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的下达以及进度审核、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房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
项目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八条立项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陕发改投资〔2014〕102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神木县、府谷县及扩权强县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延政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09〕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政府财政信用扩大对外融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开发投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因政府行为所形成的应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及以政府财政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各类债务。
第三条政府债务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间接偿债责任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国债转贷资金、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及其他应由政府财政偿还、兑付的各类债务。
第二章政府债务管理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协调融资申报工作。
政府债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政府债务管理相关办法;(二)测算编制政府债务年度偿还计划;(三)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价;(四)对政府拟举债项目偿债能力进行测算;(五)对政府债务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六)对政府债务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七)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八)监督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时偿还债务。
第五条政府债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政府举债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政府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政府确定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项目等。
城投融资管理制度

城投融资管理制度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第⼀条为了健全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融资⾏为,加强融资管理和监控,保证资⾦安全,维护政府整体信⽤,提升公司可持续融资能⼒,根据国家及市政府相关法律、⽂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政府安排的各融资任务以及本公司为经营运作所需各项融资。
第三条公司所采取各项活动均本着“借、⽤、还”与“责、权、利”相统⼀的原则,由融资部对融资任务进⾏全程管理。
第四条公司融资部负责各项融资⼯作,相关部门需积极予以配合,保障公司融资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司建⽴筹资全⾯预算制度,融资部与各部门做好预算⼯作,按时按要求完成筹资预算。
第六条各项融资决策依据1.对于市政府安排的各项融资,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件执⾏融资任务;2.对于本公司经营所需的融资,应由融资部根据筹资预算及公司发展实际需要制订融资计划,经公司⾼层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各类融资项⽬,相关部门或主体负责及时做好项⽬前期⼯作,公司融资部负责与各⾦融机构进⾏联系沟通,配合实施项⽬包装(包括组织或委外编制可⾏性研究报告),并谈判签订融资合同,落实贷款资⾦。
第⼋条公司融资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途及项⽬进度使⽤。
1.对于市财政局是⽤款主体的融资资⾦,公司根据市本级财政出具的⽂件,将资⾦划转⾄指定账户;2.对于本公司项⽬运作融资资⾦,公司财务部按⼯程资⾦⽀付相关制度执⾏,并严格做好监管⼯作。
第九条公司融资部部长负责全⾯融资管理⼯作,融资部需根据财务部门及项⽬管理部门提供的项⽬资⾦⽀付⽂件、⼯程进度⽂件及时建⽴融资管理台账,梳理各融资任务的基本情况,了解项⽬融资资⾦到位及使⽤情况,确保后续融资⼯作的顺利开展。
第⼗条融资部需根据所建⽴的台账及时与各⽤款主体及⾦融机构进⾏账务核对,确保资⾦安全准确。
第⼗⼀条公司融资部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整理并研究平台融资相关政策,统⼀融资部⼯作⼈员的⼯作思路及观念意识,确保融资⽅案可⾏性。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延政办发〔2015〕4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延政办发〔2015〕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要求,为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我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从2015年起,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可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
二、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延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延政发〔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0日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法律、法规等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文:----------------------------------------------------------------------------------------------------------------------------------------------------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0年10月27日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3•【字号】延政发[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延政发〔2012〕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9月1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3日延安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推进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延政发〔2012〕26号,以下简称《办法》)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拟实行社会资本投资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由市发改委报请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投资人是指投资建设我市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的企业。
第四条凡实行社会资本投资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出具初步设计批复。
建设单位据此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及预算。
按照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可以作为招标依据。
招标工作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社会资本融资项目总投资中前期费(含管理费)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申请,报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预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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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强化概预算控制的有机结合,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预算管理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
项目概算是项目预算管理目标,审批的项目预算应控制在概算内。
项目预算是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的依据,竣工决算应控制在项目预算内。
第四条项目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发改、审
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预算管理予以协助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及招标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前期经济方面的审查。
对项目前期经费,财政部门按总额控制原则统筹安排,按规定列入项目预算。
第六条财政部门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按规定审定项目预算。
对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项目招标最高限价和其他投资核实审定的基础上,确定项目预算。
第七条财政部门严格按设计审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对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的条款进行重点审查,提出工程重点内容的具体成本控制措施,审定项目招标最高限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按程序发布,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
中标合同价不得超出财政部门审定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定后及时将招投标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及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在各组成工程项目间自行调整项目预算。
财政部门对经济签证及隐蔽工程实行现场核实、审查管理,对可调整的工程材料价格实行审查监管。
成本控制措施的落实
情况作为资金拨付的要件。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前提出,财政部门审查后执行。
第十二条已批准的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
(一)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引起投资变化的;
(二)批准的建设内容调整、设计变更;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中止或投资增减变化;
(四)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预算级次等发生变更;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调整内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项目预算调整。
(一)调增投资已超项目概算的;
(二)调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三)调整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有违规行为的;
(五)无正当调整理由的;
(六)其他不符合调整规定的。
第十四条对在调整预算审查中的重大争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项目预算调整后,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或追减预算,调减部分一律收回。
第四章项目竣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单项工程或项目竣工结算资料。
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审定单项工程或项目竣工结算。
未经审批的项目预算调整事项,不得计入工程结算。
未经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不得结算工程价款、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结算审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编报财务决算。
财政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核定,并对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根据审查情况,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在3个月内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结转、移交。
逾期未移交的,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