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2020年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2020年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XXX
案号:XXXX
尊敬的法庭:
我代表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犯罪事实及其社会危害性,提出以下公诉意见。
一、案件概述
2020年X月X日,被告人XXX在某地涉嫌犯罪行为。
经侦查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人XXX于X年X月X日在某地非法持有枪支,并在公共场所使用该枪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经警方依法抓获,查获了相关物证,并听取了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
经鉴定,被告人XXX非法持有的枪支属于违法武器,其持有和使用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犯罪事实和证据
1.被告人XXX非法持有枪支的证据:
(列举相关证据,如枪支及配件、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XXX在公共场所使用枪支的证据:
(列举相关证据,如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三、法律适用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款、第XX条第X款,被告人X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公共场所使用枪支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最高刑罚为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共场所使用枪支罪的最高刑罚为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公诉机关意见
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违反了我国法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XXX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公共场所使用枪支罪,严惩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特此公诉。
公诉机关: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出庭预案公诉意见模板范文

一、前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提起公诉。
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现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以下出庭预案公诉意见。
二、案件基本情况1.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姓名),男/女,汉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2. 犯罪事实:被告人(姓名)于(时间)在(地点)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出庭预案1. 庭前准备:(1)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核实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制定辩论提纲,明确答辩观点。
(3)准备好出庭所需的各类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庭审阶段:(1)认真听取法庭调查,针对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质证。
(2)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针对其犯罪事实进行详细阐述,确保被告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
(3)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3. 庭后工作:(1)根据庭审情况,及时撰写出庭预案总结报告。
(2)跟踪案件进展,密切关注判决结果,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四、公诉意见1. 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被告人(姓名)在(时间)在(地点)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姓名)的合法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构成了(罪名)。
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被告人量刑建议:被告人(姓名)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具体刑罚)。
3. 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被告人(姓名)在庭审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态度诚恳,认罪悔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公诉意见书优秀5篇

公诉意见书优秀5篇公诉意见书篇一致:xx公司xx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二、关于公司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查证: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四、《公司股权并购方案》的合法性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公司的《公司股权并购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2)公司股权并购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员工工资及补偿金的处理方案。
公诉意见书模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公诉意见书模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公诉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进行简要介绍。
公诉意见书是指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书面文件。
公诉意见书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它充分展示了公诉机关在案件查办中的认定和结论,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诉意见书的撰写需要明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告人的罪行和罪责进行全面、准确的描述,确保指控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同时,公诉意见书还应当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对被告人的辩解和抗辩进行逐一回应,以提高公诉机关的论证力和说服力。
公诉意见书的主要目的是向法院传递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和调查结果,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建议,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因此,在撰写公诉意见书时,应注重清晰、明确地陈述指控事实和论证依据,确保法院能够准确理解案件的重要细节,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公诉意见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撰写必须客观、准确、全面,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撰写,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诉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的结构设计是为了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思路,同时也便于读者对文章进行整体把握和阅读。
