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污染控排
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来源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
然而,核能的开发与利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挑战。
核电站的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保障核能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核电站的基本建设环境保护要求、管理措施以及国际经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核电站的基本建设环境保护要求核电站的基本建设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理环境选择核电站的选址应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尽量选择不影响生态系统平衡的区域。
对于生态敏感区域、地质灾害区域等特殊地区,应严格限制核电站的建设。
2. 水资源保护核电站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水资源的使用应达到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要求。
在核电厂的废水处理方面,应采取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
3. 大气环境保护核电站应使用先进的燃烧控制技术和除尘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在核电站选址和建设过程中要考虑气象条件,避免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 声、光、电磁辐射控制核电站应加强对辐射的监测和控制,保证辐射水平在合理范围内。
对于噪音、光污染等非电离辐射,也需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和人群的影响。
二、核电站的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为了确保核电站的基本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环境影响评价在核电站的基本建设前,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核电站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监测与监管核电站的建设过程中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实时监测。
同时,加强对核电站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3. 废物处理与处置核电站产生的废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置。
特别是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国际标准,保证废物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核电站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浅谈核电厂工作场所放射性空气污染应对措施

浅谈核电厂工作场所放射性空气污染应对措施摘要:核电厂的特殊性源于其厂内贮存的大量放射性物质。
这些放射性物质可通过内照射和外照射两种途径对人体产生危害。
因此,核电厂应对放射性物质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内照射即体内污染,其作为核电厂辐射防护工作业绩评价的一项重要性能指标,在安全管理方面属于绝对红线。
我国众多核电厂对体内污染事件都采取零容忍策略,将年度管理指标设定为零起,即一个自然年内发生一起体内污染事件都是不可接受的。
放射性物质一般可以通过食入、吸入以及皮肤伤口附着等方式进入人体导致体内污染。
关键词:放射性空气污染;内照射;在线监测引言随着我国近年来对核电站辐射管理和防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对核电站安全性要求在不断提高,我国逐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核电站辐射管理和防护工作,其中《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愿景目标》提出了在确保核电站平稳运行的同时,必须对核电站辐射防护目标进行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核辐射剂量,将辐射剂量控制在规定限值以下,因此,非常有必要就加强核电站辐射管理和防护对策进行深入思考。
1我国核电发展现状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核电政策,建设压水堆核电厂。
1991年,第一座30万千瓦核电站秦山核电站投用,1994年大亚湾10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站投用。
之后,我国又相继建设了秦山二期、岭澳、秦山三期和田湾等核电站。
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发生后,中央政府一度暂停了所有核电项目审批,并对现有设备进行综合安全检查。
但在2012年5月,核电站项目又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而且获得加速审批许可。
截至2019年6月,我国大陆运行核电机组共47台,核能发电量居全球第三位,占总发电量的4.2%。
与此同时,我国在建核电站数量占世界在建核电项目总量的40%以上。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划,我国2020年在役核电机组超过70座,占发电装机总容量的5%以上,2030年这一比例达到10%,2050年装机容量超过4亿千瓦。
核电厂对周边环境影响分析及评价

核电厂对周边环境影响分析及评价摘要:核电作为清洁、高效的能源在世界新能源中占有重要地位,拥有无限的发展潜力。
华龙一号作为国之重器更是取得了耀眼荣誉。
但是核电厂产生的环境问题依旧是国家和人民极其关注的问题,例如: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可能排放出的固态、气态、液态温排水等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无法接受的影响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目前核电厂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及核电厂目前采取的措施,对这些措施的有效性给出一定评价。
关键词:核电厂;环境影响;措施;评价一、核电厂产生的环境影响核电厂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主要分为施工期、运行期及事故状态。
由于施工期产生的污染物波及范围较小,污染可控性较强,且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其产生的环境问题即可彻底解决,因此施工期的产生的环境影响属于次要的,此处不在对施工期进行赘述。
