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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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型标准信息数据库价格浮动权限,仅限于对各 地因销售渠道不同造成新车购置价与数据库中 平均价格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而进行调整的一 种手段,不得将其作为随意浮动保费的杠杆, 尤其是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1、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单 位名称(车辆挂户单位除外)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 承保,同时加注非营业条款特别约定(二吨以下货车)。 2、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个 人的货车,一律按照营业性条款承保。 3、教练车可按非营业汽车条款承保,但应附加教练车特 约条款。 4、邮政(包含邮政快递)的运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承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 ——三责险
1、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且在延期使用并经车 辆管理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只能承保《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20万元责任限额以下(含本数)的 商业三者险; 2、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未在我公司投保交 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30万。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5、各种物流公司、搬家公司、旅游公司、储运公司、 除邮政以外的快递公司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承保; 6、在交强险中凡是由农机部门审验的农用型拖拉机 (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收割机)一律使用农 用拖拉机费率承保;由农机部门核发的农用车,按 照对应的拖拉机种类,以运输型拖拉机计算保费; 由公安机关核发号牌的农用车,按照低速载货车承 保,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以下是车险承保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
一、车险承保管理流程
1. 报价: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车辆信息和客户需求给出相应的报价。

2. 申请:客户确定投保意向后,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给保险公司,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金额等。

3. 审核: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如果有疑问需要补充材料或派出专业人员实地勘察。

4. 承保: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保费。

二、车险承保安全措施
1. 风险分析:保险公司通过对车辆、驾驶员、行驶路线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准确把握风险,从而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

2. 实地勘察: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对客户的车辆、驾驶员、行车路线等进行实地勘察,以确保承保的安全性。

3. 保险条款:车险承保合同中包含了详细的保险条款,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并确认。

4. 保险费用:客户在购买车险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这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价格。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客户的行为记录、事故记录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用。

以上是车险承保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旨在确保车主和保险公司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商业车险是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在驾驶中的风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

可以出售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在具体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我国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使得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更为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车险是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在驾驶中的风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

可以出售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在具体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我国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使得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更为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总4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1)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2015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 (4)第三部分险种责任限额及其承保管控规定 (10)第四部分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 (15)第五部分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17)第六部分团险业务承保规范 (20)第七部分专管专营业务管理 (22)第八部分 2015年车险业务核保范围 (24)第九部分承保要素及实务规定 (25)第十部分黑/灰名单业务管控 (31)第十一部分附则 (33)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车险业务发展要紧紧围绕“发展重要,盈利更重要”、“发展对标市场重要,盈利对标市场更重要”的核心导向不改变。

以“对标市场图发展、确保增量市场份额第一”为工作重点,持续深化省市联动,差异化承保授权管理方式。

省分公司将重点对高风险业务实施核保管控,非高风险业务由各州市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近几年来的车险发展、盈利、综合成本率、赔付率R等维度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承保及销售费用政策,提高对标市场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盈利、标准业务的自动核保率,努力实现业务发展与市场同步,盈利能力优于行业的总体目标。

二、承保政策制定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内控规范要求,促进车险依法合规经营。

(二)效益第一,统筹兼顾坚持效益第一不动摇,牢固树立有效益发展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发展能力与发展质量的协调关系,加快发展优质业务,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促进车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省公司将对各州市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管控实行授权管理,持续推进车险业务的分类指导和差异化转授权工作,推动各州市分公司车险定价及风险选择能力,提高车险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某保险公司车险核保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车险核保管理办法

某公司车险核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车险核保员管理,不断强化各级车险核保人员依法合规操作,提高核保工作管理质量和效率,优化承保资源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总公司审核通过并授权的总、分公司各级车险核保人员。

第二章车险核保人员岗位职责第三条总公司车险核保员岗位职责一、开展业务数据分析和定价回顾,协助制定车险承保管理策略、核保指引和核保规则,动态监控承保质量和品质,持续完善核保操作流程。

