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项目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审查机构1.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相关资质标准从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机构中选择,并依法取得初步设计审查资格。
2. 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能够进行全面、客观、独立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三、审查内容1.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化工建设项目的布置方案和主要工艺流程。
3. 化工建设项目的设备选型、工艺路线、工艺参数等。
4. 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5. 化工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和工程预算等。
四、审查程序1.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提交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
2. 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 审查机构将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并就意见进行讨论和沟通。
4.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
5. 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6. 审查机构将复审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并就意见进行讨论和沟通。
7. 若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审查机构出具初步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五、审查结果1. 若初步设计方案存在重大问题,审查机构将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
2. 若初步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要求,审查机构将出具初步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并将审查结果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六、监督管理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
2.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查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及时处理审查意见。
3.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结果的科学、准确。
4. 审查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技术培训,提升审查工作水平。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定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建设的先行和关键,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决定性作用。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安排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因此从这种意义来说设计审查是为国家“把关”。
对初步设计的方案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进行审理,又是优化设计的过程。
第四条部建设协调司是化工行业初步设计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省、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是各级地方化工设计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参与、配合部和各省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经(贸)委做好化工项目设计审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章名】第二章初步设计审查的条件与内容第五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工部关于“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和“化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以及全部建厂条件的协议和复印件。
第六条引进装置必须在合同技术附件和商务合同签字后才能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改变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厂址方案。
如果因外界条件变化,需要做必要的调整时,需经原批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模版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对其技术可行性、建设方案、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审的过程。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和有效。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按照规定递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工艺流程、工程布置、设备选型及布置、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内容。
第二章审查范围第七条初步设计审查应涉及工程可行性、安全性、规划、工序、工艺、材料、设备、环境、经济、建筑、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工程可行性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成果、地质地貌、地下水位、地下水流方向等相关资料,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安全性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标准提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备、安全工艺及紧急预案等相关资料,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规划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关于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等方面的相关资料,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工序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工序等相关资料,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工艺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工艺流程、工艺设备选型及布置等方面的相关资料,确保工程的工艺方案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材料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相关资料,确保选用的材料具有合格证明,并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设备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选用设备的技术文件、性能参数等相关资料,并提供设备厂家的合格证明,确保设备质量可靠。
第十五条环境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资料,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2023年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2023年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提高工程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建设领域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生产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审查的组织和程序、审查标准和要求、审查结果的处理等。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 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合理。
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设计单位的专业意见和设计理念。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主要负责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相关数据的提供。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审查应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评估工作相衔接, 确保项目在环境和安全方面的合规性。
第八条初步设计审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及时完善和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确保初步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配合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并对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和补充进行审核。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组织和协调。
审查组应包括技术、环境、安全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提交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 组织相关专家对文件进行审查,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审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并填写审查记录。
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 提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意见, 并要求设计单位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查组要求, 及时修改和补充初步设计文件, 并提交给建设单位重新审核。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加强对项目设计的管理,确保项目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化学工程、制药工程等项目。
