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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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最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大气污染,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并设立专门的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本文将介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旨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力度。

一、资金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排放权交易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拨款,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

同时,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制度,合理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其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此外,推行环境污染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交易方式调控大气污染,提高企业治污意识。

二、资金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化、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资金管理机构应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此外,资金管理机构还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评估标准,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资金使用范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科研与技术支持、宣传教育以及环境监测和评估等方面。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注重项目的实际效益和长期效果,并注重技术创新和科研支持。

此外,应推动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的建设,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资金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同时,应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制度,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行评估,以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率。

此外,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资金公开和信息透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公开和信息透明是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各级政府和资金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和数据。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严峻局势,政府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此基础上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来源和分配。

根据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来自政府预算、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经费安排。

政府预算在大气污染防治上的投入是首要的,体现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同时,环境保护税的引入也能够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行动。

这些资金的分配原则是根据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和区域差异进行合理分配,以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如清洁能源的发展、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城市交通尾气减排等。

此外,资金还可用于监测和评估、技术研发、奖励和补贴等方面。

在使用标准上,管理办法要求资金使用应符合环保政策和技术规范,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和目标的实现。

第三,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分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完善制度、流程和内控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同时,强调了社会监督的作用,普及环保知识、鼓励公众参与,使大气污染防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和挑战。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保证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规范了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提高了环境保护行动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再次,建立了监督和管理机制,强化了对资金的监管,提升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然而,管理办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如资金缺乏、资金使用的监管难题等。

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

防治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防治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中央财政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综合考虑各地大气污染状况、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各地区的资金分配额度。

地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套相应资金,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资金分配应当向大气污染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倾斜,优先支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项目。

三、资金使用范围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包括工业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等。

(二)大气污染监测与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监测设备购置与更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等。

(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

(四)大气污染应急处置与预警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预警平台建设等。

(五)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作,经批准的必要支出。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各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具备明确的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和预期效果。

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防治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发展,大气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地普遍面临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并设立了专门的资金用于管理和支持相关项目。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资金的来源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其中,政府财政拨款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以保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环境保护税也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它通过对大气污染相关产业征收税费来提供资金支持。

二、资金的管理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资金的筹划、分配、监督和评估,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

此外,他们还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科研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研项目,包括研究和开发新的治理技术、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等。

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持,可以不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的水平,为更好地解决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2. 治理设施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还可以用于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比如精细化监测系统、污染源治理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可以有效地监测和治理大气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 教育宣传资金还可以用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教育宣传,可以引导公众健康生活方式,减少环境污染。

4. 项目资助资金可以用于向各类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资助,以支持相关的治理工作。

这包括对企业进行减排技术改造、对农村地区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等方面的资助。

四、资金的管理要求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有效使用,管理机构需要遵守以下要求:1. 规范程序在资金的筹划、分配和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程序和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冀建节科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19〕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直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冀财监〔2019〕3号)相关要求,现将《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时上报评价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李坦*************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7日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88号)、《关于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科〔2017〕34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开展河北省2018年度省级建筑节能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制定方案如下。

一、绩效评价目的通过对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评价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资金使用成效,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使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

同时,为今后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提供决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9•【文号】财资环〔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9日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冀财资环〔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23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2016年7月20日)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3—2017年期间,为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的推动下,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一)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地区。

(二)注重实效。

专项资金安排将参考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状况、专项执行情况,奖优罚劣。

(三)强化监管。

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等。

河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投入为主,中央、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地区。

(二)注重实效。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资金。

(三)公平公正。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四)权责一致。

资金使用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和因素相结合的方式。

有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的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分配;其他资金按照因素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年度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率和上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重点任务来确定。

其中,下拨各设区市的资金,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中牵头负责该项工作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牵头单位”)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省本级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审定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下达。

(一)资金预拨。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预算安排和省政府审定后的分配方案预拨补助资金。

(二)资金清算。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引言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提升河北省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一、总则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树立奖励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行为,激发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动力。

二、资金来源河北省的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 1. 财政专项拨款:河北省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拨付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工作。

2. 环境保护罚款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收取的罚款资金将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3. 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向社会募捐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赠,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管理机构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该机构负责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3.2 资金使用原则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如下: 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 突出重点领域,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3. 强化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3.3 资金使用范围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奖励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 支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示范项目。

3. 资助环境保护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申报和评审4.1 申报条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资格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河北省境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重大违法环境行为。

4.2 评审程序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1.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报材料。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冀气领办[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报告冀气领办[2015]87号环保部办公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 号)要求,结合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我办组织编制了《河北省 2015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组织实施。

现将其报上。

附件: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附件河北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计划:一、大气环境现状与问题(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全省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152天,比2013年增加23天;重污染天数平均为66天,比2013年减少14天;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差到好依次为保定(11.85)、邢台(11.82)、石家庄(11.16)、唐山(10.17)、邯郸(10.14)、衡水(9.52)、廊坊(8.86)、沧州(7.78)、秦皇岛(7.05)、承德(6.31)、张家口(5.09)。

11个设区市平均达标天数增加数从多到少依次为:石家庄市(99天,比上年增加54天)、邢台(87天,增加49天)、邯郸(88天,增加34天)、张家口(315天,增加30天)、秦皇岛(239天,增加30天)、唐山(133天,增加29天)、廊坊(153天,增加21天)、衡水(82天,增加12天)、沧州(144天,增加11天)、保定(84天,减少4天)、承德(265天,减少23天);重污染天数减少数从多到少依次为:石家庄(105天,比上年减少46天)、邢台(114天,减少32天)、邯郸(91天,减少18天)、沧州(47天,减少16天)、唐山(70天,减少15天)、廊坊(71天,减少14天)、衡水(80天,减少11天)、保定(104天,减少9天)、秦皇岛(22天,减少4天)、张家口(9天,增加5天)、承德(16天,增加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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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投入为主,中央、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地区。

(二)注重实效。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资金。

(三)公平公正。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四)权责一致。

资金使用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和因素相结合的方式。

有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的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分配;其他资金按照因素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年度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率和上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重点任务来确定。

其中,下拨各设区市的资金,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中牵头负责该项工作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牵头单位”)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省本级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审定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下达。

(一)资金预拨。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预算安排和省政府审定后的分配方案预拨补助资金。

(二)资金清算。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第六条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资金分配额度,全部用于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收到预拨资金两个月内,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提
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同时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承担责任。

省级牵头单位负责牵头任务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验收,配合做好资金清算和审计工作。

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应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已经获得其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者已经有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再支持。

省级牵头单位和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专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物减排以及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

第十条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下达后,各设区市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在每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省本级使用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执行,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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