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源管理
案源线索管理制度

案源线索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案源线索的收集、登记、分发、跟踪和处理,提高案件破案效率,保障案源的保密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案源线索的部门及个人。
三、案源线索的来源1. 公安机关内部提供的案源线索2. 公众举报的案源线索3. 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案源线索4. 互联网等渠道获取的案源线索四、案源线索的收集1. 凡收到案源线索的部门及个人,应当及时登记并标注来源。
2. 对于公安机关内部提供的案源线索,应当保持互相联通,做到信息共享。
3. 对于公众举报的案源线索,应当认真核实,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案源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5. 对于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获取的案源线索,应当加强信息筛选,确保真实有效。
五、案源线索的登记1. 案源线索登记表应当包括案源线索的来源、内容、重要性等信息。
2. 登记表应当由接收者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3. 登记表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方便查阅和跟踪。
六、案源线索的分发1. 针对重要性较高的案源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分发,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
2. 针对一般性的案源线索,可以按照部门领导的要求进行分发。
3. 分发时应当保持机密,避免泄露线索内容。
七、案源线索的跟踪1. 对于重要性较高的案源线索,应当设立专门工作组,进行详细的跟踪和调查。
2. 对于一般性的案源线索,应当定期进行跟踪,确保不遗漏重要信息。
3. 跟踪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做到每一步都有依据。
八、案源线索的处理1. 对于核实属实的案源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并根据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2. 对于核实不实的案源线索,应当及时通知提供线索的相关人员,并为其解释情况。
3.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登记,并上报相关部门。
九、案源线索的保密1.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源线索,应当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导致误解和不良影响。
2. 对于安全隐患较高的案源线索,应当严格管理,并限制相关人员的访问权限。
律师事务所案源部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案源部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案源部规章制度》
一、前言
律师事务所案源部是事务所最重要的部门之一,它负责收集、管理和分配各类案源。
因此,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是案源部高效运作的关键。
二、规章制度内容
1. 案源收集管理
案源部应建立完善的案源收集机制,包括定期与其他部门联系沟通,主动寻找新的案源。
同时,应建立案源分类管理系统,确保每一个案源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2. 案源分配
案源部应根据律师的实际情况、专长以及工作负荷,合理分配案源。
同时,应建立跟进机制,确保每个案源都有律师跟进和处理。
3. 案源评估
案源部应建立案源评估机制,对每个案源进行评估,确定案源的优先级和风险等级,以便合理分配资源和协调律师工作。
4. 案源保密
案源部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所有案源信息均得到安全保护。
任何员工不得将案源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5. 案源管理报告
案源部应定期编写案源管理报告,向事务所领导、律师和其他相关部门汇报案源的情况和分配状况,以及提出改进建议。
三、严格执行
案源部规章制度应严格执行,事务所领导应加强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结语
建立完善的案源部规章制度,可以保证案源得到合理分配和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这也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因此,各律师事务所都应高度重视案源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公共案源管理制度

公共案源管理制度一.公共案源客户的界定公共案源客户是指由律师事务所投入资金、人力、品牌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市场推广所形成的案源客户.公共案源客户属于律师事劳所所有.具体而言.由以下途径形成的客户属于公共案源客户:1、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各种会议、论坛所形成的客户资源:2、律师中务所出资加入的各种协会所形成的资源;3、律师事务所杂志投寄形成的客户资源;4、律师事务所法律丛书.出版物吸引的客户资源;5、律师事劳所已有客户所产生的二次或多次法律服务资源:6、律师事务所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行形成的资源:7、律师事务所台作伙伴提供的案源;8、不指定律师的法令资源形成的资源:9、通过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的咨询形成的资源:10,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推荐给律师事务所的案源11‘律师事务所员工、律师推荐给本所的案源;12、分所提供XXX的案源;13.律师事务所组参加的各种法令效劳招标活动所形成的案源.律师事务所应通过法律服务市场推广工作开拓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客户,并逋过公共案源奖励提成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为律师事务所开拓案源.凡是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公共案源客户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对公共案源客户提供人按收取律师服务费35%的比例进行奖励.二、公共案源客户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负责公共案源客户的管理,设立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客户数据库,对公共案源客户进行跟踪服务,建立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和公共案源客户的互动机制,最大限度地稳固和提升公共案源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忠诚度.三、公共案原的分配办法律师事务所的公共案源客户法令效劳由本所律师提供。
由律师事务所市场管理部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效劳水平、律师本人的意愿等综合因XXX结合决定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勉励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及办公共案源的律师享受公共案源律师服劳的30% (含办案的各项用度)提成额度。
四、律师承办公共案源规定1、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两年以上合作合同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律师助理可以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一、前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务管理是保障税收的有效征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是税务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在税务管理中对案源的分类、登记、管理、分析和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规范和制度化管理。
因此,建立健全的税务案源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税收征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的税务案源管理制度能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和登记,为税收的征收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2.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规范了对案源的分类、登记和管理程序,能够提高税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4. 促进税务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建立健全的税务案源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税收信息共享,从而更好地完成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5. 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依据。
