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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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裁判要旨夫妻一方请求排除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确认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情简介章某与宁某系夫妻关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1288号与102号房屋,分别登记于章某和宁某名下。

2014年,经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宁某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2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青海高院查封了上述两套房屋,其中宁某名下的102号房屋于2018年11月被法院拍卖。

2019年3月,章某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章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章某对1288号房屋的所有权,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要求分配102号房屋一半的拍卖款。

青海高院一审认为,1288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章某停止执行的诉求不能成立;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102号房屋的执行变现款项中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

但由于102号房屋已执行终结,章某请求分配一半拍卖款的诉求,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应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执行102号房屋时未为章某保留一半份额的拍卖款属于执行错误,章某无须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故最高法院二审直接改判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102号房屋拍卖款的50%并支付给章某。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宁某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是否应当保留章某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章某是否需要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一、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章某提起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债权人对自己及宁某名下房产的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宁某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

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

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

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

执行分配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异议之诉
对于执行分配异议之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很多人都不是特别了解的,但是这个词在我们进行执行异议诉讼中经常听到的,那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什么?现在由的我为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释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
法律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较宽,实践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未予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
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一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这种异议不单纯属于一种程序上的异议,而涉及实体争议,因此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当事人认为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诉讼的救济途径来强化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为你在线服务学习,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执行异议申请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当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异议来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一、异议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提出应满足以下条件:1. 异议必须是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或结果提出的,不能是对整个执行案件的异议;2. 异议必须是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的,普通执行期限为两年,特别执行期限为五年;3. 异议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执行行为或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法。

在提出异议前,执行主体应当详细梳理异议理由,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异议申请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

二、异议的提出方式执行异议的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 书面申请:执行主体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由执行主体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2. 口头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执行主体也可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但在口头申请后,执行主体仍需要书面形式补充相关材料和理由。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主体都应确保申请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三、异议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时应确认异议申请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时应核实异议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并与被执行人核对相关情况,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2. 调解与裁决:人民法院会在审查期间积极推动执行异议双方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应明确具体,裁决书应当详细说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结果和期限。

3. 上诉与执行:如对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不满意,执行主体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执行异议的执行暂停,但需要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

如果裁决结果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和落实裁决结果。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异议的处理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以寻求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调查、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判断。

首先,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

法院会依法收集、审查和评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文书、执行情况记录、财产清单等。

同时,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委托鉴定、调查等专业机构进行证据调查。

通过科学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法院可以对执行行为的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地了解和把握,作为判断异议之诉的依据。

其次,进行程序审查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环节。

法院会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有正当的程序、是否有程序性错误等。

法院会仔细审查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是否涉及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只有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执行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程序审查不仅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合法性的体现。

最后,执行异议之诉需要进行合法性判断。

法院会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

判断的依据包括执行行为是否符合判决、裁定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法院会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审慎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原则。

总结来说,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包括证据调查、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判断。

通过科学客观地调查证据、审查执行程序以及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可以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准确、公正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遵循以下裁判原则:1.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摘要:在执行过程中,当涉及分配方案时,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当一方对执行分配方案持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寻求解决。

本文将介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定义、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1. 异议之诉的定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执行法院依法制定了分配方案,但一方对该方案持有异议时,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请求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

2. 异议之诉的程序a) 提起诉讼当一方对执行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 请求法院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具体要求。

b) 受理审理执行法院在受理异议之诉后,将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的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判决结果。

c) 判决结果执行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维持原执行分配方案的有效性;- 调整原执行分配方案的内容;- 变更原执行分配方案的实施方式;- 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3. 注意事项a) 提供充分的证据在提起异议之诉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

b) 注意时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应及时提起。

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c) 尊重执行法院决定一旦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行,尊重法院的决定。

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提起上诉。

结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执行过程中,当一方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寻求解决。

然而,在进行异议之诉前,应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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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通说可被细分为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和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乃是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中的重点,而实体性救济制度又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由此可见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对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环节。

民事诉讼法经过2007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到确立并日趋完善,但是其从属程序的不完善,例如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缺失,使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略显残缺,实在是一大憾事。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平等对待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可通过给予债务人针对执行名义所依据的权利的诉权来保护债务人的实体权益。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确立也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和“执行乱”等与执行相关的顽固问题,为债务人在执行中的合理诉求提供正规的解决渠道,公平的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关于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这项制度的概述,概述各国关于此诉概念的描述,总结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

并将与之相近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概念进行区分。

第二部分是通过我国目前的执行救济立法现状,来分析我国现行执行救济体系的缺陷。

探究我国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缺失的原因。

并对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和程序定位。

通过对学界关于此诉性质的主流学说的剖析,进而对我国的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和程序进行定位。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进行设想。

参照国外的立法和实务经验,在我国实务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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