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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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珠府[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

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

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篇⼀: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奖规定事业单位绩效⼯资及年终⼀次性奖励考核实施办法事业单位绩效⼯资及年终⼀次性奖励考核实施办法为落实⼯作⽬标责任制,确保全⾯完成20**年度⼯作任务,根据县** 《关于****⽬标任务考核奖励⼯作的通知》(***[20**]** 号)精神,现制定本单位20**年绩效⼯资及年终⼀次性奖励考核实施办法如下:⼀、考核对象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员及借⽤的⼯作⼈员。

⼆、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为20**年1 ⽉1 ⽇⾄20**年12 ⽉31 ⽇。

三、考核内容 20**年⼯作⽬标考核,按照岗位⽬标和扩⾯⽬标实⾏双百分考核。

其中:岗位⽬标主要从职能⽬标、中⼼⽬标、服务⽬标和创新⽬标四个⽅⾯进⾏考核,四项⽬标的考核分分别为30 分、20 分、25 分和25 分。

四、考核办法 1、岗位⽬标考核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职能、中⼼、服务、创新⽬标要求,对照计分标准,按科室实⾏逐项考核,并由科室考核到⼈。

- 2 - 2、扩⾯⽬标考核按⼤组考核到科室,⼤组实⾏单位领导分管、科长负责制,并按科室考核到⼈。

第⼀扩⾯组由***同志分管,科室为***科、***科、***科、***科;第⼆扩⾯组由***同志分管,科室为***科、***科、***科、***科。

3、⼯作⽬标考核实⾏按季考核,年终兑现。

(1)每个季度考核⼀次,按照各科室岗位⽬标和扩⾯⽬标完成情况,实⾏双百分考核到⼈,并张榜公布。

(2)季度考核时将其结果登记,年终按照四个季度各⼯作⼈员岗位和扩⾯两项⽬标综合考核实际得分的平均数,按基本分 100 分实⾏奖励兑现。

五、奖励办法 1、综合⽬标考核奖励办法:(1)绩效考核奖励:单位在编在岗⼈员,未完成全年⽬标的,按照实际考核得分,乘以本⼈ 40%绩效⼯资部分,计算实得绩效⼯资;超额完成全年⽬标任务,实际得分⾼于100 分的,按照本⼈ 40%绩效⼯资部分计发。

长期病休⼈员和借出⼈员直接按照本⼈40%绩效⼯资部分计发。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01〕1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委、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较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我改革意识淡薄,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协调。

因此,在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时候,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粤办发[1997]17号)、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发展。

--坚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机制。

根据政事分开、社会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改革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属企业: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年度内支付给员工(包括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不含车改补贴)。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利润指标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根据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计算新增效益工资的依据。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资本未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工资总额按相应比例下浮,做到既负盈也负亏。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0〕14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

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通用4篇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通用4篇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通用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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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篇1一、总则为加强______机关效能建设,实现劳动贡献与薪酬回报相挂钩,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63号文)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______机关各科室和机关全体在职人员(含借调和借用到机关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正常上班期间(除公休、节假日)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但下列人员不予兑现当月绩效工资。

1.当月请病、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的职工(含婚、丧、产假及函授学习);2.当月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职工;3.停薪留职、内退、长期请假、脱岗或不上班的职工;4.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5.脱产学习的职工。

三、绩效工资基数及资金________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作为职工绩效考核基数。

绩效工资资金________由______筹措。

四、考核时限______机关绩效工资实行月考核兑现制,每月月底由各科室完成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和定性将结合的考核制度。

百分量化分值由两部分组成:工作纪律占50分,工作成绩占50分(附表一)。

(一)工作纪律。

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态度表现情况,包括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日常工作态度及出勤等,该项占50%。

(二)工作成绩。

即所承担或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和职责范围的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工作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工作完成的效率、结果、成绩等,该项占50%。

(三)考核等次划分。

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考核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六、绩效考核步骤及绩效工资计算(一)绩效考核步骤1.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督促本科室工作人员逐日签到,工作人员请假、旷工、公差外出及公休节假日必须在考勤签到表(附表二)上标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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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2.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下同)、三类(经费自筹,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单位类别、工作性质、经费来源、单位近三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

(二)各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和奖罚措施。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绩效考核较差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适当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对基础科研、国家战备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以及有突出贡献创新型人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在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现有收入水平过高的单位,除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巧立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按规定予以取消外,其余符合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归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并结合收入调控要求合理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

今后按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办法逐步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单位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其中,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须于每年1月填写《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发出《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度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通知单》(附件2)。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70%加上节日补贴的数额核定,项目设为岗位津贴、节日补贴。

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节日补贴按市有关规定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30%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核定,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根据工作人员承担任务多少、完成质量好坏、其他综合表现等因素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发放,项目可设置业务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二)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具体比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绩效考核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鼓励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并结合绩效考核等因素,统筹做好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的指导、审核和执行监督等工作。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管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所管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市直接管理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由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后确定。

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工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原则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但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需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外,原有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中比例提高部分),全部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

离退休(退职)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除外)统一归并为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我市有关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节日补贴和年终慰问金;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则其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职(岗)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则其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岗)在职人员(合格等次)平均工资水平90%的原则确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岗)在职人员(合格等次)平均工资水平70%的原则确定,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岗)在职人员(合格等次)平均工资水平60%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个人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二)规范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事业单位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经批准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统筹用于绩效工资分配。

奖励基金可逐年滚存结转,以丰补欠,统筹用于在职人员的绩效奖励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发放。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各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财务收支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纪律约束,督促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处理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七、我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各区根据省文件精神制定各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2.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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