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29运营人运行评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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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总局第80号

有效
10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

有效
104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号

有效
10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

有效
10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CCAR-331SB
规定
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64号

有效
115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SE
民航总局第63号

失效
116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
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

失效
117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

有效
118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

有效
30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

有效
3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

有效
32
CCAR-206-R1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行政程序规则相关CCAR11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2 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3 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4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5 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7 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18 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9 行政复议办法CCAR20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初始适航设计制造相关CCAR21 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6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5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9 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持续适航运行维修相关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J 私用大型CCAR91K 代管人CCAR91H 商业非运输CCAR91O 超轻型飞行器CCAR97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FS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CCAR276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33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航空人员相关CCAR61 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 FS 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1 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2 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3 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4 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6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8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7 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 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141 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7 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空中管制相关CCAR9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5 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8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 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 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75 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86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机场管理相关CCAR139 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339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相关CCAR395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7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文章来源:HELLOAIR)。

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21号

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民航规〔2021〕21号

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正文:----------------------------------------------------------------------------------------------------------------------------------------------------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民航运输飞机(以下简称“飞机”)引进管理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民航局”和“管理局”)对具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或取得筹建资质的承运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引进飞机进行管理。

第三条飞机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守安全底线。

(二)符合民航行业规划和运输机队规划。

(三)满足航空运输市场需求。

(四)优化机队结构,完善航线网络。

(五)鼓励守法守信,惩戒违法失信。

第四条民航局对全行业飞机引进工作进行管理。

管理局对辖区内申请人飞机引进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国产飞机、境内飞机调配、短期(一年及以下,下同)经营租赁、短期续租及境外湿租飞机等项目为“局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下达飞机引进方案。

局办项目均根据申请人需求适时办理。

第六条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出具审核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飞机引进方案。

委办项目为集中办理项目,申请人和管理局均应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当年飞机引进项目或评估意见,8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飞机引进项目或评估意见。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七条项目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概况、机队规划执行情况、机队规模及近期飞机实际引进、退出情况。

(二)计划引进飞机的机型、数量、飞机来源、引进方式、租期、引进月份。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航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4月20日附件1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格式和可追溯性要求。

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二)符合规定的格式;(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07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7年8月6日批准人:蒋怀宇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部制定,目的是向航空运营人提供在缩小垂直间隔(以下简称RVSM)空域内运行时,获得运行批准方面的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在RVSM空域实施运行的CCAR-91、121、135部航空运营人。

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境内RVSM空域实施运行前应当符合CCAR-129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运行规范授权获得运行资格。

3.撤销《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咨询通告(AC-2000-1);4.说明为有效利用空域资源,国际民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研究特定的飞行高度层(29000英尺至41000英尺)上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运行,并在一些繁忙的国际航线上率先实施RVSM运行。

我国一些航空运营人的部分机队自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北太平洋地区实施RVSM开始就在这些空域内运行。

随着各国逐步推进RVSM 运行,我国已确定在2007年11月22日零时(北京时)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运行。

实施RVSM空域运行,对航空器设备和性能、航空运营人的运行和维修管理都有特殊要求,需要航空运营人完成新引进的航空器和已运行的航空器机队的评估,制定维修方案,对实施运行的人员的进行培训等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本咨询通告就RVSM运行要求向航空运营人提出了具体的符合性方法,以便于航空运营人准备。

对于已有RVSM运行经验的航空运营人,由于以往仅有部分机队涉及RVSM 运行,并且主要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一些指导文件,仍需要根据本咨询通告重新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运行仅指特定的飞行高度层,并不意味着所有飞机都必须符合RVSM运行的标准,对于不符合RVSM运行标准的飞机可在规定的RVSM空域以外运行(国家航空器除外)。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194号令)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194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二) 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1-2008)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实施所需导航性能(RNP)和区域导航(RNAV)的

