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的重要意1
依法执教的意义和要求

依法执教的意义和要求1.引言1.1 概述概述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始终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教育教学纪律开展工作。
依法执教旨在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在当前社会的发展背景下,依法执教的意义和要求变得愈发重要。
在过去的教育实践中,由于一些教师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纪行为较多等问题,给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依法执教应成为教师们的必然选择。
依法执教的意义不仅在于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在于为学生提供一个公正、平等、健康的教育环境,为社会培养有素质、有道德、有担当的公民。
要做到依法执教,首先需要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
教师应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了解法规的修订与更新,掌握法律适用的精髓。
其次,教师要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教育教学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同时,教师还应尊重学生的权益,关注学生成长发展,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依法执教既是对自身职业教育观念的提升,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责任担当。
唯有依法执教,教育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学生才能真正受益。
因此,在教师工作中,我们应更加重视依法执教的意义和要求,将其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总之,依法执教是教师们必须要紧紧抓住的机遇与挑战。
只有坚守法律底线,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时代人才做出贡献。
强调依法执教的重要性,就是要唤起教师们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重视,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依法执教的意义、要求以及本文的目的进行概述。
首先介绍依法执教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原则,对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介绍文章的结构,即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阐述依法执教的意义和要求,强调其重要性。
依法治教的含义

依法治教一、含义:依法治教,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二、解释:1、对依法治教基本内涵的理解所谓依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事业它既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对教育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学校的内部管理2、依法治教是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这其中既包括国家及国家机关对教育事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管理,也包括学校的内部管理3、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无论国外的法律还是我国的法律,均对保证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4、依法治教是指通过法律的调整使教育管理和教育,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依法治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及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三、相关主体依法治教的主体,就是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能够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有:(1)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有权制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听取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报告,审议有关教育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对政府的教育工作提出质询;检查、监督教育法的实施情况。
(2)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它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能。
(3)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有关教育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4)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有关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进行学校管理。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依法参与教育事业的管理和监督。
依法执教对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意义

依法执教对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意义
依法执教对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执教可以确保教育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避免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权力滥用,保障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执教可以规范教育活动,减少教育纠纷和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保障国家安全:依法执教可以加强对教育领域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打击教育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安全。
4.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执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促进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5.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执教可以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总之,依法执教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保障,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治教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依法治教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依法治教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
“依法治教”是指学校、家庭和社会以法律为基础,以教育为手段,实现健康成长和良性发展的一种理念。
它要求教育工作者不但要懂得把法律实施,还要了解法律的内涵和适用时机,正确判断违规行为,把法律作为一种保护手段,以法律为依据推进学生的成长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法治思维,依法管理教育。
坚持法治和教育并重,贯彻学校管理的“法治思维”,强调学校管理事务中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法治的思维、方式、程序指导教育管理工作。
2、依法约束行为,遵循正当程序。
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学生、家长、教师等各方行事遵循法律程序,捍卫学校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
3、落实学校安全制度,推进安全教育。
要落实学校安全制度,建立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提高,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依法治纪,加强规章管理。
要严格执行学校、家庭、社会的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纪律管理,健全学校的岗位责任和规章制度,推动以法治政治、纪律管理、教育教学为发展的根本目标。
总之,要把法律作为依据和规范,完善学校管理和教师教育,共同推进法治教育,确保学校的健康发展。
依法治教的含义和意义

依法治教的含义和意义依法治教,就是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保证教育工作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进行,’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健康有序进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立的治国方略,如同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教不仅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管理职能转变后的新型教育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职能不断转轨,教育关系也在不断更新。
变革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这种背景下的新型教育关系也必然需要依法予以治理。
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型教育关系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教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教育行政管理的范围及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教育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在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教育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旧的社会关系消失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产生了,有些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
比如,过去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化的办学体制,完全由政府包揽办学。
办学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一些国有大中企业。
办学主体相对来讲比较单一。
这时,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间的隶属关系。
现今,我国办学体制正在发生新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有权举办学校的主体有国家、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从而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新体制。
依法治教学习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也迎来了依法治教的春天。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治教工作,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为广大师生营造了良好的教育环境。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有幸参加了依法治教的学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依法治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将心得体会如下:一、依法治教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教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依法治教,就是要求教育工作者以法律为准绳,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只有依法治教,才能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教是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依法治教,就是要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学生是教育的主体。
依法治教,就是要让教师和学生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教育工作者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治教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依法治教,就是要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是教育工作的生命线,依法治教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四、依法治教是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就是要构建和谐教育。
教育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依法治教是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保障。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教育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教育规律,关心师生福祉,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为构建和谐教育贡献力量。
五、依法治教是提升自身素质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教,就是要提升自身素质。
教育工作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法治意识,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
总之,依法治教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保障,是提升自身素质的必然选择。
依法执教的意义

