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的发展路径谈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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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保护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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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当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赔 偿请 求权 赋予 了纳税人 在遭 受侵 应 害 时获得 一定 的补偿 , 使其合 法权益 得到 应有 的保护 。 ( ) 收征管 法 中纳 税人 程序性 权利 主要包 括 : 2税 1陈述 与 申辩权 。新 《 收征 管法》 . 税 第八 条第 四款规 定 :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对税 务机 关所 作 出的决定 , 享有 陈述权 、 申辩权 。 该 权 利 是对税 务机 关滥用行 政处 罚权 的有力 的制约 ,是纳税 人在 税 务行政 处 罚当 中所 享有 的基本 权利 。 2控 告检举权 。新 《 收征 管法》 . 税 在第 八条第 五款 明确了如 下 规 定 : 税人 、 纳 扣缴义 务人有 权控 告、 检举税 务机 关、 税务 人员 的违 法 违纪行 为。这就 有效 实现 了纳税人 权利 的 自救 能力 。 3申请 行政 复议权 与提起 行政 诉讼权 。新 《 . 税收 征管法》 明确 了纳税 人 申请 行政 复议和提 起诉 讼 的权利 ,以保 障纳税人 的合 法 权利。 ( ) 二 现行 税收 征管法对 纳税 人权 利保护 的不足 现行 税收 征管法 已实 施八年 多 , 随着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的 建 立 与完善 , 经济 的高速 、 康发展 , 济全球化 的趋势 的 明显化 , 健 经 税 收 征管法 对纳税 人权 利保护 的不足 之处 日益 体现 出来 , 文主要 本 分 析 以下 几个权 利保 护的不 足 : 1知情 权 。在税 收征管 法中虽 然规 定了纳税 人享 有相 应的 知 . 情权 , 但在 如何确 保这些 知情权 的实现 没有法 律和制 度性 的约束 知情 权 的 内容 不够全 面 , 以满足 纳税 人对 更 多税 收信 息 了解 的 难 要求 。纳 税人 的知情权 仪 限于知 悉的权 利 , 乏请求 权 。 缺 2保 密权 。我 国立法 上对纳 税人 秘密权 保护 客体 的规定 是 : . ” 税收 征管法 第八 条所称 为纳税人 、 扣缴 义务人保 密 的情 况 , 是指纳 税人 、 扣缴 义 务人的商 业秘密 及个人 隐私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 的 税 收 违法行 为 不属于保 密范 围 。” 人隐私 属于 名誉权 , 个 而商 业秘 密一 般 归属于财 产权 ,两者性质 不 同。 因此 有必 要对税 收秘 密 的 范 围作 出进 一步 界定 。 国 《 收征 管法》 可 以公开 的税收 秘密 我 税 对 的对 象未作 出规 定 , 不利于在 执行 中对纳 税人 的税 收秘 密提供 这 明确 的保护 。 3 . 陈述 申辩权 。 对纳 税人提 出的陈述 申辩意 见, 在税 务机 关答 复的时 限、 形式方面 尚没有统一 的规定 , 这一方面 有待进一步 改善 。 三、 善税收 征管法 中纳税 人权 利保护 完 ( 一)增 加纳税 人诚 实推 定权 。在税 收征 管法 中应确立 ” 实 诚 推 定权 ” 即纳税人 有权利 被认 为诚 实地履 行 了其 纳税 义务 , , 除非 有 足够 的证据 证 明其存在 违法 行为 。 ( 完 善纳税 人权利 保护机 制 。 收征 管法应 当进一 步 明确 二) 税 各 项权 利 的内容 , 纳税人 实现其 权利 的程序 、 权利 保护 的主体 、 税 务 机关 的义务 及其 未保护 纳税人 权利 而应 当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 ) 消对纳税 人复 议 申请 权 限制 。 收征 管法第 八十八 条 三 取 税 规 定 , 纳 税人 、 当” 扣缴义 务人 、 税担保 人 同税 务机 关在纳 税上 发 纳 生 争议 时 , 须先依 照税 务机关 的纳税 决定缴 纳或解 缴税 款及 滞 必 纳 金或者 提供 相应 的担保 , 然后 可 以依法 申请行政 复议” 。只要税 务 机关认 定相 对人 欠税 , 么相对 人 不缴清税 款或 不提供 相应 的 那 担 保 , 申请 复议 的救济权 便不 能实现 。在税 收征 管工 作中 , 其 由于 这 一 限制 性条件 的实施 对纳税 人权 利的救济 造成 了极大 的负面 影 响。 因此为 了保护 纳税 人的权 利 , 必要取 消复议 申请权 的 限制

