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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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劳动秩序,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规定落实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由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监督执法职责1.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对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予以相应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者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经营活动。

4.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

5. 加大对劳动防护用品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处罚。

四、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3.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严禁使用劣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4.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必须建立销售记录,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

五、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1.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2.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必须检验所售产品的质量,并提供检验报告给购买者。

4.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并将检验结果予以公布。

六、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

2. 劳动防护用品标志必须清晰、醒目,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3.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或遮挡产品标志,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辨认产品。

七、劳动防护用品缺陷召回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企业应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安全监管总局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促进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各类劳动活动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在本规定中是指可以减轻劳动者在工作中对危险因素的伤害的设备、器具、工具、材料等。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

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退换。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并遵守相关销售标准和规定。

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销售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供消费者参考。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结果,购买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分发给劳动者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佩戴和维护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安全监管总局和其派出的机构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附件: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安全: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遭受事故伤害的一种安全。

工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本企业特制定此管理制度,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和使用。

二、职责分工1. 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采购、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相关用品的供应和使用。

2.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 生产部门:负责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动防护用品及保健品使用需求,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拥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4. 员工:负责按照企业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保健意识,在工作中做到自我保护。

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1. 采购: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2. 发放: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的工种和岗位需求,合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工作安全。

3. 检查:安全环保部门定期对员工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用品。

4. 培训:安全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护用品使用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防护措施的认识和技能。

四、保健品管理1. 采购:人力资源部门统一采购保健品,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2. 发放:根据员工的工作特点和健康状况,合理发放保健品,促进员工的身体健康。

3. 使用:员工按照要求使用保健品,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减少患病和辛劳。

4. 监督:安全环保部门对保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员工正常使用,预防食品中毒和其他健康问题的发生。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拒绝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滥用保健品的员工,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改正。

2. 对于多次违规的员工,将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调整工作职责或开除。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员工提出,希望所有员工共同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健康安全。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3篇)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3篇)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环境的安全和卫生,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第三条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二)拥有相应的生产经验和技术人员;(三)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关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二)对所销售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三)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专职人员;(二)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备,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三)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监督管理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并负责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

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综合性能测试,并按照相应标准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档案,保存产品检测、抽查等相关记录,并定期进行回顾和整理,以便随时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禁生产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的产品,禁止串样批量生产,对生产的劣质产品应当及时予以淘汰和销毁。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工作人员,并按照生产需要建立相应的区域办公室和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广告宣传,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的主要特点和性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指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护、保护、安全性能的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耳塞、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生产工艺、工艺流程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全程追溯,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和档案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问题追踪。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产品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投诉和回访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质量控制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质量证明等信息,并接受消费者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不是职工的福利待遇,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事故伤害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伤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由公司为职工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限于公司专职从事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工人和干部。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工作服:公司员工每人每年2套;2、口罩、手套:生产部门每人每月各1个(付);3、毛巾、肥皂:生产部门每人每月各1个;办公室人员每人每3个月各1个;4、水靴:生产车间、浮沉室、澡堂管理员每人每年2双;5、安全帽:生产部门员工及办公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年1顶;5、电焊手套:维修工每人每月3双;6、半胶手套:电工每人每月2双;7、防尘帽、防尘口罩:原煤车间、原煤现场管理员、化验室原煤采样每人每三个月1个;8、乳胶手套:化验室、浮沉室每人每月2付;9、冬季防寒用品(棉袄、棉帽、棉鞋):10、生产一线人员:每人每一年发放1套;11、生产二线人员:每人每两年发放1套;12、三线人员:每人每三年年发放1套;注:棉鞋----授煤坑的工人每年多加1双;13、反光马甲:⑴授煤坑、⑵煤场管理、⑶各大门门卫、⑷化验室采样每人每年1套。

(以上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领用)14、大头鞋:生产部长、生产部副部长、安监部部长、安监员、生产技术厂长、厂长助理、门卫每人每年1双。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和办法1、本标准是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依据。

严禁以货币或发放其他物品的形式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2、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多发或增发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从事多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的工种发给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和外包人员。

第三条企业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等。

第四条企业负责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全体员工有使用和管理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工作区域内所有员工必须佩戴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第八条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员工需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所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更换。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离岗时应将防护用品存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十一条严禁擅自拆卸、丢失或私自调换安全防护用品。

如需更换,需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高温、低温、高压、电气设备等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佩戴额外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章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防护用品的存放需放在指定的位置,避免阳光直射、潮湿、高温和火源。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库存和质量,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发现安全防护用品有质量问题或失效的情况,立即更换,并上报上级主管。

第十八条临时使用的防护用品需进行登记,使用完毕后必须归还并进行检查。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公司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和自救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二条违反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如下处罚措施:1. 警告处罚:对轻微违规的员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工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有效保障企业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率,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贸企业的员工,包括生产、销售、仓储等部门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负最终责任,确定并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备、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编制、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申请,并落实使用要求。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检验合格证书。

