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时间: 2008年03月30日13时39分来源:编辑:超级管理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按时用地,创造良好的建设投资环境,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房屋拆迁安置、恢复房建设、劳动力安置。

第三条开发区的项目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征地拆迁事宜由开发区土地局和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办)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各社区建管中心与村委会联合设立临时征地拆迁部门,或者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承担具体房屋拆迁工作。各级征地拆迁部门必须做到“六个确保,一个做好”,即:确保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按时交地,确保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确保专项经费不挪用、不截留,确保拆迁户尽快进入社区安置,确保劳动力逐步合理安置。并认真细致地做好资料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章征用土地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拆迁费、劳动力安置费及供养人员生活费,社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每亩按30000元的标准由社区办包干使用,设立专用帐户,接受财政、土地和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每亩3000元作为被征地村的集体投入,由社区办统一调配,用于社区建设。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农作物地、专业菜地按附表一补偿;农民在已征的国有土地上耕种,不予补偿,酌情给予每亩种子、化肥等费用计150元以下的补助。(二)征用鱼塘、藕塘、菱角塘的补偿,属菜地范围内的,比照菜地补偿;属农作物田地范围内的,比照农作物地标准补偿。

(三)征用农民生活用水塘、主要灌溉及人工开挖的精养鱼塘,土方费按4元/立方米(包括运距)计算,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村委会。

(四)果、桑园、药材、苗木、竹林、用材地等的补偿按附表四执行。

(五)开荒三年以上未征用的土地,按耕地补偿;开荒不足三年的土地,按同类三等耕地的50%补偿。

第七条征地管理费按土地包干费的4%计算,由社区办用于征地拆迁工作的交通、会议、业务、办公、宣传、设备购置等。

第八条交地前清障费150元/亩由社区征地拆迁部门统一用于清除用地红线范围

内地面上的青苗、沟埂、拆迁遗弃物等,确保项目顺利用地。

第三章房屋拆迁

第九条按本拆迁办法标准进行补偿的房屋必须是已办理合法证照或在1998年元月一日前建成的房屋。

第十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从发出用地通知书之日起,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必须停止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装修,停办房屋交易、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上抢种树木,搭建设施,不得迁入户口和新办分户,违者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本条为新增)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由社区办统一丈量、统一测算、统一补偿,统一拆除。统拆内容包括所有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原房屋残值旧料归社区办所有。房屋拆迁和附属物补偿标准以及建筑材料回收价格标准见附表二至附表四。

第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持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的《拆迁工作证》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在拆迁过程中社区办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实施拆迁前应召开拆迁动员会,对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补偿费用、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张榜公布,接受拆迁户的监督。社区办应当按规定查明拆迁户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拆迁户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及材料。

第十四条搬家费及投亲靠友费:搬家费按每户3人(含3人)以下补200元,多一人补50元;投亲靠友费按按每人80元/月标准发放。

1.拆迁后直接进入社区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投亲靠友费;

2.拆迁后如社区暂无安置房需在外周转的,按拆迁通知书下达时间至社区办向其提供安置房的时间,在8个月之内的一次性发放8个月的投亲靠友费;超过8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投亲靠友费。

第十五条拆迁户在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开始搬迁,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房屋5天)必须搬迁完毕。搬迁完毕是指拆迁户将宅基地内所有物品搬迁出用地红线范围以外,搬迁结束时间以经社区拆迁部门验收合格后交钥匙时间为准,交钥匙后地面所有物品不属拆迁户所有。

第十六条拆迁证照齐全正在生产的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生产、营业用房,按附表二进行补偿。对企业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生活费发放标准按每人24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征地拆迁所涉及到村办企业单位部分办公、仓库用房的按农房拆迁标准执行,职工生活费不予以补偿,只给予适当搬迁费。

