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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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准出与追溯制度建设

浅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准出与追溯制度建设
1 . 6 买 行 质 量 追 溯
成政府主导、 部I ' q i # i  ̄ 合、 上下联动 、 社会各方共 同参与的工
按照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 实施供证供票制度。畜 产 品生 产 企业 、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上 市销 售 的畜 产 品 , 按 规
范 出具 产地 准 出证 明 、 质量 证 明 ( 自检 结果 报告 , 或委 托检 验、 检 监测 结 果报 告 , 或 有效 期 内的 “ 无公 害” 证书 ) 。县级 畜 牧 部 门统 一 印制 产 地 准 出证 明 , 并根 据 本地 实 际 , 加强
质 量 控制 和 在 必要 时 召 回产 品 。追 溯是 以增 进 产 品质 量
全力做好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 实行产地准出制度 , 同时加快产地市场建设 , 是实现 源头监管、 保障质量安全的迫切要求。加快建设畜产品产
地市场 , 是 完 善 畜产 品 产地 准 出 的一 个 重要 举 措 , 也 是 构
要采取措施 , 利用各类宣传媒介 , 进行 广泛地宣传发 动, 使各类主体和广大农 民群众了解实施市场准入和产地
准 出制度 的 主要 内容 和重 要 意义 , 确 保 产地 准 出制度 顺 利
实施。根据“ 产地证明” 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 需要提供产地 证 明的主体有畜产品生产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
效监 测 和管 理 , 严把 产 地 准 出和 市 场准 入 关 口 , 真 正 实现
证和监管 , 基地内所有畜产品实施产地准出制度。对运 出 基地质量合格畜产品 , 签发《 产地准 出证明》 ; 不合格畜产 品由基地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 产地准出证明》 由质量监管人员根据生产单位的生产档案 、 现场检查 、 产 品抽 检和 质量认 证情 况 进行评 估 、 审核 。基 地畜 产 品凭 签 发的《 产地准出证 明》 才能运 出基地 , 确保畜产品源头质量

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键盘上,手指轻轻敲击,思绪如泉涌。

今天,我们来聊聊畜产品市场准入这个大话题,让我来用这十年的经验,为你打造一份既实用又接地气的工作方案。

一、市场调研与分析咱们得了解市场。

不是那种走马观花的了解,而是深入骨髓的洞察。

畜产品市场准入,第一步就是调研。

调研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竞争对手、行业政策、消费者偏好等。

1.市场需求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就像了解自己的需求一样。

我们要知道消费者想要什么,他们的需求有哪些变化。

比如,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健康,那么绿色、有机的畜产品就会更受欢迎。

2.竞争对手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包括他们的产品特点、价格策略、市场份额等,这样才能在市场中找到自己的定位。

3.行业政策政策是市场的风向标。

了解国家政策、地方政策,尤其是与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比如,哪些产品需要检测、哪些产品需要认证,这些都要心里有数。

二、产品定位与规划了解市场之后,就要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定位。

这个定位要准确,不能盲目跟风,也不能固步自封。

1.产品特点根据市场调研的结果,找出自己产品的特点。

比如,我们的畜产品是不是更加绿色、有机,或者我们的服务是不是更加贴心。

2.价格策略价格是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

我们要根据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既要保证利润,又要让消费者觉得物有所值。

三、市场准入程序市场准入程序是进入市场的关键环节。

这一步要走稳,否则后面的路会很难走。

1.检测与认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畜产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检测与认证。

这些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检测、食品安全检测等。

只有通过这些检测,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2.营销推广通过了检测与认证,并不意味着市场就会自动打开。

我们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营销推广活动,让消费者了解我们的产品,建立品牌形象。

四、销售渠道建设销售渠道是产品流通的关键。

我们要建立起一套完善、高效的分销网络。

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一、方案背景我国畜牧养殖企业不断壮大,养殖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畜产品市场需求量也不断增加,畜产品市场潜力巨大。

但是,市场中存在一些不合格、不安全的畜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保障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必须加强市场准入工作,保证畜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制定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严格管理畜产品市场准入程序,加强对市场准入企业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畜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和安全化,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三、工作内容1. 制定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要根据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中的各个环节,制定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建立综合性、科学性的准入评估体系,对畜产品的生产、质量、安全、加工、储存、销售等实施严密的检测和监控,确保畜产品的生产、销售流程安全可控。

2. 明确市场准入程序畜产品市场准入的程序应该明确,流程化,健全。

应该建立畜产品准入管理机制,明确畜产品的准入流程,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使准入程序简单、便捷,便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3. 强化市场准入监管要加强市场准入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通过经常性的抽样检测、公布抽检结果、重点重点监测、风险评估等方式,掌握畜产品市场情况,对失信企业采取处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 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推进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

对于产地治理、生产加工、饲料使用、人员培训等环节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5. 组织市场准入工作培训和考核应组织和开展市场准入工作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让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并且能够根据制度有序、规范、有效地进行操作,减少工作误区,避免失误,提高工作效率。

四、成果评估1.市场准入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2.市场准入流程简单、便捷,准入机制、标准更加健全完善。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对农产品基地进行准入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可以很好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下面将介绍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中的四项重要制度:1. 申请与审核制度对于希望成为农产品基地的农户或农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供审核。

申请表格可以包括基地地理位置、土壤质量、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作物种植计划等信息,以确保基地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审核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调查,确保基地符合相关标准与要求。

2. 环境保护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要求基地必须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

基地的周边环境应保持良好,无重大污染源。

基地内部要合理规划农作物种植布局,不得过度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保护土壤养分平衡与生态环境的稳定。

