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

农产品产地证明办理须知一、农产品产地证明有哪些1、农产品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产地证明;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保存期一年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经办人:…………………………………………………………………………………………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证明出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和获得农业、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后,种植业农产品凭哪些证明才能进入市场1、产地证明;省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保存期一年出具时间:年月日编号:产地:乡镇、街村基地生产者:联系: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日期:年月日检测结果:认证类型:运销商:联系:经办人:2、“三品”等质量安全有效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三、哪些机构可以出具产地证明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专业协会;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3、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由本企业专合组织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并加盖出具者印章;五、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由谁办理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洪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或委托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六、“三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证明由谁办理由证书持有者办理出具,复印件应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证书持有者印章;七、办理检测证明的机构有哪些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设立的自律性检测机构;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3、取得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八、在产地,蔬菜、水果找谁检测1、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由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设立的自律性检测机构自行检测或由农产品生产企业专合组织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2、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3、“三品”等质量安全认证产品检测证明由取得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九、相关证明应该由谁办理1、产地证明由农产品营销者向指定机构提出申请;2、“三品”等质量安全认证产品证明证书复印件及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由营销者根据需要向证书持有者提出申请;3、“三品”等质量安全认证产品的检测证明由证书持有者向取得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提出申请;4、非认证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由农产品营销者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法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十、申请办理产地证明、“三品”等质量安全认证产品证明、非认证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需提供哪些资料1、使用证明的营销商身份证复印件、;2、产品名称及包装、产地、田间生产者及;3、田间生产记录生产企业及专合组织成员提供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在什么时间进行1、不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者是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都应当在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检验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单;3、取得质量安全认证的“三品”等农产品,其质量安全检测按年度实施;十二、出具产地准出证明是否收费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十三、出具检测证明是否收费委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由申请人支付检测费用;十四、相关证明的真实性由谁负责出具前由出具机构负责,使用者确认;出具后,由使用者负责;十五、农产品生产者、营销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十六、发现出具的证明不实或者有冒用相关证明的行为怎么办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2185915;十七、印制产地准出证明有哪些要求产地证明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产地证明一式两联,正本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一年,副本为入市凭证;出具产地证明,须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两联完全一致;十八、什么时间种植业农产品进入市场必须具备产地证明等相关证明2011年1月1日起;十九、办理流程。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地信息的透明度。
准出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尤为重要。
准出制度将通过严格的产地审核和监管机制,确保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安全可靠,并提供可信的产地信息供消费者参考。
三、产地准出管理机构1-设立产地准出管理机构,负责农产品产地审核、准出许可和监管工作。
2-产地准出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授权和相关封固。
四、产地准出流程1-产地审核:对农产品产地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土壤污染、农药使用情况、水质检测等。
2-准出许可:对符合准出标准的产地进行许可,颁发准出证书。
3-监管和检查:定期对准出产地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产地的生产过程符合准出标准。
4-审核和评估:定期对产地准出制度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五、产地准出标准1-土壤和水质标准:确保土壤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含有害物质。
2-农药使用标准:限制农药使用量和种类,确保农产品不含有害残留物。
3-生产环境标准: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生产环境要求。
4-动物饲养标准:对农产品出产地的动物饲养进行审核,确保动物饲养环境卫生和饲料安全。
5-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要求产地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记录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信息。
六、附件1-农产品产地准出申请表格:申请者可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给产地准出管理机构。
2-准出证书样本:准出证书样本可作为参考,对准出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七、名词解释1-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通过对农产品产地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地信息的透明度的制度。
2-准出许可:是指产地准出管理机构对符合准出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进行许可,并颁发准出证书。
3-产地准出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农产品产地审核、准出许可和监管工作的管理机构。
农产品准出制度

农产品准出制度
农产品准出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针对进口农产品实施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措施,以确保国内市场的农产品安全、质量和可持续性发展。
农产品准出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本国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防止低质量、劣质农产品的进口,也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选择。
准出制度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家标准和质量检测:农产品准出制度可能要求进口农产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质量检测要求。
这些标准和检测方法可以有助于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健康,防止农产品中存在有害物质或病原体。
2.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农产品准出制度可能通过设立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这些壁垒可以减少进口
农产品对本国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压力,保护本国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
3. 进口许可证和配额:农产品准出制度可能要求进口商获得进口许可证或配额,限制进口农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这些措施可以控制农产品的进口规模和来源,确保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监管和检验:农产品准出制度可能要求对进口农产品进行监管和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这些监管和检验措施可以包括进口农产品的抽样检测、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等。
5. 区域贸易协定:农产品准出制度可以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来协调和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农产品贸易。
这些协定可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农产品的自由流通和贸易便利化。
农产品准出制度的实施需要权衡国家的农产品自给率、市场需求和对国内农产品生产者的保护程度等多种因素。
要确保准出制度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以促进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农资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三篇)