对于证照不齐全或已停产的企业只处理搬迁费用。

第十七条拆除出租(借)用房,出租(借)用房由拆迁户自行解除与租赁户的租赁关系。对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租赁户承租拆迁户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拆迁户负责搬迁,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不以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拆迁户自改(利用宅基地自建)的非住宅房屋,一律视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拆除拆迁户的非住宅用房,对拆迁当时该房屋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的90%进行补偿,非住宅用房指拆迁户所购买的由社区、行政村或其它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经营、生产用房。

第二十条拆迁养殖户的生产用房按附表二进行补偿,对其所养殖的牲畜按附表三进行补偿。

第四章复建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复建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社区建设规划要求,由社区办统一规划、

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区建设。其用地以农村宅基地置换。

第二十二条拆迁户在拆迁结束后30日内凭拆迁通知书到社区办换领《回迁证》,以后房屋安置凭《回迁证》办理。拆迁户出售《回迁证》一经发现,则取消其购房资格。《回迁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由社区办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安置人员按照用地通知书下发之日被拆迁户籍内人口数确定。安置对象应为本村常住户口,有承包地,并承担本村各种合理的经济负担及义务。除以上标准外以下情况可享受安置,其它情况不享受安置。

(一)在征地拆迁前合法婚入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开发区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三)原户口在开发区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开发区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户口在开发区的常住非农户口,如在单位未享受房改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给予安置。

(六)在下达用地通知之时已怀孕的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增加一人安置面积。

(七)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人安置面积。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的恢复,按常住户口人均20平方米实行统建。拆迁户支付复建安置房价款=安置房价×20m2×安置人口数。每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部分,20 m2以内按成本价进行计算,20 m2以上的部分按微利房价格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拆迁户经社区办安置入住恢复楼后,由社区办统一发放《入住证》,以后拆迁户凭《入住证》到合经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及其它相关转换手续。

第二十六条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购房的,由其本人申请,经社区办审核后,由社区办协调解决过渡用房,并收取适当管理费用。

第五章劳动力安置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征地后的富余劳动力由人事劳动局、农村发展局、社区办统一管理,进行开发性安置。开发区有关部门应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自谋职业,拓宽劳动力安置渠道,创造多种就业机会,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第二十八条主要安置渠道如下:

一、自谋职业;

二、区内用人单位(包括进区项目单位、区属单位);

三、社区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四、社区经济体;

五、劳务输出。

第二十九条应安置的劳动力数额,根据征地土劳比来计算。劳动力的年龄范围:一级劳动力(男18--35周岁,女18--30周岁)、二级劳动力(男36--55周岁、女31--50周岁),凡符合上述年龄的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解教人员,征地前合法婚配入户者应予安置。年龄计算,以用地通知书征地时间为准。劳动力数量调查、审核由农村发展局会同人事劳动局、公安局共同负责。

第三十条男56周岁以上,女51周岁以上,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领取供养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自谋职业包括合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

办私营企业、自发性区外务工等多种不占用安置岗位的形式。要求自谋职业的劳动

力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社区报批,农村发展局、人事劳动局批准,与社区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社区办一次性发给本人“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后不再安置。

第三十二条人事劳动局要搞好劳动力市场供求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建立劳动力供求档案,为各用人单位多输送劳动力。对在辖区内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中隐性就业,占用安置岗位的我区劳动力,所属单位应及时到人事劳动局登记备案,一律视作已安置就业。已安置就业的劳动力,如果因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本人自愿辞职的,开发区将不再进行二次安置;如因用人单位原因而被辞退的,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恢复生活费或给予二次安置。如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无故辞退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由劳动部门依照劳动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发区内的一切劳务活动,由人事劳动局、农村发展局、社区办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严禁个人和无组织人员到区内各建设工地和项目单位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供材、欺哄诈骗、无理取闹等不法行为。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则扣除当事人的待安置生活费和供养费。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劳动力就业培训费、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谋职业协议书》公证费从总包干费中列支。

第六章征地转户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的村民户所有田亩全部被征用的可按征地转户规定办理转户

