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四川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 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农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就业和社保问题范文

农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就业和社保问题范文第一篇:农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就业和社保问题范文2014学年《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社会调查报告农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就业和社保问题这个寒假2月份我调查的是农民被征地的各项政策和问题,地点是安徽省淮北市古饶镇赵楼村,我主要找了村委会的成员进行了解及借阅相关资料。
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就我而言,我还是比较支持这种开发政策的。
对于贫困的农村地区,征地补偿能相应的改善农民生活,当然必须对此进行指导,例如对子女的教育,各种工厂的建立以解决后续生活问题。
一、农村被征地补偿标准以下是当地具体的其中七条补偿政策: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组织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五条征地补偿费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已经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8•【字号】巴府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巴中市建设征地集体土地青苗费、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巴中市建设征地地上建筑物主体、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巴中市林木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备注:一、粮菜间套、混种的耕地按种植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大、小春青苗费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范围内,各县(区)可按当季作物种类的平均市场价格、成熟度或成本投入分类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三、城市、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常年种植蔬菜以投放市场销售为主的集体土地,其青苗费补偿标准,按占用时的青苗种类、平均市场价格、成熟度、产量等四季作物补偿。
四、临时过渡期,起始日期为拆迁协议签订之日,临时过渡期为10个月。
拆迁人实施产权调换或由拆迁人集中修建居民点还房安置的,其临时过渡期从腾空时起计算超出半年的,过渡费增加0.5倍,超出一年的过渡费增加1倍。
注:电视、电话、用电、用水按当地安装费补偿。
未列入的建、构筑物种类,拆迁时根据市场造价核定补偿。
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时由市政府制订修正系数。
备注:1、未列入的植物种类,根据市场价格作价补偿。
2、可移栽、移动、出售的盆景花木花卉不作损毁补偿,只补偿人工费用。
3、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2022年巴中国家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 到时间点B 的时间。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和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补偿范围。
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偿、生活补偿、就业补偿等方面。
其中,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被征收补偿金、临时用地补偿金等;安置补偿主要包括安置补助金、安置房补助等;生活补偿主要包括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就业补偿主要包括失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就业创业补助等。
二、补偿标准。
1. 土地被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耕地等不同类型的被征地土地,绵阳市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具体标准根据土地的等级、土地的利用年限、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2. 安置补偿标准。
对于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绵阳市规定了相应的安置补偿标准。
安置补偿主要包括安置补助金和安置房补助,以及相关的搬迁补助等。
3. 生活补偿标准。
针对因土地征收而需要搬迁的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绵阳市规定了相应的生活补偿标准。
生活补偿主要包括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以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就业补偿标准。
针对失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就业问题,绵阳市制定了就业补偿标准。
就业补偿主要包括失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就业创业补助等,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三、补偿政策。
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或减少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补偿保障。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落实,绵阳市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到位。
同时,要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申诉渠道,及时解决他们在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巴中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巴中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
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和改善城市环境,巴中市政府决定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拆迁范围。
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包括巴中市区内部分老旧建筑和城中村,涉及到的土地面积约为500亩。
具体征地拆迁范围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和确认,并在公告后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三、征地拆迁程序。
1. 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
(1)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工作。
(2)开展征地拆迁范围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确定征地拆迁的具体范围和规划。
(3)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和设施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2. 征地拆迁程序。
(1)公告征地拆迁范围和时间,告知被征地拆迁人员相关政策和程序。
(2)与被征地拆迁人员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3)根据征地拆迁协议,进行拆迁工作,并对被征地拆迁人员进行合理的补偿。
(4)拆迁完成后,对土地进行整理和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 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建筑和设施,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2. 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田和耕地,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 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城中村居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并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
五、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1. 建立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征地拆迁工作的保障措施。
1. 健全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标准。
2. 加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3. 加大宣传力度,让被征地拆迁人员充分了解征地拆迁政策和程序。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征地拆迁工作的风险防范。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贵州公路占地补偿标准

贵州公路占地补偿标准贵州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其交通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和补偿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贵州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公路占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首先,对于因公路建设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贵州省政府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征地面积、土地肥力、土地类型等因素,政府将进行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
同时,政府还将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贵州省政府还规定了公路占地补偿的程序和方式。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工作。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政府还将通过多种方式向农民宣传征地补偿政策,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贵州省政府还将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力度。
