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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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合政〔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政府令〔2008〕136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政府令〔2008〕136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政府令〔2008〕136号《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已经200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征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地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四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3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3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第四章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安置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机构(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承担统一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用地征用的具体事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标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合政办〔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已经2016年4月11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不得制定与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年04月30日01:14来源:合肥在线字号:T|T0人参与0条主评论0条评论0条总评论打印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接受委托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土地预审意见等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不得制定与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房屋征收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五)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八)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九)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稳工作。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合高管〔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高管〔2018〕195号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管委会2018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2日合肥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新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 号)、《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引江济淮办〔2017〕6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合肥段征迁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61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引江济淮工程高新段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资金、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市财政资金、市引江济淮公司筹集资金和区本级承担的资金等。

第三条征地拆迁资金主要用途:(一)征迁补偿费。

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迁坟及公墓建设补助费,企业搬迁等个案补偿费,环境影响、专项设施恢复改建费,安置房建设费,临时用地补偿、土地流转费及复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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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时间: 2008年03月30日13时39分来源:编辑:超级管理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按时用地,创造良好的建设投资环境,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房屋拆迁安置、恢复房建设、劳动力安置。

第三条开发区的项目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征地拆迁事宜由开发区土地局和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办)负责管理组织实施。

各社区建管中心与村委会联合设立临时征地拆迁部门,或者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承担具体房屋拆迁工作。

各级征地拆迁部门必须做到“六个确保,一个做好”,即:确保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按时交地,确保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确保专项经费不挪用、不截留,确保拆迁户尽快进入社区安置,确保劳动力逐步合理安置。

并认真细致地做好资料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章征用土地第四条土地补偿费、拆迁费、劳动力安置费及供养人员生活费,社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每亩按30000元的标准由社区办包干使用,设立专用帐户,接受财政、土地和审计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每亩3000元作为被征地村的集体投入,由社区办统一调配,用于社区建设。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农作物地、专业菜地按附表一补偿;农民在已征的国有土地上耕种,不予补偿,酌情给予每亩种子、化肥等费用计150元以下的补助。

(二)征用鱼塘、藕塘、菱角塘的补偿,属菜地范围内的,比照菜地补偿;属农作物田地范围内的,比照农作物地标准补偿。

(三)征用农民生活用水塘、主要灌溉及人工开挖的精养鱼塘,土方费按4元/立方米(包括运距)计算,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村委会。

(四)果、桑园、药材、苗木、竹林、用材地等的补偿按附表四执行。

(五)开荒三年以上未征用的土地,按耕地补偿;开荒不足三年的土地,按同类三等耕地的50%补偿。

第七条征地管理费按土地包干费的4%计算,由社区办用于征地拆迁工作的交通、会议、业务、办公、宣传、设备购置等。

第八条交地前清障费150元/亩由社区征地拆迁部门统一用于清除用地红线范围内地面上的青苗、沟埂、拆迁遗弃物等,确保项目顺利用地。

第三章房屋拆迁第九条按本拆迁办法标准进行补偿的房屋必须是已办理合法证照或在1998年元月一日前建成的房屋。

第十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从发出用地通知书之日起,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必须停止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装修,停办房屋交易、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上抢种树木,搭建设施,不得迁入户口和新办分户,违者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本条为新增)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由社区办统一丈量、统一测算、统一补偿,统一拆除。

统拆内容包括所有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原房屋残值旧料归社区办所有。

房屋拆迁和附属物补偿标准以及建筑材料回收价格标准见附表二至附表四。

第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持开发区管委会发放的《拆迁工作证》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在拆迁过程中社区办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实施拆迁前应召开拆迁动员会,对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补偿费用、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张榜公布,接受拆迁户的监督。

社区办应当按规定查明拆迁户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拆迁户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及材料。

第十四条搬家费及投亲靠友费:搬家费按每户3人(含3人)以下补200元,多一人补50元;投亲靠友费按按每人80元/月标准发放。

1.拆迁后直接进入社区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投亲靠友费;2.拆迁后如社区暂无安置房需在外周转的,按拆迁通知书下达时间至社区办向其提供安置房的时间,在8个月之内的一次性发放8个月的投亲靠友费;超过8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投亲靠友费。

第十五条拆迁户在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开始搬迁,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房屋5天)必须搬迁完毕。

搬迁完毕是指拆迁户将宅基地内所有物品搬迁出用地红线范围以外,搬迁结束时间以经社区拆迁部门验收合格后交钥匙时间为准,交钥匙后地面所有物品不属拆迁户所有。

第十六条拆迁证照齐全正在生产的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生产、营业用房,按附表二进行补偿。