手续。转户工作所在行政村负责做好各项材料和报表的调查、统计、填写上报工作,然后经开发区土地局、公安局、人事劳动局按有关政策报批。

第三十六条征地转户后的村民户的剩余土地为国有土地,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复查、丈量、核实、绘图、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代表管委会实施管理。

第七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拆迁户按期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该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15%进行奖励。

二、提前3天以上(包括3天)搬迁完毕的按该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20%进行奖励。

三、各拆迁项目以自然郢为单位,搬迁完毕的前20%的拆迁户

第三十八条逾期未拆迁完毕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逾期1—3天未搬迁完毕的,按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5%进行处罚;

二、逾期4-6天未搬迁完毕的,按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10%进行处罚;

三、逾期7天不搬迁,按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10%进行处罚后由社区办帮助搬迁,所发生的人工、机械费用由该拆迁户承担。

第三十九条凡已按规定作了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无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碍、抵制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不顾大局,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按期交地的由公安局会同执法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从事征地拆迁、就业安置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较轻的,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耕地补偿标准表

一、专业菜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各等级菜地应备的条件:

一等:土地平整、肥沃、排灌齐全,有保温设施,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种菜在五年以上(含五年)。

二等:土地平整、肥沃、排灌齐全,有部分保温设施,旱涝保收,种菜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等:土地平整、较肥沃、排灌基本齐全,产量不够稳定,种菜三年以下。

二、粮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各等级粮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等:土地平整、肥沃、排灌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二等:土地平整、肥沃或较肥沃,排灌基本齐全,稳产。

三等:土地较平整、土质一般、排灌条件差、产量不稳定。

附表四:私人树木、花木补偿标准

树干出土直径(cm) 树木花木

1. 幼苗0.18 0.18

2. 1.0—9.9 2.00 4.50

3. 10.0—19.9

4.5 8.50

4. 20.0—3

5.0 7.20 15.00

苗圃及果园补偿标准:

一、在承包地内种植苗木、花卉(木本),按树种要求相应的株行距,每亩达到一定的棵数视为苗圃:

一年以内:900.00元/亩;

二年以内:1200.00元/亩;

三年以内:1500.00元/亩;

三年以上:2000.00元/亩;

在7月1日---9月30日期间,苗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二、在承包地内种植果树,按树种要求相应的株行距,每亩达到一定棵数的视为果园,补偿标准按2000.00元/亩。

文件修订工作补充说明

开发区管委会原[1998]28#《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执行以来,在这四年中对整个开发区征地拆迁以及两个安置工作起到指导纲领性作用,对开发区的各项工作起到直接推动,加速发展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发现28#文件有些不足之处,根据下一步开发区的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现对原文件进行修改。

以前的28#文件在拆迁上实行自拆统建,本次制定的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主要实行的是统拆统建,但我们所实施的统拆统建不同于城市施行的统拆统建,城市的统拆统建是资产置换,而我们只是在原来自拆的基础上改变了拆迁的方式。现在制定的统拆统建的操作方法是:首先由社区办组织丈量登记,张榜公布拆迁补偿费,下发拆迁通知书后拆迁户进行搬迁,将属于该户的物品(在现在文件规定的统拆范围外)搬出用地范围外,最后由社区办组织有资质的拆迁队伍进行房屋拆除并清理现场。

在统拆统建工作的组织上,首先要求合法规范拆迁。所有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业务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持有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的《拆迁工作证》才能进行拆迁工作。各社区建管中心具体组织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拆迁的丈量登记、审定拆迁补偿价格,发放拆迁通知等工作,必须保证拆迁工作人员的素质,确保拆迁工作的规范公平性,保证拆迁户的整体利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队伍的选择必须严格审核,确保有资质的拆迁队伍进行操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处理。