实施所需导航性能(RNP)和区域导航(RNAV)的

实施所需导航性能(RNP)和区域导航(RNAV)的运行批准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录1. 目的 (1)2. 适用性 (1)2.1适用范围 (1)2.2 不适用情况 (2)3. 参考文件 (2)3.1 CAAC相关规定 (2)3.2 ICAO文件 (3)3.3 FAA相关规定 (3)3.4 RTCA文件 (4)4. 基本概念 (5)4.1基于性能导航(PBN) 概念 (5)4.2程序和航路 (7)4.3导航误差组成/定义 (8)4.4区域导航(RNA V) (9)5. RNP和RNA V运行的应用 (10)6. 所需导航性能(RNP)的运行程序 (11)6.1概述 (11)6.2保持预定的航径中心线 (11)6.3 RNP在航路和终端区以及RNP APCH运行 (12)6.4 RNP过渡至xLS或LPV (12)7.1运行批准的一般要求 (13)7.2 121/135部航空运营人的具体要求 (13)7.3 单一申请多项运行规范 (15)8. 航空运营人的责任 (19)8.1 运行手册和检查单 (19)8.2 培训文件 (19)8.3 最低设备清单(MEL)考虑 (20)8.4 飞行员训练要求 (20)8.5 操作、程序或航路选择 (23)9.飞行计划 (24)9.1 RNP飞行计划要求 (24)9.2 航行通告 (24)9.3 GPS性能预测 (24)9.4 备降场的考虑 (25)10. 导航数据库的要求 (26)10.1 数据供应商 (26)10.2 导航数据要求 (26)10.3 数据库的有效性 (26)10.4 导航数据验证程序 (27)10.5 121/135部运营人的数据处理 (27)11. 航空器和系统要求 (27)12.1 PBN运行批准 (28)12.2 打包申请方案 (28)12.3 进近阶段 (28)12.4 现有RNP AR运行批准的信用 (28)12.5 终端区和陆地航路飞行阶段 (29)12.6 海洋/偏远大陆航路航路飞行阶段 (29)13. RNA V运行的单独申请 (30)14. 生效和废止 (31)附录1 RNP APCH运行的资格标准 (32)1.概述 (32)2.航空器和系统要求 (32)3. 系统性能、监控和告警 (34)4.导航数据库 (40)5.RNP APCH 仪表进近的特殊特征 (40)6.运行程序 (41)7.复飞或者终止进近 (45)8.其他要求 (45)附录2使用气压垂直导航(BARO-VNA V)进行RNP APCH运行 (48)1.概述 (48)2.适用性 (48)3.航空器和系统要求 (48)4.运行程序 (49)5.训练要求 (52)附录3 RNP 1(终端)运行的资格标准 (54)1.概述 (54)2.航空器和系统要求 (54)3.系统的性能、监控和告警 (56)4.RNP 1运行的系统资格批准 (63)5.运行批准要求 (64)6.运行程序 (65)附录4 RNP 0.3(旋翼航空器)运行的资格标准 (69)1.概述 (69)2.RNP 0.3在旋翼航空器上的应用 (69)3.航空器和系统要求 (70)4.系统性能、监测和告警 (71)5.功能要求 (73)6.导航数据库 (78)7.运行批准要求 (78)8.CAAC接受文件 (79)9. 运行程序 (80)10. 训练要求 (85)附录5 RNP 2在海洋、偏远大陆航路和陆地航路运行的资格标准.. 891.概述 (89)2.航空器和系统的要求 (89)3.RNP 2海洋和偏远大陆航路/RNP 2大陆航路 (92)4.系统性能、监控和告警 (93)5.维修要求 (94)6.导航数据显示的功能要求 (95)7.运行批准要求 (99)8.运行程序 (100)附录6 RNP 4在海洋和偏远大陆航路航路运行的资格标准 (106)1.概述 (106)2.航空器和系统的要求 (106)3.系统性能、监控和告警 (107)4.航空器的资格 (108)5.维修要求 (111)6.导航数据显示的功能要求 (112)7.运行批准要求 (117)8.运行程序 (118)附录7 RNP 10在海洋和偏远大陆航路航路运行的资格标准 (122)1.概述 (122)2.航空器和系统的要求 (122)3.系统性能、监控和告警 (122)4.航空器的资格 (123)5.安装有2部或者多部INS或者IRUs的航空器 (125)6.两部或者更多的GNSS系统 (127)7.运行批准要求 (128)8.运行程序 (129)9.不常见情况的相关要求 (132)附录8. 附加能力 (135)1.概述 (135)2.固定半径至定位点(RF) (135)3.操作和功能考虑事项 (140)附录9. RNA V1和RNA V2在陆地航路和终端区运行的资格标准.. 1421.概述 (142)2.航空器和系统要求 (142)3.系统性能、监控和告警 (143)4.运行批准要求 (148)5.运行程序 (150)6.训练要求 (157)附录10. RNA V5在陆地航路运行的资格标准 (161)1.概述 (161)2.航空器和系统要求 (161)3.系统性能、监控和告警 (161)4.运行批准要求 (163)5.运行程序 (164)6.训练要求 (167)附录11. DME/DME RNA V系统的最低性能标准 (170)1.目的 (170)2.DME/DME RNA V系统的最低要求 (170)3.合理性检查 (174)4.性能确认过程 (175)附录12. DME/DME/IRU RNA V系统的最低性能标准 (178)1.目的 (178)2.DME/DME/IRU RNA V系统的最低要求 (178)附录13. 术语和缩略语 (180)1.术语 (180)2.缩略语 (186)1. 目的为使我国规范与国际民航组织《基于性能的导航(PBN)手册》(第四版)保持一致,统筹和简化航空运营人的所需导航性能(RNP)和区域导航(RNAV)运行规范申请工作,并为在航路(海洋、偏远大陆航路、陆地)、终端区和进近等所有飞行阶段实施RNP和RNAV 运行的航空运营人提供适航和运行批准指导,特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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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AP-129-FS-2016-01R1
下发日期:2016年X月X日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评估管理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运营人)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评价机制,指导局方对其开展运行评估工作,依据《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制定本管理程序。