[1]二、运行期间环境影响核电厂运行期间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主要包括气态流出物(包括气溶胶、碘-131等)、液态流出物(氚、锶-90等)、被植物吸附的碳-14等放射性物质以及核废料。
这些物质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影响环境:排入大气、排入水域(河流、海洋)、废物处置。
[4]在正常运行期间,假设这些污染物为连续排放,并找出各类放射性污染物的产生途径,通过分析核电厂针对这些物质采取的治理措施,从而评价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核电厂在运行期间能够严格按照国标要求,控制放射性流出物的瞬时排放量及年排放总量,并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3]放射性气态流出物,核电厂的放射性与非放射性气体经过处理达标后通过一定高度的烟囱排入大气;液态流出物采用雨污分流、放射性与非放射性分开处理的方法。
液态污染物:包括放射性液体及非放放射性液体(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入海中或用于绿化;工业用水中可能含有油类、重金属、酸碱等,应收集于专门容器中,然后按照法规要求处置。
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经测量达标后排放,核电厂产生的废物最主要的污染是对海洋的污染,主要有温排水、余氯、氨氮、以及氚等;目前我国已并网发电的核电厂均位于沿海地区,温排水的排放成为对海洋最大的威胁。
M310改进型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监测

核 电厂 在 运 行 过 程 中将 产 生 一 定 量 的废
气、 废水和固体废 物。这些废物经科学化处理 和严 格 管理 , 在达 到 国家 法 规标 准规 定 的控 制 值后将 向环境排放。核电厂放射性气态流出物 是 通过 核 电厂 烟 囱向环 境 排 放 , 射 性 废 水 通 放
过 核 电厂 废 水 排 放 渠 向 受 纳 水 体 ( 大 海 、 如 河
() 3 为评估核电厂工艺操作及放射性废物 处理和控制体系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 有效提 供 数据 。 () 4 给出报警和必要的执行动作 以控制不 合理排放 , 提供有关应急响应信息。
监测排向环境气载流出物中的气溶胶、 惰性 碘、
气体 、 和 C一1 ) 氚 4 ; ( ) 射 性 液 态 流 出 物 监 测 子 系统 ( 2放 主要 监 测 总 、 1、 核 素 及 H一3 ; 总 3^ y ) ( ) 电 厂通 道式 放 射性 车 辆 及 人 员监 测 3核
2 1 气 载放 射性流 出物 排放 监测 . 2 1 1气载 放射 性流 出物排 放 ..
验 室测 量其 活度 。气 载放 射性 流 出物连 续监测
流程 图见 图 1 。
核电厂的大部分确测定排放气载
流出物的放射性浓度 、 核素组 成和排放 总量 。 M1 30改进型核 电厂由气载流 出物排放的主要
流、 湖泊 ) 排放 , 此外还可能通过车辆或人员从 核 电厂带 出少量 污染 物 。为 对上 述排 向环 境 的 废 物进 行 严 格 管 理 和控 制 , 计 了核 电厂 放射 设
性流 出物 监测 系 统 , 包括 三个 子 系统 : ( ) 射 性 气 载 流 出 物 监 测 子 系统 ( 1放 主要
2 12气载放 射性 流 出物监 测 .. M30改进 型核 电 厂 的气 载 流 出 物在 正 常 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1991.08.29•【文号】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1.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8日)废止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8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号)1 引言1.1目的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
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范围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退役废物的管理;--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 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2.1总的目标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
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辐射防护要求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环境保护要求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主要技术要求

控制位置
系统排放口 总排放口下游1km处
2 主要技术要求
系统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
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100Bq/L
总排放口下游1km处浓度限值
总β,1Bq/L;H-3,100Bq/L 对比:法国,总β,;H-3,74Bq/L
国内、外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的实践经验反馈,特别是 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优化管理理念的新发展,均需要在针对核电厂放 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的专项技术标准中予以反映
1 引言
GB14587修订目标
与近年来颁布的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和《电离辐射防护与 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具体要 求相协调。
2 主要技术要求
废物最小化原则
在具体执行中,应首先在电厂设计和运行中减少放射 性废液的产生量(包括废液的体积量和放射性总量); 在废液处理系统和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中, 结合废液处理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对液态流出物排放 的放射性总量和浓度进行优化分析[1],在满足放射性 液态流出物年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的前提下,提 出合理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值以 及排放管理目标值。
1 引言
GB14587修订背景
核电形势发展的需要 GB14587-1993的不足
由于当时我国核电发展的条件限制,主要技术条款均针对滨海核电厂 制定,在应用于内陆核电厂时,存在较大的技术争议 法规标准的变化