为了保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根据过去的试验把拆迁补偿标准提高,首先在原28#文件所定的价格的基础上,明确房屋建筑材料的折旧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将各类房屋的材料回收价格上浮平均约15%。本次农房拆迁估价标准根据统拆原则,由原28#文件中的价格加上房屋建材折旧成本制定而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按一间标准房(长3.5m,宽7m,高3m)计算,折算到建筑面积中:

1.红砖折旧成本约为:24扁37.6元/平方米;

24斗29.2元/平方米;

2.瓦折旧成本约为:7.6元/平方米;

3.木料及门窗折旧成本约为:8.2元/平方米;

4.楼板折旧成本约为:16元/平方米;

具体实际材料回收款占拆迁费的比例关系详见附表二,最后将材料回收比统一上调15%左右。作为管委会实行统折统建相对比以前多投入的部分是:

1.拆迁人工费;

2.拆迁回收旧材料的残值;

二、房租费用现在的价格是根据区内实际租房费用的基础计算,现在的水平平均比28#文件提高50%;

三、现在的奖励费用,楼房户提高水平在200%左右,砖瓦平房的提高水平在120%左右,土房提高约50%;和朝霞社区现行奖励政策相比,基本持平。

四、目前综合提高水平:楼房提高19.8%左右;砖瓦平房提高12.8%左右;土房提高在26.7%左右。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 令狐文艳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十工区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十工区项目经理部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十工区项目经理部征地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及中国交建13号线项目总经理部关于建设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的决定,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第三条征迁工作内容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业主、协助地方,紧密围绕施工进展情况,负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地下管线迁改、地方协调、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十工区项目经理部征迁工作实行定岗定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1.十工区项目经理部党支部书记亲自主抓、负责工区的建设协调、征地拆迁的全面工作。 2.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工区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对外协调工作。 3.项目经理部征迁人员根据施工需要,编制征地拆迁计划及

资料汇总,处理征迁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协调、贯彻落实地铁办各项工作要求,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 4. 项目经理部征迁负责人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沿线各企业产权单位联系,落实工区征地拆迁的全面工作。 5. 项目经理部征地拆迁协调员负责上报信息报表、周报表以及业主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6.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按照青岛市地铁办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加强与工区所在地有关区、镇及企业产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工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到问题难点要逐级上报,由总经理部统筹协调解决。 7. 工区拆迁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8.工区负责征地拆迁人员定期想总经理部上报征迁情况。 第五条工区征迁负责人及全体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步调一致,共同搞好与地方的协调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六条青岛轨道交通13号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按青岛地铁集团的指示执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有关规定及签订的协议执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时间: 2008年03月30日13时39分来源:编辑:超级管理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按时用地,创造良好的建设投资环境,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房屋拆迁安置、恢复房建设、劳动力安置。 第三条开发区的项目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征地拆迁事宜由开发区土地局和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办)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各社区建管中心与村委会联合设立临时征地拆迁部门,或者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承担具体房屋拆迁工作。各级征地拆迁部门必须做到“六个确保,一个做好”,即:确保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按时交地,确保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确保专项经费不挪用、不截留,确保拆迁户尽快进入社区安置,确保劳动力逐步合理安置。并认真细致地做好资料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章征用土地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拆迁费、劳动力安置费及供养人员生活费,社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每亩按30000元的标准由社区办包干使用,设立专用帐户,接受财政、土地和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每亩3000元作为被征地村的集体投入,由社区办统一调配,用于社区建设。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农作物地、专业菜地按附表一补偿;农民在已征的国有土地上耕种,不予补偿,酌情给予每亩种子、化肥等费用计150元以下的补助。(二)征用鱼塘、藕塘、菱角塘的补偿,属菜地范围内的,比照菜地补偿;属农作物田地范围内的,比照农作物地标准补偿。 (三)征用农民生活用水塘、主要灌溉及人工开挖的精养鱼塘,土方费按4元/立方米(包括运距)计算,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村委会。 (四)果、桑园、药材、苗木、竹林、用材地等的补偿按附表四执行。 (五)开荒三年以上未征用的土地,按耕地补偿;开荒不足三年的土地,按同类三等耕地的50%补偿。 第七条征地管理费按土地包干费的4%计算,由社区办用于征地拆迁工作的交通、会议、业务、办公、宣传、设备购置等。 第八条交地前清障费150元/亩由社区征地拆迁部门统一用于清除用地红线范围 内地面上的青苗、沟埂、拆迁遗弃物等,确保项目顺利用地。 第三章房屋拆迁 第九条按本拆迁办法标准进行补偿的房屋必须是已办理合法证照或在1998年元月一日前建成的房屋。