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措施

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措施

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措施一、信息保护措施1.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税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加密、权限控制、安全审计等措施,确保纳税人的个人和财务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2.严格限制信息披露:税务部门在征收、征管等方面采取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纳税人的个人和财务信息不会被泄露或滥用。

二、透明度保护措施1.公开权益保护政策:税务部门应通过官方媒体、政务门户网站等途径,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政策向社会公开,确保纳税人了解和享受相关保障措施。

2.公开税务执法程序:税务部门应将税务执法程序向社会公开,包括立案、调查、调解、裁决等环节,确保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三、合规性保护措施1.建立纳税自评机制:税务部门可以设立自愿参与的纳税自评机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评估税务合规性,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和政策优惠。

2.加强合规宣传教育:税务部门应加大纳税合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普及纳税知识,引导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税务义务,避免不必要的违法行为。

四、监督保护措施1.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税务部门应建立纳税人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接受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保护纳税人的举报权益。

2.加强监督执纪:税务部门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违反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纳税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法律保护措施1.制定完善法律法规: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与纳税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提高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力。

2.加强法律援助:税务部门可以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提供法律援助给予纳税人,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行政服务保障措施1.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税务部门应提升行政服务能力,优化办税流程,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的合法需求,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建立沟通渠道:税务部门应建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定期召开座谈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举例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举例

1. 引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既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保护,也体现了纳税人对社会的责任。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举例来展现其具体表现。

2. 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纳税人,我们拥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我们的合法利益,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纳税人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自己应纳税的对象、标准、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有申诉权,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诉应纳税款的计算和征收方式。

纳税人还有参与权,有权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收管理的改革。

这些权利的赋予,使纳税人在税收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保障,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管关系。

3. 纳税人的义务除了权利之外,纳税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是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遵守税法,如实申报个人或单位的应纳税收所得,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纳税人还应当遵守税收规定,不得有逃税行为,不得使用虚假的税务发票、凭证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 举例分析为了更加具体地展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进行分析。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利,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诉自己对应纳税的标准和税率是否合理。

纳税人也应当按时足额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以便税务机关进行合理的检查和评估。

一旦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也有权对其进行追缴和处罚。

通过这一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的样貌。

5. 个人观点在我的个人看来,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下,税收征管才能够更加公平和有效地进行。

我认为政府和纳税人应当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关系,共同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正义。

6. 总结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摘要」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是基于法治理念、公共财政理念的现代租税理论的一部分,是确认纳税人权利内容,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

中国税收正经历着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的转变,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需要更新观念和制度,以适应国家税收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纳税人权利中国问题改善「正文」纳税人权利问题一直为学界所重视。

原因在于中国的经济、法制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的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误解和和纳税人权利的轻视,已经对国家的税收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笔者认为,要研究纳税人权利,就要从税收法律关系入手,因为前者存在于后者特定的框架之内。

只有在理论上研究清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确定主体之间的地位和权利内容,再与纳税人权利现状进行比较,才能得出针对中国纳税人主体的权利现状的改善建议。

本文亦将沿此思路展开。

一、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与纳税人权利有学者定义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简言之,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关系在税法上的反映。

由于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复杂,因此也就有了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税权划分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纳税人、征税机关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主权国家之间)等等。

可见国家、征税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其他主权国、纳税人都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也有学者指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意在指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仅为两面——国家和纳税人。

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税收是为满足公共需求,基于法律的根据,将一部分国民财富转移至国家之手,[3]所以税收活动主要发生在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被税法所调整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摘要:随着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税收法制建设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已成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现代税制的重要问题。