三、审查程序1. 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2. 项目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3. 审查结果反馈给设计单位。
4. 设计单位整改完善设计文件。
5. 审查机构重新评审。
6. 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和初审报告。
7.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8. 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9. 审查机构出具复审报告。
四、设计文件内容要求1. 项目背景和目标初步设计文件应明确项目的背景、目标和定位,阐述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工艺流程及设备选择初步设计文件应详细描述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步骤、各单元操作及设备选择,确保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设计参数和规模初步设计文件应明确工程的设计参数和规模,包括产能、占地面积、建筑高度等,确保设计与实际需求相符。
4. 安全与环保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针对安全和环保进行合理的设计,包括防火、防爆、排放控制等方面,确保项目的安全和环保达标。
5. 工程造价和经济效益初步设计文件应合理评估工程的造价和经济效益,包括投资回报率、资金使用效率等,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六、审查机构和专家评审1. 审查机构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成,负责组织和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2. 专家评审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 专家评审应公开、公平、公正,评审意见应客观、准确。
七、审查意见和修改整改1. 审查意见应具体、明确,针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要求。
2. 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整改,并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
八、复审和最终审查意见1. 复审由审查机构负责进行,主要对设计单位的修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2. 复审意见应参考初审意见进行评定,确保设计文件的完善和符合要求。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 概述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开展,确保安全、环保、节能等重要指标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本文为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适用于各级化工企业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2. 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初步设计审查主要是针对新建、改扩建、重大技术改造等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管路工艺图•工艺设备流程计算文件•工艺控制图、控制逻辑图•设备布置图、装置总布置图•工艺设计计算书•建筑结构图、平面布置图•管道设计图、电气设计图等。
3. 设计审查流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按照流程进行,以保障审查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下面是典型的设计审查流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成立外部专家会,在会上召集公司、第三方专家,并由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做宣贯工作。
•基于设计文件,由外部专家会展开讨论。
建议加强细节研究,并根据审查得出的建议制定高质量建议书。
•高质量建议书将交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后,再次提前提交给外部专家会再次进行讨论和审查。
•外部专家会完成审查后,由技术负责人对审查过程和审核结果作一份审查报告和审核意见,并将此份报告提交至公司领导。
4. 初步设计审查标准初步设计的审查应参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规范。
其中,应至少遵从下列要求:•安全保障和环境影响的评估应该充分;•各项计算和验证对于该设计应正确执行;•设计应使得项目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质量、性能要求等目的;•在未来产品生命周期内,所需支持和运作的工商条件应该充足,可靠性、高效性、可维护性和兼容性也应该得到保证;•所有申请的管制许可也应该遵从相关监管部门的法规和监管安排。
5.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文件为了帮助企业提供规范化的设计审查流程,应准备一件下列内容的审查文件:•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审查会议记录表•设计文件审查总结表•审查意见汇总表、签署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 前言本文档主要针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2. 规范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各类石化、化工、精细化工、医药化工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化工项目;•重大技改项目。
3. 审查内容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项目概况–项目名称、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工艺设计–工艺流程、工艺设计计算及其依据;–工艺核心设备和工艺工程的主要参数、规格和技术指标;•设备选型和布置–设备选型及其技术参数、质量标准;–设备布置方案;•建筑设计–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和平面设计,建筑分部位的设计要点;–建筑物结构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设计说明;•环保设计–项目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
4. 审查程序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如下:•提交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提交初始设计申报材料;•技术审查–技术鉴定、专家评审、论证;–评审结论出具;•环评审批–根据环保法规要求开展环保审批。
5. 审查流程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如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申报–>技术鉴定、专家评审、论证–>审定结论、形成初步设计文件–>环保审批–>6. 审查管理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制定项目申报时间节点计划;•组织技术鉴定、专家评审、论证;•指导立项单位做好证明材料的汇总归纳、合理排版和打印;•汇总初步设计文件并向有关部门报批。
7. 审查要求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1.合理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安全可靠,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3.充分考虑本地气候、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4.利于生产、管理,便于施工。
8. 结束语本文档中的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希望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化工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发展。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模版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化工行业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等。
3.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规划、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初步设计审查应注重项目技术可行性、工程经济性、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综合考虑,确保项目设计合理、可行。
二、初步设计审查机构1.设立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业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工作。
2.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有关专业领域的资质和经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科学和严谨。
3.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审查团队,包括工程师、设计师、环保专家等,确保各方面问题能够全面得到审查和评估。
4.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范围、工作要求、报告格式等事项。
三、初步设计审查程序1.申请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给审查机构。
2.审查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技术可行性、工程经济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3.审查机构可组织现场勘查,了解项目场地、环境等实际情况。
4.审查机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出初步设计文件修改意见,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5.申请人根据审查机构的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并重新提交给审查机构。
6.审查机构再次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告。
7.审查意见报告应包括审查结论、修改要求、技术建议等内容。
8.申请人应按照审查意见报告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的最终修订。
9.审查机构对最终修订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出具最终审查意见报告。
四、初步设计审查内容1.项目背景和概况:包括项目的目的、必要性、规模、用途等。
2.工艺流程设计:包括原料选用、工艺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方法等。
