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窜货处罚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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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1 窜货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2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对储运部门的处理:储运部门未经销售管理部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变更送货地点,一经发现,扣发本次运费,罚款专运公司5000元,取消该车运输新飞产品资格. 对相关业务责任人的处理:第一次发现商业单位窜货,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1000元和500元;第二次发现,加倍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第三次发现,视情节将对业务经理责任人降职、停职、上交劳务市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商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区域管理,举报单位个人经查实案例后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相应奖励.市场部。

窜货奖罚制度

窜货奖罚制度

窜货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司产品价格体系的稳定,防止恶性竞争,特制定本窜货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销商、代理商及销售团队。

三、定义
窜货:指经销商或代理商未经公司许可,将产品销售至非授权区域的行为。

四、奖励机制
1. 经销商或代理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销售任务,且无窜货行为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

2. 对于积极举报窜货行为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一旦查实,给予举报人销售额2%的奖励。

五、惩罚措施
1. 首次发现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窜货货值20%的罚款。

2. 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窜货行为,取消当年所有奖励资格,并处以窜货货值50%的罚款。

3. 一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窜货行为,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并处以窜货货值100%的罚款。

六、窜货行为的认定
1. 公司将通过市场监察、客户反馈、销售数据等多种方式进行窜货行为的监控。

2. 经销商或代理商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窜货行为的调查。

七、申诉与复核
1. 对于窜货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2. 公司将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决定。

八、其他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九、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公司窜货管理规定

公司窜货管理规定

公司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保障经销商利益,现对公司产品移动电话的窜货处罚和处罚流程作出统一规定。

第一条相关解释:1、窜货:指定销售区域的迪比特移动电话经销商,跨越指定区域销售迪比特移动电话的行为称为窜货。

2、区域:由公司与各经销商在合同文本或订货单中予以明确的,任何一款迪比特移动电话相对应的每一个协定销售区域.3、恶意举报:指经销商及其下线经销商或者其他主体,在其指定销售区域以外的地方购买迪比特产品,并将该购买的迪比特产品以窜货为名进行举报的行为。

4、书面文件:传真、信函以及其他相关的用文字表达内容的纸制文字。

第二条处理措施:1、一经查实经销商有窜货行为,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接到举报将在24小时内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生窜货的经销商或迪比特公司(公司区域外),经销商必须接受公司的通报批评和处罚。

2、营销管理中心在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查处窜货的实际情况进行汇总,根据汇总结果,若分公司当月发生有窜货记录达四次(含四次)以上或单月窜货累计达100台(含100台)时,对发生窜货事实的当地分公司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对当月累计窜货数量100台以下的扣除分公司分总、相关业务经理、区域经理每人5元/台,超过100台(含100台)除扣除分公司分总、相关业务经理、区域经理每人5元/台以外,并罚扣除该分公司整体当月奖金的5-10%。

3、根据窜货经销商的窜货数量、性质等因素, 公司除对其扣罚保证金之外,将采取控制发货、甚至取消其经销商资格等措施.第三条窜货查处流程:1、经销商和分公司如果在当地发现窜货,收购窜货后应当立刻将书面材料上报当地分公司。

举报方购买窜货用于举证,并提供购货发票、该窜货的IMEI号码以及《经销商举报窜货查处意见表》(见附件1)或《分公司举报窜货查处意见表》(见附件2)。

2、对于经销商等的恶意举报行为,公司将给予加倍处罚,即600元/台,处罚金直接从举报经销商保证金中扣除。

恶意举报行为的界定仲裁以公司作最终认定。

窜货的鉴定及处理规定

窜货的鉴定及处理规定

关于区域市场间“窜货”的界定及处理办法一、“窜货”的界定凡区域市场的产品超出协议约定的销售范围进行“销售”的,称为“窜货”。

二、窜货的处理程序1、发现:一旦发现窜货,市场人员应立即上报办事处。

在不暴露自己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取证。

2、取证:办事处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取证(窜货产品、现场照片、其它物证),必要时公司派人参与。

取证人员详细记载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窜货区域。

3、上报:办事处将情况说明、所取物证一并报公司4、处理:公司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会办形成处理意见并执行。

三、“窜货”性质的界定在实地调查、了解后,通过以下三点情况来判定“窜货”的性质、危害的程度。

1、“窜货”者的主观态度:发现窜货事实时,窜货者应主动积极的配合公司进行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其态度分为:积极的,消极的,抵抗的。

2、“窜货”的价格影响a、窜货产品在被窜货区域以低于相同产品价格进行销售的,这种行为属于恶性“窜货”。

b、窜货产品在被窜货区域以高于相同产品价格进行销售的。

c、窜货产品在被窜货区域以相同价格进行销售的。

3、“窜货”的程度a、“窜货”产品的网点数量。

b、“窜货”产品的品种数量。

C、“窜货”产品的单品数量。

三、“窜货”行为的处罚公司实地调查取证后,确定有“窜货”行为的,暂扣保证金,根据“窜货”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产生后果,做全部没收或部分没收,严重的取消代理或经销资格。