本文将按照以下的结构来展开:1. 引言部分:通过对公诉意见书模版的介绍和概述,引起读者的兴趣,明确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2. 正文部分:本文将根据公诉意见书的撰写要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
2.1 背景介绍: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信息,并概述本案的案情及涉及的主要罪名。
2.2 证据分析:对公诉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主要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包括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可信度、证据与罪名之间的关联等,以及对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说明。
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全国⼤学⽣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录第⼀部分基本事实 (1)被告基本情况 (2)本案基本事实 (3)第⼆部分公诉请求 (4)第三部分公诉意见 (1)键⼊章标题(第2 级) (2)键⼊章标题(第3 级) (3)第四部分社会危害性 (4)社会根源 (5)思想根源........................................................................................................... 第五部分结论.. (1)键⼊章标题(第2 级) (2)键⼊章标题(第3 级) (3)第六部分部分证据⽬录 (4)键⼊章标题(第2 级) (5)键⼊章标题(第3 级) ..............................................................................................东江县⼈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张阳案由:过失致⼈死亡罪起诉书号东江检刑宿[2015]52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百九⼗三条、第⼀百九⼗⼋条和第⼆百零三条及《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的⾝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张阳过失杀⼈⼀案出庭⽀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笔录、⼫检报告等诉讼活动,已经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张阳过失杀⼈。
为进⼀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第⼀部分基本事实⼀、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张阳,男,1998年2⽉11⽇出⽣,⾝份证号码(略),汉族,⾼中⽂化程度,户籍地东江县⼩何镇⽯河⼩区1号楼101室。
因涉嫌故意杀⼈罪于2015年3⽉13⽇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被东江县⼈民检察院以过失致⼈死亡罪批准逮捕。
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起诉书范本.docx

精品文档起诉书公诉方:春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杨扬、杨楠第 x 号参赛队xx年 x 月 x 日目录一. 案件事实 .........................................- 4 -二.法律适用 .........................................- 4 -(一)被告人属于跨时犯 .....................................- 5 -(二)被告人属于连续犯 .....................................- 5 -1.行为人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5 -2.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意- 6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6 -(三)连续跨时犯罪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 .......................- 7 -三.犯罪构成分析 .....................................- 8 -(一)犯罪主体:本案中是扣缴义务人。
.......................- 9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 9 -2.被告应按查帐征收的纳税方式缴纳税款 .................- 9 -3.被告已缴税款不具备完税效力,被告行为仍属犯法 (10)(二)主观方面:两被告具有“逃税”的故意。
(10)1、两被告明知自己具有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 (10)2、两被告对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有相当认识,并且明知自己所纳税款数额少于法律规定的应纳税款数额 (12)3、两被告明知税法的规定与《公告》不一致,并且《公告》很可能违法 (14)4、两被告具有利用《公告》规避法定纳税义务的故意 ..... - 16 -(三)从客观方面上看:被告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系逃税行为 (19)1被告人未自行申报 (19)2、被告人隐瞒真实情况,刻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20)3、被告没有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构成逃税罪的“不申报”- 21 -4“危害结果” 即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3)(四)犯罪客体,即被告侵犯的是税收法律关系。
模拟法庭陈红刚公诉意见书

模拟法庭陈红刚公诉意见书尊敬的陈红刚法官: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作为公诉机关的代表,就被告人陈红刚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向法庭提出如下公诉意见。
一、案件事实被告人陈红刚在2019年12月1日晚上10点左右,与被害人李明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陈红刚情绪激动,手持木块猛烈地击打李明的头部。
李明当场晕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明死亡原因系头部重击导致颅脑损伤致死。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故意实施杀人行为,是行为人进行本身杀人行为的心理动机。
(二)行为人的行为是指具体实施杀人行为的方式、过程和手段。
(三)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杀人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陈红刚具有直接故意,他持有木块猛烈地击打李明的头部,导致李明丧失生命。