因此,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本文从分析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与强化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法律;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9-01一、我国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征纳双方缺乏纳税人权益保护观念目前我国征纳双方重纳税义务,轻纳税人权益的现象很突出,在意识上均缺乏权益保护意识。

1、纳税人知道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多,享有权益的少。

有的纳税人虽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却不知道如何主张权益;有的纳税人认为保护自身权益就是与税务机关过不去,“胳膊拧不过大腿”,主动放弃权益的保护;2、有些税务机关、税务干部不知也不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处处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只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不知道去保护纳税人权益或知之甚少。

(二)现行税收立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不足1、我国宪法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宪法只在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没有明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2、现有的纳税人权益规定过粗,缺乏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

目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它权利基本上只有实体性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

(三)对纳税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不足1、缺乏专门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税收司法组织,缺少独立、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由于税务案件较少,各级法院甚至连专门的税务法庭都没有,同时,我国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人才也严重缺乏,严重制约着税收司法对纳税人权益的有效保护;2、税收司法权过小。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税收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

(4)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

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浅析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浅析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浅析作者:肖莹张添文来源:《山西农经》2016年第05期摘要:未来三十年应该是我国政治民主发展与纳税人权利彰显的三十年。

在此情形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以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依法治税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国家与政府要全面做到依法治税,不仅要完善依法治税机制,更要很好的了解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与其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优化措施。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保护1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权利与权力的均衡是一直以来我国民主化的主题,也是我国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纳税人不仅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更有相应的权利;征税机关有征税权力,但这权力必须依靠法律来实现。

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在履行自身纳税义务时,往往不能清楚的了解自身的纳税权利;然而征税机关却往往有着超越自身权力的行为。

在世界税法发展的二十几年来,各国税法发展的趋势大都是迈向人权化与文明化,尤其重视坚持纳税人权利保护基础上的利益衡平原则和培育征纳双方关系的和谐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在这当中,我们可以解读到,纳税人不再是依法治税的被动的一方,而是权利的主体和归属的一方。

而依法治税新常态之新,不止是上文所提及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的转变,也是“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

而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27日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总体要求即是: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

《意见》的第七条更是单独提到关于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问题;强调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作者:窦钶凯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期【摘要】纳税人的权利与商业市场基本交易法则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中纳税人更多的是和国家进行某种契约共识,属于国家公共利益范畴之内:国家是唯一的卖方,纳税人需要义务先行,纳税人的权利具体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来执行。

尽管社会各界以及民众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但是与纳税人权利保护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保护不充足三个方面的不足,本文主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理念出发,如何保护好纳税人权利,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让税收法律确实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并以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建设税务法庭,将税收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键词】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权利特点;法律保护我国纳税人意义上主要是指纳税义务人,受到“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传统思维的影响,纳税人的权力很少提到。

随着我国的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尤其是十八大之后,国民对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相关法律保护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一、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论述(一)纳税人权利内容分析自从商品社会的萌芽以来,纳税成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项必备社会主体活动,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国家部门收取税收进行机构运转和推动社会发展。

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十四项,正如商业社会买卖行为一样,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基本商业性权利,因为纳税人出钱了,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国家部门的税收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申请补偿或者救济;一类是人情协商权利,正如其他买卖商品交易一样,纳税人暂时遇到困难,只要不漏税和逃税,可以允许适当延长缴税期限;一类是打击违法行为,纳税领域也有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假允许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展开严格的打击行动,以便维护社会秩序。

纳税人的权利又不同于社会买卖行为的一点在于更多的是具有社会公众利益属性,没有一个人可以享受不纳税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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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的发展路径谈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岳姣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税收是文明的对价”,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话可以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之于国家、之于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

但长期以来我们却忽略了税收的提供者——纳税人对税收的贡献,也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在这个权利爆发的时代,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迫在眉睫。

而税法的发展就为我们呈现出了一条纳税人权利的变化曲线,也呈现出了纳税人权利发展的方向。

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同时更需要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纳税人;宪政;权利;债务关系说北野弘久曾经说过:“若从现代税法体现的人权意识出发,税法不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收权的根据,即‘征税之法’,更为重要的是,税法是保障纳税者基本权利的,旨在对抗征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