依法执教的意义
依法执教的意义
1.强化教育的社会功能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要确保教育重要地位的落实和功能的实现,就要解决好教育在投入保障、结构调整、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与社会发展变革的适应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法制方面的保证和规范显然是不行的。
法制的保证就是要依法促教、依法保教,法制的规范就是要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
2.保证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普及的程度和水平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着综合国力和现代化的程度和水平。
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虽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许多阻力。
比如有的地方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条件简陋,辍学率高等问题,都严重地阻碍着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的速度和质量。
克服和解决这样的问题,离不开法制的规范和保证。
3.保证教育有序化、规范化发展
教育的发展及其自身运行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点和趋势,它是教育在质量和效益方面良好发展的重要条件。
现代教育在其发展规模和速度、内在结构和体制等方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以往任何时期的教育所无法相比的,它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和运行,没有法制化的保证和运行也是不行的。
4.保证教育人道化
作为一种文化精神,教育人道化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要特点和追求。
在现代教育中,人道的保证和维护,光有教育内部的伦理性倡导和约束是不够的,也必须要有法制的保证和规范。
教师为什么要依法执教

(1)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2)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只有做到依法执教,才能更好的为国家培养依法治国的人才,才能迅速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服务。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教是指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法律规定,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有关教育的活动。
教师在从教过程中必须依法执教,否则依法治教就不能实施。
因为依法执教要求教师懂法守法,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国家政策对学生进行教育。
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必需:作为依法执教的主体,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执教能否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教育质量和效果的优劣。
一些侵犯学生人身权利及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更需要教师增强法律意识,善于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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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中小学法制教育周小军汝州市王寨一中2012年1月小议中小学法制教育一、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一)依法治教的基本依据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教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也成为每位教育工作者进行日常教育工作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
其实教师们对以法治教一词并不陌生,每天都有意无意地在它的精神下进行的教育教学实践。
但是,如果让教师们解释一下依法治教的概念,往往会有点一时摸不着头脑,那么,究竟什么是依法治教呢?仅仅是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教育教学吗?答案并不这么简单,它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想象的复杂得多。
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依法,也就是要明确法的内涵。
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源。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等,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之内容,以及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狭义上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治教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教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使用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这里必须要澄清的是,学校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
学校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俗称“校纪”,属于行为规范,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校纪一般只对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有约束力,对其他学校并无约束力,其使用范围非常狭小,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则大得多。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校纪只是根据自身情况而制定的,二者的制定机构不同。
因此校纪不是法律,并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因此强调“依法治教”而不懂“法”为何物,往往会把违法当成依法,必将产生严重的危害。
(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1、依法治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精神的年轻一代的需要。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然而,法制国家的建设根本在人,关键在公民的法制精神,学校教育无疑是培育公民法制精神的关键场所。
2、中小学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生动体现通过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按照教育法规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章办事,有利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实行以法治教,在校园中形成民主、公平、和谐的良好氛围,无形中为法制教育建立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有利于教师依法从教和学生自觉维护校规校纪,树立法治精神。
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捍卫法律尊严。
明确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的行为,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依法治教是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随着各级教育的发展与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教育管理越来越复杂,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要依靠法律、依靠教育规章制度来理顺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管理。
改变过去以行政领导为主导的“人治”管理模式,学校管理者依法行政,依法办校,势必推进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即从封闭的集权式管理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转化,增强决策民主,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发展的稳定性、持续性。
4、依法治教是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
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在校生、辍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而且体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团体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先后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两者都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保护和预防责任。