3. 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要求在种植、管理、采摘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质量管理。

基地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检测农产品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指标,确保产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农产品准出前,基地需要进行质量抽检与评估。

4. 安全生产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要求基地必须遵循安全生产原则,防止事故发生。

基地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使用要求。

确保生产过程中无安全隐患,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以上所述的四项制度是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信得过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准入制度

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园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一、以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动的原则,推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行。

二、实行范围。

(一)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等动物及其产品。

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等;禽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等;牛羊兔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瘦肉精等;禽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二)水产品类:鲜活鱼类。

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中,列入市场准入范围入市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范围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由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查合格证明。

2.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随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标记。

3.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品检查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养自食部分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查不合格的,严禁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 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 个月内严禁进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销售。

(三)具有包装条件的畜产品,在包装、标记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畜产品生产环节。

(一)园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规定,大力推动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二)执行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组织生产。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1. 简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对各个农产品生产地的准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准出制度涉及到农产品生产环境、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农产品采收与加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农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从而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推行了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心,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贸易发展。

3.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3.1 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包括土壤质量、水质和大气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农产品产地需要符合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生长在良好的环境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3.2 农药使用管理要求农药使用管理要求是指农产品产地在使用农药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对农药的选择、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以及使用时机等都有具体的要求,以减少对农产品的污染,并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3 畜禽养殖管理要求对于畜禽养殖产地,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一定的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养殖场地的环境要求、动物饲养与管理要求、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保障动物的福利。

3.4 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要求对于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过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相应的要求。

包括采收先后的卫生要求、采收方式与时间、采收过程中的处理要求等,以及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加工工艺要求等。

这样能够确保农产品在采收和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保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意义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4.1 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和采收加工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能够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农产品受到各类有害物质的污染。

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1.全面加强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2.建立完善的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畜产品质量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二、工作内容1.制定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明确畜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监控体系要求,确保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对畜产品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畜产品进行严格处理和处罚,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利益。

3.加强对畜产品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和反馈工作,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提高畜产品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4.建立畜产品市场信息公示和交流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合作,共同推进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5.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畜产品、重点企业和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畜产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要求。

三、工作步骤1.制定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和监控体系要求。

2.对畜产品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进行严格处理和处罚。

3.加强对畜产品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和反馈工作,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4.建立畜产品市场信息公示和交流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合作,共同推进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5.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畜产品、重点企业和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工作措施1.加强畜产品市场准入的各环节执法力度,建立畜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库,实时监测畜产品质量情况。

2.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畜产品质量的知晓度和判断能力。

3.落实流通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企业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维护畜产品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4.加强对畜产品进出口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检验检疫程序和标准要求,防止畜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传入国内市场。

5.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实现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掌控和管理。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1、准出管理原则及目的1.1 准出管理原则准出管理原则是指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准出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合规性原则、质量安全原则、环境保护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1.2 准出管理目的准出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持续稳定的农产品基地管理机制,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产品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2、申请准出程序及要求2.1 准出申请程序2.1.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填写《农产品基地准出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规划图纸、环评报告、农产品生产管理方案等。

2.1.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基地规划是否合理、生产管理方案是否科学可行等。

2.1.3 公示公告及听证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公告和听证程序,以听取公众意见和相关意见。

2.1.4 发放准出证书经过公示公告和听证程序后,相关部门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发放准出证书。

2.2 准出申请要求2.2.1 基地规划要求基地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等。

2.2.2 环境保护要求基地建设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禁污染环境。

2.2.3 农产品生产管理要求基地应有科学合理的农产品生产管理方案,包括耕作技术、农药使用、农产品采摘和加工等。

3、准出证书管理及使用3.1 准出证书管理准出证书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包括发放、更新、注销等。

3.2 准出证书使用准出证书是基地准出农产品的合法凭证,基地在销售农产品时应提供准出证书,并按照准出证书上的要求进行操作。

4、准出违规处罚及监督管理4.1 违规处罚基地违反农产品准出管理要求的,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

4.2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基地遵守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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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园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一、以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等动物及其产品。

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等;禽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等;牛羊兔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瘦肉精等;禽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二)水产品类:鲜活鱼类。

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中,列入市场准入范围入市销售的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范围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和由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随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标识。

3.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养自食部分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 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四、畜产品生产环节。

(一)园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应按照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要求,大力推进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经营。

(二)执行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养殖技术规程、养殖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三)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制订、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五、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化建设及制度体系。

(一)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加快改造经营设施设备,增强服务功能,引导农产品经营向市场集中,改善经营环境,规范经营行为。

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必须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把好农产品入市关口。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1.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
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畜产品。

3.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4.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

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严格执行畜产品休药期制度。

同时,制订并实施严格的内控标准,开展畜产品产地认定和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畜产品。

6.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以及从事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
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

对本地畜产品,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地畜产品,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水产)、工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

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将在6 个月内禁止进入宜宾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劝其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10.考核奖惩制度: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业(畜牧、水产)、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一)县、乡两级政府对辖区内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畜(水)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开展畜产品检疫检测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畜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搞好畜产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畜产品入市相关制度,依法处理、处罚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畜产品的行为。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专职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建立高素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

监管部门应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畜产品,加大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三品”公信力和品牌形
象。

建立相对稳定的畜产品产销供求关系,实现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观念,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四)。

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工作落实。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共同抓好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各项工作。

各监管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方面问题举报。

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规定的经营主体单位,由工商、卫生、工信(商务)、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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