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106.3-2010膨化豆制品
CCGF 509.3-2010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CCGF 509 CCGF 509.3-2010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2011—02—10公布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畴本规范适用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专门情形(或缘故)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要紧包括:商用电炸炉、商用电蒸锅、商用热风电烤炉、商用电煮锅、商用电开水器、商用电热铛、商用烧烤炉、商用旋转电烤炉、商用电平锅、商用电炉灶、商用箱式电烤炉。
产品分类见表2。
表2 产品类不及依据的有关标准本规范不适用于: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专门状态的场所使用的器具;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器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深油炸锅配备一个或多个容器的器具,将食物浸在容器中的炸油内烹制。
容器可固定、拆下、升降、倾斜等。
容器内压力能够超过大气压力。
3.2 强制对流烤炉一种打算用于在烹饪隔间内由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淌的热空气来烹制食品的器具。
烹饪隔间内的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明显差不。
3.3 蒸汽炊具一种打算用于只通过直截了当蒸汽接触方法来烹制食品的器具。
烹饪隔间内的压力可能超过大气压力或与大气压力没有明显差不。
3.4 蒸汽对流炉一种既能够用直截了当蒸汽接触方式也能够在烹饪隔间内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淌热空气方式或两种方式的组合来烹制食品的器具。
109 膨化食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9—2010膨化食品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膨化食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膨化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膨化食品,切片型马铃薯片也纳入本规范。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1 109 /分类名称食品膨化食品/2.2 产品种类膨化食品(油炸型、非油炸型)、切片型马铃薯片。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油炸型膨化食品:原料经食用油脂煎炸或用经过调味的植物油喷洒、浸渍、干燥等方式而制成的膨化食品。
非油炸型膨化食品:原料经膨化器加温(调整水分)、挤压、焙烤、调味(或不调味)而制成的膨化食品。
切片型马铃薯片:马铃薯经清洗、去皮、切片、油炸或烘烤、添加调味料制成的马铃薯片。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膨化食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膨化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 ≥1000且<10000 <10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GB 17401 膨化食品卫生标准GB/T 22699 膨化食品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QB/T 2686 马铃薯片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包装产品。
膨化食品卫生标准

膨化食品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401—1998前言本标准在制定指标时,尽量与国内外相关食品标准保持一致。
但由于生产状况与国内外相关食品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标准依据卫生学调查结果,应用具代表性数量样品的检测数据,参考国内GB 7099-1998《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T7102.1-94《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和国外(JAS通告54389《江米条》)相关食品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北京市卫生防疫站、湖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天津顶圆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玉莲、唐细良、宋凤英、韩宏伟、李宏文。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膨化食品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豆类、薯类为主要原料,经加湿(调整水分)、膨化、烘烤、调味(或不调味)等工艺制成的具有一定酥松度的一类食品。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 5009.3—85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22-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GB/T 5009.37-199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56—199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取两包以上样品打开包装后观察,应具有各种品种正常的色泽,不得有霉变及其他外来污染物。
豆浆、腐乳等豆及豆制品相关标准汇总(2013年6月20日更新)

产品及卫生标准
GBT 22106-2008 非发酵豆制品
GB 2712-2003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GB 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GB 22556-2008 豆芽卫生标准
GB 14932.1-2003 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
GBT 24399-2009 黄豆酱
GBT 13382-2008 食用大豆粕
GBT 21494-2008 低温食用豆粕
NYT 1052-2006 绿色食品 豆制品
NYT 285-2012 绿色食品 豆类
NY 5189-2002 无公害食品 豆腐
NY 5202-2005 无公害食品 粮用豆
NY 5209-2004 无公害食品 青蚕豆
SNT 0444-1995 出口腐乳检验规程
监督抽查规范
CCGF 106.1-2010 非发酵性豆制品
CCGF 106.2-2010 发酵性豆制品
CCGF 106.3-2010 膨化豆制品
SBT 10170-2007 腐乳
SBT 10632-2011 卤制豆腐干
SBT 10633-2011 豆浆类
SBT 10649-2012 大豆蛋白制品
SBT 10528-2009 纳豆
检验方法
GBT 21498-2008 大豆制品中胰蛋白酶抑制剂活性的测定
GBT 15403-1994 大豆制品甲酚红指数的测定
NY 5310-2005 无公害食品 大豆
NYT 1933-2010 大豆等级规格
NYT 598-2002 食用绿豆
NYT 599-2002 红小豆
NYT 954-2006 小粒黄豆
