药学服务。

2.理性用药:根据医生开出的处方,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帮助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3.协作与互动:与医疗团队密切协作,共同制定药学服务计划,并及时与医生、护士等进行沟通和合作。

4.安全第一:重视药品的合理使用,及时监测药物副作用和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药学服务管理流程1. 药学服务需求评估患者来院后,药剂师应对其药学服务需求进行评估,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病史、过敏史等信息,并与医生沟通,共同制定药学服务计划。

2. 合理用药指导根据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剂师应向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方法、用量、用药间隔、注意事项等。

同时,还应告知患者药物可能的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3. 药物监测与评估药剂师应及时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包括药物浓度检测、血压监测、副作用监测等。

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生沟通,协助修改治疗方案。

4. 药物不良反应处理如果患者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或药物过敏等情况,药剂师应及时处理,包括停药、调整用药方案或给予其他药物治疗,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药学服务档案中。

四、药学服务管理责任1. 药剂师责任药剂师是药学服务的执行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药学服务需求评估。

•提供合理用药指导,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监测药物治疗效果和副作用,及时与医生沟通。

•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的问题。

•完善药学服务档案,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

2. 医生责任医生是药物治疗的决策者,应承担以下责任:•与药剂师协作,共同制定药学服务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
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09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
•【施行日期】2021.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等5项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2.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
3.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
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0月9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团体标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团体标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团体标准是指对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团队的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团体的标准:
1. 药事管理:
-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确保药品的采购渠道合法、药品质量可靠,并建立合理的药品供应链。

-药品储存和保管:制定药品储存和保管的规范,包括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药品配送和发放:建立药品配送和发放的流程,确保药品准确发放给患者或医疗机构其他部门。

-药品库存管理:建立科学的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监控、库存周转率等,以确保药品供应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药品使用管理:建立药品使用的规范和制度,包括用药指导、合理用药等,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2. 药学服务团体:
-药学服务规划:制定药学服务的发展规划,包括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等,以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

-药学服务流程:建立药学服务的工作流程,包括药师参
与临床查房、药师会诊等,以提供专业的药学服务。

-药学知识更新:要求药学服务团体成员进行持续的学习和知识更新,以跟上药学领域的最新发展。

-药学服务质量评估:建立药学服务质量评估的机制,包括对药学服务工作的评估和改进,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团体能够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工作,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管理和药学服务,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医疗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执行。

医保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药学服务行为,提高医保药品使用效益,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及从事医保药学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药学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二)依法依规,确保医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三)强化责任,明确医保药学服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持续改进,提高医保药学服务水平。

第二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第四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保药学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医保药师,负责医保药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二)医保药品目录、价格、报销比例等信息的公示;(三)医保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四)医保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和处理。

第六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使用规定,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

(一)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合理用药;(二)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医保药品;(三)严格控制医保药品处方权,规范处方行为;(四)加强医保药品临床应用管理,防止滥用。

第七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保药品使用中的问题。

(一)建立医保药品使用监测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医保药品使用情况;(二)对医保药品使用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医保药品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医保药品使用方案。

第八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和处理。

(一)建立健全医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医保药品不良反应;(二)对医保药品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三)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医保药品不良反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药学服务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

药学服务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药学服务制度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为患者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药学服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

它旨在规范药学服务的开展,确保患者药物治疗的质量和安全。

药学服务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药学服务目标和原则:明确药学服务的目标是提供患者药物治疗的安全和有效,以及优化药物治疗的结果。

制度应明确药学服务的原则,如专业、科学、便捷、个性化等。

2. 药学服务流程:制度应明确药学服务的流程,包括患者就诊时的药物信息收集、药学评估和药物治疗方案制定、药物监测和疗效评估等环节。

3. 药学服务人员要求:明确药学服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包括药师的资质要求、培训要求及继续教育要求等。

