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模式及财务核算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当今社会,能源问题日益凸显,节能成为了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创新的节能机制,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
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因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经济效益,在推动节能改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对于这种业务模式,准确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反映业务的真实情况,还能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概述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业务活动。
在这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节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支持和运营管理等风险,用能单位则在无需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分享节能效益实现节能减排和降低成本的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分享期限等关键条款。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要点(一)项目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项目所投入的资产,如设备、技术等,其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可能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移给用能单位。
因此,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合理确认和计量项目资产。
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保留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那么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和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如果在合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逐步转移给用能单位,那么在会计核算上应根据资产转移的进度,逐步将其确认为用能单位的资产。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与用能单位分享的节能效益。
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分享比例和实际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计算。
通常情况下,节能效益的计算应以节能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消耗对比为基础,扣除合理的成本和费用后确定。
合同能源监管业务之会计核算

合同能源监管业务之会计核算(一)节能效益分享型EMC合同的细分节能效益分享型EMC业务包括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评估及节能改造方案设计、项目筹资、设备采购安装及工程施工调试、人员培训、设备运行、保养及维护、节能效益监测等内容。
根据节能服务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可将节能效益分享型EMC合同的具体业务内容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ESCo以提供外购设备或自产设备为主提供节能服务的情况;二是ESCo以建造、施工活动为主提供节能服务的情况;三是ESCo以后期运行管理服务为主提供节能服务的情况。
(二)《收入》准则和《租赁》准则这次租赁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核心内容是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了针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新会计处理模式,相关建议将大大影响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合同所进行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提议,包含服务和租赁成分的合同中的单独的服务成分,在能够明确区分的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应采用《收入》准则。
如果包含服务和租赁成分的合同中的服务成分不是单独的,则建议:一是承租人应对该合同采用租赁会计准则;二是采用履约义务法的出租人应对该合同采用租赁会计准则;三是采用终止确认法的出租人应当对该合同中的租赁成分采用租赁会计准则,对服务成分采用《收入》准则。
(三)规范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的会计核算体系的具体建议从业务的三种细分情况来看,前二种情况,即ESCo以外购设备或自产设备为主提供节能服务的情况和ESCo以建造、施工活动为主提供节能服务的情况,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从实质上更加符合租赁准则。
首先,节能效益分享型EMC合同的履行依赖于节能服务公司所建造的设施,符合第一个原则,即履行该协议取决于某项特定资产的使用,不管是ESCo以外购设备或自产设备为主提供节能服务的情况还是以建造、施工活动为主提供节能服务的情况,这些设备、设施都成为了履行协议的基础。
其次,EMC协议给了用能单位控制资产使用的权力,用能单位有能力或权力指导他人运营资产,并享受了节能设施的大部分效益。
【天职研究】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

【天职研究】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天职国际会计实务问题分析(50-02)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问题背景: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来比较创新的业务模式,其业务特点大致为: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设备,并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
在合同期内,客户基于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企业。
企业在合同期内享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客户。
对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实务中目前有多种看法:“ 观点一:类似建设-经营-移交的模式,所以参考BOT的会计核算方法。
观点二:由于在合同期内不转移所有权,但结合节能设备的所有产出全部归客户所有等特点(参照IFRIC4的判断条件),判断属于租赁合同,进而判断其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如果判断为融资租赁,其核算方式与观点四类似;如果判断为经营租赁,其核算方式与观点三类似。
观点三:由于在合同期内不转移所有权,且企业需要对设备进行运营维护,还应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进而再讨论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企业提出能不能基于预计收入来折旧)。
观点四:业务的经济实质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观点五: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需要计算节能效益,可能会形成一个会计主体,因此属于一项合营安排。
(本问题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14年一季度会计问题征询稿”本所反馈意见整理)问题分析:我们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属于租赁合同,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其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如果判断为融资租赁,其核算方式与观点四类似;如果判断为经营租赁,其核算方式与观点三类似,也可适用BOT模式。
(一)满足租赁合同的特点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
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企业将相关设备交付客户,并按设备产生的节能效益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可以确定,企业已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并获取了一项或一系列支付,交易满足租赁的定义。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中规定,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应当以协议的经济实质为基础,并要求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1)协议的履行是否取决于某项特定资产或若干项资产的使用;以及(2)协议是否让渡了资产的使用权。
合同能源管理核算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核算方案标题:合同能源管理核算方案详解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简称EPC)是一种创新的节能服务模式,通过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ESCO)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能源解决方案,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以实现客户的能源节约和经济效益提升。
本文将详细阐述合同能源管理的核算方案。
二、核算方案概述1. 能源审计:首先,我们需要对客户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确定基准线能耗,预测节能潜力。
这是核算的基础,也是制定节能项目的前提。
2. 项目设计与成本估算:根据能源审计结果,设计具体的节能项目,包括采用何种节能技术和设备,预计的投资成本,以及预期的节能效果。
3. 节能量预测:基于历史数据和项目设计,预测实施节能措施后的节能量。
这通常涉及到复杂的能源模型和统计分析。
4. 收益计算:节能量可以转化为货币价值,即节省的能源费用。
这将与项目的投资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5. 分成比例与期限: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ESC0与客户如何分享节能收益,以及合同的持续时间。
