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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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

记者了解到,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

(11月25日《南方都市报》)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工人日报斯涵涵:如今,不少家长都希望给孩子取一个别具一格,有意义的名字,一些名字因此成为舆论焦点。

然而,“姓氏者,标示家族血缘之符号也”——自古以来,华夏子孙都是以姓氏为家族延续的标志。

通过姓氏,人们可以追溯宗族的起源和代际的传承。

现代人报出自己的名号,旁人就会知晓其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同姓之间就有了一些共同话题,而一些罕见姓氏还可能牵系着历史的变迁,引得人们探究。

跟父姓或跟母姓是中国乃至很多国家通行的姓名文化,也是约定俗成的规则。

而从法理上说,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还须知道“权利不可滥用”,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

“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

上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公众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换句话说,如果大家都突发奇想地给孩子取名,特殊性是有了,但其背后可能附加的家庭层面、历史文化层面的意义则消失殆尽了。

实际上,给孩子起名字考验着家长的文化底蕴,其中包括法律常识和传统伦理,在自由、开放的现代社会,喜欢“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完全可以用作别名、笔名、艺名或网名,但不能心血来潮随意而为。

有关姓名权的纠偏应该引起重视。

@法制日报叶泉:我们看到,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收入第17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举动。

从姓名权案的历史上看,我国曾有过着名的赵c案。

人身权编习题

人身权编习题

第二编人身权名词解释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2、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3、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4、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5、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6、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7、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8、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9、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人格权。

10、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11、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13、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14、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章人身权概述一、单项选择1.下列权利中,法人不能享有的是(A)。

A.健康权B.名称权C.名誉权D.荣誉权2.下列权利中,自然人不能享有的是(B)。

A.名誉权B.名称权C.荣誉权D.肖像权3.人格权的客体是(B)。

A.身份利益B.人格利益C.财产利益D.身份与人格利益二、不定项选择1.从人身权的特征看,人身权属于(ABC)。

A.专属权B.绝对权C.支配权D.请求权2.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ACD)。

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

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

个⼈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个⼈隐私的主体是每个公民及⾃然⼈的只属于个⼈并且不轻易与⼈分享的机密。

关于个⼈隐私⼤家都不愿意⾃⼰说出来或者被外界公布,那么法律规定属于个⼈隐私的范围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个⼈隐私的范围有哪些隐私权是指⾃然⼈享有的私⼈⽣活安宁与私⼈信息不被他⼈⾮法侵扰、知悉、搜集、利⽤和公开的⼀项⼈格权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法侵⼊、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活不受他⼈⼲扰、⼲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记和其他私⼈⽂件不受刺探或⾮法公开,公民的个⼈数据不受⾮法搜集、传输、处理、利⽤。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法公开或扩⼤知晓范围。

(9)不得⾮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内容的个⼈数据,不可⾮法搜集、传输、处理利⽤公民个⼈隐私的法律规定个⼈隐私是指个⼈⽣理、⼼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

(个⼈独特的⽣理特点、⼼理活动、⽇记、电话、信件以及在⾃⼰在住宅⾥从事的个⼈活动等)要注意区分个⼈隐私与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区别:1、个⼈隐私是指公民个⼈⽣活中不愿为他⼈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不是公民个⼈在⼯作中不愿为他⼈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例如,公民个⼈的私⼈存款数额属于个⼈隐私,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公民个⼈在⼯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则就不是个⼈隐私了。

2、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隐私进⾏了逻辑限制3、不是其本⼈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不属于个⼈隐私,任何个⼈对其没有⽀配权。

姓名权法律规制

姓名权法律规制

姓名权法律规制刍议摘要:轰动一时的”赵c”案被誉为全国”姓名权第一案”,拉开了法学界对姓名权探讨的序幕。

姓名权作为《宪法》、《民法通则》上规定的私权,公民当然对其姓名拥有自主权,但是否意味着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无所顾忌,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通过对此案以及姓名权的本质属性研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认为可以纳入《宪法》保障。

关键词:人格尊严姓名权汉语拼音一、案件简要评析此案一审中判决赵c胜诉,理由:原告赵c的”赵”是规范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使用。

被告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提出上诉,经市中院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c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c 同意变更姓名后使用规范汉字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月湖公安分局协助赵c办理姓名变更后的相关事宜。

笔者进行简要分析:《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第1款: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9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居民身份证作为国家机关人口管理和登记的重要文件,能够使用汉字登记的姓名项目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而不能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文字和符号。

《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体、异体及冷僻字的问题,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指出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通过推理得出包括对姓名权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6.14•【文号】公治〔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2001〕60号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你处《关于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公(户)字〔2001〕0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体、异体及冷僻字的问题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中“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的规定办理。

对于过去群众已使用繁体、异体或冷僻字登记姓名的,原则上可以保留。

至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汉字字库容量的问题,可考虑通过加强系统建设予以解决。

二、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字数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规定,并考虑到我国民族众多,姓氏较为复杂,有关风俗习惯各民等诸多情形,户口登记机关就应也不便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

三、关于少数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入户时要求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的问题。

依据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要求,须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

公民权利的分类

公民权利的分类

公民权利的分类公民权利是指作为一国公民所应享有的、由政府或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合法权益。

这些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也是国家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的。

本文将对公民权利进行分类,并对每种权利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与其人身相关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指公民享有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医疗保健、预防疾病等。

身体权是指公民享有身体完整性和行动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非法拘禁、搜查、逮捕等行为。

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公民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篡改或损害。

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也是民主制度的核心。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是公民表达意见、传递信息、组织活动的重要方式,也是监督政府、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活动中所应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或侵占。

劳动权是指公民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权是指公民享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休息的权利,以及获得合理休息时间的权利。

四、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指公民在文化生活中所应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参与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等。

参与文化活动是指公民有权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如音乐会、画展等。

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姓名决定权。

又称命名权则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姓名由姓和句组合而成,姓名决定树挂内容不仅包括自然人决定其名字,也包括决定其的权利。

2.姓名变更权。

又称姓名改动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或名的权利。

此项权利是姓名决定权的当然内容之一,之所以加以凸一,是因为自然人的首次命名的权利通常由他人使用。

3.姓名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它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两个方面。

者如在自己的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后者如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由此决定了名称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决定权、名称变更权、名称使用权和名称转让权。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其中,“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权利人的权利1. 人身权利(1)生命权: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

(2)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

(3)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4)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5)名誉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2. 财产权(1)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他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政治权利(1)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

(3)出版自由:公民依法享有出版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 社会权利(1)劳动权: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

(2)受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3)社会保障权:公民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

5. 其他权利(1)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

(2)环境保护权:公民依法享有环境保护权。

(3)民族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民族自治权。

三、权利人的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权利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权利人应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3. 依法纳税:权利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骗税。

4. 遵守社会公德:权利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依法履行合同: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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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姓名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户口登记条例》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

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

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

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

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

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

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

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

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

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

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

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

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

原告周某被某矿务局招收为煤矿工人,因怕艰苦,擅自离矿返家,协议由邹某去该矿务局冒名顶替,邹某以周某姓名在矿上工作。

后来周某主张其侵害其姓名权,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来关于姓名使用的协议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驳回起诉
3、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

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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