放污法和GB18871等新法规和新标准的陆续发布,对我国核电厂放射 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这些新的要求在原国家标准 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国内外经验
核电厂温排水环境影响的控制对策初探

核电厂温排水环境影响的控制对策初探作者:葛雄鹰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第11期葛雄鹰(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海南海口 572733)摘要:核电厂温排水的余热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管理层和外界的关注。
本文以我国现有的温排放控制标准为基础,讨论其执行的可行性、执行力度,并就目前核电厂温排水余热利用的方式太过单一和利用率不高的现状,提出了控制核电厂温排水环境影响的对策,即控制核电厂温排水热污染的主要途径是制定温排水混合区关键控制参数、定期监测核电厂近岸海域水温和开发综合利用温排水余热。
同时在探讨国外核电厂和我国火电厂余热利用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利于环境的温排水余热利用建议。
关键词:核电温排水热污染余热利用对策中图分类号:TM6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b)-0068-02同火电相比,核电既不消耗煤炭资源,又不会产生气体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在空气污染和雾霾日益严重的今天更符合环保要求。
另一方面,核电厂的功率较大而余热利用率并不高,大量的热能被释放到水环境或大气环境中。
目前国内外核电厂采用的循环冷却方式主要有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一次循环和利用冷却塔进行的二次循环冷却[1]。
核电厂使用的循环冷却方式不同,环境受到的影响也不相同。
当前,我国的运行核电厂或在建核电厂的厂址都属滨海厂址,冷却方式都是以海水为最终热阱的一次循环冷却。
冷却水带载热量后排入到海洋,其温度高于周边海水的温度,成为温排水而造成对海洋的热污染。
滨海核电厂温排水的温度一般高于环境受纳水体温度6~11℃[2],直接排入海体时,局部海域的海洋生物将会受到温排水的不良影响。
解决温排水热污染的主要途径是拟定温度控制标准、定期监测海域水温及合理利用余热。
该文对比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的现状,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 国内温排水的热污染控制现状1.1 国内的热污染控制标准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在向水体中排放含热废水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核能发电对环境的影响与管理措施

核能发电对环境的影响与管理措施引言核能发电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与其他能源形式相比,核能发电也存在一些环境问题。
本文将探讨核能发电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核能发电对环境的影响放射性废料核能发电过程中产生的最大环境问题之一是放射性废料的处理和储存。
核反应堆中使用的燃料会产生大量的放射性废料,这些废料具有极高的放射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目前,放射性废料的处理和储存仍然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水资源耗用与热污染核能发电厂通常需要大量的水资源来冷却反应堆。
这可能导致水资源的过度消耗,对水资源的可持续性造成影响。
此外,冷却水再回流到河流或湖泊中时会产生热污染,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
空气污染与温室气体排放虽然核能发电不会直接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但在核燃料生命周期的其他阶段,如燃料采矿、铀浓缩和燃料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
此外,核能发电厂的运行和维护也会产生一些空气污染。
生态系统影响核能发电厂的建设和运营可能对周围的生态系统造成影响。
例如,建设核电厂可能需要大量的土地,导致自然生态系统破坏。
核能发电厂的废水排放和放射性废料储存也可能对附近的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核能发电的环境管理措施为了减轻核能发电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许多管理措施已被采取。
放射性废料管理放射性废料管理是保证核能发电安全和可持续性的关键之一。
目前,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开展研究和实践,寻找有效的放射性废料处理和储存方法。
这包括封存废料,研究更安全的长期储存方案以及发展核废料再处理技术。
水资源管理和热污染控制为了减少核能发电对水资源的耗用和热污染,可以采取多种管理措施。
例如,使用封闭式循环冷却系统,减少对自然水源的依赖。
此外,研究开发更高效的冷却技术和热回收系统也是重要的措施之一。
温室气体控制控制核燃料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减少环境影响的关键。
通过改进燃料采矿、铀浓缩和燃料运输等环节的能源效率,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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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上官志洪 张晓峰 黄彦君我国现行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管理主要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可合理达到尽量低条件下的公众剂量约束管理,同时辅以明确的年排放总量管理要求,对于排放浓度的管理则是间接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
随着我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内陆核电厂的建设势在必行,作为内陆核电厂受纳水体的河流或湖泊存在诸多的环境敏感点,特别是可能涉及公众饮用水的安全,因此核电厂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管理面临着更高的要求。
液态污染物控排手段在污染物排放管理中排放浓度控制和年排放总量控制是两个最重要的管理指标。