税务案源管理制度是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案源的管理和分析可以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建立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税务案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2. 设立税务案源管理机构。
其次,应当建立专门的税务案源管理机构,负责对案源的登记、分析、管理和应用等工作。
3. 规范案源的分类和登记。
在建立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对案源进行规范的分类和登记,明确不同类型案源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
4. 建立电子化的案源管理系统。
在建立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化案源管理系统,实现对案源信息的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5. 加强对税务案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在建立税务案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税务案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技能和素质。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的管理工作,提高税务稽查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对案源的发现、登记、评估、分配和跟踪管理。
3. 原则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案源的发现与登记1. 案源发现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税收管理、税务审计、举报、自动申报系统异常、第三方信息等多种途径发现潜在的税务稽查案源。
2. 案源登记对于发现的案源,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源的基本信息、发现途径、初步判断等。
3. 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在案源登记过程中应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案源的评估与分类1. 案源评估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案源的严重性、可查性、风险等级等。
2. 案源分类根据评估结果,将案源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以便进行后续的资源分配和处理。
第四章案源的分配与处理1. 案源分配根据案源的风险等级和税务机关的资源情况,合理分配给相应的稽查团队。
2. 处理程序稽查团队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分配的案源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3. 时效性税务机关应确保案源处理的时效性,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五章跟踪管理与反馈1. 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建立案源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案源处理进度和结果进行跟踪。
2. 信息反馈稽查团队应及时向案源管理部门反馈案源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绩效评价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源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包括发现率、处理效率、纳税人满意度等。
第六章附则1. 办法的修订本办法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2.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其他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表格格式、法律责任等。
律师事务所案源部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案源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案源部的管理,保障案源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案源部是律师事务所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案源信息,并为律师提供案件来源的部门。
案源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律师事务所以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案源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若干。
部长负责案源部的整体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成员负责具体案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四条案源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案源信息的及时更新、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案源部成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案源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案源部应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案源信息:(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典型案例等公开渠道;(二)客户咨询、来访、来电等直接来源;(三)同行推荐、行业协会、商会等间接来源;(四)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新兴渠道。
第七条案源部应对收集到的案源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取关键信息,形成案件线索。
第八条案源部应定期对案源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案件分配与跟踪第九条案源部在整理分析案源信息后,应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律师专长等因素,合理分配案件给律师办理。
第十条案源部应建立案件跟踪制度,对分配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第十一条案源部应定期与律师沟通,了解案件办理进度,收集客户反馈,及时调整案件分配策略。
第五章保密与资料管理第十二条案源部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保密原则,对案源信息及案件相关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案源部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案源信息及案件相关资料的保存、使用和销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章考核与激励第十四条案源部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对部门成员的工作质量、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市场监管案源管理制度范文

市场监管案源管理制度范文市场监管案源管理制度范一、前言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案源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通过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场监管案源管理制度范,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指导,确保案源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登记、分析、处置,以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二、案源获取1. 主动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开展巡查、抽查、检查等工作,通过实地走访、询问调查、案件反馈等方式获取涉及市场秩序问题的线索和案源。
2. 被动接收市场主体、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各方应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24小时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受并及时处理来自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
3. 数据分析市场监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挖掘市场行为中的潜在问题和风险点,主动发现潜在的违法行为线索。
三、案源登记1. 受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案源登记系统,对每一个案源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投诉人或举报人信息、案源描述、时间地点等。
并按照案源性质、涉及领域、危害程度等进行分类。