安徽省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拆迁管理条例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 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 律行为。下文是安徽省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编辑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编辑 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 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 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 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 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 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 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 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征地拆迁办公室事迹材料

征地拆迁办公室事迹材料 有一种精神,看似平凡渺小,它却能成就不平凡的业绩;有一种精神,看似豪情万丈,它却代表着最平实务本的人文精神。那就是:平凡岗位献真情!我办是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而我们就有这种精神。我办XX年4月正式成立,作为副科级的行政职能部门,15名职工在工作中将自己始终置于县委、县政府及局党组的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全面贯彻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科学开展征地拆迁,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奋力拼搏,克难攻坚,开拓进取,发挥能打硬仗、敢打硬仗的精神,凝心聚力,拼搏实干,顽强的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关,充分展示了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无私奉献精神。由于成绩显著我办在XX年度被评为先进单位。为申报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现将我办事迹汇报如下: 一、坚定政治信念,永葆新时期先进的本色 工作中来,我办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不动摇,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局党组保持一

致,坚定政治信念,立志做新时期国土资源系统的先进集体,为搞好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努力拼搏,无私奉献。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首位,积极参加局党组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特别是学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与业务技能。能够运用平时积累的知识,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在当前祖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中,如何立足本职,做好自己的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为国家和人民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办作为永州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单位,永葆新时期先进本色,认真负责,勤奋俭朴,公道正派,以诚待人,以理服人,认真做好上级领导布置下达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二、狠抓制度、强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组织管理中我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理念,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章要求。做到了用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人,建立健全了办公室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由于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办里的工作井然有序,奖惩分明,大家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效率倍增。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我办制定了“五个零”制度,一是工作“零距离”,二是保障“零失误”,三是任务“零积压”,四是成果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精品范本

关于京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2009-12-4 京包高速公路是市政府迎奥运重点工程。京包高速公路途经城南街道辖区南郝庄、北郝庄、邓庄三个行政村。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切实做好京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城南街道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城南街道成立京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城建科、财政科、经济管理科、监察科、宣教中心、信访办、社保所、司法所、派出所、各村村委会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北郝庄村村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各主管领导牵头,各科室工作人员组成十个征地拆迁工作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中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村工作队队长是各村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承办人。