我国常规项目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不同的区域环境特征,对每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制定了明确的定量控制要求,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污染物则提出了更高的年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但是,我国现行的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管理与常规项目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则稍有差别,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管理主要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可合理达到尽量低条件下的公众剂量约束管理,同时辅以明确的年排放总量管理要求,对于排放浓度的管理则是间接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
其中对于核电厂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要求必须实现可控的槽式排放,监测合格后才允许排放,同时在排放管线上实现两级报警,将报警与自动锁闭排放管线相连锁,避免误排放。
关于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控制,我国现行法律和标准中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第8.6条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在其所负责源的运行期间,应使所有放射性物质的排放量保持在排放管理限值以下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针对核电厂的专项环境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明确针对核电厂正常运行的流出物排放,首先从公众辐射剂量方面提出了剂量约束管理的要求,其次则规定了每一个核电厂址的各类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但对于公众所关注的流出物排放浓度的控制,该标准给出了间接的控制要核电厂污染控排◆田湾核电站求,即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季度控制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排放总量,连续3个月内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不应超过年排放总量管理目标值的1/2。
显然,我国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从保护公众健康的角度,对核电厂流出物排放提出了严格要求,对核电厂各类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总量提出了相关限值,但没有对核电厂流出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做出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核电事业逐步从沿海走向内陆,内陆核电厂的受纳水体主要为江河或湖方面内容,即实践的正当性原则、个人剂量限值原则及防护最优化原则。
其中,个人剂量限值是指个人从所有相关实践的综合照射中受到的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剂量限值。
建议针对核电厂的剂量约束取为0.3毫希/年。
该值与《规定》中的0.25毫希/年剂量约束值基本一致。
同时,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剂量约束值的功能是给所考虑的实践或源的计划运行,特别是其放射性排放物可能产生的个人剂量设置一个上限值。
当在约束值下完成防护最优化剂量控制与排放浓度相结合的原则。
美国核管会法规《辐射防护标准》规定,申领执照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达到剂量限值的目标,即:—通过测量或计算证明设施运行时对个人造成的最高总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规定的剂量限值:全身为0.25毫希,甲状腺为0.75毫希,任一其他器官为0.25毫希;—在非控制区边界液态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年平均浓度不超过所规定的浓度。
法国 法国对核电厂流出物排放主要依据总量进行控制。
法国工业和科研部早在1974年发布了有关核设施放射性气载流出物排放和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法令,规定实行排放许可证制度。
法国电力公司根据上述法令提出核电厂的排放控制值,由各电厂向审管部门申请批准。
1995年,法国更新了有关核设施放射性液态和气载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法令,法国电力公司据此提出了新的排放控制值。
法国电力公司提出新的排放控制值,是在充分考虑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和公众期望的基础上,使放射性废液和废气的排放控制值与核电厂的实际排放值尽可能接近。
因此,与早期的控制值相比,新的排放控制值有大幅度的削减。
此外,新的控制值中将核电站排放的放射性物质分类从4类增加到9类。
在放射性废液中,将碳-14和碘同位素从除氚废液中分离出来;在放射性废气中,将卤素与气溶胶分开考虑,并将氚和碳-14从惰性气体中分离出来。
核素控制值种类的增多也反映了法国监管当局的要求及公众的期望。
显然,法国的流出物排放管理更为重视核电厂运行经验的反馈,在严格运行经验反馈的基础上,实现流出物排放的最小化。
国内核电厂运行实践我国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入泊,存在诸多公众关注的环境敏感目标,如饮用水源的安全等,因此水域管理部门和公众对于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浓度管理尤为关注,迫切希望给出可实施实时排放控制和监测的排放浓度标准。
国际管理经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于核电厂流出物排放以剂量控制为主。
IAEA基本安全导则《放射性物质环境释放审管控制》给出了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管理的基本原则,该导则中有关核电厂流出物的排放控制是以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立的原则为基础,包括三后,该约束值将不再与运行相关,而是将批准的排放限值选作最优化的结果和用作运行中的实际限值,该限值高于最优化排放水平源。
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安全导则中还建议,分别视情况把年限值的50%确定为每个日历季度的限制水平,年限值的20%确定为每个日历月的限制水平,或者年限值的10%为每周的限值水平。
这也可视为间接对排放浓度进行控制的要求。
显然,我国现行针对核电厂的流出物排放管理基本上遵循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管理手段。
