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梨华]专利现有技术抗辩十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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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

【王梨华】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

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作者:王梨华律师摘要:专利侵权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标准化程度高、复杂性高、不确定因素多,如何基本预测专利侵权案件输赢......专利侵权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标准化程度高,案件当事人对专利案件的熟悉程度低、客户对专利案件结果的预判能力弱,就相应地对专业的专利律师的意见依赖程度高,而同时专利案件的复杂性高、不确定因素多,专利案件的结果有时候过山车式的一波多折。

专利案件不像刑事案件或邻里纠纷,每个人都能评头论足。

然而即便是这样,专利侵权案件还是有规律可循,如何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中能快速地确定案件的常规方向,如何基本预测专利侵权案件输赢,是否有判断的标准动作,笔者认为需要大致把握如下六大基本问题。

一、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律师接触到专利案件最先要了解诉请的专利内容,第一时间读懂专利技术或看清外观产品图片,脱离专利内容文本谈专利案件都是空谈,可以说专利证书内容是专利律师需要最熟悉的证据(没有之一),一个好的专利律师会读懂专利证书内容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专利证书的价值就是权利宣言,也类似于剧本,法院是导演,律师是演员,接下来的每一个场景都围绕专利证书内容展开。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内容保护与其文字相同的内容,也包括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保护范围,外观保护范围为与图片或照片相同的产品或相似产品。

专利保护范围若经历过无效宣告,则以无效宣告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现阶段大部分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决定作出后专利复审委网站可以免费查询到无效决定内容,方便地知悉保护范围。

在无效宣告中对专利保护范围做过解释或限定的,则该解释和限定进一步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同时还要考虑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为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方式确定的保护范围。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行各业都离不开技术的应用,而技术抗辩恰好能够为这些行业中的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无论是知识产权纠纷,还是网络诈骗案件,技术抗辩都能够通过对技术细节的分析,揭示案件的真相,帮助法庭
作出正确的判决。

技术抗辩还可以应用于环境污染纠纷、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重建等
众多领域,为司法解决问题提供有力的工具。

技术抗辩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技术抗辩所运用的证据和分析方法,往往是基于科学、严谨的原则。

通过对物证、书证、人证等证据的技术分析,可以还原事实的真相,消除主
观臆测和猜测,为法院提供准确可信的证据。

与传统的口述陈述相比,技术抗辩的证据更
加客观,能够有效回避人为操作和误导,从而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技术抗辩还能够加速司法过程。

传统的司法程序耗时长、效率低,技术抗辩则能够通
过技术手段快速获取证据并进行分析和论证。

在电子证据调取方面,技术抗辩能够通过电
子取证等手段快速获取相关证据,避免了传统调取证据的繁琐程序和耗时耗力的人力成本。

在庭审过程中,技术抗辩还能配合现代化审判设备的应用,使庭审更加高效、便捷,提高
了司法效率。

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在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告声称其所被控侵权的专
利并不具备新颖性或者非显著技术进步性,因为该技术已经存在于
公开的先前技术中。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
全面的分析:
1. 技术文件对比,首先,被告可以通过对比被控专利的技术内
容与先前公开的技术文件,如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等,
来证明所涉技术并非新颖或者非显著技术进步。

这需要对技术细节
进行深入比对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叠或相似之处。

2. 实际应用对比,其次,被告可以通过对比所涉专利与先前技
术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性来进行抗辩。

这包括对产品、方法或者技
术的实际运作原理、功能特点、效果等方面进行对比,以证明所涉
专利并非对先前技术的显著改进或者区别。

3. 专家意见对比,此外,被告还可以聘请专业领域的专家对所
涉专利与先前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并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评估报告,以支持现有技术抗辩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4. 法律依据对比,最后,被告需要从法律角度对所涉专利与先
前技术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这包括对专利法律条文、先前案例判例、法律解释等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现有技术抗
辩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涉及技术文件、实际应用、专家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多个方面的全面分析,以确保抗辩的全面性
和合理性。

