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的本质观
司考法理讲义:法的本质

司考法理讲义: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
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法律|敎育网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
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的本质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的本质一、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现象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依据。
现象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欧洲哲学史上,康德首先将认识论与本体论相区别。
他认为,人的认识可以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种形式或三个阶段。
感性和知性面对的是认识对象的现象,理性面对的是认识对象的本体。
现象属于知识的范畴,本体则属于知识无法达到的信仰的领域。
黑格尔认为:本质和内心只有表现成为现象,才可以证实其为真正的本质和内心。
本质和现象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即现象世界和本质世界各自作为整体来说都是独立的、真实存在的,但又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
它们每一个都和对方互相渗透,都把对方作为自己存在的根据和条件。
法律现象是指能够以经验凭借直观方式可以认识的法律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律本身。
法律本质则是深藏于法律现象之后以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律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律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律现象和法律本质是法学认识论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法律本质的逻辑层次法律本质就是在法律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律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律本质的层次性。
(一)法律的正式性法律正式性又称法律官方性、国家性,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首先,从表面上看,就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其次,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
(三)法律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从根本上看,法律是由社会所决定的。
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是主体的思维活动。
法的特征法律特征是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相比较的特殊性,是法律比较稳定、确定并具有连续性的属性。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引言法的本质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
自古以来,法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国家政治、社会治理,还是个人行为、权益保障,都离不开法的作用。
然而,对于法的本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学派有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两个层次探讨法的本质,以期为我们认识和理解法律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法的本质的定义与层次1.规范层次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
这种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这个层次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2.社会规范层次在更深层次上,法的本质表现为一种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对社会行为的评价和引导,包括道德规范、伦理规范、法律规范等。
在这个层次上,法是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部分,与道德、习俗等相互关联、相互作用。
三、法的本质的特征1.规范性法的本质之一是规范性,也就是说,法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这种规范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旨在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强制性法的本质之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这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国家的制裁,从而确保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3.普遍性法的本质之三是普遍性。
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等,具有普遍适用性。
四、法的本质的演变与发展1.原始社会法在原始社会,法的本质表现为部落习惯和道德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舆论压力来维护社会秩序。
2.奴隶社会法在奴隶社会,法的本质逐渐发展为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统治工具。
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明显的社会等级性和阶级性。
3.封建社会法封建社会法的本质表现为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法律。
法律主要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标,强调等级、尊卑、礼法等。
4.资本主义社会法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法律,以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为基础,强调个人权益保护和契约精神。
5.社会主义社会法在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本质逐渐发展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体现人民利益的、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服务的法律。
法的概念的本质

法的概念的本质法的概念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和制度安排的体现,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准则来调节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对人类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组织和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的本质可以从多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法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
人类社会由于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和争端,需要一定的秩序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
法通过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和准则,规范人类行为,确立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法是权力的表现形式。
法律对于规范行为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权力机构和机制来支持。
国家或政府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者,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权力机构来实施法律,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和维护。
再次,法是公正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为目标。
法律应当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待遇。
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如平等、公正、公平等,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法是社会共识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需要基于社会成员的共识和认同。
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取决于其得到广泛遵守和尊重。
法律应当能够反映和保护社会中各个群体的利益和关切,以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和认同。
最后,法是动态变化的。
法律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变革而不断更新和演变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对法律提出新的挑战和需求。
法律需要根据社会需要和时代要求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总之,法的概念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和制度安排的体现,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准则来调节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秩序表现、权力表现、公正正义体现、社会共识体现和动态变化等特点和本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基于社会共识和认同,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正和公平。
同时,法律需要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以使其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遵守和尊重,确保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的本质和特征的总结归纳

法的本质和特征的总结归纳法是人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和特征决定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就法的本质和特征展开阐述,并对其进行总结归纳。
一、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性: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人类行为。
它以明确的文字描述,约束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限制其自由,并维护社会秩序。
2.权威性:法律权威的形成建立在国家的权力基础上,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
法律由国家机关颁布,凡在国家范围内的公民和组织都受其约束,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3.社会属性:法律是根植于特定社会背景之中的产物,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
不同社会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差异,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受到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4.综合性:法律的制定和运行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法律通过确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促进社会稳定和公正,维护社会利益。
二、法的特征1.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和组织,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法律是普遍适用的,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2.法律权威: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合法的权威性。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民主程序,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可变性:法律与社会的发展联系密切,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革和需求。
法律会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4.制约性: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对社会中的各个成员都具有制约作用。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秩序。
5.公正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保证公正,不针对个体或特定群体。
法律的公正性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归纳法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本质和特征决定了其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法律具有规范性、权威性、社会属性和综合性等本质特征,同时也具有普遍性、法律权威、可变性、制约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浅析法的本质

