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计算规范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 地上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其实容积率就是指小区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比例。
对于开发商而言,容积率直接决定了地价成本在房屋中所占的比例;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容积率的大小与生活的舒适度是息息相关
容积率: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Volume Fraction)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
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
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需要对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容积率。
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关于地下室是否算容积率,地下商业建筑(商业用房)算不算容积率都做了很好的探索。
不算容积率是考虑到节约用地,鼓励开发地下空间,计入容积率是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不良房地产开发商有漏洞可钻。
容积率将直接关系到建筑用地的大小。
常用资料:容积率标准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常用资料:容积率标准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标准是什么,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标准是什么?容积率计算规则是怎样的呢?一、容积率标准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目前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具体的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一、为规范和统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的计算核定标准,制定本细则。
二、涉及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21)执行。
三、地下室不包含在容积率中,半地下室包含在容积率中。
地下室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最低点为准。
四、建筑外墙装饰、保温层不计入容积率。
五、免费移交给政府或业主的非营利房屋不计入容积率,包括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中学、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公厕、供配电、给排水、供暖、卫生、,燃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
六、住宅建筑面积除阳台外,均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如户内设备房、空中花园等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无论住宅阳台是否封闭,均应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阳台投影面积不得超过室内投影建筑面积(含阳台)的10%,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底板标高与阳台或室内地坪高差小于30厘米的有顶盖平台(如装饰性阳台、花台、设备平台等,以及可通过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构件被视为阳台,结构楼层投影面积的一半包含在容积率中。
如果顶盖和平台之间的高度超过标准楼层的高度,则每次超过标准楼层的高度时,应在容积率中增加一个楼层面积。
八、建筑底层非营利性的架空层,作为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交通通道的不计入容积率;作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的计入容积率。
九、住宅层高度超过4.3m,办公层高度超过4.8m,普通商业层高度超过5m的,按两倍规划面积计入容积率。
每增加2.2米高度,应按照一层额外的楼层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院等公共建筑,无内部分隔的大型商业建筑,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十、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
单栋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在100米以上的,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十一、规划条件中另有约定容积率计入方式的,以规划条件相关条款为准。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可以分为建筑总面积和建筑净面积。
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2.建筑净面积: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3.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二、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规定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衡量建筑物的容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定用地面积1.规定用地面积:规定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面积。
2.容积率分类:根据具体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容积率要求。
通常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住宅用地容积率标准:在住宅用地规划中,一般根据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高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1.0-2.5,低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0.6-1.0。
4.商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高,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发展。
例如,商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1.5-3.0之间。
5.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低,以保证工业生产的需要。
例如,工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0.5-1.5之间。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控制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合理规划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容积率。
2.经济适度:保证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合理经济适度,既满足建筑功能和需要,又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3.环境友好: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重要性1.指导建筑规模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建筑规模的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建筑物的大小适度。
2.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1)对高度在米以下(含米)的设备层及储藏室,不计算容积率;(2)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和建筑面积;(3)住宅层高超过米的、办公建筑层高超过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
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4)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A'=K×A式中:A'--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市政公用设施(如为地区服务的变电站等)因选址困难,设置在其它拟建项目建筑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6)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挪作他用或出售、出租;(7)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房产发证面积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服的建筑空间,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阳台面积和进深不宜过大;(8)落地且窗洞高度达到米的飘窗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9)居住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敞面,并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时,建筑面积按该水平投影按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阁楼、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颁布日期:2007/01/01实施日期:2007/01/01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计算方法,统一容积率计算规则,明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值和计入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二、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三、标准层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一)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0米 (2.8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8米(3.6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9.4米(3.6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1米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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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算规范1名词解释1.1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3 建筑系数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4 绿地率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5 层高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6 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7 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8 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1.9 入户花园在入户门与客厅门之间设计一个类似玄关概念的花园,起到入户门与客厅的连接过渡作用。
