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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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的格式规范

发文字号的格式规范

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

标题字体为2号小标宋体字,排列分行合理、美观、醒目。

多行标题排列为梯形或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和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型。

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用空格分开,不加顿号,换行时省略。

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向下普发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规范、稳定。

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正文左上方,与正文标题空一行,顶格排印,用3号仿宋_GB2312。

有多个主送机关的,各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隔开,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_GB2312。

转发、印发文件类的通知,用3号楷体_GB2312。

正文中的层次序数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依次用汉字“一”、汉字加圆括号“(一)”、阿拉伯数字“1”、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1)”,不得逆向使用。

层次序数:第一层“一、”(黑体)(作为小标题时句尾无标点);第二层“(一)”(楷体)(作为小标题时句尾标点可有可无);第三层“ 1.”(仿宋)(无论是否作为小标题,要有标点);第四层“(1)”(仿宋)(必须有标点)。

附件说明附件说明分别与正文和发文机关署名之间空一行,字体字号用3号仿宋_GB2312。

“附件:”前空2个字,后接排附件名称,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每行位置对齐,如“附件:1.×××”。

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分别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发文机关署名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字体字号用3号仿宋_GB2312,位于正文的右下方(与正文或附件说明空一行),居右排,后空2个字。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发文机关名称上下并排,等距撑开,长度相同。

公文写作官方格式

公文写作官方格式

公文写作官方格式
公文写作官方格式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 版头:包括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份数序号、签发人等要素。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用阿拉伯数字并居中排列。

2. 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等要素。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主送机关是收受、办理文件的单位,一般采用统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内容,其结构根据行文方向、内容等因素而变化。

附件是附在正文之后的文字材料,用以补充说明或证明正文的内容。

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并加盖印章。

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3. 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

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统称。

印发机关是负责印制公文的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印发日期应当与公文生效日期一致,并加盖印章。

以上是公文写作官方格式的一般要求,具体格式要素的使用可以根据公文的种类和用途进行调整。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 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 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机关单位公文处理规定

机关单位公文处理规定

机关单位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主要手段,是机关工作运转的桥梁和纽带,全局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

第三条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负责指导局直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

局机关公文进出统一归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五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通过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进行公文处理,不断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常用公文种类及其使用第七条局机关的公文是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八条日常业务工作中较为常用的公文有以下几种,使用中要正确选择。

(一)决定。

适用于在我局职权范围内,对某些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请示。

适用于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问题。

(三)报告。

适用于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事项不得夹带请示的内容。

(四)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适用于转发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指示,布置工作,发布规范性文件,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或问题。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

公文处理国家标准

公文处理国家标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文处理国家标准篇一:最新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公文的格式规范

公文的格式规范

公文的格式规范公文的格式规范(一)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天头(上白边)为 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 156mm225mm。

一般每面排 22 行,每行排 28 字,并撑满版心。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公文版心内的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分割线以上的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统称版头;置于红色分割线(不含)以下的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同城主体;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统称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1、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份号一般用 6 位3 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成都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紧急程度一般用 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定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35mm,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联署发文机关名称时,将“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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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属各单位和相关单位名称及规范化简称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简称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政协杭州市委员会办公厅(简称市政协办公厅)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纪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简称市检察院)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简称市委组织部)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简称市委宣传部)中共杭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简称市委统战部)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简称市委政法委)杭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综治办)中共杭州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维稳办)中共杭州市委政策研究室(简称市委政研室)杭州市发展研究中心(简称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农办)中共杭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委台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市台办)中共杭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直机关工委)中共杭州市委老干部局(简称市委老干部局)中共杭州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保密办)杭州市保密局(简称市保密局)中共杭州市委机要局(简称市委机要局)中共杭州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委巡视办)中共杭州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简称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委办)中共杭州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610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简称市政府防范邪教办)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人大民宗侨委、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民宗侨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工委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可简称为市人大教科文卫、民宗侨委和市人常委会教科文卫、民宗侨工委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杭州市乡镇企业局(简称市乡企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杭州市旅游委员会(简称市旅委)杭州市教育局(简称市教育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市民族宗教局)杭州市公安局(简称市公安局)杭州市监察局(简称市监察局)杭州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杭州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杭州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杭州市人事局(简称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简称市园文局)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可简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杭州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简称市水产局)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简称市林水局)杭州市贸易局(简称市贸易局)杭州市粮食局(简称市粮食局)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简称市外经贸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简称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州市体育局(简称市体育局)杭州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杭州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杭州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简称市城管执法支队)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安委办)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简称市侨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城管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打私与口岸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简称市打私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口岸办)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杭州市民防局(简称市民防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与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可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老龄工办)杭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市政府派出机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与滨江区人民政府合署,可简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与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合署,可简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局)〔简称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局)〕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杭州工业新区管委会)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简称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简称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杭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简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可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简称市信访局)杭州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政协杭州市委员会研究室(简称市政协研究室)政协杭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简称市政协提案委)政协杭州市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简称市政协经科委)政协杭州市委员会城市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简称市政协城建和人资环委)政协杭州市委员会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简称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政协杭州市委员会文史和教文卫体委员会(简称市政协文史和教文卫体委)中共杭州市委党校(简称市委党校)中共杭州市委讲师团(简称市委讲师团)中共杭州市委党史研究室(简称市委党史研究室)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简称杭报集团)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报集团公司)杭州日报社(简称杭州日报社)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简称西泠印社社委会)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文明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简称市政府政研室)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简称市经合办)杭州市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简称市西博办)杭州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简称市会展办)2006年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休博办)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简称市钱江新城指挥部)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简称杭州文广集团)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文广集团公司)杭州广播电视台(简称杭州广播电视台)杭州市档案局(简称市档案局)杭州市档案馆(简称市档案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杭州公积金中心)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简称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简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杭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简称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杭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简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简称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杭州市电力局(简称市电力局)杭州市邮政局(简称市邮政局)杭州市气象局(简称市气象局)杭州市烟草专卖局(简称市烟草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杭州市国家安全局(简称市国安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简称杭州电信公司)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杭州市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电信实业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简称杭州移动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简称杭州联通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简称杭州网通公司)浙江省石油总公司杭州分公司(简称杭州石油公司)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简称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杭州市交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市交通资产经营公司)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湖电子集团)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青春宝集团)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信息科技公司)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氧集团)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市供销社)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大集团)杭州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旅游集团)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地铁集团)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简称市运河指挥部)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运河集团)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市投资控股公司)杭州天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天园公司)杭州师范学院(简称杭师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简称杭州电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简称浙大城市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杭职院)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简称市社科院)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简称市农科院)杭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简称市经济规划院)杭州经济建设发展(集团)总公司(简称杭州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杭州市商业银行(简称市商业银行)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工商信托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简称杭州联合银行)杭州市总工会(简称市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杭州市委员会(简称团市委)杭州市妇女联合会(简称市妇联)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杭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市侨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分会(简称市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商会(简称市国际商会)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市残联)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市工商联)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市社科联)杭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关工委)杭州市红十字会(简称市红十字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革市委会)中国民主同盟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盟市委会)中国民主建国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建市委会)中国民主促进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进市委会)中国农工民主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农工党市委会)中国致公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致公党市委会)九三学社杭州市委员会(简称九三学社市委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杭州警备区(简称杭州警备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杭州市支队(简称武警杭州市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高射炮兵团(简称杭州预备役团)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边防检查站(简称杭州边防检查站)中共杭州市委警卫局(简称市委警卫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简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简称工行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简称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简称建行省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简称中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杭州分行(简称交行杭州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寿杭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太保产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太保寿险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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