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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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劳动秩序,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规定落实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由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监督执法职责1.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对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予以相应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者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经营活动。

4.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

5. 加大对劳动防护用品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处罚。

四、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3.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严禁使用劣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4.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必须建立销售记录,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

五、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1.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2.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必须检验所售产品的质量,并提供检验报告给购买者。

4.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并将检验结果予以公布。

六、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

2. 劳动防护用品标志必须清晰、醒目,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3.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或遮挡产品标志,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辨认产品。

七、劳动防护用品缺陷召回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企业应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劳人护〔1987〕3号【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02.06【实施日期】1987.0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987年2月6日劳人护〔1987〕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劳动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劳动人事部根据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负责规划和协调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地方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以及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并会同国家标准局设立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批,报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备案。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设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劳动防护产品进行定期复查或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必要时可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受有关部门委托,发放《产品检验合格证》。

(四)组织或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定和认证工作。

(五)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参与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六)制定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收费办法,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实施。

(七)统一同类产品的检验方法,指导、培训各级检验人员。

(八)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地方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在国家统一规划安排下,贯彻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劳动者工作条件、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购置、使用和维护等行为,减少和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于参与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合理、科学、预防原则,选择、购置、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购置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应当根据不同工种、工作环境以及劳动防护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并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购置程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数量进行,所选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和保管进行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完好无损。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和鉴定,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岗位责任、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或失效的,应当及时更换或修理,切勿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的责任和程序,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指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护、保护、安全性能的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耳塞、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生产工艺、工艺流程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全程追溯,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和档案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问题追踪。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产品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投诉和回访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质量控制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质量证明等信息,并接受消费者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同时适用于政府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免受伤害的各种设施、装备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与配置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应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确定, 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确保质量过关。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特点进行配置, 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全面防护。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劳动者人数确定, 确保供应充足。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检查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前配备妥当,并且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归还或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 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并签订使用责任书。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正确佩戴,不得私自改变或调整。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失效的, 应立即更换。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 检测其功能是否完好,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人员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其卫生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当或故意破坏的劳动者, 应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与报废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寿命或存在无法修复的损坏时, 应及时报废。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1总则1。

1 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电信《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电信苏安保[2008]5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1.2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中,公司目前实际所涉及到的安全帽、安全带、电绝缘鞋、焊接眼面防护具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

3 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对承担本公司分包项目的合格供方单位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型与采购2.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式样、材质、性能要求,应根据我公司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实际情况确定。

2。

2 安全帽:采用塑料壳、插接、编织带衬、Y型普通安全帽。

其性能必须符合(GB2811)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帽壳前部允许印有“中通服"的图标,(终端装维业主另有规定的,按业主要求执行),帽壳后部允许印有数字序号.颜色以橘红色为宜。

如采购安装防触电预警器的安全帽,防触电预警器使用范围为220-380、10KV、35KV及以上,其性能要求稳定、可靠,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并出具经过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3 安全带:不同的作业应使用不同的安全带。

安全带、绳和金属配件和破坏负荷指标必须符合(GB6095)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物资采购部门应根据分公司需求情况,按计划、分批采购,不得批量积压。

2。

4 电绝缘鞋:必须符合《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12011)国家标准规定的的要求。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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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1982年9月29日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诉我们。

附: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一、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三、
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四、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
1.
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
2.
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
3.
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4.
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
5.
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

五、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

六、
生产企业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的受检产品样品,应由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或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封样”。

七、
领取《产品合格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使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工艺技术装备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
设有产品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八、
劳动防护用品出厂时,必须取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发给的《产品检验证》,并有制造日期和产品说明书。

九、
商业经销单位收购、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

十、
使用单位应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十二、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

对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
各地劳动、标准化管理和商业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责监督检查。

十四、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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