在专利纠纷中,被告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论据,以
支持现有技术抗辩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王梨华】专利法官喜欢讲技术讲道理不讲法条的律师

【王梨华】专利法官喜欢讲技术讲道理不讲法条的律师

专利侵权纠纷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摘要: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何与专利法官保持相同的庭审思路,以及如何充分认识原告在庭审中面临的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将简要探讨……专利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且专利侵权判定的适用规则相对明确,灵活性比商标侵权规则差,类似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方法,所以专利法官对侵权判定本身规则的理解与把握相对比较准确,但专利法官对技术本身的理解具有天然的不足或弱势,且短时间难以逾越,通常说工科生学点法律比较简单,但很少见过学法律改行做技术的,专利法官之前审理简单技术的专利纠纷时代慢慢过去,现在和未来审理的专利诉讼涉及的技术越来越前沿,越来越难,越来越多学科交叉,同时侵权规则千篇一律,但技术千变万化,且不断发展与更新,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如果法官对技术理解有误,或受单方律师的强烈“误导”,有时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专利案件开庭前,通常负责任的法官对专利技术的相关领域做一些了解,至少要做一些入门级的功课,不然有可能出现法官与律师之间没有技术方面的共同语言,造成技术信息不对称,当然也出现有些法官功课做得很深,技术领悟能力比专利律师强。

所以专利案件开庭的重头戏就是专利侵权比对,就是比较被控产品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有时候也同会比较被控产品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抗辩,法官这个环节不敢怠慢与马虎,由于对技术理解不准确,即使法律规则清晰有时候难免会出现侵权判断上的误差。

由于专利法官内部学习交流培训丰富,垂直获得司法政策难度小,审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侵权判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目前还很少针对法官进行理工科课程的培训。

同时由于没有两个完全相同技术的专利,所以技术方面的积累远远没有法律积累来得那么全面与便捷,也很难跟上技术更新的脚步,这个时候特别需要专利律师能替法官完成其不擅长但又不得不完成的任务,需要专利律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专利技术,解读权利要求,让法官能迅速地进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色,同时现阶段与未来在要求专利律师在解读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对侵权技术比对上进行说理与分析,更看重分析与说理过程,以专利技术为基础、以权利要求为核心,以是否相同为要点,从技术特征出发,到技术方案为终点,有针对性的重点进行自然科学的推理与说理过程,若法官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官写好的判决书要阐明裁判分析,注重说理过程,要让双方都相对信服。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技术抗辩是指被告在诉讼中,以其使用的特定技术有利于自己的辩护理由,否定对方的侵权指控或降低侵权责任的一种策略。

技术抗辩的适用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技术特点、技术创新性、技术应用情况等。

下面将以1000字为范围,介绍一些常见的技术抗辩适用情况。

1. 先前艺术(Prior Art):被告可以通过引用先前公开的技术,证明自己的技术不具有创新性或专利性,从而否定对方的侵权指控。

先前艺术可以是已知的文件、专利、外部实验等途径公开的技术资料,被告可以通过比较自己的技术与先前艺术,证明自己技术的相似性或优越性,以此抵制对方的侵权指控。

2. 发明的非显著改进: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技术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非显著改进,从而表示对方的专利权并未被侵犯。

这需要被告提出并证明对现有技术所作的改进只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创新改进,而不是超越了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和能力范围。

3. 外部使用: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的技术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而是属于该技术领域内大众所常见的标准、通用技术。

这意味着原告无权以该技术为依据提起侵权诉讼。

4. 学术研究/实验目的: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的技术属于学术研究或实验目的,不属于商业上的使用。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学术研究和实验使用具有特定的例外规定,可以豁免商业上的侵权指控。

5. 针对技术的无效宣告:被告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技术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以证明对方的专利是无效的,从而否定侵权指控。

这需要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技术专利的无效性,例如先前艺术的引用、技术创新性的缺乏等。

6. 其他技术解决方案:被告可以提出一种与对方技术相同或相似的技术解决方案,以证明自己的技术并未侵犯对方的专利权。

被告可以通过技术参数、技术特点、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比较,证明自己的技术与对方的技术存在差异。