二、根据业务品质和核保政策,在核保权限范围内开展核保、报价、协议审核、核保参数制定等工作。

三、持续完善承保管理技术和系统管理工具,促进承保管理水平提升。

四、开展核保工作质量检查,不断提升核保制度和规则的执行力和核保专业能力。

五、对分公司核保员开展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提出授权、考核、奖惩建议。

六、开展核保专业知识的积累、沉淀及传播等,提高核保队伍技术水平。

第四条分公司车险首席核保人岗位职责一、对分公司车险业务品质负责,对分公司核保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业务能力以及合规操作负责。

二、负责贯彻落实公司核保工作制度和规则,细化和完善分公司核保规则和核保操作流程,组织建立分公司承保分析模型,提出本地区区域风险特征和核保控制要点。

三、按照车险核保管理要求,组织分公司各级核保员开展本地区核保工作,保证核保生产连续性,提高核保效率。

四、根据业务品质和规则政策,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核保业务审批工作。

对于超权限业务,提出项目初审意见上报总公司车险承保部审批,并及时客观沟通相关事项。

五、动态监控辖内的业务品质,组织核保质量检查,动态监控辖内各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为业务发展提供指导。

六、配合车险承保部开展承保管理方式和创新型系统工具的推广。

七、开展辖内核保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培养建设,包括向车险承保部提出核保员授权、权限调整和取消建议。

策划组织核保业务培训,提升人员专业技能,减少人员流失,保持核保队伍稳定性。

八、负责分公司车险核保专业知识积累、沉淀及传播等,提高分公司承保队伍核保技术水平。

商业车险承保实务规程

商业车险承保实务规程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机动车辆承保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包括投保、系统录入、核保、签发保单、续保与批改等环节。

承保实务将规范车险的承保实务操作,加强对承保各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一章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就标的车辆向保险人请求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意愿。

投保人在了解我公司的机动车保险产品后需要在我司投保的,客户服务人员可根据投保标的情况为客户设计完善的保险保障方案。

投保人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需要填写投保单。

一、说明和告知1、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1)依据《保险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 款》、《天安保险商业车险附加险条款》以及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向投保人告知保险险种的保障范围,包括各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是各险种的责任免除事项和被保险人义务,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2)投保人对车辆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产生异议时,特别是对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的异议,保险人应通过书面形式给予明确说明。

(3)当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保险人需及时采用多种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4)主动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尤其对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特别约定等情况要如实告知,不能为了争取保险业务故意误导投保人。

(5)提示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商业车险,重复投保发生事故时将按比例分摊赔款。

2、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1)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投保时,需提供行驶证,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同时尽可能要求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

指定驾驶员的需提供驾驶证。

(2)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①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强化车险业务管理,落实验车承保制度,把好承保质量关,促进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验车责任管理1、各机构应设立验车管理岗,负责协助核保人处理日常验车的相关工作。

验车管理岗也可由核保人、出单人员兼任。

2、核保人为本机构验车承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机构验车承保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执行本机构车险验车制度,并监督下级机构的执行情况;(2)核实免验车辆的免验条件是否属实;(3)核实验车管理岗的验车资格,保证验车行为的有效性;(4)核实已验车辆的验车内容及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验车行为的规范、完整。

3、验车管理岗为验车承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验车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4、验车管理岗岗位职责(1)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好承保质量关;(2)落实验车内容,严格执行验车操作规程;(3)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4)提高警惕,预防保险诈骗;(5)如实填写验车单;(6)对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应拒绝承保。

第三章验车承保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验车承保:(1)第一次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2)未按期续保,脱保的车辆;(3)中途申请加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4)车龄超过10年的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5)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1.5吨以下非营业货车,承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附加险;(6)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扩大行驶区域的车辆;(7)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车辆;(8)核保人认为需要验车的其他情况。

2、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免验:(1)仅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2)上年度已承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附加险,且按期续保(保额未增加)的车辆,但必须提供上年度保险单;(3)一次投保30辆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或者招标业务。

3、符合免验条件的车辆,如根据实际情况,核保人认为有必要验车,应按核保人的要求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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