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最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最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用来防止劳动者可能遭受的伤害和疾病的装备、器具、工具、材料和其他配备,包括头部、眼部、耳部、呼吸器官、皮肤等各个部位的防护用品。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在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规定如下:一、标准化: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品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相关企业必须根据标准进行生产、销售,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备案登记:所有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都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
备案登记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可查询的数据库,方便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追溯和检查。
三、质量监督抽查: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进行定期的抽查。
抽查的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质量可靠。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相关部门将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四、宣传教育:国家相关部门会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正确使用方法。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减少工作中的伤害和疾病发生率。
五、使用评估:国家相关部门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使用效果、劳动者满意度、产品的持久性等方面。
评估结果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参考,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和不合理的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整改和监管。
六、合作交流:国家相关部门会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合作交流。
通过与国际接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先进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水平。
总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作中的伤害和疾病。
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抽查,提高劳动者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方法,加强与国际合作交流,为我国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更好的监督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劳动秩序,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规定落实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由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监督执法职责1.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对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予以相应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者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经营活动。
4.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
5. 加大对劳动防护用品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进行处罚。
四、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3.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严禁使用劣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4.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必须建立销售记录,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
五、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1.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2.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必须检验所售产品的质量,并提供检验报告给购买者。
4.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并将检验结果予以公布。
六、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
2. 劳动防护用品标志必须清晰、醒目,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3.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或遮挡产品标志,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辨认产品。
七、劳动防护用品缺陷召回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企业应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安全监管总局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促进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各类劳动活动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在本规定中是指可以减轻劳动者在工作中对危险因素的伤害的设备、器具、工具、材料等。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
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退换。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并遵守相关销售标准和规定。
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销售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供消费者参考。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结果,购买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分发给劳动者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佩戴和维护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安全监管总局和其派出的机构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附件: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安全: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遭受事故伤害的一种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口罩、眼镜、手套、耳塞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劳动者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者提出的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购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二)选用有品牌、信誉好的产品;(三)优先选用具有防护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四)根据产品的性能和用途选择合适的产品。
第八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九条用人单位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有明确来源,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佩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拆卸、更换或者擅自停止佩戴。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劳动者应当正确佩戴已经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者应当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戴着污损、破损、过时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三)劳动者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需要,在过于寒冷或者炎热的环境下应当选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破损、污损、过期等情况,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报废。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及时反馈问题,保障效果。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4篇)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在劳动场所中使用的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办法和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1.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择和购买:工作单位应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和工人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从合格的供应商处购买。
2. 劳动保护用品的标识与说明:劳动保护用品上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说明,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等。
3. 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和检测:工作单位在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后应进行验收,并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4.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单位应将劳动保护用品按照需要发放给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管理,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归还和维修等。
5. 劳动保护用品的更新和更换: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更新和更换,以保证其功能和效果。
6. 劳动保护用品的维修和报废: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对于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废。
7. 劳动保护用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能力。
8. 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是指国家针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则。
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2. 劳动保护用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定销售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规范和要求,要求销售商和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指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护、保护、安全性能的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耳塞、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生产工艺、工艺流程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全程追溯,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和档案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问题追踪。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产品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投诉和回访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质量控制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质量证明等信息,并接受消费者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专门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和防护材料。
下面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简要说明。
一、法定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承担。
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认证和注册工作。
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处罚和整改。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识、尺寸合格性、材料质量、防护功能等方面进行检验。
三、认证与注册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对其性能、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应包含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资料。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注册证书。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和推广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加强劳动者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了解与培养。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接受强制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并持相关证书方可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处罚与监管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受到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者,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生产、销售资格,并列入劳动防护用品黑名单,公开通报批评。
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和隐患。
总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认证和注册等工作,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处罚与整改,同时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劳动安全危害、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而佩戴、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取得销售许可证并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企业等信息。
第五条: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配备必要的质检设备和人员,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并保留销售记录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当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和风险,正确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使用。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技巧,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应当主动向用人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生效,其中有关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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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
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
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
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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