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典型的案例解析41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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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PPT课件(2024)

2024/1/30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也是对当事人的教育。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 证,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 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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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
法行为。
司法机关监督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 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 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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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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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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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与期限
01
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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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 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PPT 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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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 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定结果告知友美 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购销合同约定 的产品单价,现查实,友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 “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计37740片,货值 293617.96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前向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 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8
• 在使用单位多次要求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并已将设备投入使用的 情况下,2012年4月,江海公司向其移交了包括《桥(门)式起重 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资料,上述资料 经市特检院鉴别,均系伪造。江海公司总经理王强承认,由于未 能取得有效的安装许可证,市特检院不能出具该台起重机的监督 检验报告等资料,起重机无法办理移交手续投入正常使用。迫于 使用单位的多次要求,便托人伪造了交付设备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将涉案起重机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10月23日,市局召开案 审会,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无证安装 对江海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江海公司不服, 2013年2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
• 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 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定结果告知友美 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购销合同约定 的产品单价,现查实,友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 “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计37740片,货值 293617.96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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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前向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 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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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单位多次要求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并已将设备投入使用的 情况下,2012年4月,江海公司向其移交了包括《桥(门)式起重 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资料,上述资料 经市特检院鉴别,均系伪造。江海公司总经理王强承认,由于未 能取得有效的安装许可证,市特检院不能出具该台起重机的监督 检验报告等资料,起重机无法办理移交手续投入正常使用。迫于 使用单位的多次要求,便托人伪造了交付设备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将涉案起重机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10月23日,市局召开案 审会,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无证安装 对江海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江海公司不服, 2013年2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案例PPT

• 一审: 行人正在通行,故交警处罚合法
• • • 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海宁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5月18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视频上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已经在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了,但 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所以车辆就通过了。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 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不是必须停车让行,减速慢行也是属于礼让行人 的范畴。
贝先生当即表示异议,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要求查看执法记录视频。他提出: 他确实曾在该时间点驾车行经该路段,但该路段车流量、人流量较大,他已经无法确定经 过该路段时是否有视频中显示的行人;视频中显示的车辆车型、颜色和他的车一致,但没 有显示车牌号码,不能确认是他的车。即使是他的车,该车前后均有车辆在行驶,行人也 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他认为机动车停车让行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 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来主动让行机动车,则机动车可以先行通过,不能机械地将法律条 文理解为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来让行人先行。所以,该处罚是对法律 的歪曲理解和适用。 2月13日,贝先生向海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
2、法律分析
合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具体做到以下方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程序正当;没有超越 职权范围;没有滥用职权以及没有明显不当
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之一,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往往成为诸多行政法案件中法官 常考量的重要因素。 行政主体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成为衡量本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本案法条规 定中的 “应当”作何理解无疑成为决定该案判决结果的关键要素。
行政处罚任务汇报PPT课件

我国现有的医院多数是国有医院,但是普通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利,其处方权不 是一种职权,只是医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一种资格,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临床医生开具处方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病人服务的行为,并不具有“管理”性 质,其处方活动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是利用替病人诊断用药的职业上的便利而 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具有行政职务的医
是名医、科主任和医院骨干。清单显示,宁
波一名医生1月份的回扣统计数字高达
32040元。
3
相关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收到举报、投
诉6103件,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的
排查和重点检查、抽查,共立案调查
药3元在9533868已品。93件件查件其,回结,中(单扣的即,涉位案药个工给及人品商予件给违回行、4予收政扣2法、3受管案0收金回理件件受扣机额中,回1关,0现6扣万查.有已16元万结4大结以元亿药案要上以的上案案案件件件 品451回件扣),案其件中2,2工14商件行政,管涉理及机违关查法处药品回 金扣大额要案4.件863亿3件元,,司法罚机关没处金理药额品回扣大
药品回扣的定性争议
对于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确定收受回扣主 体资格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
首先,临床医务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为不具有公务性,未妨 碍国家职能履行。
第九章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 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 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 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 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 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7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名医、科主任和医院骨干。清单显示,宁
波一名医生1月份的回扣统计数字高达
32040元。
3
相关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收到举报、投
诉6103件,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的
排查和重点检查、抽查,共立案调查
药3元在9533868已品。93件件查件其,回结,中(单扣的即,涉位案药个工给及人品商予件给违回行、4予收政扣2法、3受管案0收金回理件件受扣机额中,回1关,0现6扣万查.有已16元万结4大结以元亿药案要上以的上案案案件件件 品451回件扣),案其件中2,2工14商件行政,管涉理及机违关查法处药品回 金扣大额要案4.件863亿3件元,,司法罚机关没处金理药额品回扣大
药品回扣的定性争议
对于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确定收受回扣主 体资格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
首先,临床医务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为不具有公务性,未妨 碍国家职能履行。
第九章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 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 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 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 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 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7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使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
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经环保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且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对此,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首先,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整改污染问题。
然而,该公司未能积极配合,拒不履行整改要求,甚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虚假资料,企图掩盖违法事实。
面对公司的拒不整改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巨额罚款。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列举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了充分说明。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对该公司的申诉、陈述意见等程序性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了公司的申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进行了申诉,提出了相关陈述意见。
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诉后,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对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过复核,环保部门认为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程序性和效力得到了充分保障,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这也提醒我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惩罚。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PPT课件