[1](P18)北野弘久的这番话道出了现代税法的真谛,即“权利之法”。

但从“征税之法”到“权利之法”,我们却走了几千年。

纵观税法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这段历史恰恰也是纳税人地位不断变化的历史。

本文通过对税法发展路径的解析,以引申出纳税人权利的变化。

一、税法的发展路径(一)封建专制时期我国税法起源较早,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在“王权财政”的体制下,纳税人始终是被盘剥的对象。

封建社会的纳税人在一次次推翻暴政的斗争中,迎来的却往往是下一个封建君主的压迫和盘剥。

[2](P25)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过度强调君主集权,推崇重刑重税。

主张民富与国富是对立的,重赋敛以富国的思想。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秦代“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3](P6)重赋思想虽适应了战时财政的需要,但引发了广大贫苦农民极大不满,怨声载道,最终奋起反抗,从而推翻了秦王朝的统治。

即使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的顶峰时期——唐朝也存在税赋繁重的情况。

白居易在其《重赋》一诗中用农民的口吻将当时的重赋现象娓娓道来。

其中一句“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更是直接表达了当时广大农民税赋的沉重。

在明朝,有民谣云“一亩田无七斗收,先将六斗送皇洲。

止留一斗完婚嫁,愁得人来好白头”。

历代王朝的例子可以反映出封建专制时期“主权在君”、“法自君出”的鲜明特点,作为主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权具有典型的主权特征,由于缺乏市民社会的有效制约,税收的决定权在于国王。

税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支付政治国家的开销,很少考虑市民社会的福利需要,因而体现为一种无偿的单方强制性,实质为国家对人民财产权的暴力侵占。

税赋制度与朝代的兴衰更迭密切相关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前资本主义时期——宪政时期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发端于英国。

反观其整个过程,从其产生原因分析,则发现这是一场不折不扣的税收革命,整个运动围绕的核心就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

作为革命的胜利果实,以人民利益代表自居的贵族们迫使国王签下了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在宣作者简介:岳姣姣(1987—),女,河南新乡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告英国宪法政治的萌芽的同时,也构建了一种崭新的税收范式,这一税收范式的核心就是: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国王未经臣民同意不得对其征税,议会是征求和给予这种同意的惟一有效处所”。

这表现在税收关系中第一次有了来自民间的力量对曾经至高无上的王权有了限制约束的可能,从而确立了议会得以限制王权的宪法地位。

[4](P123)无独有偶,1789年法国革命的直接起因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为通过新的课税计划召开三级会议,三级会议中的第三等级因不满代表资格审查问题而单独组织的国民会议受到国王的镇压,第三等级因而联合巴黎市民为保存国民会议与国王展开斗争,由此拉开法国革命的序幕;美国独立战争源于1765年英政府在殖民地开征印花税,而北美殖民地人民以英国议会无殖民地代表参加为由,宣称英国无权向殖民地开征印花税并通过了《殖民地人民权利及其不满的宣言》,从此开始了北美殖民地的反英独立战争。

[5](P46)由此可以看出,近代西方宪政国家发展史其实是纳税人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史。

近代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之所以都是从反对征税拉开序幕的,很大程度上是由税收自身性质所决定的,税本身就是一种强制侵占人民私人财产的国家权力。

在此之前,国家税收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从来都没有解决,人民再也无法忍受国家利用税收这种强制性的方式来合理“剥夺”私人的经济资源。

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政运动,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

社会契约论等理论的提出,使国家税收具有了正当性、合法性。

(三)现代税收国家时期①现代税收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税收法律关系从“权力关系说”转变为“债务关系说”而形成的。

在此之前,虽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进入宪政阶段,实现了“无代表则无税”、“国王未经臣民同意不得对其征税”,但存在于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还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关系。

对纳税人而言,只履行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强调税收中的命令服从,不注重纳税人的权利救济。

