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9•【文号】银发[1997]394号•【施行日期】1997.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一部分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一、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附式一,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
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科目申请人户(贷)汇出汇款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现金(贷)汇出汇款(二)出票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
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建总发[1999]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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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1999年11月15日建总发[1999]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核算手续》(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结合银行卡业务的特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指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三条经办银行卡业务的网点及与银行卡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单位,应按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设置会计核算岗位,其会计核算业务应纳入全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办银行卡会计核算业务的所有会计柜台和储蓄网点。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规定第五条银行卡会计核算除遵循《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会计制度:一、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三、担保物、偿债物的管理与核算,严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规定》。
第六条银行卡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下列业务管理规定:一、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凡需授权的必须经授权后方可进行交易;二、银行卡取现金额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限额的规定;三、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应按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取有关费用;跨系统交易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与他行分润。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建总发[19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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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1998年1月12日建总发〔1998〕9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市分行、浦东分行、杭州分行、三峡分行:为了完善金融服务,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505号文件精神,总行决定在全行分支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印发你行,并就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户问题。
办理通知存款的单位需出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持单位介绍信,在银行开立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和财会人员名章。
开户银行在确定存入的款项收妥后,据此开具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附二)一式两联,第一联开户银行留底,第二联银行盖章后交单位,单位提取存款时交回。
二、关于提取部分存款的问题。
存款单位提取部分存款时,开户银行需在存款单位出示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第二联)和对应的第一联(开户行留底)上作支取记录后,将第二联交回存款单位。
若提取部分存款记录不够填写时,可同时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换开新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其中账号、户名、开户存入金额、开户时间等要素与原证实书一致,并填写原证实书编号。
三、关于会计科目及核算手续问题。
为准确反映全行通知存款,增设“297单位通知存款”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事业单位存入的单位通知存款,本科目分别按单位、存入日期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发方,支取时记借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9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04.07【实施日期】1990.04.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97号1990年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为了加强开户和结算管理,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针对当前在开户和结算上存在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一些银行违反结算规定,有章不循,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有些银行擅立规章,自作规定,相互设卡,阻塞汇路等问题,为建立良好的开户和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加强开户和结算管理的意见:一、清理整顿帐户,加强帐户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要组织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目前企业单位的多头开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通过清理整顿,专业银行应按照“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可不受业务分工的限制,确定企业单位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
企业单位已在其他专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因业务需要也可在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中的一家业务机构开立一个存款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现金的收入以及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因结算业务所必须的小额现金支付。
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需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可以采取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办法,如确需贷款的金融机构监督其资金支付的,可开立一个辅助存款户,但只能办理贷款的转存和向外转帐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8.01•【文号】银发[1997]265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银发[1997]26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让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VIP专享】

中国建设银行个体工商户资金结算系统(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销户业务处理第三章功能维护第四章交易处理第五章信用额度第六章特殊业务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算通业务管理,规范结算通业务操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个人金融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结算通业务,是指以结算通卡为载体,为客户提供现金存取、转账、汇款、消费等业务功能的基础上,还可为客户提供关联客户管理、灵活付费、客户等级管理、透支、差别化服务、商机建议及“交易资金托管”等特色服务的个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办结算通业务的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开销户业务处理第四条开户申请一、操作流程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即可申请办理结算通业务;结算通开户执行实名制规定。
2.客户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3.客户本人需填写《结算通卡申请表》,填写要素包括:申请日期、户名、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住宅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寄送对账单地址、邮政编码等。
4.柜员应提示客户认真阅读“结算通客户服务协议”内容,并请客户在“结算通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5.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资料填写内容是否完整;2)对申请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服务协议上客户签字是否有效;6.柜员审核无误后,将资料录入系统,当录入身份证件号时,系统将已存在资料进行反显,如没有反显,柜员必须录入相关信息,系统返回相关的客户信息,柜员进行人工判别选定后确认提交。
7.柜员审核有关凭证无误后,将系统打印的“卡申请回执”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字确认。