中小学生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主体,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5、依法治校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主要途径,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进程又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质量,影响国民的整体素质和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法国、英国、德国、美国等国的发展,以及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崛起,都向世人昭示了这一点。
战后的日本,在大力发展教育,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制定了完整的《学校教育法》,通过法制途径规范学校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提高国民的科技和文化素质,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日本的综合国力。
据统计,日本在1950—1972年间,科教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达到了52%。
美国自1945年以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得益于教育和科技的进步。
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
(三)依法治教的认识误区1、必须明确“依法治教”不是“以法治教”“依法治教”从语义上进行分析,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
必须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教”理解为“以法治教”,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教和执教,应把法律作为教育工作的依据和最高权威,即教育管理者要在工作中体现一种法治精神。
同时“依法治教”也并不排斥教育管理和教育发展中运用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及其他手段,而是强调综合运用这些手段。
但无论用哪一种手段,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简单地以法律手段来代替行政手段并不是“依法治教”所追求的目标。
“依法治教”强调的是依法办事,强调受教育权的不可侵犯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以法治教”强调管理权力,视法律为管理的工具,突出了教育者的管理权,削弱了学生的自主性。
2、必须明确“依法治教”不是“以罚治教”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
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
实行“依法治教”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处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它基本功能。
3、必须明确“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依法治教”,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与“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并不矛盾。
一方面,“以人为本”不是“人治”。
“以人为本”强调要在学校范围内造成一种人尊重人、人关心人、人爱护人的氛围,但这种氛围的形成不是无原则的迁就,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必须体现“法治”的精神,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尺度,所以不能以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为由而放弃“依法治教”。
另一方面,“依法治教”所强调的“法治”而不是“法制”,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然后严格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充其量只是“法制”而决不是“法治”。
“法制”仅仅是“法治”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并不是“治调”的全部。
“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的精神,这种法治的精神必须贯彻到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去。
只有在充分发扬了民主,在充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氛围下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精神,真正做到“依法治教”。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学校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人,学校管理的目的也在于人——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依法治教”所要强调的恰恰也是人。
“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尽管其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两者都是管理学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
无论是从“以罚治教”或“以罚代教”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教”,还认为坚持“依法治教”就是抛弃“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都是对“依法治教”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教”工作造成误导,必须予以纠正。
二、目前中小学法制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由于法制意识的淡薄,当今教师在工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当行为,有的甚至是违法行为。
(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无论以何种理由妨碍公民行使其受教育权,都难逃侵犯他人基本权利之嫌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是人的内在人格和良心发展所不可欠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所不可欠缺的基本权利。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保护学生的这种权益。
(二)、侵犯学生财产权在学校里常见的属于学生财产的物品很多,有课本等学习用品,有面包等食品,有弹弓等玩具,有卡通连环画等书报杂志,还有手机等高科技产品等等。
教师在没有得到学生允许的情况下,对学生的这些个人物品没有处置的权限,更不要说占有或损毁。
(三)、侵犯学生人格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教师把学生仅看成是管理的对象,受教育对象,缺乏对学生应有的尊重,更缺乏对学生应有的关心与爱护。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有一精彩的比喻:要像对待荷叶上的露珠一样,小心翼翼地保护学生幼小的心灵。
晶莹透亮的露珠是美丽可爱的,但又是十分脆弱的,一不小心露珠就会滚落破碎,不复存在。
因此教师要细心呵护学生的心灵,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
人格权是每个自然人自身的权利,是人权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是作为一个“人”所不可或缺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格利益”。
对“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人格权。
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自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
现代社会,人格利益已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对人格权的尊重是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自然成为现代民法基本任务之一。
1、侮辱学生人格尊严许多教师在接手新学生时总是充满了希望与热情。
希望学生很乖很听话,不给自己添麻烦或带来不愉快;希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但成绩优秀,而且在各项活动、评比中也处处表现突出。
但学生毕竟是成长中的人,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起初的一点点失败、一点点挫折,教师也许能够包容,可是如果总是失败,总是遇到挫折,教师就会渐渐失去热情了。
特别是对那些“屡教不改”的“问题学生”教师常常会掩饰不住心头的愤怒,对学生进行讽刺挖苦、打骂,……也许有的教师会说,我从不打骂学生,有时气极了可能会“尖刻”地批评,请思考一下,“尖刻”中是否有侮辱学生人格的成分?一个学生是否能够成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主要作用的还是环境影响和后天教育。
优良的人格是学生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专职人员,对学生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必须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学生的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对学生人格的不尊重,甚至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就是对学生人格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