2.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的采购量,并做好备用库存。

3. 采购员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需求,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到货。

4. 采购员应仔细检查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1. 根据工作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需要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数量。

2. 企业应定期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3. 新员工入职时应及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培训。

4. 在工作场所设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点,供员工随时领取。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1. 员工在工作场所应正确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耳塞等。

2. 员工需要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状况,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3. 不得私自拆卸、改造或共享劳动防护用品。

4. 对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不正确使用的员工进行警告或相应处罚。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1. 员工应定期清洁和保养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2. 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有破损或损坏的情况,应及时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并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安全生产部门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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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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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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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思路。

《规定》
对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提出了若干具体要
求。

为了加深对有关条款的理解,现对劳动防
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予以解析。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要求生产劳动防护
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款强调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主体资格,即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

这样做既保护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能够有效地制止一些小作坊、黑窝点生产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三、四款是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形成批量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必须具备的硬件。

生产场所应是固定的,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仓库、试验室等;生产设备应是能够保证产品符合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机台装备及生产线;检验与测试手段应符合产品检验测试精度要求并保持完好,包括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及器具等;技术人员应是能对生产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做出正确分析,并能及时处理的技术骨干,包括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检测人员。

企业在整合资源创造上述条件时,一方面要坚持做到“为我所有”,即正常生产要用到的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比如绝缘鞋产品出厂前要逐只测试电绝缘性能,企业就必须有自检设备;另一方面要尽量考虑“为我所用”,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等方面,可以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多方合作。

同样,以检测设备为例,如安全网产品,在一个地区某质检中心或企业有一套检测装置,邻近的企业可以以协议的形式租用。

企业不考虑社会资源的利用,搞小而全不可取;管理部门不从实际出发,照搬条条,变相卡企业也是不对的。

第五、六款是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和程序控制的软件。

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通行的认证模式,不仅要有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还应有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如质量检测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制度、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等。

产品标准是生产企业的核心技术文件,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是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无上述标准则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相关文件应包括产品技术文件、生产工艺文件、出厂随机文件,如: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合格证、工艺流程及主要工序工艺卡,包装技术条件等。

第七、八款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能力的考核。

企业能否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是取得安全标志的必要条件。

我国现有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73个,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基本齐全。

《安全生产法》和《规定》中关于标准的统一提法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反映出国家强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级别要求和进一步加快标准化进程的决心。

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1.依标准生产合格的劳动防护产品
《规定》第八条要求:“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这里所说的依据标准生产是要求企业执行标准,不降低标准,不搞假冒伪劣,做到守法生产经营。

自检是企业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和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的重要措施,自检包括原材料检验、中间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检验人员对生产的每一批次产品进行逐项检验,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后,再将产品合格证附在产品包装内。

产品合格证是企业向市场承诺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凭证,一般应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检验人员、生产日期、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安全的角度,执行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并特别关注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是因为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技术指标。

企业只有重
视并且使生产的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才有保障。

有许多企业,还将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直接模压或印制在产品上,如:耐压5kv、保护足趾An1等。

2.开发新产品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
《规定》第九条要求:“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国家鼓励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但是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不论从新产品的研制到决定批量生产,或是企业对市场已有的产品进行开发性生产,都需要经过不断探索,也会遇到材
料、配方、设备、工艺等方面的问题。

在新产品未定型、工艺未确定、生产过程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不可贸然投入批量生产。

特别要禁止将未经严格科学试验,未经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安全防护性能没有保证的新产品投放市场,以免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严格的科学试验过程是,先制定设计规范(包括新产品标准)、确定试验条件、满足使用要求、达到设计标准,样品要进行小试、中试,由室内试验到现场试验,再进行产品鉴定,最后投入批量生产。

3.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规定》第十条要求:“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广义地讲,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具有某种特殊防护功能,供特种作业人员穿戴,用于特殊防护的个体安全防护装备。

《规定》第四条特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中,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共6大项、21种。

还有一些未列入目录,暂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但对职业安全卫生十分重要的产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仍应加强监督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所列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与《规定》第七条基本相
同。

稍有改动的是第二款技术人员变为技术力量,第四款检验与测试手段变为检测检验设备,后面的提法更为妥贴。

申办安全标志的程序与内容保留了过去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的具有科学性的成功经验,如:申请表填报内容,对企业技术管理、设备工艺、质量管理、人员素质、文明安全生产要求,产品封样检测和组织评审过程等。

同时,也融入了市场化运作模式,体现了改革与创新,申办程序更加规范,强调了时效性;实施安标改由有资质部门发证、政府部门监管,增强了可控性,尤其是用新的“安全标识”作为企业某种产品进入市场的标签,取代原各检测部门自行印制发售的“安全鉴定证”,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有利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
接受社会监督和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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