权力关系说以行政权力为中心构筑税法的体系,维护权力的优越地位成为其论证的基点。

因此这个时期的税法是依附于传统行政法的。

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德国《帝国税收通则》为开端,一种新型的税收债权债务学说逐渐兴起,并逐渐为广大学者所接受和推崇。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学者Albert Hensel,他在1924年出版的《税法》一书中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6](P114)它明确主张税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公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强调二者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及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重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同时该学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念,提供了一种钳制行政权力的机制。

从税法的发展路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纳税人权利在渐渐受到重视,而国家权力则受到不同程度地控制。

税法的发展史就是纳税人权利发展的历史。

这期间充满了国家征税权力与公民财产权自主保护之间的博弈。

每一阶段,纳税人权利受重视的程度是不同的。

在封建专制时期,“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税收就意味着对君主或政府的无条件的服从。

纳税人是完全没有话语权的,面对统治者的横征暴敛,纳税人只能默默忍受直至最后的爆发。

进入宪政时期,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逐渐萌发,西方各国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并为自己争取到了“无代表则无纳税”“国王未经臣民同意不得对其征税”的权利,虽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但纳税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实质性的保护,纳税人依旧处于服从地位。

进入现代税收时期,“债务关系说”的盛行,从根本上扭转了从古至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命令服从的关系,税务机关从权力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也处于平等关系,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与保护。

二、纳税人权利体系从税法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到纳税人的权利从无到有,权利体系也得到不断充实。

纳税人权利体系具体包括哪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总体来说,一般都包括知情权、隐私权、代理权等。

同时各国的权利体系又有不同的侧重。

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纳税人权利不仅包括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主义,以及内容上的公平负担,人性衡量,更重要的在于国家使用税款的行为符合宪法目的。

如果国家违反宪法目的征收和使用税款,纳税人即有权拒付税款。

即纳税人仅在税的征收和使用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下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这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如果税收不能“用之于民”,国家则无权“取之于民”。

[7](P15)在日本《纳税者权利宣言》中,纳税人权利包括:最低生活费等非课税等权利、接受“正当程序”权利、对违法课税处分等有接受救济的权利、管理租税征收和用途等权利、工薪阶层纳税者权利、纳税者个人秘密保护、要求公开情报和参加财政过程的权利。

[8](P352)可以看出,北野弘久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学说贯穿在《纳税者权利宣言》始末,对《纳税者权利宣言》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美国历来也十分重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其《纳税人权利法案》中,不仅对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采用列举式的立法形式,而且着重完善税收救济制度以有效地预防和弥补征收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如确立了“纳税人援助制度”,该制度为那些由于国内收入局有计划的执法行动可能陷入困境的纳税人提供救济;另外还确立了纳税人诉讼,主要是纳税人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或公共资金的不当支出有权提起诉讼。

反观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尚属于一个刚刚觉醒的领域,但已渐渐受到广大公民和学者的关注。

2009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告知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权;依法享有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这个公告不仅表明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更宣示了我国向真正的税收国家又迈进了一步。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公告》只注重纳税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却未能像日本那样把税收支出阶段的权利纳入其中,这样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

我国不仅应从宪法层面、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来构建纳税人权利体系,更应从税收征纳和税收支出两个阶段来更好的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保障纳税人在税收征纳环节中所涉及到的权利,很少谈及税收支出环节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

纳税人作为税收收入的承担者,有权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

如果公共资金的使用存在违法使用的情形,则无疑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间接损害了纳税人的财产权。

因此,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不仅体现在税收征纳阶段,更应体现在税收支出阶段。

这也是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应当着重完善的部分。

三、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从纳税人的权利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各国立法都是从税务机关的权力限制和纳税人的保护两方面着手的,这也是纳税人保护的精髓。

本文无意于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着手来谈对纳税人的保护,而主要是从纳税人保护的精髓出发来谈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

从总的思路来看,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应从税收的两个主体出发,来构建具体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

简单地说,一方面,张扬私权利;另一方面,控制公权力。

②(一)张扬私权利在税收关系中,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对自己私权利即财产权的让渡,或者说是一种牺牲,涉及到大多数国民的利益。

因此首先应保证税收行为在每个纳税人之间是公平的。

税收公平原则即是对纳税者进行平等保护的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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