对企业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

生活费发放标准按每人24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

征地拆迁所涉及到村办企业单位部分办公、仓库用房的按农房拆迁标准执行,职工生活费不予以补偿,只给予适当搬迁费。

对于证照不齐全或已停产的企业只处理搬迁费用。

第十七条拆除出租(借)用房,出租(借)用房由拆迁户自行解除与租赁户的租赁关系。

对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租赁户承租拆迁户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拆迁户负责搬迁,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不以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拆迁户自改(利用宅基地自建)的非住宅房屋,一律视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拆除拆迁户的非住宅用房,对拆迁当时该房屋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的90%进行补偿,非住宅用房指拆迁户所购买的由社区、行政村或其它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经营、生产用房。

第二十条拆迁养殖户的生产用房按附表二进行补偿,对其所养殖的牲畜按附表三进行补偿。

第四章复建安置第二十一条拆迁复建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社区建设规划要求,由社区办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区建设。

其用地以农村宅基地置换。

第二十二条拆迁户在拆迁结束后30日内凭拆迁通知书到社区办换领《回迁证》,以后房屋安置凭《回迁证》办理。

拆迁户出售《回迁证》一经发现,则取消其购房资格。

《回迁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由社区办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安置人员按照用地通知书下发之日被拆迁户籍内人口数确定。

安置对象应为本村常住户口,有承包地,并承担本村各种合理的经济负担及义务。

除以上标准外以下情况可享受安置,其它情况不享受安置。

(一)在征地拆迁前合法婚入的配偶;(二)原户口在开发区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三)原户口在开发区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四)原户口在开发区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五)户口在开发区的常住非农户口,如在单位未享受房改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给予安置。

(六)在下达用地通知之时已怀孕的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增加一人安置面积。

(七)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人安置面积。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的恢复,按常住户口人均20平方米实行统建。

拆迁户支付复建安置房价款=安置房价×20m2×安置人口数。

每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部分,20 m2以内按成本价进行计算,20 m2以上的部分按微利房价格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拆迁户经社区办安置入住恢复楼后,由社区办统一发放《入住证》,以后拆迁户凭《入住证》到合经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及其它相关转换手续。

第二十六条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购房的,由其本人申请,经社区办审核后,由社区办协调解决过渡用房,并收取适当管理费用。

第五章劳动力安置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征地后的富余劳动力由人事劳动局、农村发展局、社区办统一管理,进行开发性安置。

开发区有关部门应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自谋职业,拓宽劳动力安置渠道,创造多种就业机会,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第二十八条主要安置渠道如下:一、自谋职业;二、区内用人单位(包括进区项目单位、区属单位);三、社区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四、社区经济体;五、劳务输出。

第二十九条应安置的劳动力数额,根据征地土劳比来计算。

劳动力的年龄范围:一级劳动力(男18--35周岁,女18--30周岁)、二级劳动力(男36--55周岁、女31--50周岁),凡符合上述年龄的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解教人员,征地前合法婚配入户者应予安置。

年龄计算,以用地通知书征地时间为准。

劳动力数量调查、审核由农村发展局会同人事劳动局、公安局共同负责。

第三十条男56周岁以上,女51周岁以上,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领取供养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自谋职业包括合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私营企业、自发性区外务工等多种不占用安置岗位的形式。

要求自谋职业的劳动力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社区报批,农村发展局、人事劳动局批准,与社区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社区办一次性发给本人“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后不再安置。

第三十二条人事劳动局要搞好劳动力市场供求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建立劳动力供求档案,为各用人单位多输送劳动力。

对在辖区内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中隐性就业,占用安置岗位的我区劳动力,所属单位应及时到人事劳动局登记备案,一律视作已安置就业。

已安置就业的劳动力,如果因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本人自愿辞职的,开发区将不再进行二次安置;如因用人单位原因而被辞退的,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恢复生活费或给予二次安置。

如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无故辞退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由劳动部门依照劳动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发区内的一切劳务活动,由人事劳动局、农村发展局、社区办统一组织管理、协调。

严禁个人和无组织人员到区内各建设工地和项目单位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供材、欺哄诈骗、无理取闹等不法行为。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则扣除当事人的待安置生活费和供养费。

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劳动力就业培训费、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谋职业协议书》公证费从总包干费中列支。

第六章征地转户第三十五条被征地的村民户所有田亩全部被征用的可按征地转户规定办理转户手续。

转户工作所在行政村负责做好各项材料和报表的调查、统计、填写上报工作,然后经开发区土地局、公安局、人事劳动局按有关政策报批。

第三十六条征地转户后的村民户的剩余土地为国有土地,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复查、丈量、核实、绘图、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代表管委会实施管理。

第七章奖惩办法第三十七条拆迁户按期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一、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该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15%进行奖励。

二、提前3天以上(包括3天)搬迁完毕的按该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20%进行奖励。

三、各拆迁项目以自然郢为单位,搬迁完毕的前20%的拆迁户第三十八条逾期未拆迁完毕的,给予以下处罚:一、逾期1—3天未搬迁完毕的,按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5%进行处罚;二、逾期4-6天未搬迁完毕的,按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10%进行处罚;三、逾期7天不搬迁,按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10%进行处罚后由社区办帮助搬迁,所发生的人工、机械费用由该拆迁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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