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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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案例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案例

主客体表
建筑 编号
建设 阶段
建筑 性质
建筑 位置
主楼 平面形状
主 朝 向
主楼平面 尺寸(米)




主楼 建筑 层次
±0.00 标高(米)
2#
拟建
住宅
图示 坐标
条状
5
南 39.44 13.94
~6
~7
10.80
室内 地坪 相对 标高 (米)
0.00
建筑高度
檐高 (米)
楼梯间 (米)
电梯间 (米)
水箱 (米)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案例
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
一、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二、规划地块的模拟方案 三、日照分析报告(参考式样)
一、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1、有人认为高层建筑主要影响北面 第一排建筑,第二、三排建筑应没有影响

一、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2、多层建筑均不需做日照分析,只要
按间距控制即可。
坡屋顶 (米)
备注
15.70
18.60
/
21.46
/
/
18.39 21.46
单元错开

3#
拟建
住宅
图示 坐标
条状
7
南 40.24 13.94
~8
~9
9.80
21.50
0.00
24.40
/
27.26
/
/
27.26 单元错开

X1
现状 住宅 图示
/
/
/
4
8.40
0.00
12.31
/
/
/
14.62
/

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

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

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实用版)目录一、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的背景和意义二、日照分析技术的定义和作用三、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具体内容四、日照分析技术在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中的应用五、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的成效和展望正文一、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杭州市区的建筑密度逐渐加大,导致部分居住区的日照环境受到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杭州市开始推行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旨在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提高居民区的日照采光水平,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日照分析技术的定义和作用日照分析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建筑物对周边环境的日照影响。

这项技术可以为建筑设计者提供有关建筑物日照环境的科学数据,为优化建筑设计方案提供依据。

三、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具体内容《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对日照分析的技术要求、管理流程、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则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调整设计方案。

四、日照分析技术在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中的应用在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中,日照分析技术起到了关键作用。

建筑设计者利用日照分析技术,可以预测建筑物对周边环境的日照影响,进而调整建筑布局和设计参数,确保居民区的日照环境达到规定标准。

此外,杭州市政府还利用日照分析技术对住宅项目进行审批,确保住宅项目的日照环境质量。

五、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的成效和展望经过多年的努力,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取得了显著成效。

许多受到影响的居民区日照环境得到了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杭州市居住区日照环境优化设计仍面临诸多挑战。

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方案招投标 方案设计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交流会主要内容
政策法规篇
一、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交流会主要内容
技术规范篇
一、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三、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四、杭州市特殊场地建筑规划管理规则 五、杭州市阳台等建筑附属设施面积计算规则 六、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 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2)按各部门意见修改,并报各部门确认 (3)我局进行方案批复
程序
(1)我局发起方案联审,各部门提出意见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警、消防、环保、卫生、绿
联 合
化、城管等)
审 查
(2)按各部门意见修改,并报各部门确认
进பைடு நூலகம்
(3)我局进行方案批复



成果
四、审查资料
分为两个阶段
█建设项目方案提交审查时需提供的资料
《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 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 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住宅建筑规范》 2005年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 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 获得冬季日照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上述区域以外,公建类项目建 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居住类项目 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 设项目。
★要点5、规划公示材料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3.5。

杭州市日照管理规则

杭州市日照管理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来源:杭规发[2006]423号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日期:06-11-17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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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规发[2006]423号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日照分析规则通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编制中心、信息中心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高层建筑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照第十条要求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2、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地理位置:杭州市区,东经120°10′,北纬30°19′。

2、有效时间段: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按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要求为3小时,可由3个连续时段累加。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米。

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

1、计算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见附图一):1.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1.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

1.3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1.4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2、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计算宽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一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1、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4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见附图二);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建设用地退界8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见附图二)。

2、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不小于14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度以详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2/3(见附图三)。

拟建建筑与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时,南侧的建设用地退界8米如上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见附图三)。

3、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见附图四)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6、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1.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1.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1.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1.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2.1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3.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3.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四条、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日照不足的救济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则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附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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