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以确保补偿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最后,贵州省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征地补偿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征地补偿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政策的解读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征地补偿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贵州公路占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将有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为贵州公路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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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作者:————————————————————————————————日期:2016年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三条、发改、人社、规划、住建、国土、交通、民政、公安、农发、水务、统计、房管、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参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分配、使用,调整承包土地,协调落实拆迁户房屋拆除、过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时交付土地,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统建拆迁安置房由区住建部门为实施主体,并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按程序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业主管理。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制度、补偿补助安置公示和结果公布制度。
第六条、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征地红线为准。
第七条、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安置补偿实施主体为区国土部门,实施拆迁主体为被征收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以市政府审批的恩阳区城市规划为准。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登记时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第九条、实物清点登记程序:(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部门开展实物清点工作。
(三)由权利人申报登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登记上报。
(四)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编制征收土地及实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发布《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
(六)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会同乡镇、相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群众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举行听证。
(七)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八)兑付征收费用,落实补偿安置。
(九)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发布交地通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交付土地。
三、登记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第十条、登记范围和内容:项目建设划定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的各类青苗、林(果)木、塘库、杆管线、道路、沟渠、坟墓、水井及其他附属物设施名称、类型、规格、数量等,房屋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建修时间、使用情况。
征地红线外的土地及附属物一律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以实际勘测面积为依据计算(以组为单位)。
登记耕地面积以征地拆迁小组现场逐块勘丈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耕地登记(一)下列情形登记为耕地:1.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2.园地、微水池、囤水田等;3.其它应登记为耕地的土地。
(二)下列情形不得登记为耕地:1.田埂、道路、沟渠等;2.退耕还林的土地;3.荒芜两年以上的土地;4.其它不应登记为耕地的土地。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一)下列情形应予登记:1.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2.经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产权的房屋;3.未经批准占地建设,但经相关部门处罚并缴清相应费用的房屋;4.当地居民继承祖辈遗留的房屋,无产权“两证”的房屋;5.当地居民因住房困难,登记前(一年含一年以上)经基层组织同意并收取相关费用后建修的房屋;6.新农村风貌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7.其它应当予以登记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发布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违反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2.在建(构)筑物上或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的彩钢棚、雨棚或商品房;3.占用公共通道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4.在院坝、天井中搭建的建(构)筑物;5.根据影像资料,证实属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6.仅与当地村(居)或农户签定租地协议,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所租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7.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8.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用房的;9.其它不予登记的内容。
(三)登记的房屋及建(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上盖;2.具有维护物;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建筑;4.前后墙平均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式:1.具有以下情形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1)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单层房屋(含猪牛圈舍);(2)按规划设计的全封闭阳台、通廊、挑楼,白水柱以内。
2.下列情形减半计算建筑面积:(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有柱三面无墙体、未封闭的走廊、屋檐,白水柱以外至滴水其面积按减半计算;(2)未封闭的阳台;(3)无顶盖的室外楼梯;(4)砖木砖纤结构及土墙房中的楼层最高处低于2.2米但最低处高于1.2米的建筑(含猪牛圈舍)。
(五)房屋面积按照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因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国家规范要求勘丈后认定的面积登记。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实行合并计算。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被拆迁户房屋具有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具备经营性用房性质的房屋(临街一楼门市),其补偿标准按同类结构住房补偿标准执行,勘丈登记时按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
第十五条、林木登记(一)成片林(单块面积在0.5亩以上)面积登记方式:成片用材林木按实有面积登记,薪炭林和灌木林按实有面积的0.5倍登记,防护林按实有面积的2倍登记,特殊用材林按实有面积的3倍登记。
(二)单块面积在0.5亩以下的,按零星用材林逐根登记。
(三)苗圃按实有面积登记,并确定苗圃种类(用材林或经济林等)。
(四)零星林木实行单株登记,并明确单株胸径尺寸。
(五)合理密植的果树、木本药材实行单株登记,并明确单株果树、木本药材的老化、盛产、初产、幼苗等规格。
(六)合理密植木本花卉按单株登记,并明确花卉的树径、冠高、冠幅、枝数等规格;草本花卉单株按每窝登记,成片的按面积登记(单位为㎡)。
(七)不合理密植的果树(仅限公告发布前种植的),挂果树按实有株数登记,幼树苗一律按面积登记。
(八)竹类按种类依据重量登记。
(九)发布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违反规定抢栽、抢种的林木、花卉、果树等作物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附属设施登记(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登记:1.房屋内外装饰;2.与房屋相连的前、后、左、右堡坎(含石、砖);3.院坝(石、砖、三合土、土院坝);4.围墙(砖、石围墙)、大门;5.室内特殊装修;6.室内外地下水管或明沟、暗沟、粪池;7.其他应登记的不可移动房屋附属设施。
(二)下列情形不予登记:1.可移动的附属设施;2.室内电线;3.其它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征地补偿安置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总面积,以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勘测面积为依据计算(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耕地总面积,以区统计、农发部门核定的统计年报数为准。
第十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数,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分局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产值标准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统一年产值的通知》(巴府函〔2010〕8号)执行,恩阳区各乡镇统一年产值为1720元/亩。
第十九条、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每亩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二十条、征收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按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耕地标准计算,并将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法律依据原则上分配给原宅基地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含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属于退耕还林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退耕还林被征地户主、面积、实施年度后,按规划设计进行置换。
置换原则在本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若本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置换,可在本村(居)、本乡(镇)置换。
被置换的新增农户享受原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原退耕还林农户已领取的补助款(含种苗款)应由业主单位向被置换的新增农户补齐。
原退耕还林农户不再享受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退耕还林地的征地补偿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房屋残值及青苗林木的处置。
城市规划区外,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置;城市规划区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已安置、补偿的房屋、林木以及其它附属物一律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拆迁资质的专业队伍对建(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青苗林木实施统一清除和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