美国 为保护公众免受核电厂运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照射的健康危险,美国在流出物排放管理中采取了◆大亚湾核电厂排水渠环境的控制原则可归纳为:—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实施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流出物排放量保持在排放管理限值以下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根据《规定》的要求,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控制主要采取两种手段:—个人剂量约束:每座核电厂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每年应小于0.25毫希;—对每座压水堆型核电厂规定了各类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控制值。
对于浓度控制,目前国内尚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规定》中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季度控制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排放总量,连续三个月内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不应超过年排放总量管理目标值的二分之一,这可以避免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集中排放,但也只是对于排放浓度的间接控制。
从我国现行法规要求来看,其内容大致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剂量控制和法国的排放总量控制内容的相结合,而缺少如美国那样的排放浓度控制值,排放浓度的控制更多地是各个核电厂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制定的。
目前,我国各个核电厂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浓度管理包括:—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制定的排放内部控制标准为:正常运行期间为500贝可/升;大修期间为1000贝可/升。
—秦山核电厂一期和三期的排放控制标准长期执行370贝可/升,后来从废物最小化出发,经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调整为3700贝可/升。
—田湾核电厂按俄罗斯原设计的排放控制标准为20贝可/升,在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时,从废物最小化考虑将排放控制标准改为200贝可/升。
排放浓度的控制通过上述国内外核电厂流出物排放的审管实践,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流出物排放控制标准内容基础上,增加排放浓度的控制指标是十分必要的,这主要体现在:有利于对流出物排放的严格管理根据现有核电厂的运行经验和审管实践,目前按照《规定》设定的剂量约束值远超过核电厂运行时实际造成的剂量,因而对于核电厂的运行优化缺乏制约性和推动力。
而《规定》中的排放总量控制没有与核电厂反应堆数目和运行功率建立联系,在多堆厂址兴起的现状下也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因此,明确并细化对核动力厂的放射性流出物实施排放总量限值,并增加排放浓度进行双重控制,有利于审管部门加强对流出物排放的科学有效管理。
有利于流出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的完善建立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控制,既是向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学习和靠近,同时也体现了管理体系与公众观念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国内对于非放污染物的排放普遍按照浓度控制的要求,近年来针对重要污染物又引入了总量控制的概念。
虽然剂量控制是科学反映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应是最基本的控制要求,但剂量本身无法测量,相对而言,可以实时监测的浓度控制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易被公众理解和接受。
有利于内陆核电厂的推进目前我国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浓度控制主要由核电厂自行进行设置,所针对的全部为滨海核电厂。
在内陆核电稳步推进的背景下,缺乏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的控制标准可能影响内陆厂址可行性论证的充分性和水域管理部门及公众对于内陆厂址的可接受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在对核电厂排放监管中剂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要素,液态流出物的浓度控制仅为辅助手段,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核电厂排放控制的监管要求,应明确规定如果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的相应规定,营运单位在排放前必须得到审管部门的批准。
我国所有在役核电厂的运行经验反馈表明,随着运行人员管理水平的提升,各个核电厂液态流出物的排放逐年减少,设定的液态流出物总的放射性排放浓度控制基本可以实现。
在电厂实际运行中,由于在排放前监测所有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种类和数量涉及大量的工作量,常常依据测量液态放射性流出物中的总γ来决定排放的可行性,排放管线上依据总γ来设置排放报警阈值。
我国现役核动力厂已普遍在废液排放管线上进行总γ浓度的在线监控。
根据理论推导,总的核素浓度与总γ浓度的结果较为接近,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总的核素浓度实现排放浓度控制也是较为可行的。
设置排放浓度控制值也可与我国现行环保法规要求相适应。
在我国现有的环保法规中,放射性物质属于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排放口监测,以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决不允许稀释排放。
因此,开展排放浓度控制也应定在排放罐出口处,监测结果可以有效地评估核电厂废液处理设施的可靠性。
具体的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控制值应综合国内外核电厂的运行经验反馈、现行的废液处理技术、辐射防护最优化及公众的接受能力进行确定。
剂量管理是放射性污染控制的基础,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导则中规定的剂量约束值为指导。
排放总量管理是目前审管中的有效控制手段,不仅考虑环境容量要求,也体现了剂量控制的要求。
在剂量管理和排放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排放浓度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排放浓度控制的实时性有利于辐射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强,更可增强水域管理部门和公众对核电环境安全的理解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