制度应规范药师在药学服务中的角色和职责,并明确各个岗位的分工和协作要求。

4. 药学服务质量管理:规定药学服务质量监控和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制度应包括药学服务评估的内容、频次和方法,以及结果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规定。

制度还应规定患者对药学服务的投诉处理流程。

5. 药学服务记录和档案管理:明确药学服务记录和档案的内容要求和保存期限,以及档案的管理和保密要求。

制度应明确药学服务记录的填写要求和规范,以及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

6. 药学服务教育与宣传:制定药学服务教育与宣传计划,并明确教育和宣传的方式和内容。

制度应包括培训药学服务人员的计划和方法,以及向患者和公众普及药学服务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7. 药学服务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明确药学服务与其他部门(如医生、护士、医学影像科等)之间的协作方式和要求。

标准操作规程是对药学服务的各个环节和操作进行具体规定和流程描述的文件。

它应包括以下内容:1. 药物信息收集的标准操作规程:规定患者就诊时药物信息收集的标准要求和具体步骤。

2. 药物评估和治疗方案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规定药师进行药物评估和制定药物治疗方案的标准要求和具体步骤。

3. 药物监测和疗效评估的标准操作规程:规定药师进行药物监测和疗效评估的标准要求和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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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内容包括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和居家药学服务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第五条药学服务管理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第六条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药学服务对象包括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及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居家患者。

第八条药学服务工作宜采集患者的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用药信息、需求信息等,同时记录药师对患者进行的服务信息。

医疗机构宜建立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相关记录表格参见图1-2。

其中药物治疗相关问题(MRP)类别可参考表1设定。

图1 门诊药学服务记录表图2 住院药学服务记录表第二章药学服务人员资质要求第九条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条开展处方审核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开展药物重整的药师应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且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开展用药咨询的药师应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开展用药教育的药师应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开展药学查房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经本医疗机构认定在临床药师岗位上工作的临床药师;(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三)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药师。

第十五条开展用药监护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经本医疗机构认定在临床药师岗位上工作的临床药师;(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三)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药师。

第十六条开展居家药学服务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2年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经验;(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1-4]。

第三章药学服务项目与内容管理第十七条药学服务涉及门诊、住院、居家三种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等。

(一)门诊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二)住院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三)居家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居家药学服务、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第十八条药学服务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分析评估、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跟踪随访。

第十九条信息收集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住址、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病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师服务)等。

第二十条收集信息包括标准化信息收集和个体化信息收集。

(一)标准化信息收集是指药师与患者见面前应通过查阅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等各种途径获取患者信息,为后续实施规范化药学服务提供基础,提高药学服务的效率。

(二)个体化信息收集是指药师与患者进行面谈时应进行药学问诊,根据患者的个体疾病差异、健康素养差异、沟通能力差异,以及沟通意愿差异等进行个体化信息补充。

第二十一条药学服务分析评估是指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发现患者存在或潜在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

药师应从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四个维度展开,评估四个维度涵盖的药物治疗方案不足、药物治疗过度、无效的药物治疗、药物剂量不足、药物不良事件、药物剂量过高和用药依从性差7个方向。

药师应系统、全面地分析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按其紧急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每次选择3~5个药物治疗相关问题进行干预,以利于后续干预计划的实施。

(一)药物治疗过度包括无适应证用药、过度的联合治疗、无需药物治疗、用一种药物治疗其他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二)药物治疗方案不足包括需要启动新的药物治疗疾病、需要预防用药来降低新发疾病的风险和需要增加药物以获得协同或附加治疗效应;(三)无效的药物治疗包括患者对药物产生耐药、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当、药物治疗无效;(四)药物剂量不足包括药物剂量过低、用药间隔时间过长、药物相互作用减弱了有效药物剂量、药物治疗时间过短;(五)药物不良事件包括产生了与药物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由于风险因素需要选择更安全的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与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给药方案调整过快、药物相关的过敏反应、患者存在用药禁忌证、用法用量或剂型使用不当;(六)药物剂量过高包括单次剂量过高、用药间隔时间太短、用药持续时间太长、因药物相互作用导致药物相关的毒性反应、给药速度过快;(七)用药依从性差包括患者没有充分理解用药指导或用药说明、患者主观上不愿意服药、患者忘记服药、患者认为药费过于昂贵、患者不能自行服用或使用药物、患者无法获得药物。