二、政策依据 1、《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2、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昌平新城东区成本测算和京包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昌政会[2007]24号)文件; 3、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昌平新城建设拆迁安置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京昌政会[2005]50号)文件; 4、《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制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文件; 6、《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三、工作安排 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实施阶段(2007年7月5日至8月31日)的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1、7月20日前,成立征地拆迁组织机构,完成相关政策的查找和咨询工作,完成树木、苗木的清登、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国际生态农庄 一、项目背景 国际农庄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以南、派河以北、青鸾路以西、蓬莱路以东,与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的巢湖比邻,处于环巢湖旅游圈及区域旅游规划的核心地带,交通便利,206国道贯穿其中,距合肥市区仅40分钟车程,待金寨路高架建设完毕,将缩短10分钟车程,同时与正在规划建设中的滨湖新区也仅10分钟车程。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安徽国际农庄项目,根据规划用途,不能用作工业和商业用地,需在不改变土地现有用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通过产业升级,将文化产业巧妙的与农业生产嫁接,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产业化、工业化,大力发展都市休闲经济,带领农民致富,探索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打造具有国际化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 三、项目市场预测及分析 合肥市是安徽省省会,位于安徽省中部,拥有承南启北,辐射全省的战略优势,是一座充满活力的新兴工业城市。全市(含三县)总面积7367平方公里,人口438万。其中市区面积596平方公里,人口142.57万。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3年成立,1997年被列为全国首批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试点单位,2000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始终坚持“以现代工业、利用外资、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办区宗旨,实现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GDP年均增长50%以上,工业产值年均增长57%。2004年,全区实现GDP95亿元,工业总产值270亿元,综合财政收入16亿元。截至2004年底,引进世界500强企业19家,累计合同利用外资1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9.6亿美元;引进内资项目投资总额227亿元。经济总量跃居国家级开发区先进行列,综合投资环境跻身49个国家级开发区第9位,主要经济指标居中西部国家级开发区首位。 现对经济开发区旅游经济发展的优势分析如下: 1、地理位置优越,便于拓展旅游业市场空间 2、基础建设较好,可进入性强 3、自然环境适中,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 4、旅游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

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 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常德 征地拆迁 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9〕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 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优质、高效的完成京沪高速铁路六标段征迁工作,按照项目部的全面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1.2征迁工作的依据是: 12.1征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物权法》、《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1.2.2铁道部与江苏省、上海市区人民政府签定的省部《会谈纪要》、《京沪高速铁路江苏省境内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京沪高速铁路上海市境内征地拆迁实施协议》。江苏省铁办[2008]5号、6号文件。 1.2.3 经铁道部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及设计院与地方政府商定的有关附件。 1.2.4本标段沿线省、市及各地市在征地、拆迁、电力改造、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1.2.5京沪高铁苏州指挥部指挥部与地方各级政府商定的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 1.2.6京沪高铁苏州指挥部《征地拆迁工作安排和要求》,京沪高速铁路征地拆迁研讨班主题资料。 2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在工程部设征迁办,全面协调、管理本标段内征迁工

作。各工区设置工区征迁办,负责本工区征迁工作和与施工用地相关的内外协调工作。 3工作内容 3.1征迁办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业主、协助地方,紧密围绕施工进展情况,负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地下管线迁改、地方协调、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2具体包括:根据施工用地需要,编制审核用地、征(改)迁计划,征迁资料汇总,代表经理部处理征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协调、指导、督促项目部各工区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工作要求,协调工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 4工作职责 4.1征迁办工作职责 4.1.1执行京沪高速征迁培训班的有关培训内容。 4.1.2执行省铁办的有关文件规定(苏铁办[2008]5、6号文),落实京沪高铁苏州指挥部征迁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4.1.3严格按照京沪高铁苏州指挥部审核通过的清点核量规定的签字人来确认现场的清点成果,并例行签字手续。 4.1.4由于此次征地拆迁费用由地方筹资以入股的方式计入投资,征地拆迁的清点核量工作须经多方签证认可,程序复杂,周期较长,项目部征迁工作要做到遵循程序、不越位。 4.2项目部征迁办工作职能范围划分:

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在开发区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科技金融产品 3.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科技贷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创新型、知识产权示范等称号类企业以及有稳定销售以及合同定单的科技型企业。 4.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

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5.专利质押贷款补贴。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奖补 6.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和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9.租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场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年纳税额增长率比上年度增加不低于15%,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本政策与一事一议房租减免政策不同时享受)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13012546.html,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 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37号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复制链接] 隆昌石 牌坊 2 2 主 题 听 众 1 4 2 积 分 正五品 参议 花椒 0 颗 小米椒 209 个 主题 22 帖子 121 精华 相册 日志 分享到:0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 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 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暗恋者 0 最后登录 2012 -7-1 3 ?收听 TA ?发消 息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