陈红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明的人身权益,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量刑建议对于陈红刚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提出以下量刑建议:1.从犯罪事实来看,陈红刚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明确的情节严重的犯罪;2.从犯罪手段和后果上来看,陈红刚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丧失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3.从犯罪动机和情节来看,陈红刚因争执而情绪激动,蓄意将暴力发泄在李明身上;基于以上分析,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生命权益,公诉机关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刚有期徒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红刚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刚有罪,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致公诉机关代表盖章日期。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模拟法庭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对个人名誉的影响日益增大。
本案例模拟的是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旨在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名誉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20岁,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被告李某,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关于李某的不实言论,称李某涉嫌诈骗。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遂向张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5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2.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张某辩称,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虽然言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
张某表示,其在发表言论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并对李某表示了歉意。
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1. 法庭审理期间,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网络上遭受的负面影响,包括网络评论、截图等;2. 张某承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但辩称其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并非故意捏造事实;3. 双方就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被告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言论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且张某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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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基本事实 (1)被告基本情况 (2)本案基本事实 (3)第二部分公诉请求 (4)第三部分公诉意见 (1)键入章标题(第2 级) (2)键入章标题(第3 级) (3)第四部分社会危害性 (4)社会根源 (5)思想根源........................................................................................................... 第五部分结论.. (1)键入章标题(第2 级) (2)键入章标题(第3 级) (3)第六部分部分证据目录 (4)键入章标题(第2 级) (5)键入章标题(第3 级) ..............................................................................................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张阳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书号东江检刑宿[2015]52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阳过失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笔录、尸检报告等诉讼活动,已经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张阳过失杀人。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第一部分基本事实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阳,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东江县小何镇石河小区1号楼101室。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东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二、本案基本事实。
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1、2015年2月22日22时许,被害人程明在李佳媛家楼道强奸李佳媛未遂,李佳媛遂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男友张阳(被告人),并告知张阳程明约其第二天晚上在南湖公园见面。
2、2月23日20时许,张阳和赵乐到南湖公园北门隐蔽处等待李佳媛和程明。
3、2月23日21时许,李佳媛和程明从南湖公园西北门走进公园,李佳媛借口去公园公厕,程明独自沿着湖边往木桥方向走,向南走过一段距离后,站立于岸边的小路。
4、为防止程明逃跑,赵乐顺着柏油马路绕到木桥处,同时,张阳向程明走去,并在距离程明100米左右时加速奔向程明。
程明回头看见来者是张阳,开始向前急跑。
张阳边追边喊,“站住,别跑”,在这个过程中,程明摔了两跤。
张阳曾追上程明,并踢了几脚。
5、在追逐过程中,程明向湖上冰面跑去,等张阳追至湖边时,程明已经沿着冰面跑了一段距离。
张阳踩了一下冰面,但因害怕冰面不结实,没有继续追赶程明,于是张阳在湖边向程明喊话,“再跑淹死你”。
6、赵乐从木桥那边跑至湖边,告诉张阳让他别再追赶程明,以免自己掉下去。
此时张阳和赵乐一起顺着木桥跑向南湖南岸以期找到程明的踪迹,在此期间,张阳打电话给李佳媛让她先回家。
张阳、赵乐追至南湖南岸,没有发现程明,并且发现南岸边有的地方没有结冰。
张阳、赵乐等待一会之后依然没有发现程明,于是两人顺着木桥回到南湖公园西北门,同李佳媛会合。
7、李佳媛给程明打电话,电话无法接通。
随后张阳打电话给李佳媛前男友周唯,告诉周唯程明强奸李佳媛未遂并且自己找程明的事情,让周唯小心程明。
8、2015年2月24日14时许,正在南湖公安上班的南湖公园管理处副处长沈六铨被一位女子告知,南湖公园南岸东江法院对面的湖里好像有一具尸体,沈六铨随即过去现场查看,在确认确实有尸体漂在湖面上之后立即报警。