第二十二条药师应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制订清晰明确、可量化、可实现、使患者能够准确理解的干预计划,并且应给出具体的完成时间。

(一)干预计划所含推荐内容应为患者力所能及,符合药师专业范围,同时和患者其他治疗不冲突;(二)干预计划包括药物治疗建议、疾病指标监测指导、生活方式改善指导等内容;(三)药师在全面分析患者疾病和用药的基础上,提出药物治疗方案调整建议,如果干预的方案超出其专业范围,药师应及时将患者转诊给相关专业的药师、医师或者其他医疗人员,能够得到医疗团队其他成员的认可;(四)药师应鼓励患者主动将药物治疗相关方案展示给其他医疗人员;每次就诊时随身携带,以便药师更新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药师可按照干预计划,建议处方医师更改患者的治疗方案(如新增治疗药物、停止治疗药物、增加给药剂量、减少给药剂量等)。

第二十四条药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情况,进行跟踪随访。

(一)跟踪随访应实现以下目的:评估干预方案的实施情况;疾病监测指标的达标情况;必要时进行干预方案的调整;对实施药学服务后的成效进行跟踪;(二)应根据前期计划制定、计划实施和随访的结果,确定并调整随访周期,可为每天、每周、每两周、每月等;(三)应根据前期计划制定和计划实施的结果,确定随访内容,包括疾病相关指标控制情况、用药情况、依从性、生活方式改善情况等;(四)对每次随访的结果,均应记录于固定格式的随访记录表格中,并定期归档[5-7]。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建立药学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风险管理、质量评价、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药学部门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制定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治疗方案调整权限、药学服务收费制度、居家患者签约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药学部门应加强过程和结果管理,保证药学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一)随时收集有关不合格信息,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过程或管理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再次发生。

(二)药学部门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工作,促进药学服务工作发展。

第二十八条药学服务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部门自我评价、患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九条药学服务评价应遵循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本机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等。

第三十条药学服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指标:(一)临床指标:患者进行药学服务前后的用药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变化。

(二)人文指标:医生、护士、患者等服务对象对药学服务的满意度。

(三)经济指标:药学服务前后患者的治疗费用以及药学服务的成本效益比。

第三十一条药学服务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形式的意见征询,亦可实地察看或检查考核[8-9]。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2.药学门诊: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3.处方审核: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4.药物重整:比较患者目前正在应用的所有药物方案与药物医嘱是否一致的过程。

其详细定义包括在患者药物治疗的每一个不同阶段(入院、转科或出院时),药师通过与患者沟通或复核,了解在医疗交接前后的整体用药情况是否一致,与医疗团队一起对不适当的用药进行调整,并做详细全面的记录,来预防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事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过程。

5.用药咨询:药师利用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患者、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以及公众提供药物信息,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交流与用药相关问题的过程。

6.用药教育: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指导,为患者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目的是增强患者用药知识,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并降低用药错误的发生率。

7.药学查房:以临床药师为主体,在病区内对患者开展以安全、合理、有效用药为目的的查房过程。

包括药师独立查房和药师与医师、护士医疗团队的联合查房。

8.用药监护:医疗机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住院患者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相关的监护,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

9.居家药学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居家药物治疗提供个体化、全程、连续的药学服务和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用药教育,帮助患者提高用药依从性,保障药品贮存和使用安全、合理,进而改进治疗结果。

10.药物治疗管理:是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教育、咨询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从而提高用药依从性、预防患者用药错误、最终培训患者进行自我用药管理,以提高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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