技术抗辩是一种常见的反击侵权指控的策略,可以适用于多种情况。

被告需要根据自身的技术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技术抗辩途径,提供相关证据和论证,以夺取诉讼中的胜诉机会。

【王梨华】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

【王梨华】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

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作者】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摘要】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庭一般具有固有模式和思维,代理人尽量保持与法官的同一频道,以便顺利展开和合拍,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冲突。

同时作为原告代理人需要向法庭明确的常见问题……因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庭一般具有其固有模式和思维,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代理人尽量保持与法官的同一频道,以便顺利展开和合拍,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冲突。

同时作为原告代理人需要向法庭明确的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专利侵权纠纷庭审思路一、专利权是否有效主要审查专利权本身是否属于有效状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起诉。

法庭通常形式上审查专利证书内容,对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原告一般不会犯错误,同时如涉及专利权效力有变化,一般由被告提出反驳证据。

主要集中在审查专利权人与原告是否完全一致,若办理过转让手续,则审查转让前后的主体,若办理过专利权人变更,审查变更后的主体是否为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许可许可人。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由于专利证书只能表明授权时的专利权法律状态,即使失效专利,年费收据有时候照样可以缴纳取得,但专利登记薄副本是反映即时状态的专利权效力,因此其证明效力最高。

同时庭审时还可以上网检索专利法律状态,即使未提交专利证书原件或登记薄副本,法庭也可以很方便查询到。

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一般要求在起诉状中明确以哪条权利要求进行主张,起诉状中未列明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以明确,可以主张一条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主张多条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只主张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一并主张,或只主张从属权利要求,由原告进行选择。

外观设计以专利图片记载内容为准,同样道理,若涉及相似外观等情况,也需要原告明确主张保护范围的客体内容。

对于涉及专利无效程序的,原告可以主动提交无效宣告决定书,被告也可以提交以便证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涉及禁止反悔内容。

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专利成为了科技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

在中药领域,许多中药复方通过组合不同的草药成分,形成了独特的药效,因此也逐渐引起了专利保护的需求。

然而,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诉讼也随之而来。

在这种背景下,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一种常见的辩护手段,对于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的适用、效力以及局限性等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指控侵权的被告,在其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技术领域内为人熟知的技术,从而与原告专利的技术内容重合,以此为理由进行辩护。

其核心原理是认为原告专利并不具有创造性或者新颖性,因为相关技术已经在公共领域之中,不应受到专利的保护。

因此,被告在辩护过程中,需提供相关公开技术的证据支持。

二、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中药复方的组方原则以及草药的应用历史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这些组方和应用方法早已为人所知。

因此,对于那些要求保护的中药复方专利而言,被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古代医籍、文献或者中医药学专家的意见等,证明相关技术早已为人所熟知,从而构成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效力与局限性尽管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一定的适用性,然而其效力和局限性也应当引起重视。

一方面,现有技术抗辩可以有效地打破原告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要求,从而推翻对被告的侵权指控。

另一方面,现有技术抗辩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被告需在辩护过程中提供权威证据,否则无法证明相关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同时,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中的适用面也受到限制,例如在一些特定的治疗技术上,如微细化学药理研究等,可能难以找到早有公开的技术。

四、对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建议针对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我们建议以下几点:首先,关于中医药文化的保护应重视,尊重中医药学的研究成果和世代相传的经验;其次,需要在专利申请及审查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中药复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以免出现过度宽泛的专利;同时,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充分考虑中医药方面的专业意见,避免对中医药文化的不恰当尊重。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被控侵权人针对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性主张,以求阻却请求权的效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此即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条基础。

137、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须以当事人的明确主张为前提,当事人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法院并不依职权而主动审查。

而且,在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当事人必须明确被控侵权技术实施的系哪一项具体的现有技术方案,而不能笼统地仅主张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那么,现有技术抗辩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专利侵权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从该条可见,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二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用词为“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实践中通常亦允许将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简单组合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可以对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适用作谨慎地扩张,即在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基础上,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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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专利现有技术抗辩
十大要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专利现有技术抗辩十大要点
作者: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现有技术的定义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三、现有技术主要几种类型:
1.国内外的公开出版物,如教科书、期刊、专利。