第二部分公诉请求1.依法认定被告人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张阳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部分公诉意见一、被告人张阳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被告人张阳行为时已满16周岁,已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就符合了犯罪的主体条件。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张阳和赵乐的追逐围堵行为造成了程明死亡的危害结果,即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客观上张阳的追逐行为与程阳的死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追逐行为过程中,虽然是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行为(跑上冰面)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但二者依旧具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1)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实行介入行为(跑上冰面)。
本案中张阳与赵乐分头追逐并围堵程阳的行为,使程阳无路可逃,但是被害人程明之前骚扰张阳的女朋友,深知张阳围堵自己肯定是要教训自己,于是慌不择路的程明为了躲避张阳等人的围堵走上了并不知道是否结实的冰面,酿成悲剧。
故张阳等人的追赶行为是使得程明不得不走上冰面原因,程明选择朝冰面逃跑固然错误,但从刑法上来说,只要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都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
张阳的行为不是构成程明溺亡的唯一原因,但是是重要原因,所以二者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被告多次表示要教训程明,其中途追赶上程明后还对其进行了殴打,被告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心理恐惧,精神处于紧张状态,失去理智的判断潜在的危险,才会选择不安全的冰面作为逃生的道路,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确已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如果没有张阳等人的追逐行为,程明就不会掉进湖里以致溺亡。
因此张阳等人的追逐行为对于程阳的死具有因果联系3)张阳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使危险状态没有消除。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使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要求行为人实行特定的行为,以消除、减轻危害或危险。
在本案中,张阳的追逐及殴打行为致使受害人跑向冰面,使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这时张阳有义务实行特定的行为去消除、减轻这种危害。
但他并没有这么做,根据赵乐的证词,他只是恐吓性的说了句“淹死你”,并没有大声呼叫赵乐回头,告知其危险性。
其次,张阳未尽救助的义务。
程明不见踪影后,虽然同伴赵乐也说道可能程明已经落水,并且李佳媛拨打电话给被害人,电话无法接通,但被告也不以为意,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或确认其情况,导致程明失去了被救援的机会。
3.从主观方面要件来看,张阳在案件中犯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现行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首先,张阳在南湖公园附近长大,对其很熟悉,并且案发5,6天前才去过一次,自然对南湖公园冬天的冰面状况十分了解。
他明知道冰面不安全,自己几次都提到不敢下去,还用脚在程明经过的冰面上试验,担心冰面不结实,张阳显然已经预见到程明可能落水的危险结果。
但还是轻信他能够避免落水,还是将程明追赶到了冰面上,2.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了危害结果且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与间接故意在主观意志上的区别在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之后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放任还是反对.并且张阳对于程明的死显然是不希望的。
从他的供词中可以看见他的本意只是让程明向赔礼道歉或者揍程明一顿,没有带任何凶器,并没有想让他死。
综上,张阳对于程明的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张阳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刑事责任奶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张阳在案件发生时已经17周岁,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刑事责任的年龄,应当承担过失杀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阳的犯罪动机是因为被害人对其女友意图不轨,此为被害人犯错在先,因此被告人属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在被害人坠湖之前对其实施伤害的证据不足,故可认为此案中被告人属情节较轻的从轻情节,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7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参加并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犯罪。
争议的焦点鉴于对方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因此对于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就不赘述了。
下面针对辩方可能提出来的反驳意见进行分析。
1. 对方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因为被害人的举动中断。
这个问题的突破点就在于被害人在被犯罪嫌疑人追赶的过程中所抱有的心理。
正常人在能够选择一个较为安全的路时,过于紧张的人可能就会由于紧张,迈入险境。
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赵乐的口供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在说谎。
而再次结合,被害人选择了有使自己身陷囹圄的可能的一条路,可以推知,被害人在坠湖之前确实受到过犯罪嫌疑人的恐吓或身体伤害。
因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死亡有着因果关系。
2. 对方认为这是意外事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没有预见的可能性。
对于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我们可以从两个阶段分析。
在追赶被害人的过程中,的确根据当时的天气推知湖面结冰情况可知,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见到被害人孤独一掷的跑向湖面后掉下去的可能性。
但在第二个阶段,他同赵乐的猜测中表现出自己料想到这种结果的可能,再加上之后,李佳媛打电话给被害人这一点,更是证明了被告人的心虚。
同时在电话无人接听之后,这种可能变得极大,这一点,我想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了。
因此,从两个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追赶阶段料想到被害人坠入湖中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在其坠湖之后,种种迹象表明,其已经认识到此种可能性的客观存在,因此,依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对于被告所造成的的社会危害性,我方认为生命权是公认的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权高于一切,在本案中从追赶被害人被害人的路线来看被告人与其同伙赵乐前后夹击被害人,使得被害人陷入无路可逃的境地,本案中被告明知是结冰的湖面是不安全的,但是他过于自信,也许是自认为能追上死者,也许是主观认为死者不会选择冰面,因此即使是知道死者可能会选择极具危险性的逃跑路线(冰面),却仍旧穷追不舍,最终酿成悲剧,因此希望法官公正裁决,使公民树立对于生命的尊重乃至敬畏的意识,保护公民尚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