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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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管理和规范城市中的户外广告,保护城市形象和环境,提倡合法、文明、环保的广告宣传,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批管理:对城市中的户外广告进行审批管理,设置审批流程和标准,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不侵犯他人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2. 限制管理:设定广告资源的数量、分布、规模等限制,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密度,防止广告过度干扰城市景观和市民生活。

3. 审查管理:对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进行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整改或撤销,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4. 维护管理:建立广告设施维护制度,负责广告设施的维护和损坏修复,确保广告设施正常运行和服务。

5. 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广告从业者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6. 制度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提高公众对规则的了解和遵守度,增强市民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利
益和改善市容市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1月1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给城市的面貌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户外广告,保持城市的美观和整洁,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广告许可与审批1. 广告主在投放户外广告前,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申请。

2. 许可申请需要提供广告内容、规格、尺寸、材料等相关信息。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广告主才可以投放广告。

三、广告规范与限制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 广告的尺寸和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美观和风貌。

3. 广告牌面的颜色和色彩搭配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4. 暴力、恐怖、淫秽等不适宜的广告内容严禁出现在公共场所。

四、广告布局与距离限制1. 户外广告的距离和分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布局。

2. 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道的广告数量和规模应有所区别。

3. 广告牌面之间的间距应当保持合理,不得过于拥挤。

五、广告维护与清洁1. 广告主有责任对所投放的广告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面的清洁。

2. 市政部门有权对广告牌面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广告主进行维修。

六、处罚与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投放等,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广告许可证。

七、监督与投诉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在线提交投诉,对不符合规定、影响城市面貌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

八、鼓励与支持1. 针对环保型、文明型的户外广告,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

2. 鼓励广告主注重广告内容的创新和艺术性,为城市增添文化和艺术的氛围。

九、结语我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作出以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场地、道路等,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有关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害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五)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七)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八)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的;(九)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的其他车辆的;(十)市、辖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五、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0•【字号】德政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二十日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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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申请报告;(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四)制作说明;(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

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投资5万元以上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燉5。

第十八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1年。

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否续期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决定。

第十九条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

对有偿设置的,补偿费用由设置申请人和建(构)筑物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设置招牌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核准证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招牌的设置应按《德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华地段和广场、车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设置,应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

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第二十六条每个单位只能设置1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1个场所或1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条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商业广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或者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燉5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综合验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维修、翻新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履行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4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德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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