2.国内外公开使用的技术,如公开销售过,现阶段常见在亚马逊、阿里、天猫等平台在先销售记录。

3.现有技术既包括在先的无权技术,如教科书、失效国内专利,有效的国外专利(在国内不享有专利权),也包括在先有权技术,如在先有效国内专利。

四、近十年司法裁判观点
1.司法解释: 无实质性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2.最高院实际案例: 相同或等同
(1)最高院(2012)民申字第18号,盐城泽田机械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格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指出。

(2)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设立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覆盖现有技术,以及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显而易见,构成等同的技术。

(3)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比较方法应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而不是将现有技术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审查方式则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3.北京高院: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37条: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权威人物观点: 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XXM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年4月28日),要准确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等同侵权和相同侵权中均可以适用该规则,且允许以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五、是否要求被控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之前有部分法院在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时会要求被告附加条件:
即如果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则必须承认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导致被告面临两难选择,笔者认为首先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现有技术抗辩需要以承认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

2.最高院(2012)民申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是否相同与等同,与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亦无必然关联。

3.北京高院认为,现行《专利法》对于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而非“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表明现有技术抗辩不需要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可见现有技术抗辩优先适用侵权比对。

六、现有技术抗辩对比的对象
1.现有技术抗辩是将被控产品(方法)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不是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
2.但又不能脱离涉案专利,是需要将具体指控的权利要求作为参考,按照侵权比对的划分权利要求的方法(一般是按最小相对独立功能标准),将某项指控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为参考,若不按照涉案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作为参考将导致无法划分所需要的技术特征从而无法进行技术特征比对;
3.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中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关的技术特征,在判断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时应不予考虑。

七、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某些特征的处理
1.现有技术抗辩比较时有时会出现现有技术中缺少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同时被控产品也缺少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应的技术特征,此时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2.笔者认为虽然因为被控产品因为缺少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导致未全面覆盖而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由于在比较对象上现有技术和被控产品都同样缺少了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缺两者缺少的数量和特征完全匹配,笔者认为现有技术仍然抗辩成立,此时实践中法院既可以按照未落入保护范围判定也可以按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进行裁判。

3.如果现有技术缺少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同被控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在数量和内容上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笔者认为此时现有技术缺少了被控产品上的部分技术特征而导致现有技术抗辩不能适用或成立。

八、现有技术抗辩中现有技术数量
1.现有技术抗辩通常使用一篇现有技术,一篇现有技术不能狭隘地理解记载在某一本书中的完整的一个技术方案,如果在一本教科书中根据编排顺序各个章节能完整“组合”成一个技术方案的,整本书视为一篇现有技术,而不能苛求地以某一章节或某一段落为一篇现有技术。

2.若结合公知常识,则对公知常识的数量未作限定,当然如果所有或多数技术特征均需要被认为公知常识的话,可能导致的问题可能不是因为公知常识数量的问题,而是无法结合的问题,从而导致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九、抵触申请技术抗辩的司法裁判观点变化
1.第一层原则:最高院确立了抵触申请可以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司法原则。

2.第二层原则:被控技术方案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时,抵触申请
抗辩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摘要》其中第一部分专利案件审判第8点提出抵触申请抗辩成立条件,在再审申请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88号】:
最高院指出,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为由,主张不侵害专利权的,应当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已被抵触申请完整公开。

在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时,抵触申请抗辩成立。

4.采用“新颖性为标准”排除“等同标准”,那么“新颖性为标准”的理解为实质性相同的发明创造,如何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有如下四种常见方法:
(A)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B)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C)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D)数值和数值范围
十、依申请行为还是依职权行为
1.现有技术抗辩属于依主张抗辩人主动申请的行为;
2.不能苛求法官在侵权案件中依职权来审查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抗辩;
3.当然如果法官已经明知,则允许法官依职权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以便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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