农资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资产品进行出入库管理的一套规范和流程。
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出入库流程:明确农资产品的出入库流程,包括申请、审批、仓库调拨、出入库记录等。
2. 出入库单据:建立统一的出入库单据,包括出库单、入库单、领用单等,要求对每次出入库进行记录和备份。
3. 物料清单:建立农资产品的物料清单,包括农药、化肥、种子等,对每个物料进行编号、分类和标识。
4. 仓库管理:建立农资产品的仓库管理制度,包括仓库的布局、货架的摆放、灭火设备的配置等。
5. 库存管理:对农资产品的库存进行管理,包括定期盘点、库存调整和库存报表的生成。
6. 安全管理:加强农资产品的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并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7. 过期产品处理:对过期的农资产品进行处理,包括下架、销毁或报废,并做好相关记录。
8. 人员培训: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物料识别、出入库流程和安全操作等。
9. 审计和考核:定期对农资产品的出入库管理进行审计,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以上是农资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时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资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二)是用于规范农资产品出入库操作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包括了农资产品的采购、入库、出库、核算等环节的规定,旨在保证农资产品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1. 农资采购管理:- 设立农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 对农资供应商进行认证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信誉。
- 确定采购流程和标准,进行招标或询价,选择最优供应商。
- 编制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数量、价格和交付时间等条款。
2. 农资入库管理:- 设立专门的库房,对农资进行分类、编码和标识。
- 制定入库检验规程,对进货的农资进行检验和质量把关。
- 登记农资入库记录,包括农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等信息。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京平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京平政办发〔2014〕23号为进一步提高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意见: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仪器设备、有工作经费的“五有”要求;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大力推进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管覆盖面达到100%;进一步强化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规模种养企业标准化基地覆盖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强化“三品”认证管理,农产品“三品”认证产量占辖区农产品生产总量30%以上;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能力,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
二、重点工作(一)摸清农业生产主体底数组织开展本辖区农业生产主体基本情况摸底普查,摸清农产品生产、经营、初加工及收、储、运等环节监管对象底数,并建立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和监管档案,监管覆盖面100%。
(二)强化现场检查督导一是定期对农业生产主体进行日常现场检查督导,检查覆盖度不低于50%。
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
二是根据辖区行业特点,针对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
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实施方案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武政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武汉市农业委员会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实施方案各区农业(畜牧、水产)局(中心),委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4〕3号)精神,市农委制定了《2015年武汉市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2015年5月22日武汉市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4〕3号)精神,为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落实监管职责,建立街(乡镇)“有机构履职,有人员负责,有手段干事”的长效机制,不断夯实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基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2015年全市新城区72个街(乡镇)全面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协助执法职责,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等日常工作经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等各项监管制度,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常态化,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化。
二、建设内容(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以新城区机构改革为契机,整合街(乡镇)农技推广、动植物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在现有涉农机构的基础上,加挂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牌子,增配3-5人专职监管检测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及协助执法等职能。
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可与街(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可由街(乡镇)农办主任或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其他人员可从“以钱养事”的农技服务人员中调配。
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农产品产地准出,简单来说,就是确保从产地出来的农产品是符合一定标准和要求的,是安全、优质的。
这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维护农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那么,农产品产地准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农产品产地的环境要符合相关标准。
这包括土壤、水源和空气等方面。
土壤不能受到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物的严重污染,水源要清洁无污染,空气质量也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农产品,才有基本的质量保障。
为了确保产地环境达标,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其次,种植和养殖过程要规范。
在种植过程中,农民需要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不能滥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要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时间进行使用。
化肥的使用也要适量,避免过度施肥导致土壤板结和环境污染。
在养殖方面,饲料的选择要安全合规,不能添加违禁药物。
同时,要做好疫病防控工作,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也是准出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农产品即将离开产地进入市场之前,需要经过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的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
只有检测结果合格的农产品,才能获得准出资格。
检测的频率和方式会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种类和产地规模有所不同。
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意味着每一批农产品都要有清晰的来源和去向记录。
从种子、种苗的来源,到种植、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再到收获、加工、运输等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通过追溯体系迅速找到问题的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
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也至关重要。
农民、农业企业等生产者要充分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规范。
他们要积极参加农业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的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出符合准出条件的农产品。
另外,农产品产地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例如,储存农产品的仓库要符合卫生标准,运输工具要保证清洁和安全,避免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对农产品造成污染。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1. 简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对各个农产品生产地的准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准出制度涉及到农产品生产环境、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农产品采收与加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农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从而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推行了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心,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贸易发展。
3.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3.1 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包括土壤质量、水质和大气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农产品产地需要符合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生长在良好的环境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3.2 农药使用管理要求农药使用管理要求是指农产品产地在使用农药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对农药的选择、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以及使用时机等都有具体的要求,以减少对农产品的污染,并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3 畜禽养殖管理要求对于畜禽养殖产地,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一定的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养殖场地的环境要求、动物饲养与管理要求、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保障动物的福利。
3.4 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要求对于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过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相应的要求。
包括采收先后的卫生要求、采收方式与时间、采收过程中的处理要求等,以及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加工工艺要求等。
这样能够确保农产品在采收和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保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意义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4.1 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和采收加工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能够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农产品受到各类有害物质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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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等。
二、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鼓励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记载生产主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农资(种子、农药、肥料)购买、田间主要农事操作(播种、定植、施肥、施药)和产地准出等内容,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五、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快速检测。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的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一式两联,正本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一年以上),副本联为入市凭证。
七、对未经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不得签发《产地证明》,并按《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样品报告与处置制度》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