2. 实名举报为了提高案源的可信度和举证效果,市场监管部门应鼓励投诉举报人实名举报,并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安全。
3. 反馈回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收案源的同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告知案源的处理结果和进展情况。
四、案源分析1. 信息筛选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案源登记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根据案源的重要性、紧急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确定优先处理的案源。
2. 线索印证针对初步筛选出的案源,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案源所涉及的市场主体、消费者、证据等进行调查和印证,以确认案源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风险评估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案源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案源的处理优先级和策略。
五、案源处置1. 快速反应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卫生或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案源,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案源的快速、安全处置。
案 源 管 理 制 度

案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案源(案件线索)报告、登记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案件信息资源,做到资源共享,更有效地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源(案件线索)包括来自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投诉的、监督抽验发现的不合格药品、药品质量公报上的不合格药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
第三条案源(案件线索)应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并作好登记。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案件线索)在得到证实后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明确收集案源的人员,应认真收集来自各方面的案源,并及时将采集的案源进行认真登记。
登记、整理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首发案源信息报告第六条首发案源信息是指在本县首次发现的,尚未在公共媒体披露和各级药品质量公报上公告,以及上级文件要求查处或通报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案源信息。
第七条已在公共媒体、药品质量公报和上级文件等公布的,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在本县范围内首次发现的案件可以按照首发案源信息处理。
第八条所有抽验以外发现的有关案源信息,如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超出规定、擅自改变工艺、使用标准不符、未经检验即销售等,可视同首发案源信息。
第九条同一性质的案源信息以最先报告的单位作为首发案源信息提供单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发现的案源信息,必须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填写案源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如药品名称、批号、标示生产单位、规格、识别特征、购销凭证复印件、药品证明文件及样品等内容。
特殊情况先以电话形式报告。
应指定专人负责案源信息登记。
对未及时报告有关案情,造成不良影响和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首发案源信息的确定由经办人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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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选案源处理
案源部门根据 本级税务局 制订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 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自选案源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确 认的工作过程。
随机抽查选案
建立和维护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
案源信息的传递
(1)案源部门是案源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税务局稽查局其他部门获取的案源信息应当按 照规定及时转送案源部门。 (2)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将收集或者接收的案源信息,移交给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案源 信息来源按照案源信息的
原始来源 确定。
【风险提示】
未按规定建立案源信息库 未按规定维护案源信息库
案源信息档案的内容
③异常信息 包括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风险等级较高的判定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评定记录、检举案件线索、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发出的或者受托收到确定虚开等异常 发票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公布的信息,以及其他税务部门或者其他行 政机关提供的异常信息。 ④共享信息 包括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产权交易信息、交易方或者关系人提供的交 易信息、财产登记信息、财产转让信息、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单位提供的第 三方信息、跨地区联合交互信息、税务机关其他部门的进户执法情况和国税、地税共享 信息等。
②经过调查核实未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将督办事项的调查核实结果按督办机 关的要求进行反馈。
交办案源处理
案源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做出立案检查、调查核实、暂存 待查、并案、转办的处理过程。 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 任务确认的案源。
(3)案源管理岗应当多渠道收集案源信息,根据案源信息来源的不同,做好案源信息的收 集、处理工作,并及时将案源信息录入案源信息档案。
案源信息档案的管理Fra bibliotek(4)案源管理岗收集的案源信息应当属于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管辖范围。 (5)案源管理岗应当做好案源信息档案和案源信息库的维护工作,并对检查部门反馈的案 源信息的更正情况,及时录入案源信息档案。 (6)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案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和维护案源信息。 (7)外部案源信息未确定为待查对象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更新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对此 类案源的处理情况。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对此类案源开展日常税务管理的,将案源信息档 案中的相关异常信息标识为“已处理”。
并案 退回 (补正) 转办
随机抽查 选案
稽查案 源审批
案件跟踪 管理
建立案源信息库
基本涉税信息 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上级机关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外部单位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部 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稽查局执法中形成的税务稽查数据 外部门共享及自行收集的第三方信息 税务稽查随 机抽查对象 名录 判断识别 判断识别 推送案源 督办案源 交办案源 检举案源 协查案源 转办案源 安排案源
①基本信息 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近3年税款缴纳信息、登记认定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申报征收 信息(包括退税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稽查法制信息等。
②分类信息 包括注册类型(企业/非企业)、重点税源情况(全国/省/市)和前3个年度的税务检查、 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情况。属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还应当包括企业集 团及其各级成员单位的组织架构信息,如隶属关系、资本投资、总分支机构、母子关系 和关联企业关系等基本信息。
