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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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一、经清理,下列局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1.《关于继续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的通知》(沪土〔1989〕办字第192号);2.《关于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减免、注销规定》(沪土发〔1990〕155号);3.《关于加强租赁房屋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财〔1995〕498号);4.《关于同意调整产品出口型企业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批复》(沪房地资金〔2004〕561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综〔2008〕533号);6.《上海市关于加强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测管〔2006〕29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图市场管理的通知》(沪测管〔2005〕8号);8.《上海市关于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测管〔2008〕30号);9.《上海市郊县土地划界编丘办法》(沪土〔1989〕市管字第63号);10.《上海市地籍档案管理办法》(沪土〔1989〕档字第150号);11.《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12.《关于本市市政道路、国有河道内部登记的通知》(沪土发〔1993〕61号);13.《关于本市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沪土发〔1993〕181号);14.《关于加强地籍图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土发〔1994〕80号);15.《关于对地籍调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沪房地籍〔1997〕114号);16.《关于做好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采石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1〕371号);17.《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543号);18.《关于开展本市地质资料清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602号);19.《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3〕437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73号);2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148号);22.《关于开展本市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266号);23.《关于开展本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474号);2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等21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6〕522号);25.《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458号);26.《关于建立生命线工程运营期间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873号);27.《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45号);28.《关于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50号);29.《关于矿山企业设置采矿权标识牌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10〕689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4〕1066号);31.《关于检送本市第二批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技术规定的通知》(沪规法〔1997〕第777号);32.《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6〕1218号);33.《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34.《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35.《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36.《关于报送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预审的通知》(沪规信〔2004〕175号);37.《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规定的意见》(沪规法〔98〕第001号);38.《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让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法〔2007〕1165号);39.《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4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区〔2008〕188号);41.《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沪规法〔2004〕1046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4〕519号);4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44.《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规则的通知》(沪规委办〔2009〕6号);45.《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程》(沪规土资办发〔2009〕16号);46.《关于市管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的通知》(沪规政〔2004〕765号);47.《关于办理市政交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沪规政〔2004〕1040号);48.《关于推进本市中心城变电站结合非居建筑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政〔2006〕1138号);49.《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沪房地办〔1996〕885号);50.《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3〕536号);51.《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52.《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53.《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866号);5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中规划控制要素审(复)核的通知》(沪规法〔2002〕325号);55.《关于严格控制停车场(库)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通知》(沪规法〔2004〕1320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合理核定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的意见》(沪规区〔2008〕287号);57.《关于开展大型居住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详〔2009〕719号);58.《上海市城市规划信访工作规定》(沪规法〔2007〕512号);59.《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试行电子报件制度的通知》(沪规信〔2004〕1190号);60.《关于印发〈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执〔2003〕128号);6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实施办法》(沪房地资法〔2007〕264号);62.《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通知》(沪规查〔2007〕251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7〕502号);64.《关于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127号);65.《关于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628号);66.《关于修订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的通知》(沪规查〔2008〕88号);67.《关于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认定的若干意见》(沪规查〔2005〕600号);68.《关于禁止在外环线规划绿带用地控制范围内核发用地许可证和工程许可证的通知》(沪规查〔2004〕188号);69.《关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范围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292号);70.《关于规范有偿易地置换耕地补偿指标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539号);71.《关于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3〕274号);72.《关于印发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计〔2003〕434号);7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74.《关于印发拟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样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7〕486号);75.《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规二〔2009〕439号);77.《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沪规土资地〔2009〕903号);78.《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79.《关于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土发〔1991〕54号);80.《关于城市水利规划和管理的通知》(沪规划〔1996〕第546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建规[2002]270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

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讲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依照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治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坦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坦,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与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49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国土资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要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试行情况,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修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局,与受让人____,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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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我们以〔1992〕国土〔建〕字第7号《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和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各地试行。

经修改完善,现正式颁布,请依照执行。

原试行示范文本(GF—92—1001、GF—92—1002、GF—92—1003、GF—92—1004)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GF-94-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宗地编号___,面积为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

(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按签约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法人住所地___银行名称:___银行名称:___帐号:___帐号:___邮政编码:___邮政编码:___电话号码:___电话号码:___土地使用条件一、界桩定点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2.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2)附属建筑物___;(3)建筑容积率___;(4)建筑密度___;(5)建筑限高___;(6)绿化比率___;(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2.2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1)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2.4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

乙方应在开工前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3.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的有关规定。

3.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4.1乙方必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应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5.1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GF-94-100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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