2.适用范围
a.本管理程序适用于CCAR-129部运行规范持有人。

b.对于初始申请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空运营人的运行评估工作,同样适用于本管理程序。

3.背景
近年来,在我国境内运行并取得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数量逐年增多,运输量持续增长。

但是,外国运营人的运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运营人不安全事件频发,安全隐患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中指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
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其《运行检查、核证和持续监督程序手册》(ICAO Doc8335)中也指出:“对外国运营人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所采取的纠正行动包括运营限制、飞行前或在维修基地的纠正行动、停飞和/或撤销其在该国领土的运营许可在内的行动取决于国家规定”。

遵照以上规定,中国民航通过建立对外国运营人运行评估管理程序和系统,以提升外国运营人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安全水平。

4.参考资料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
b.《运行检查、核证和持续监督程序手册》(ICAO Doc8335)
c.《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
d.《外航不安全事件报告程序》(AC-396-AS-2010-04)
e.《CCAR-129部运行规范标准格式》(AC-129-001)
f.《外国航空承运人飞机在中国境内的维修》(AC-129-002)
g.《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
h.《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行业标准
5.总体原则
本管理程序是采用计分制的风险控制评估办法。

当外国运营人安全水平降低,扣除分数达到一定分值时,局方对其采取相应的运行限制措施,作为对外国运营人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安全警
示,督促其提升安全水平。

评估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为标准。

6.机构和职责
a.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和各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监管局)应当依据本管理程序收集外国运营人运行的有关数据,并提交到相应的运行规范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局)。

b.主管局应当建立所辖外国运营人的运行评估档案,对各管理局和各监管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实施评分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所辖外国运营人采取运行限制措施,并及时向外国运营人及其所在国民航管理当局通知该外国运营人运行评分情况。

外国运营人的CCAR-129部运行规范失效后,该评估档案应当长期保留。

7.运行评估项目和分值
以下项目类别为评估分值标准和评估内容。

主管局应当依据下表所列标准对外国运营人进行评估和计分。

8. 计分规则
a. 外国运营人的起始分数为0分。

主管局根据外国运营人
基本情况和在中国运行的状况,依据本管理程序第7节表格所列分值按照单一事件进行累计减分,每连续六个日历月内无减分则自动加1分,直至0分。

b. 如果单一事件导致多个项目类别、多个项目条款同时存在扣分条件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对每个类别分别计分,再进行各类别分值累计,得到外国运营人最终分值。

(1)除表格j类项目外,选取每类项目中扣分最多的项目条款计分,作为该类项目分值;
(2)对于表格中j类项目,选取各项项目分值累计计分,作为该类项目分值。

9.运行限制措施
a.外国运营人分值在-12分及以下:对于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主管局可以撤销其CCAR-129部运行规范;对于初始申请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主管局可以不予批准其CCAR-129部运行规范。

外国运营人由于分值累积被撤销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CCAR-129部运行规范。

b.外国运营人分值在-8分及以下:对于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主管局可以减少其CCAR-129部运行规范中的飞机和目的地;对于初始申请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主管局可以限制批准其CCAR-129部运行规范中的飞机
和目的地。

c.外国运营人分值在-6分及以下:主管局可以赴外国运营人的主运营基地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重新评估、计分。

d.外国运营人分值在-4分及以下:对于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主管局可以不予批准其新增CCAR-129部运行规范中飞机和目的地;对于初始申请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主管局可以限制批准其CCAR-129部运行规范中的飞机和目的地。

10.施行
本管理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22日公布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评估管理程序》(AP-129-FS-2015-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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