一、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设建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沪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提高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意识,积极搞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条为规范沪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行为,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机制。 第四条在铁道部的统一领导下,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及时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并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具体组织各省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参建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部省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铁道部决定。不得擅自处理违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七条沪昆客专铁路建设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开展征地拆迁,设计单位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并复核签认地界线,施工单位现场放线,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由公司配合地方政府统一协调实施。各参建单位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顾全大局,服从协调,共同搞好征地拆迁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八条沪昆客专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部省纪要及实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并经双方认可后作为资本金入股。 第九条沪昆客专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线和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的永久用地,依据施工组织安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十条沪昆客专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十一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土建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分工 第十二条沪昆客专铁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的管理工作及日常工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13012546.html,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单位类型)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资质管理制度) 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本市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 第六条(主管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第七条(拆迁资质要求) 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

土地征用拆迁管理信息系统

设备需求: 六安市土地征地拆迁 管理信息系建设方案

引言 系统建设背景 随着六安市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加快六安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这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城市建设开发必然伴随着一些农用地被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在城市建设中也必然会出现一些居民住房被拆迁的过程。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逾越的步骤,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社会稳定的大事。 整体上说,几年来土地征用、民房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这项工作中,必须规范各级政府行为,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征地数量大、补偿政策乱、工作方法简单等问题,一方面加大了拆迁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加大了工作难度,因此,需要一套能够全面对征地、拆迁、补偿进行管理的GIS系统来协助管理日常工作。 系统的作用 六安市征地拆迁事务处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和征收、农用地转用批后实施的事务性工作以及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 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及安臵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征地、拆迁

工作量巨大,包括前期现场调查、附作物调查,后期的征地补偿等工作,其间产生的文档只是纸质管理,在查询、检索上存在不便、在补偿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已经补偿了,还继续索要,在补偿工作的认定上产生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一套直观、便利的GIS 系统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将纸质资料与电子地图结合起来,在地图上反映整个拆迁补偿的过程,如:拆迁哪个地块,涉及到哪些户主,户主的详细资料、补偿标准、金额及方式,都能在系统中方便的查询,从而简化、方便拆迁补偿工作,提高征地拆迁事务处的办事效率,降低工作量。同时,该系统应能提供一系列报表,汇总整个时间段的拆迁补偿工作,方便领导决策。 系统概述 本技术方案兼顾六安市征地拆迁事务处现有业务的要求,侧重于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易维护性而设计。软件的设计规范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系统的设计具有前瞻性,具有一定的扩展性及兼容性。 系统建设目标 建设六安市土地征用拆迁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土地征用拆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征地拆迁补偿业务数据库和业务GIS数据库,实现征地拆迁相关文档及GIS图形的信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经理部管段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广州铁路WRSG-3标段项目铁路与沿线各省、市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施工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施工管理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专线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 1.2为规范经理部施工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行为,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施工协调任务 2.1 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2.2 依据合同约定或业主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业主统筹协调解决。 2.3 项目部应加强与业主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联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抓好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 2.4 各总队(场)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及群众,开展施工协调工作,共同创造和谐的铁路计时工外部环

境。 3、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3.1 广州铁路WRSG-3标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包干,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3.2 广州铁路WRSG-3标段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及时配套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勘测定界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3.3 临时用地的地类、地价由地方国土部门具体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广东省标准,且不得按永久征地办理,并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4 广州铁路WRSG-3标段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3.5 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表更设计,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3.6 各总队(场)不得擅自处理违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征地拆迁组织分工 4.1 征地拆迁协调工作,项目部与各总队(场)实施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京建拆〔2006〕57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建设、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现场管理,推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拆迁现场办法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10日印发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拆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现场,是指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居民和单位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场地。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评估、拆迁服务和拆除施工作业,并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市拆迁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拆迁人和相关单位落实拆迁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受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市建委核发的拆迁资质证书;承担的拆迁项目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范围和拆除方式必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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