柜员收回“卡申请回执”,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一联卡申请回执交客户留存,一联卡申请回执装订在当日会计凭证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4•【文号】银发[1999]108号•【施行日期】199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近年来,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活动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客户印章、伪造银行签发给客户的回单和收账通知等手段诈骗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为有效防范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现将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票据凭证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为防止伪造、变造票据,决定在1999年版各种票据凭证上,实行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银行本票、支票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统一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制;各种票据凭证的号码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广东省的普通支票和广州、深圳、长沙、杭州、昆明、武汉市的清分机支票的背面加印二维标示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自1999年6月1日起启用,同时停止签发现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可与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交叉使用。
停止签发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的截止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根据本地情况商辖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支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应报所属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
为保证各银行和各单位的正确使用,对新票据凭证的启用和现行票据凭证的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作出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各银行的营业网点应进行张贴宣传。
银行会计-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概述

银行会计-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概述一、引言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银行会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目前,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迅猛,给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概念、核算程序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概念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客户在完成资金、证券和有价证券等支付交易后,通过银行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的活动。
它是银行业务流程中的最后一环,也是核心的金融活动之一。
三、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程序1. 收集支付结算业务数据:包括客户的支付交易信息、付款指令等。
2. 核对支付交易信息:核对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支付金额、账户信息等无误。
3. 录入支付交易数据:根据客户提交的支付指令,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生成交易编号。
4. 资金清算:根据支付结算业务数据,将客户支出的资金从客户账户划出,同时将收入的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5. 生成结算凭证:根据核对的支付交易信息,生成结算凭证,以备会计核算使用。
6. 会计核算:根据生成的结算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借贷记账、凭证审核等。
7. 编制支付结算业务报表:根据会计核算结果,编制支付结算业务报表,包括资金流向分析报表、支付结算业务利润表等。
8. 复核支付结算业务报表:对编制好的支付结算业务报表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9. 提交报表及凭证:将支付结算业务报表和相关凭证提交给相关部门或上级机构。
四、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1. 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划拨会计处理:根据资金划拨的业务,将相应的借方金额划入客户账户,对应贷方则取决于划入的目标账户类型,可以是其他客户账户,也可以是银行自身的账户。
2. 支付结算业务的利息收入会计处理:根据支付结算业务的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出相应的利息金额,并将其借记到银行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到其他存款人账户科目。
3. 支付结算业务的手续费会计处理:根据支付结算业务的手续费计算规则,计算出相应的手续费金额,并将其借记到银行手续费收入科目,贷记到其他存款人账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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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
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7.11.11
【实施日期】1997.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
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
为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确保新旧结算制度的衔接,现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核算特点,就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称《手续》)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办结算业务的内部审批问题
1.各行处开办结算业务的种类由总行统一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各行已按规定开办的结算业务可继续办理。
2.从12月1日起,新开办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区域(含辖内)汇票业务、本票
业务及同城直接借记的票据交换业务,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3.由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银行审查的内容较多、责任较大,而我行县以下机构人员少,不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条件,为此,县以下机构(含县支行),停止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托收业务。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双大企业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县级机构,由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二、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问题
1.《手续》中规定,异地汇划款项应在“联行往(来)帐”科目中核算。
鉴于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手工联行已经取消,因此,我行异地汇划款项不再通过“联行往(来)帐”科目核算,仍按建总发字〔1996〕第146号《关于印发资金清算业务有关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通过“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
2.信用卡存款和信用卡透支仍通过“信用卡存款”和“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手续》中规定,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和授权时扣付的授权保证金,分别在“信用卡存款”科目下“持卡人交存保证金”帐户和“授权保证金”帐户核算。
由于我行对上述资金的核算和授权额度的控制已作过规定,变更做法需要修改核算软件,在核算软件修改前,各行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3.根据《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请求付款。
各行对此类汇票在办理付款手续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
出票银行付款后,该持票人需另填制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提交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可为其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
三、关于受理票据凭证的审核问题
1.为防范风险,确保银行和开户单位的资金安全,各行应严把支付关,加强对票据支付的审核。
对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和本票申请书、大额的转帐支票的单位预留银行
印鉴的审核,必须严格执行折角验印,具体要求仍按建总发字〔1997〕第58号《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范案件的紧急通知》文件执行。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银行可以与申请人约定支票上填写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款项条件,而不是作为支付的依据。
没有确立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因此已经推行支付密码系统的试点行要严格管理。
推行支付密码试点的审批权限,仍按建总函字〔1997〕第330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