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按审批结果登记案源信息档案,确定待查对象,并将相关案 源信息传递到选案实施岗。 (4)选案实施岗应当采用人机结合方式或者组织专家团队开展进一步的 案头分析,将 分析出的疑点信息和推送的风险信息一并录入《税务稽查项目书》,并传递到案源管理 岗进行 案源分配 处理。
推送案源的暂存待查处理
推送案源的并案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推送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己被立 案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案检查且案件未审结,应当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推送案源并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将推送案源信息传递到相应检查部门一并处理,同 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案源信息档案中的相关异常信息标识为“已处理”。
推送案源的退回(补正)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推送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 《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推送案源退回(补正)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 岗审核: ①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 非正常 或者 注销 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②案源信息数据 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 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 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③税收违法 线索不清晰 或者 资料不完整 ,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 退回处理; ④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及时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将推送案源信 息退回推送信息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同时登记案源信息档案。
税务稽查对象由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而缺少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根据税务稽查对象的唯一身份识别号码或者名称建立案源信息档案。 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分级建立企业集团案源信息档案,维护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和组 织架构等信息。
案源信息库的分级
案源信息库应当分级建立。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税务总局稽查数据集市的基础上建立的案源信息库,重点包括 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以及需要统一组织检查的跨省大型集团企业案源信息库,以及其他稽 查专项工作所涉及的案源信息库。 (2)省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案源信息库,包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以及本 省内需要统一组织检查的跨市集团企业案源信息库,以及其他稽查专项工作所涉及的案 源信息库。
推送案源处理
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 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案源管理岗应当对接收的推送案源信息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和电子化处理。 案源管理岗根据推送案源信息对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推送案源 信息人工录入或者采用数据调取方式导入案源信息档案的异常信息项目,并将案源信息 分类标识为“推送案源信息”。 推送案源处理,是指案源部门对推送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做出立案检查、暂存待 查、并案、退回(补正)、转办的处理过程。
推送案源无调查核实处理,有退回(补正)处理
推送案源的立案检查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认为推送案源信息完整、有效且信息内容能够较为明确 地印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税收违法的,案源管理岗及时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 表》,提出将推送案源立案检查的拟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中应当明确本级立案查处或者 下级稽查局立案查处,并报案源部门领导岗 审核。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
(3)地市和县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案源信息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
(4)选案职能相对集中的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案源信息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 象。
案源信息档案的内容
案源信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案源信息项目、案源信息标识。 (1)案源信息项目分为4类,包括
基本信息、分类信息、异常信息、共享信息。
判断识别
判断识别 判断识别
纳入
案源信息库 判断识别 随机抽查/指标选派
判断识别
判断识别
其他案源
自选案源
随机抽查/指标选派
其他涉税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案源信息库的建立
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信息库,案源信息库由案源信息档案组成。
一户一档案。
案源信息档案根据税务稽查对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实行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案源管理
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
指税务局稽查局 案源部门、检举管理部门、协查部门 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 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 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原则。 税务稽查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 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 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 理的新格局。 案源管理包括建立案源信息库、推送案源处理、督办案源处理、交办案源处理、自选案 源处理、安排案源处理、检举案源处理、协查案源处理、转办案源处理、其他案源处理、 案源分配、案件跟踪管理等。
案源信息档案的管理
(1)案源信息档案是开展稽查选案的数据来源和重要依据,也是记录案源信息接收、收集、 处理工作的重要载体,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源信息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案源信息档案管理的质效。
(2)案源管理岗应当充分应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的现有数据,采用直接调取取得、经加工 处理后取得等方式,获取案源信息项目。案源管理岗应当对税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信息 数据,采用人工录入或者数据导入的方式,获取案源信息项目。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督办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作《税 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出将推送案源暂存待查的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 ②纳税人已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③存在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2)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后,报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稽查局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的,案源管理岗应当将推送案源信息暂存并向推送信息部门说明情况,同时 登记案源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