另视其性质、危害程度将作出以下处罚:1、有“窜货”行为且在20箱以下的:责令“窜货”人以市场价收回所有窜货产品,对窜货人处以实际数量的两倍罚款。

2、“窜货”数量20--50箱之间的:除以市场价收回所窜产品外,按照所“窜”产品实际数量处以3倍罚款。

3、“窜货”数量超出50箱以上的:除以市场价收回所窜的产品外,按照所“窜”产品实际数量处以5倍罚款。

4、对窜货区域分管人、办事处主任的处理:办事处主任及当事人都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失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参与的则予以辞退。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1. 背景窜货,也称渠道冲突,是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导致市场价格混乱、品牌形象受损、经销商利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形象,确保经销商利益,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2. 定义- 窜货: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包括线上线下非授权店铺、私人代购、走私等。

- 窜货处理: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和处罚等一系列措施。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或经销商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价格等。

3.2 报告窜货经销商将窜货信息报告给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

3.3 调查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窜货事实。

3.4 责任认定公司市场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3.5 处理窜货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授权等。

同时,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

3.6 预防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加强经销商管理,预防窜货行为的发生。

4. 窜货处理措施4.1 证据收集收集窜货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交易记录等。

4.2 责任方确认根据证据,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4.3 处罚措施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警告:对窜货商进行警告,要求其停止窜货行为。

- 罚款:对窜货商进行罚款,金额根据窜货金额和严重程度确定。

- 取消授权:对窜货商取消授权,禁止其销售公司商品。

- 法律诉讼:对窜货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4.4 赔偿措施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经销商损失和严重程度确定。

5. 注意事项- 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窜货处理,提供相关证据。

- 公司在窜货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经销商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 公司在预防窜货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巡查和管理。

6. 修订历史- 2021年1月1日:制定本处理方案。

- 2021年6月1日:对处理方案进行修订,完善窜货处理流程和措施。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第三条串货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定,通过私下渠道或其他途径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对串货行为的监管,严肃处理串货行为。

第五条根据公司规定,对串货行为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分、开除等。

第二章串货行为的界定第六条下列行为构成串货行为:(一)员工私自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二)员工未经许可,将公司产品或信息泄露给他人,牟取私利;(三)员工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公司内部机密信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第七条对于其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员工行为,如擅自外借公司资产、滥用职权等,同样将被视为串货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于第六条规定的串货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度串货行为,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再次发现将给予书面警告;(二)严重串货行为,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报领导审批,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自行离职或开除。

第九条对于串货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串货行为档案,用于记录员工的违规情况,以便今后查处。

第四章诚信教育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诚信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诚信行为奖励制度,激励员工守法经营,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的经营规范和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过去已发生的串货行为,也将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经理层批准后正式公布施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经理层批准后生效。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为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保障全国各地区经销商的利益,规范市场管理体系,特作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窜货管理。

1.2有效时间:3月1日至另行通知之日止。

1.3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销商、分公司、办事处、公司所有员工。

2、目的
2.1规范产品批发价和终端零售价,创造一个良好的代理、销售环境;
2.2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
2.3维护经销商的利益;
2.4维护品牌的长远发展;
3、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3.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各级经销商或各办事处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3.2窜货的管辖规定:窜货的概念本规定所指串货管理对象为从公司直接发货的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非分区域销售。

各代理商、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相互串货原则由各一级单位首先处理,处理不当时,各二级可直接向公司市场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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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陈酿品牌战略营销中心
1 关于窜货处罚规定的说明
各区域特约经销商朋友:
为了维护泸州陈酿系列产品在市场的良性发展,保护各级特约经销商的利
益,石家庄中京商贸有限公司特对窜货处罚做以下说明:
1、窜货是指:特约经销商不在合同约定的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的销售区域内
销售该产品,而是在合同约定的泸州陈酿系列产品销售区域以外销售泸州陈
酿系列产品。

2、石家庄中京商贸有限公司和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一致认为:
窜货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它危害产品的品牌形象,破坏产品的销售
管理体系和价格体系,危及产品寿命和品牌价值,最终损害合作各方的切身
利益;同时窜货也是严重的违约,应当受到严肃的处理和处罚。

3、石家庄中京商贸有限公司对窜货的处罚:
①第一次窜货经我公司核实后,我公司将直接扣除该特约经销商所经销泸州
陈酿系列产品的全部市场保证金;
②第二次窜货经我公司核实后,我公司将扣除该特约经销商所经销泸州陈酿
系列产品的所有市场投入垫付费用,不再予以核报;
③第三次窜货经我公司核实后,我公司将直接取消与该特约经销商的合作;
以上三项说明适用于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商经销石家庄中京商贸有
限公司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的全部期间。

以上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窜货处罚规定的说明请特约经销商朋友确认后,签
字、扣章!
经销商名称:
签字并扣章:同意!
石家庄中京商贸有限公司
泸州陈酿品牌战略营销中心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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