(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 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与一般的不公正不仅具有程度上 的差别,而且具有性质上的变化。显失公正的处罚,畸轻畸重, 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滥用。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虽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 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权,也不是不受监督的权力。行政主体应 该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社会环境、社会影响和 群众情绪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原则和行为与处罚相称原则, 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正确的裁决。如果任意裁量,必须导 致显失公正。对此,人民法院依法有权予以变更。
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董某、范某、陈 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事 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 董某、范某、陈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 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某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上诉人董某、 陈某、范某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某致伤,上诉人范某用专指妇 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 某,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原审法院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 局对上诉人范某、董某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该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6年8月14日 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后果严重:骆某被董某、范某、陈某三人揪打后,当场昏 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 住院治疗15天。骆某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
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 董焕芝一家人的蛮横行,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二 裁机关又改为罚款处罚,实属显失公正。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ppt课件

某区行政执法局向XX服饰绣品厂作出了书面的 违建调查情况说明,答复其举报的涉嫌违法建设行为已开展调查,并将 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某区行政执法局向行政复议机关答复称,其 已履行了调查职责并书面答复了举报人,至于后续的处置措施,应属于 乡镇职责。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 对当事人的举报,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履行了受理并组织核查职 责,未尽行政处罚法定处理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举报事项 属于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该局接到举报 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延履行法 定处理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遂责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在30日内对建材店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楼梯的行为履 行行政处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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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 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被申请 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该条系对企业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作出的规定,并非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而《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对此,《浙江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 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同 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作了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 对当事人的举报,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履行了受理并组织核查职 责,未尽行政处罚法定处理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举报事项 属于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该局接到举报 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延履行法 定处理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遂责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在30日内对建材店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楼梯的行为履 行行政处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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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 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被申请 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该条系对企业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作出的规定,并非对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而《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对此,《浙江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 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同 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作了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PPT课件

该司法解释中“构筑物”的规定,应是对 不具备不包含或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设施” 不提供人类居住 的内涵界定。 功能的人工建造
物
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后,《民法通则》第一 百二十六条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 指狭义的建筑物和该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 构筑物,这样使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 十六条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责任的 返回第三个争议 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返回第二个争议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建筑物:统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一般是指供人居住,生产、经营、储藏物 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
其他设施:可解释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 某种需要而营造的不直接供人们在其内活 动的附着于地面的建筑物。如水塔,桥梁, 码头等。
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损害”的表述来看: 《民法通则》应当采用的是广义的建筑物 概念,即“建筑物”既包括了狭义的建筑 物也包括了其他设施,不然就存在“其他 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不适用该条进行 处理的情况 。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 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 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看,我国的国家赔偿 范围并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
揣测立法者的用意
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 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酒后失控”,而酒后 失控是指行为人酒后受酒精的作用,无法 控制自己的躯体——东倒西歪的醉汉就是。 死者已经作古,无法测知他是否酒后失控, 案件材料也没有反映原告是因为酒后失控 掉入河中,“失控”没有证据。“酒后” 并不必然“失控”,法理上不允许基于 “饮酒”的事实,就推定“失控”的存在, 因为“饮酒”与“失控”之间没有常态的 联系。由于“饮酒”和“失控”没有逻辑 上和经验上的必然关系,所以,“失控” 是一个必须依赖证据单独证明的事实,而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失控”的存在,判决 的这一节值得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