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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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最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最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最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最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正常运行,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保障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

学校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必须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必须纳入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六条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

因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大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遗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2023年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

2023年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

2023年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1、根据我区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局属各学校(园)对所辖中小学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乡镇学校只设报帐员,在中心学校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区直学校需设主办会计与报账员,在区财政局监督与学校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2、各学校(园)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必须选派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全心为教育事业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的人员。

3、各学校(园)财务人员的配备必须按规定上报教体局审核备案,学校不得擅自更换财务人员。

二、会计核算管理1、各学校(园)必须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各学校(园)每月5日之前向区教体局计财股上报上月财务报表。

三、预算管理1、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学校。

农村中小学预算以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2、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要求:(1)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2)学校应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的内容要全,预算的数据要实,预算的安排要细,预算的执行要严。

四、票据管理1、票据的发放。

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供应,区直学校在区财政局统一领购,乡镇学校在教体局计财股统一领购。

学校要严格执行“专人保管、限量领购、以票管费、票款同行”的规定。

2、票据的使用。

各校必须明确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各类款项必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经区物价局批准许可性收费项目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严禁票据混用。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4篇)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4篇)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全社会对教育资源的投入大幅增加,中小学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学校财务安全、规范财务运作、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主体和职责、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等方面,对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务管理目标中小学财务管理目标是合理利用财务资源,确保学校财务的透明、规范、高效运作,最大限度满足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

三、财务管理主体和职责1.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学校的财务工作。

同时,还负责审批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并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处是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办理学校的经济业务,保管和管理学校的财务文件和资产,制定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3. 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是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方,他们要负责学校的财务决策、监督和检查。

他们要定期召开财务会议,研究和决定学校的财务规划和管理措施,并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四、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中小学财务管理具体流程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费用核算、报销审批等环节。

下面将依次对各环节的制度进行介绍。

1. 预算编制学校财务处应按照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编制应参考历史数据和实际需求,必要时还需进行合理的预测和测算。

预算编制要保证合理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并按照相关规定报请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资金管理学校财务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具体要求包括:合理安排资金运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加强资金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费用核算学校财务处应建立完善的费用核算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最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优秀4篇)

最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优秀4篇)

最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优秀4篇)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住宿费、其他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

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款。

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

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

正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4篇)

正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4篇)

正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中小学校作为公立学校,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公正、合理和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学校设立财务管理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职责包括:(1) 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2) 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3) 负责学校财务收支管理和账务管理;(4) 负责学校财务统计和分析工作;(5) 负责学校财务审计和监督。

三、财务预算管理1. 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财务预算,并报教育部门审核。

2. 财务预算编制包括:(1)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需求确定财务预算的目标和总额;(2) 根据教育部门要求编制预算细则和项目清单;(3) 制定预算执行计划和流程。

四、财务收支管理1. 学校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财务收支管理。

2. 财务收支管理包括:(1) 收入管理:学校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学生学费、赞助款等,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和使用;(2) 支出管理:学校的支出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教材教具采购、设备维修等,必须按照预算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支付和报销;(3) 税收管理:学校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保持相关票据和凭证的完整性。

五、账务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账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记录准确、完整。

2. 账务管理包括:(1) 收入记账:对学校的各项收入进行准确记账,并及时对账验证;(2) 支出记账:对学校的各项支出进行准确记账,并及时对账验证;(3) 资产管理: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登记、盘点和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折旧和清理工作;(4) 财务报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审核和发布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准确。

六、财务统计和分析1. 学校定期进行财务统计和分析,了解和掌握学校财务状况。

2. 财务统计和分析包括:(1)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统计分析;(2)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分析;(3) 各项指标的计算和分析。

中学财务管理制度202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学财务管理制度202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学财务管理制度202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24年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小学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学校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财务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财务管理,确保学校财务活动合规。

2.经济合理原则:在保证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尽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3.开放透明原则:财务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学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科学高效原则:采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手段,优化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三、财务管理程序:1.预算编制: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并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预算执行: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支出,确保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凭证录入、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审计监督:定期对学校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5.财务报表公示:按照规定,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学校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四、财务管理权限:1.预算权限: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年度预算,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

2.支出权限: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范围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支出。

3.收费权限:学校在依法收取国家规定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收费标准和办法。

4.报销权限:各部门负责报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5.决算权限: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并报请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财务管理责任:1.学校校长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对学校财务活动负有总责。

2.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全文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全文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全文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第十章财务清算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中小学最新财务制度

中小学最新财务制度

中小学最新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中小学的财务管理,保障教育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1. 教育部门拨款:中小学校根据教育部门下达的教育经费拨款,用于学校的日常运转和教学活动。

2. 地方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适当拨款给中小学校,用于改善教育条件和提高办学水平。

3. 自筹经费:中小学校可通过各种途径筹集经费,如募捐、办学活动等,用于教育教学设备的购置和维护。

4. 其他收入:中小学校还可以通过租赁校园设施、合作办学等方式获得其他收入。

三、资金使用1. 教育经费使用:中小学校应根据经费拨款的用途,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合理使用。

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师生生活福利、教学设备和教学活动等方面。

2. 自筹经费使用:中小学校应将自筹经费用于教育教学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生奖励等方面,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3. 其他收入使用:中小学校应根据收入来源和收入用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他收入进行合理使用,不得私自挪用。

四、财务监督1. 内部监督:中小学校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2. 外部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使用情况应接受教育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3. 社会监督:中小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五、处罚规定对中小学校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教育部门和地方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退还违规支出、停止拨款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以上为中小学最新财务制度,供全体校领导、教职员工和家长参考。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中小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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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来源:开阳县教育局 | 作者:开阳县第一中学 | 日期:2011年9月27日 | 浏览152次]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

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

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

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

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学校从备用金中支出。

各校及教育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分离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后,由核算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八条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

各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内部稽核小组(一般3-5人),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

各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各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

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

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

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1-3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

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

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70%。

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申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县直有关学校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

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结余及分配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

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二十六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

学校不得再擅自举新债运行。

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九章财务清算第二十八条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十章核算程序第三十一条核算中心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报帐的一般规定(一)报销程序各会计核算单位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负责各校支出的财务审核。

每月的5-30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

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

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

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按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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