浅析法的本质陈锦华[摘要]法的本质理论发展历史悠久,学说各异。
本文认为法的本质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
法的本质具有经济性。
[关键词]法的本质阶级性经济性法的本质一直是法学界讨论不休的问题,这是因为法的本质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学大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之作出了论述,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本文试着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
认为从历史发展的长河看,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
法对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威性调节;这种调节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因此必须在考究法的本质的阶级性同时重视其经济性,使法的阶级性服从于法的科学性。
一,法的本质的传统理论观点要正确定义法,从而正确定义法的本质,就应该了解法是什么东西。
这就要谈及法的起源问题。
那么,法是怎么来的?它什么时候产生呢?唯物主义认为,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恒不变,它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走向消亡。
传统法理学认为,法是与国家同生同灭的,它本质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事物。
马恩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是: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认为法是统治阶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表现为法律的形式。
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即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
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对于一定统治阶级和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来讲,是第二性的,它们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前者指法律的整体。
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观法与客观发“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法的本质论

法的本质论法律是社会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法的本质论:1.社会性法律是社会调整的一种形式,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
它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社会性意味着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促进社会发展。
2.规范性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要求。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法律的规范性旨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公共利益。
3.强制性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强制性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4.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人们的行为具有义务感和责任感。
权利义务一致性是法律的核心,它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正当程序性法规定了社会事务的正当程序,保证了事情的合法性。
正当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办事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确保事情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正当程序性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6.可诉性法是可以被起诉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权利保护的一种方式。
可诉性意味着法律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的救济途径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7.法的可预测性法是可以被预测的社会规范,人们可以预先知道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的明文规定使得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知道违反法律所面临的后果。
这种可预测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指引,使得社会更加有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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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卷第2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4 No.2 2013年2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eb.2013论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的本质观李小文(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0013)摘 要:文章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出发点,论证了法的本质——法是由社会对比力量状况决定的,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权威性调节。
关键词:法本质;法律社会学;社会力量;社会利益关系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3)02-0160-02一法的本质的法社会学探讨的逻辑起点(一)社会的本质:社会利益关系何谓利益?通俗的讲法利益就是好处,它能使人的某种需要或愿望得到满足。
霍尔巴赫说:“所谓利益,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联系的东西;换 句话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所谓幸福的必需品。
”[2]现实社会的利益包括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利益的主体是人。
第二,利益的客体就是所需要的满足和由这种满足所驱动的良好的心态。
第三,利益的内容即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对象,它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种存在形式。
而个体利益总是要依靠外界才能满足,在个体利益不断满足的过程中,作为个体的人逐步与他人形成了在利益分配和占有上形成的关系,这就是利益关系。
[3]人类社会的活动都是围绕利益分配和占有而展开的,因此,人类社会本质社会可以说是一种利益关系。
(二)学者们对法与社会利益关系的揭示(1)爱尔维修的观点。
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认为可以用利益来解释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现象。
他比较全面的阐述了利益规律的问题,他认为正如运动规律统治了物质世界一样,利益规律掌控了人的精神世界。
爱尔维修在利益规律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理论,要用法律来约束掌握权力的人,使他手中的权力能够为公众服务、为多数人谋福祉;对民众的自由也要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人利益不能漫无边界,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他断言:利益是人快乐或痛苦的根源,利益主宰着人类对所有问题上的一切判断,利益能赋予人们快乐同样也能消除人的痛苦。
他提出了要对个人利益进行正确分析,在法律完善的情况下,利己心不完全会导致罪恶的发生。
收稿日期:2012―10―29作者简介:李小文(1985-),男,湖南新化人,湘潭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法律社会学等。
(2)边沁的观点。
边沁运用功利理论说明英国的社会生活,他把英国的商人、市侩作为标准的人,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赤裸裸的互相利用、互相剥削的关系。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边沁不仅主张善是一种幸福,而且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
所以,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进行调节。
他认为公共利益是诸多个人利益的综合体,所以个人利益在利益体系中是居于首要地位,虽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但人们首先感受和追求的都是个人利益。
