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合集下载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作废】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作废】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作废】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3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2月24日
目次
1 总则
2 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2.2系统组件检查
3 施工
3.1一般规定
3.2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
3.3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
3.4选择阀的安装
3.5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3.6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3.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安装、试验和验收的技术指南。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确和安全运行,以便为安装它们的建筑物或设施提供有效的防火保护。

通常,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包括以下要求:
设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或设施的特定消防要求,并考虑建筑物的大小、布局和用途等因素。

安装: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制造商的规格和相关规范和标准,例如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 标准。

测试: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测试和调试,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满足所需的性能标准。

维护:气体灭火系统应按照制造商的规格和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维护,以确保
其正确和连续的操作。

文件:应提供详细的文件,例如安装和测试证书,并存档以备将来参考。

检查和验收:气体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验收测试,以确保其持续满足要求的性能标准。

重要的是要注意,随着新技术和消防实践的出现,这些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修订。

因此,必须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员并及时了解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和验收的最新标准和指南。

总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为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检测和验收提供了技术指导。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这些系统的正确和安全运行,并为安装它们的建筑物或设施提供有效的防火保护。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3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2月24日目次1 总则2 施工准备2。

1一般规定2。

2系统组件检查3 施工3.1一般规定3.2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3.3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3。

4选择阀的安装3.5阀驱动装置的安装3。

6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3.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3。

8喷嘴的安装4 调试4。

1一般规定4.2调试5 验收5.1一般规定5。

2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5。

3设备验收5。

4系统功能验收5。

5维护管理附录A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附录B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附录C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附录D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报告附录E 气体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

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

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文档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文档

.5.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5.1.2.1 经批准5.1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1.2.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5.1.2.3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5.1.2.4 竣工报告。

5.1.2.5 设计说明书。

5.1.2.6 调试报告。

5.1.2.7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5.1.2.8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近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5.1.3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5.1.3.1 防护区和贮瓶间。

5.1.3.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5.1.3.3 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5.1.3.4 有关的安全设施。

5.1.4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5.1.5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气体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1 完成气体灭火系统试运行,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1.2 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按照设计图纸安装。

1.3 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1.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是否与其他设备相互干扰。

1.5 准备验收人员和相关文件。

二、验收过程2.1 气体灭火系统设备验收2.1.1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外观,确保设备无损坏。

2.1.2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连接是否牢固。

2.1.3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阀门是否操作灵活。

2.1.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2.1.5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1.6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灭火剂是否符合要求。

2.2 管道系统验收2.2.1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

2.2.2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支撑方式是否牢固。

2.2.3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连接是否牢固。

2.2.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阀门是否操作灵活。

2.3 控制系统验收2.3.1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的连接是否正确。

2.3.2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的各个部位是否正常工作。

2.3.3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的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三、验收后的工作3.1 编制气体灭火系统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情况的详细记录。

3.2 如有不合格项目,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3.3 对整改后的气体灭火系统设备进行重新验收。

3.4 形成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档案资料。

3.5 做好后续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注意事项4.1 验收过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2 验收时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验收的安全性。

4.3 如有需要,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4.4 如果气体灭火系统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或更换。

4.5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确保验收的专业性。

5、结论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是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1.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1.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2.1.2.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2.1.2.2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1.2.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2.2 系统组件检查2.2.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1.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2.1.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2.1.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2.2.1.4 铭牌清晰,其内容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1总则1.0.1为统一气体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坚持过程控制、完善手段、强化验收的原则。

1.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气体灭火系统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2.0.2惰性气体灭火系统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为惰性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

2.0.3卤代烷灭火系统halocarbon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为卤代烷的气体灭火系统。

2.0.4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high-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5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low-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在-18℃~ -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6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7单元独立系统unit independent system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8预制灭火系统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广东卫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宋旭东马恒沈纹石守文田野伍建许汪映标林凯前陈雪峰高振锡岳大可陆曦刘庭全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进场检验74.1一般规定74.2材料74.3系统组件85系统安装105.1一般规定105.2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105.3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115.4阀驱动装置的安装125.5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135.6喷嘴的安装155.7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155.8控制组件的安装166系统调试176.1一般规定176.2调试177系统验收177.1一般规定187.2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187.3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197.4系统功能验收218维护管理22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4附录B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划分25附录C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26附录D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记录32附录E试验方法32E.1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32E.2模拟启动试验方法33E.3模拟喷气试验方法34E.4模拟切换操作试验方法35附录F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36本规范用词说明37附:条文说明391总则1.0.1为统一气体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坚持过程控制、完善手段、强化验收的原则。

1.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气体灭火系统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2.0.2惰性气体灭火系统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为惰性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

2.0.3卤代烷灭火系统halocarbon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为卤代烷的气体灭火系统。

2.0.4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high-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5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low-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在-18℃~ -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6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7单元独立系统unit independent system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8预制灭火系统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2.0.9柜式气体灭火装置cabinet gas extinguishing equipment由气体灭火剂瓶组、管路、喷嘴、信号反馈部件、检漏部件、驱动部件、减压部件、火灾探测部件、控制器组成的能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柜式灭火装置。

2.0.10热气溶胶灭火装置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

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

2.0.11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s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0.1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s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2.0.13防护区protected area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0.14保护对象protected object被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的目的物。

3基本规定3.0.1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2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表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3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表B执行。

3.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

2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施工过程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6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7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调试,并应合格。

3.0.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一般规定:1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

2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验收记录。

5资料核查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6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6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4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3.0.7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8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3.0.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

4进场检验4.1一般规定4.1.1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C-1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1.2进场检验抽样检查有1处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有1处不合格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4.2材料4.2.1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