挤压膨化豆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挤压膨化豆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挤压膨化豆制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经净选、压榨除油、粉碎润料、、搅拌、挤压、膨化、成型,辅以食盐,再经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挤压膨化豆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原料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1辅料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即食谷物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GB 5009.22 GB 5009.82 GB 5009.88 GB 5009.89 GB 5413.11 GB 5413.18 GB 5413.21 GB 5413.31 GB/T 6543 GB 7096 GB 7101 GB 7718 GB 7949 GB 8270 GB 8820 GB 9683 GB 11674 GB 14751 GB 14754 GB 14755 GB 14757 GB 14880 GB 14881 GB/T 16919 GB 19640 GB/T 20706 GB/T 20880 GB/T 20884 GB/T 20886 GB/T 22492 GB/T 22493 GB/T 23529 GB 25531 GB/T 26762 GB 28050 GB 29921 GB 30616 GH/T 1030 DBS 32/009 JJF 1070 NY/T 749 NY/T 777 NY/T 834
即食谷物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谷物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膨化谷物粉(荞麦粉、薏苡仁粉、小米粉、糙米粉、燕麦粉、红豆粉、大豆粉、黑豆
粉、绿豆粉中的一种或数种)或酶解谷物粉(大米粉、燕麦粉、糙米粉)或谷物配方粉为主要原料,添加 或不添加水果粉(青木瓜粉、葡萄粉、椰子粉、甜橙粉)、水苏糖、红萝卜粉、白芷、核桃粉、黄瓜籽粉、 骨胶原蛋白肽、酶解鱼骨粉、莱菔子、陈皮、麦芽、南瓜籽粉、精肽粉、松花粉、食用酵母、麦芽糊精、 果糖、大豆肽粉、中链甘油三酯、葡萄糖、马齿苋、可可粉、冬瓜、植脂末、鸡内金、灰树花、清蛋白多 肽、银耳、黄花菜、花生、藕节、大枣、养心菜、海藻糖、大豆蛋白粉、人参(人工种植)、茯苓、山药、 莲子、白扁豆、猴头菇粉、耳叶牛皮消、a-乳白蛋白、乳清蛋白粉、亚麻籽油粉、紫苏子油粉、大麦苗粉 (麦绿素)、螺旋藻粉、蛋白核小球藻,添加或不添加新资源食品:圆苞车前子壳、小麦低聚肽、菊粉、 低聚木糖、玛咖、γ-氨基丁酸、乳矿物盐、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辣木叶粉,添加或不添加营养强化 剂:维生素 B1、维生素 C、维生素 D、烟酸、葡萄糖酸锌、葡萄糖酸亚铁、焦磷酸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 添加剂:三氯蔗糖、异麦芽酮糖、甜菊糖苷、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和食品用香精,部分原料烘干、粉 碎,经过筛、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包装制成的即食谷物粉。
膨化加工对全脂大豆养分含量和抗营养因子的作用

膨化加工对全脂大豆养分含量和抗营养因子的作用
谯仕彦;李德发
【期刊名称】《中国畜牧杂志》
【年(卷),期】1997(033)006
【摘要】为评定膨化全脂大豆的营养价值及干涉膨化的适宜条件参数,测定了“B99-1”干法挤压膨化机生产的3个膨化温度的全脂大豆、生大豆粉和湿法膨化全脂大豆的常规养分、抗营养因子含量、蛋白溶解度、蛋白分散指数和淀粉糊化度。
结果表明,生大豆经膨化后,水分和粗纤维分别减少47%和36%,总能、蛋白质和钙稍有升高,脂肪含量无变化。
干法膨化温度和膨化方法对氨基酸含量和脂肪组成影响很小,随膨化温度升高,赖氨酸含量稳定在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谯仕彦;李德发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6.42
【相关文献】
1.挤压膨化加工对菜籽粕中抗营养因子含量及膨化菜籽粕对生长育肥猪生长性能的影响 [J], 倪海球;杨玉娟;于纪宾;马世峰;王昊;商方方;李军国
2.膨化全脂大豆对仔猪生产性能和养分消化率的影响 [J], 张金枝;刘建新;翁经强;
华卫东
3.膨化处理对全脂大豆抗营养因子rn及营养价值的影响 [J], 李素芬;杨丽杰;霍贵
成
4.不同温度湿法挤压膨化加工对全脂大豆化学成分及抗营养因子的影响 [J], 席鹏彬;张宏福;方路;侯先志
5.膨化全脂大豆对延边黄牛生产性能、养分消化率和胴体品质的影响 [J], 宫强;郭长丽;王慧明;严昌国;夏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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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17 批次不合格食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17 批次不合格食品作者:来源:《食品与生活》2019年第10期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豆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等八大类食品 867 批次样品,发现 17 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生物毒素超标、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营养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天猫新良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新乡市良润麦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全麦粉,经检验发现,其中“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淘宝网真实惠特产店(经营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连鑫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广西梧州三角食品有限公司龙圩分公司”生产的食用生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黑龙江省哈尔滨润富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枇杷蜂蜜、蜂蜜和嗡嗡乐蜂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联合路分公司销售的、来自天津市宽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冰鲜海鲈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金穗元冷冻食品批发零售部销售的活花甲,“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盛普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公鸡,“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蔬菜批发市场一区 505 号摊位销售的细豇豆,“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蔬菜批发一区摊位475 号销售的龙椒,“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清源禾宝(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北京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蔬菜交易区)的杭椒,“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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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 样时相同。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 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 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2
