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计算办法
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

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
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标准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一些通常被考虑的因素:
1. 施工方原因停工:如果停工是由承包商或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业主可能会要求施工方承担所有中途停工的损失。
2. 非施工方原因停工:如果中途停工是由于非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如政府部门的命令、不可抗力事件等),损失补偿可能需要达到合理的程度,但不一定需要全额补偿。
3. 停工时间:中途停工的时间越长,损失补偿可能越高。
这是因为停工期间,施工方无法进行工作,无法收入,并且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监理、管理等相关费用。
4. 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在建筑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中途停工的损失补偿标准,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损失补偿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标准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建议在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途停工的损失补偿标准,以避免纠纷发生。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1、停工待命期间窝工费=待命人员人数×待命人员工资待命人员人数:即在业主正式下达停工令前,已停止施工的部位待命作业人员数量注:需监理人员签认待命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2、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注:需监理人员签认留守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3、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4、放假人员放假费用=放假人员人数×放假工资放假人员人数需监理签认,放假工资建议采用人工市场价一定的比例如60-70%;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1、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3、自有周转材料折旧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三、工程维护费:1、临时设施的维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2、正式工程的维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四、财务费用: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2、保函手续增加费:指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施工企业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函费用注:本费用为预估费用,停工如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工期延长,则不计此项费用;项目部在计算停工损失时,应做到不重计、不漏计,计算相对合理,计算依据充分、完善,不任意夸大损失额度各项费用中应含税;。
工程中途停工赔偿方案

工程中途停工赔偿方案一、引言工程中途停工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止施工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工程周期延长,也会给工程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停工赔偿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工程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工程中途停工赔偿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以期为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提供参考。
二、工程中途停工的原因工程中途停工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安全事故,需要暂时停止施工,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2. 施工环境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台风、地震等,需要暂停施工进行抢修和恢复;3. 工程设计方面出现重大缺陷或者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暂停施工进行整改;4. 委托方或者政府部门出现资金问题,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工等。
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给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商带来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停工赔偿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中途停工的影响工程中途停工给各方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商无法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经济损失和资金压力加大;2. 工程进度延长,给委托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时间压力;3. 工程中途停工可能导致施工人员转移,施工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4. 工程中途停工可能引起合同纠纷,给各方带来法律风险和麻烦。
在工程中途停工的情况下,如何减少各方的损失,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四、停工赔偿的原则在制定工程中途停工的赔偿方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给任何一方带来不公平的待遇;2. 合法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当地政策和规定;3. 协商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尊重各方的意见,通过充分协商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4. 灵活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
工程合同停工损失如何计算

工程合同停工损失如何计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计算停工损失。
通常情况下,如果停工是由于甲方(业主)的原因,如资金问题、设计变更、施工图纸提供不及时等,乙方(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
相反,如果停工是因为乙方自身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技术不足导致的,那么乙方通常无权要求补偿。
在确认了可计算停工损失的情况后,接下来是具体的计算方法:1. 直接损失计算:这包括因停工而直接增加的成本,如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材料存储费用等。
这部分的计算需要依据实际支出进行,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2. 间接损失计算:间接损失可能包括管理费用的增加、机会成本的损失等。
这部分的计算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行业标准来评估。
3. 利息损失计算:如果乙方已经垫付了部分或全部工程款项,在停工期间可能产生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
这部分损失可以根据实际垫付金额和停工时间来计算。
4. 违约金计算: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那么在停工期间,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这部分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损失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参照行业惯例或者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协商。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详细地约定关于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同时,一旦发生停工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合理安排工人和设备的调配,确保材料的安全存储等。
如果双方在计算停工损失时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依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
建筑项目暂停施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筑项目暂停施工损失补偿办法
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暂停施
工的情况,这时业主和施工单位需要确定相关责任并进行损失补偿。
以下是建筑项目暂停施工损失补偿办法的概述。
暂停施工责任的确定
当建筑项目因为非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如政府部门的规划调整
等原因而暂停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并要求业主在合理
时间内共同确定责任及补偿方案。
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
批准,则损失由业主承担。
当建筑项目因施工单位原因而暂停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
通知业主,并承担相关损失。
如果施工单位无法承担全部损失,则
应根据双方协商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应进行的损失补偿
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已付的工程款项;
2. 违约金;
3. 延迟期间业主的财产损失;
4. 施工单位的额外费用;
5. 工期的顺延而导致的后续损失。
施工单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损失计算并与业主协商制定补偿方案,双方协商达成后应签署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损失补偿。
总结
建筑项目暂停施工是一种常见的情形,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显然需要明确责任和补偿责任。
在实践中,当然还有更多具体的补偿规定需要严格遵守。
各方应当注意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确认各项条款,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损失。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临时设施费的补偿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
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

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1. 引言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情况下,承包商或业主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这个问题在建筑工程中非常关键,因为工程停工不仅会导致时间成本的损失,还可能造成额外的费用支出,甚至是合同违约问题。
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2. 建筑工程中途停工的原因建筑工程中途停工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2.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会导致工程暂时停工,以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2.2. 材料供应问题:建筑工程所需材料供应不足或供应延迟,可能会导致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从而停工。
2.3. 财务问题:工程资金供应不稳定或不及时,可能会导致工程停工。
2.4. 设计变更: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设计变更,可能需要停工一段时间以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
3. 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的制定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补偿标准:3.1. 时间成本补偿:停工的时间成本应由承包商或业主承担,通常按照每天的合同金额计算,并进行补偿。
3.2. 人工成本补偿:停工期间,工人仍然需要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承包商或业主应该承担这一部分费用。
3.3. 设备租赁费用补偿:如果工程停工期间有租赁的设备,承包商或业主应承担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用。
3.4. 材料保管费用补偿:如果工程停工期间有材料需要保管,承包商或业主应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
3.5. 合同违约补偿:如果工程停工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停工方应向被损失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角度来看,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停工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保证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

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工程停工误工费是指由于工程发生意外事故、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施工单位因此而产生的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
下面是对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介绍。
一、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计算1. 停工天数的计算停工天数是指工程因发生事故或故障而无法正常施工的天数。
停工天数的计算一般以项目经理或业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负责人的书面证明为准,一般不计算计划中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
2. 日均损失的计算日均损失是指工程停工所造成的每天经济损失。
一般根据工程的合同价值、工期等因素进行计算,可采用按天计算、按月计算、按百分比计算等不同的方式。
3. 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计算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计算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 固定损失费用计算法根据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天的固定损失费用。
这些固定损失费用包括施工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场地管理费等。
根据停工天数和日均损失进行计算,最终得出工程停工误工费的数额。
(2) 动态损失费用计算法根据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天的动态损失费用。
这些动态损失费用包括材料报废费、施工期延长费、工程品质降低的费用等。
根据停工天数和日均损失进行计算,最终得出工程停工误工费的数额。
二、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1. 合同约定标准工程停工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中可以具体规定停工天数的计算方式、日均损失的计算方式以及停工误工费的支付时间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按照约定标准进行赔偿,以保证各方的权益。
2.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赔偿。
例如,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因工程暂停或停工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3. 实际谈判标准在实际的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中,双方也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确定赔偿标准。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当地市场行情、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双方可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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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时间:2011-10-12 16:00:05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
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
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
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工程已竣工,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合)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亦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他工地的材料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他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
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第七章周转材料停滞补偿
第二十条周转材料停滞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注砼的模板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的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滞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模板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周转次数。
木模板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K
模板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
注:损耗率、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
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咐表中的周转次数)。
第八章施工机械停滞补偿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
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得出的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
第二十六条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植、使用年限和机械的新旧程度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取税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反映,以便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