这需要考虑到能源价格的变动,设备的寿命等因素。
三、案例分析以一座办公楼的照明系统改造为例,假设改造成本为100万,预期每年可节省电费20万,按照常见的7:3分成比例,ESC0可在3年内收回投资,之后的节能收益归客户所有。
这样的核算方案既保证了ESCO的利益,也使客户无需前期大量投入,只需分享部分未来的节能收益,即可实现能源升级。
四、结论合同能源管理核算方案的核心在于科学合理的预测和分配节能效益,实现节能项目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它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降低能耗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然而,每个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精细核算。
参考文献:[此处添加相关参考文献或资料]注:此文档仅为示例,实际应用中应结合具体法规、市场环境和项目特性进行详细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财务核算制度

合同能源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前言随着企业对能源消耗的认识逐渐加深,合同能源管理已经成为了企业节能降耗的一种重要方式。
如何规范化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是企业开展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方法、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体系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企业与能源服务公司(ESCO)通过签署合同,委托ESCO对企业的能源进行管理,达到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成本的目标。
合同能源管理通常包括能源诊断、能源管理策划、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多个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向ESCO支付管理费用,并根据节约能源的程度支付效益分成。
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方法合同能源管理中,企业需要进行财务核算,以便掌握节约能源的效益。
常见的财务核算方法包括:1. 分摊法分摊法是指将能源管理合同的费用与所节约的能源量按比例分摊到产品成本中。
在分摊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审计费用、技术投入、能源价格等因素。
这种方法可以更加直观地反映能源管理节约成果。
2. 能源价值评估法能源价值评估法是指通过分析所节约的能源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进行财务核算。
这种方法可以更加直接地说明节能降耗所带来的效益。
3. 能耗、效益和成本法能耗、效益和成本法是指通过比较实际能源消耗量、能源成本与未进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情况下的能源消耗量、成本、效益进行计算。
这种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和系统地反映合同能源管理的效益。
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体系为了更好地规范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工作,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合同能源管理的利润分成模式企业与ESCO签署能源管理合同后,需要确定利润分成模式。
分成比例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分成比例越高,企业的风险也就越高,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识别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利益识别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利益是为了能够为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提供明确的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模式研究

包括项目管理费用、市场推广费用、人员工资等。这些费用可以 通过分类核算的方式进行统计。
成本核算方法
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即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记录 和核算。
收益核算的内容和方法
收益核算的内容
包括能源节约收益、能源市场价格波动收益、环保收益等。这些收益可以通 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和市场情况进行核算。
0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模式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可靠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可比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可比性原则,确保企业 之间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
相关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与企业的管理决策相关,满 足企业管理的信息需求。
重要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交易和 事项,确保其真实、完整地反映。
该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节 能服务公司与某企业签订合同,提供 项目所需资金、技术和设备,并负责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会计核算处理
在项目初期,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 约定投入资金购买设备和原材料,产 生相应的成本。在项目运营期间,节 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享某企业 的节能收益,同时计提设备折旧和利 息费用。在项目结束后,节能服务公 司将设备和节能收益一次性转让给某 企业。
资产类科目
设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资产类科目,如“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等,用于核算项目的投资成本。
负债类科目
设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负债类科目,如“长期应 付款”、“应付账款”等,用于核算项目的负债情况。
成本类科目
设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成本类科目,如“节能服 务成本”、“运营成本”等,用于核算项目的运营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账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账务处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账务处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账务处理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合同能源管理的核算方式,欢迎大家阅读!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已出台的相关法规,从合同能源管理的实际经济内容来看,可以发现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以下核算方式: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该资产可以是一条生产线或一个系统集成,也可以是生产线的组成部分或系统集成的组成部分。
该项资产可以是一项有形资产,也可以是一项无形资产,一般通过折旧或摊销转化为货币资产,并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BOT项目是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即授予人是政府,基础资产是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等),通常是一个项目由一个公司运作的模式。
而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建造的专用设备,即授予人是用能单位(企事业单位),基础资产是专用节能设备(如商场的声光电系统等),通常是一个公司运作多个项目。
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是一项金融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或无形资产(如投资支出换取的特许权:政府授予的`公路收费权)。
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中一般不存在这种特许权。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适用BOT核算方式较为勉强。
第三、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受到用能单位限制,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
第四、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绝对额,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用能单位来讲是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
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第五、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是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只拥有使用权,未来收益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作者:程继爽来源:《会计之友》2013年第13期【摘要】合同能源由节能服务商负责投资,为用能单位免费提供节能环保技术改造,达到节能减排目的。
双方均可通过该业务模式获得节能效益分享,但目前会计准则体系缺乏专门准则对该业务模式进行规范,实务中的会计核算方法较为混乱,文章通过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交易结构与会计本质进行分析,通过案例阐述节能技改项目建设期、节能收益分享期及分享期结束后节能服务商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模式(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交易结构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此背景下,一种综合性的、专业的能源服务商(ESCO)应运而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设备制造商或者主要经销商,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可以带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