1.10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1.11 地下室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其四面应为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
1.12 半地下室房间底面低于四周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1.13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1.14 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15 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的住宅。
1.16 错层住宅一套住宅内的各种功能用房在不同的平面上,用30-60㎝的高差进行空间隔断,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
1.17 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1.18 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1.19 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20 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不含厨房设备)的办公建筑,按办公建筑处理。
1.21 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22 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23 商住综合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1.24 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2容积率计算2.1 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3米,并不得大于5.8米。
2.1.1 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2 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且小于等于5.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3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在户内通高共享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单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2.1.4 住宅类项目中商业建筑规模配建比例不得大于3%,且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
2.2 办公建筑容积率计算办公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5米,并不得大于6.6米。
2.2.1 办公建筑标准层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7米时,不论层内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2.2 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7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 商业建筑容积率计算2.3.1500平方米以下单层无分隔且开敞通透商业建筑层高不得大于5.1米。
2.3.2 500-1000平方米的单层无分隔且开敞通透商业建筑标准层高不宜大于5.1米,并不得大于7.8米。
2.3.2.1 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2.2 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3 中、大型商业建筑(单层无分隔且开场通透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如超市、大型商场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4 旅馆建筑(含产权式酒店)层高不宜大于4.5米,并不得大于7.8米。
2.3.4.1 旅馆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4.2 旅馆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4 办公、商场、大卖场、酒店等建筑的门厅、大厅、中庭、大堂、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的层高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5 地下室2.5.1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停车泊位和设备用房等使用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2.5.2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经营性停车位、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6 地上车库地上车库层高大于3.7米(特种车辆停车库除外),不符合此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7 架空层建筑底层设计布置架空层的,以柱、剪力墙落地,四周无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休闲、绿化景观、公共通道等公共敞开空间使用,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架空层内的电梯厅、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功能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8 设备层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内的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等功能空间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9 阳台建筑物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对不规则的取进深平均值),无论是否封闭,无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不符合此规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7%,不符合此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阳台,作为套内空间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
2.10 空调室外机搁板、设备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个数不应超过居室数量,每个居室空调室外机搁板面积不应超过1.4平方米。
对于集中布置的空调室外机搁板,面积不应超过单个搁板面积与居室个数的乘积。
办公、工业等非法居住建筑室外空调机搁板参照上述控制要求执行。
不应随意将住宅套内空间分隔成设备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作为套内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1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2 飘窗飘窗应突出建筑物外墙,不应有建筑地板(楼板延伸),满足视线通透、采光的基本要求,至少保证平行于窗洞一面为玻璃材质,不符合此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符合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3 顶层楼梯间顶层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未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2.14 正负零高差建筑物底层设置为商铺、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类使用功能用房的,其室内地平面高出室外地平面不得大于0.15米。
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正负零高差,作为空间层高分别依照本规定第2.1、2.2、2.3条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
2.15 SOHO、LOFT建筑SOHO、LOFT建筑使用功能的确定,必须一句其土地的使用性质,并分别依照本规定第2.1、2.2、2.3条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
SOHO、LOFT办公建筑,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SOHO、LOFT商业建筑,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2.16 工业、仓库建筑2.16.1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物内设有夹层的。
其高度超过3.3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6.2 工业、仓库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仓库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地土地面积时,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工业、仓库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建筑应采用低层或多层的建筑设计,其中倒班楼建筑内部应采用外连廊的设计。
2.16.3 严禁在工业、仓库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经营性商铺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16.4 工业、仓库项目临街面除门房和出入口外,应以通透式栏杆进行围合。
2.17 绿地2.17.1 居住用地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17.2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大于等于0.6米且小于1米时,按其绿地面积的2/3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植树绿化覆土厚度达到1米以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
2.17.3 采用植草砖铺设的绿地,按其铺砖面积的25%计算绿地面积。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纳入绿地率计算。
2.18 对于未确定初始容积率的地块统一按商业2.0、住宅1.8的标准执行。
2.19 除以上规定的情况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69-1999)明确的住宅基本功能外,新出现的其他功能的建筑空间,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总面积并计算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