一定程度上,个人利益的增加能促使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
(3)耶林的观点。
德国法学家耶林从“法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所保证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和“权利的基础是利益”这种认识出发,深入探讨了法律的目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处理相互冲突的利益的。
耶林指出,人是有目的的动物,人的活动是有动机的,作为人类活动一部分的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合目的性和规律性。
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无目的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糅合,从而构建起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与社会的协作关系。
耶林还指出,法是不可能天衣无缝的,因此类推总是存在的,而类推不能仅靠概念和逻辑,必须根据有关的利益进行。
(4)庞德的观点。
庞德认为法律能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
法律尽最大的努力防止社会冲突的发生并保护各种社会利益,进而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求。
而这一切,都是通过社会控制的方式实现的。
[4]庞德将法律秩序所保护的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三类。
他指出了某种法律制度欲达到其目的,就必须通过如下步骤:其一,对包括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内的各种社会利益予以承认;其二,规定各种利益的边界,在这些边界之内,上述各种利益将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并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其法律效力;其三,法律为实现各种利益设置了一些保障措施,任何侵犯法160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庞德看来,法律虽不能直接创造利益,但通过对利益的分类,并加以承认、界定和使之有效,从而间接地增进整个社会利益。
二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对法的影响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追求促使人们凝聚成政党、集团、阶层与阶级等社会力量。
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吸铁石,在不同的社会力量围绕利益进行各种活动的过程中,便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地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利益结构的背后是不同社会力量的比较和博弈,而社会力量对比情况决定着法的产生、创制和变革。
(一)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着法的产生法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法律发展史就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规则化的历史。
在生产过程中,一些比较普遍的生产规则作为习惯保留了下来,而后经由统治阶级的认可,慢慢的就演变成法律。
这就足已说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决定着法的产生,并体现了法的合规律性以及社会一致性,因为一个规则能够生成为法律,足以说明其背后的社会力量之强大。
另一方面,从法的合意志性和社会强制性来讲,法又是社会机体内部分化的产物。
随着社会机体的不断成长,一个社会组织往往会分化成几个不同形式的组织(社会力量)。
这些社会力量为维护自身利益彼此制约,不断的争夺话语权、最后,社会力量对比占优势的派别将自身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用法律的形式将自身的利益巩固了下来。
立法者一般会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
(二)法的创制也是各派社会力量或社会中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结果萨维尼曾指出: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依照立法者的个人意志所建立起来的,在立法者的背后,有一些内部的权力因素支配着立法者的意志。
法律是社会力量对比的产物,体现了占优势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代表了他们的利益。
议会、立法会只不过是各种社会力量追逐的战场,或是就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场所。
[5](三)各派社会力量的对比和消长牵引着法律变革从法律发展历程来看,法律创制、法律变革、法律运行都是体现出不同社会力量对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阻挡。
我们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利用法律来平衡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将利益竞争限制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内。
社会力量的增长,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利益的变化;同时也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变迁。
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各种社会力量的话语权,而不仅仅取决于数量上的大小对比。
三法是调整社会利益的权威性机制法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体现的,主要包括:利益表达、利益平衡和利益重整。
(一)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利益表达的现实存在,促使了法律的产生。
利益关系的更迭导致了法律的演变,而这都根源于人们追求更多的利益。
法律的演进伴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变化,法律从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中加以选择,对一些利益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对一些利益则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
这主要是通过对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的甄别实现的。
在人类社会的任何阶段,都不可能有为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法律规范。
因为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要求,人们相互之间便构成各种各样的利益主体。
法律只对在社会力量对比中占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予以保护。
法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并非绝对地只遵从某一个标准。
[6]法律也不可能表达利益主体所有的利益,对于要表达的利益会加以选择,总体上来说,立法者一般会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
(二)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冲突的平衡平衡利益冲突是法的重要功能之一。
社会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冲突中。
对资源控制是多少决定了了人们利益的大小以及他在社会力量对比中的地位。
然而,社会中的资源总是有限的。
因此,人们为了占有更多的资源,难免会发生冲突,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冲突。
而人总是向往安定的社会,因此这就需要一种机制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而法律因其普遍性、权威性自然充当了这样的角色。
(三)通过法律重整利益格局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是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穷人和富人;第二阶段乃是国家的产生和法律的出现;人类社会暴政的出现是发展不平等的顶点,也是不平等的第三阶段。
当人们无法忍受暴政时,人们会推翻暴政,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时不平等的状态会有所缓和。
纵观人类历史,任何革命和运动其实都是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新洗牌。
“变法”往往是以改变既存利益格局为目标,利益格局的重整这一过程在客观上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在政治领域,新的社会权力结构只有通过法律加以固定化,从而实现政权的合法化,这时法所具有的利益重整的功能就会突显出来;在经济领域,经济转型、体制转轨导致了各种利益群体的涌现,利益主体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新型利益集团的利益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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