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能单位还不承担项目资金、技术风险,安享节能收益,获得无风险回报;在双方约定的分享期结束后,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商原先安装的节能设备,免费独享设备余值及其带来的节能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双赢的商业模式,在“十一五”期间起步并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商已超过2 000家。
“十二五”以来,国家重点以市场化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明确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具体表现为:宏观扶持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奖励、税收政策相继发布;企业节能责任进一步落实,继“十一五”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之后,国家又推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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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合同能源管理(EMC)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图1: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流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
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推荐合作模式,以充分调动业主的节能积极性。
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客户无需投入资金。
在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图2:节能分享型收益分配节能服务项目特点(1) 节能效率高: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达50%。
(2) 客户零投资: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不需要客户投资。
(3) 投资回收短:项目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1-3年。
(一般项目毛利50%以上)(4) 节能更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要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技术与可行性分析、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重点需要与业主通过合同方式书面确定下来以下几项:(1)能耗基准需要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根据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确定能耗基准。
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2)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这是节能服务公司获得收入的前提。
(3)合作方运营效率规定合作方能否正常经营和持续经营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生产运行效益,进而影响公司利润。
三、政府补助与税收减免情况(1)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第三条规定,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 100%利用上述资源,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 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收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及《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优惠政策XX享受所得税优惠如下:同时在6年期满后公司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政府补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0年6月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支持条件:(1)独立法人,以节能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发改委、财政部备案;(2)注册资本500万以上,较强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能力;支持方式: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服务产业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补贴计算按照节能量发热量折算成所需燃烧标准煤炭的吨位数。
(4)节能量与税收减免申报流程:第一步:注册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节能服务,注册资金500万元;第二步: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申请获得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备案资格;第三步: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业务;第四步: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效益分享型模式签署项目合同;第五步:项目合同到项目地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同步合同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六步: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投资、工程实施;第七步:业主方、第三方机构、项目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能能力和完工情况进行验收,第三方出具项目节能量报告;第八步:项目运营一段时间,节能收益款项正常回收后,当年尽早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节能量奖励申请;当月税金申请抵扣;第九步: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申报材料评审;第十步:国家发改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第十一步:获得国家财政奖励。
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会计期间会计期间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入账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略)(五)外币业务核算方法(略)(六)金融资产(略)(七)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略)(八)存货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等。
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个别计价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对于存货因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库存商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九)长期股权投资(略)(十)固定资产公司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和其他,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其中,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买价和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入账;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是公司购置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公司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无需办理产权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固定资产科目列示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是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无需办理产权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具体包括机器设备基础、支架、电缆沟、烟囱、管井、给排水及消防设施、道路等。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形成的需要办理产权证的厂房等建筑物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修理支出、更新改造支出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时采用平均年限法,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公司对于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经营期的剩余年限及使用寿命孰短计提折旧,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交由合作方经营的固定资产不计残值。
公司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分类折旧年限、折旧率如下: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在建工程公司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
自营建筑工程按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施工费等计量;出包建筑工程按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成本还包括应当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固定资产原值差异作调整。
(十二)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