CCGF 106.3—2010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13.31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脲酶的定性检验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21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邴炜)、国家副食品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刘稼骏)、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李正斌)、国家加工食品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祝建华)。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6.3—2010
膨化豆制品
2011—02—10 发布
2011—03—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06.3—2010
膨化豆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膨化豆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GB 2760 SB/T10453 GB 2711 GB 2711
GB 2711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GB/T 5009.35 GB/T5009.141 GB/T 5413.31 GB/T4789.23 GB/T4789.23
GB/T4789.23
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300 且<3000
<3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1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重要程度或不 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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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4
CCGF 106.3—2010
序 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 强制性/ 规或标准 推荐性
c 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d 不包括大豆蛋白类中干燥豆制品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 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
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
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
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3
CCGF 106.3—2010
6.3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
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
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
一级分类 1
食品
二级分类 106
豆制品
三级分类 106.3
膨化豆制品
3 术语和定义(适用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膨化豆制品:是指大豆粉、食用大豆粕、大豆蛋白粉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调味料,
经挤压膨化的方法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组织状态或纤维结构的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膨化豆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膨化豆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
一年度生产的膨化豆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
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
序 号
检验项目
1
总砷
2
铅
3 苯甲酸
4 山梨酸
5 脱氢乙酸
6 糖精钠
7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甜蜜素)
8
乙酰磺胺酸钾
(安赛蜜)
9 合成着色剂 c
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
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
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
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 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 3 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
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
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
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
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
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
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
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并按样品的储藏要求入库保存。
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
10
脲酶定性
11
菌落总数 d
12
大肠菌群 d
13 致病菌 d(沙门氏
菌、金黄色葡萄球
菌、志贺氏菌)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依据法律法 强制性/ 规或标准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 2711 GB 2711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
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 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 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5
CCGF 106.3—2010
9.3.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SB/T10453
膨化豆制品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
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GB/T 5009.11 GB 5009.12 GB/T 5009.29 GB/T 23495 GB/T 5009.29 GB/T 23495 GB/T 5009.121 GB/T 23377 GB/T 5009.28 GB/T 23495
GB/T 500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