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相关规定
税收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税收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税收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三)简便高效,优化服务;(四)强化监督,确保廉洁。
第二章税收征管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征收税款,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纳税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税收秩序。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第三章税收服务第十条税务机关应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税收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合作,与相关部门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四章税收监督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收监督机制,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税收秩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税收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九条税务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税务工作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税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税务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税收法规定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税收法规定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税收法规定了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是一系列明确规定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税收制度的法律规定在税收法规的体系中,税收制度是最核心的内容。
税收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税种、税基、税率和征收方式等方面。
税种是指根据征收的对象不同而划分的各类税种。
例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都是常见的税种。
税种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征收对象的范围、适用税率、征收方式等。
税基是指税收征收的基础或依据。
税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计税方法、税收申报和纳税义务人等。
税率是税收征收的比例或额度。
税率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税率的确定、调整方式、税率的差别化等。
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方式。
征收方式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征收程序、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
税收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税收的管理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的监督、征收和管理。
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税收争议处理等方面。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人身份和纳税义务的过程。
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登记效力等。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主动报告的税收情况。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申报方式、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等。
税款缴纳是纳税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应缴纳的税款上交给税务机关的过程。
税款缴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缴纳方式、缴纳期限和缴纳凭证等。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的过程。
税务检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检查权限、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等。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税收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执法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管理,依法建立纳税信用评价制度,推动诚信纳税。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推动优化税收环境。
第二章征册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收征税登记申请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税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税收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三章征收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清查和确认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实施税款征收措施时,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征管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五章应征申报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申报纳税义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申报便利措施,简化纳税申报手续。
第六章税款缴纳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缴纳税款,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多种税款缴纳方式,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章税收减免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税务,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税收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并承担税收审核、税务稽查等职责。
纳税人应主动遵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纳税,配合税务机关履行税收管理职责。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该履行报税义务。
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所需附加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核定纳税人所报税款,并征收及时缴纳。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遵守税务机关的调查,税务机关有权核实所有和纳税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自主纳税,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款,不得采用欺诈的方式掩盖交易和隐藏收入。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税、拖欠税款等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八条:税务机关可以开展定向或全面的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进行核查。
第九条: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随时进入纳税人的办公场所等地方展开稽查工作,并查看纳税人的账簿和相关稽查文件。
第十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信息,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税务审计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务审计的方式,查看纳税人的财务状况。
审计机关应提供纳税人必要的审计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协助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税收征收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按时按量征收税款,并确保纳税人享有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税收服务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提供全面的纳税服务,包括税收政策解读、报税咨询、纳税申报等服务。
第十五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业务,如申请发票、退税等。
第七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税收管理申报表格2.纳税人证书3.税务机关稽查通知书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务机关:依法负责税收管理的机关。
2.税务稽查:针对纳税行为进行核查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主席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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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税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升本公司内部税务管理水平,规范涉税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管理,指公司为规范企业内部涉税行为,优化税务管理流程,有效防范、控制和降低纳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损失,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税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
1.财务部是本公司税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的草拟,负责公司税务登记、变更、年审、验证和换证工作,负责公司各种税款的核算、申报和缴纳工作。
2.财务部设税务会计岗位,由税务会计负责公司税务筹划和纳税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负责税务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税务管理制度的审核。
4.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的最终审批。
第五条税务管理目标
1.建立事先税收筹划机制,将税务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经营决策过程;
2.依法、及时缴纳各项税款;
3.合理、合法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
4.通过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价机制,控制税务风险。
第二章税务登记管理
第六条本章所称税务登记,包括本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变更、注销、外埠经营、扣缴义务人等业务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纳税账户,并至少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办理并通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如果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要求,至少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整递交所有资料并获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文。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至少应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完成购买税控机、安装税控软件、办理纳税员证件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应及时、依法办理各种税务证件年审、变更业务
第十一条变更税务登记。
各分支机构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住所和经营地点、生产经营方式或生产经营期
限、注册资金等情况变更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三章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各分支机构计提所有税款都应填写税金计算表,该计算表打印并由税务负责人签字后作为税金计提凭证的附件。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所有纳税报表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首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
第十五条每年末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据此计提企业所得税,经公司总部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年度所得税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若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
第十七条年度内若发生财产损失,应据实判断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鉴定报告,并依法取得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获得税前扣除的批文。
第十八条无论公司盈利还是亏损,凡是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均应聘请具备有效资质的事务所出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注册地若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各公司应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积极争取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
第四章税收筹划管理
第二十条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税务管理人员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研究,积极开展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活动,合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开展的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以下“三性”原则。
1.合法性:税收筹划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2.筹划性:税收筹划应当是经营活动发生前的事先合理规划、筹措或安排。
3.目的性:税收筹划应当以降低税收负担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开展的税收筹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应事先充分估计因筹划而发生的各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综合性考虑。
2.税法调整变化:税收筹划应充分预计并时刻关注所依据税法的调整变化,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实施前应征求公司总部财务部的意见,且筹划方案需报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所有管理人员、税务管理人员应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意识,提高税务风险管理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应建立统一、规范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并由总部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高层领导及财务部门应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各分支机构开展税务风险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有针对性地检查自身可能存在问题的事项、科目,及时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政府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紧密配合、全力应对,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总部财务部应及时给予指导与协助。
第六章税务培训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税收法规培训,及时传达国家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以提高各级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应变能力。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针对税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或重要工作制度的推行或重大税收筹划的实施,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项工作培训,以利于税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和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税务培训结束后,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原则上,培训考核不通过者,需要进行补考。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将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具体管辖的所有局(处或科、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书面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将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内部税务管理报表按月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各公司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对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含软体及IP地址)、储存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复、税法文件等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
第三十六条若税务人员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若相关税务档案保管期届满需要销毁,应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完整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留存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财务部制定、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