3.主要设备选型和设计:包括设备选取原则、设备参数计算、设备布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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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保证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查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管理。
第三条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力求初步设计达到先进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环保节能、符合国情。
第四条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依据国家、股份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批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根据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投资项目按性质和规模—3—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类别划分管理权限。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二)负责制定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报批;(四)负责组织三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审批。
第七条地区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二)负责制定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三)负责组织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预审和报审;(四)负责组织四类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审批。
第三章初步设计编制第八条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四类项目原则上应编制初步设计。
第九条地区公司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4—计,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初步设计交付时间、设计范围、设计深度、投资控制、设计质量、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内容及相应约束条款。
第十条初步设计编制阶段地区公司主要工作:(一)地区公司应向设计单位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等,并确保其真实、准确、齐全;(二)地区公司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国家、股份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批复;(三)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地区公司应组织阶段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四)涉及多家设计单位时,地区公司应明确总体院;(五)地区公司应对提供错误基础数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等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阶段设计单位主要工作:(一)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并对初步设计质量负责;(二)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股份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批复编制初步设计;(三)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的内容及深度执行《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其中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8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5—(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四)总体院应编制项目设计统一规定;(五)设计单位应对错误使用标准规范、设计漏项、工程量不准和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等情况负责。
第十二条对于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还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说明项目所涉及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的现状及依托情况;(二)说明所依托设施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
第四章初步设计预审第十三条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实行初步设计预审制度。
第十四条地区公司组织初步设计预审并形成预审意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二)采用的基础数据和资料是否准确;(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不一致的内容,并详细说明变化的依据;(四)工艺流程、装置规模、物料和公用工程平衡情况及意见;(五)总平面布置情况及意见;(六)对主要设备选型及材料选用的意见及是否满足订货要求;—6—(七)汇总列出拟引进设备、材料的规格及数量,并说明引进理由;(八)辅助设施配置是否合理;(九)对岗位设置及定员意见;(十)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意见;(十一)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节能减排等设施配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政府批复;(十二)各专业工程量是否合理、准确;(十三)定额套用及取费、设备及材料价格水平是否合理、准确;(十四)初步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深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十五)HAZOP分析报告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对预审意见进行答复,并据此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章审查程序第十六条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程序:(一)一类、二类项目审查程序:1.地区公司向股份公司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向规划计划部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2.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初步设计审查条件进行确认;3.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7—4.地区公司向规划计划部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上报审查意见答复及修改版初步设计;5.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办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规划计划部会签,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
(二)三类项目审查程序:1.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2.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初步设计审查条件进行确认;3.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4.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上报审查意见答复及修改版初步设计;5.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办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组织审查和审批,批复文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三类项目,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也可委托地区公司审批,批复文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新建工厂型炼化项目及大型炼化项目应在编制初步设计之前,先编制总体设计,总体设计编制执行《石油化工大型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内容规定》(SHSG-050),总体设计的审查程序参照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六章审查管理—8—第十九条地区公司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后上报以下文件和相关资料:(一)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三)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四)地区公司预审意见及设计单位答复;(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评估报告、可研批复(复印件);(六)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八)用水、用电、用汽、用地等外部协议(复印件);(九)HAZOP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初步设计审查条件进行确认,如不具备下列审查条件,地区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初步设计并重新上报。
(一)上报初步设计和相关资料齐全,满足第十八条要求;(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三)初步设计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无重大变化;(四)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符合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参会人员需填写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参会人员签到表(附件1);参会专家需填写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附件2)并对所提出意见负责;按照股份公司保密有关规定,参会专家需签署保密协议。
—9—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二)审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不一致的内容。
(三)审定工艺流程、装置规模、物料和公用工程平衡;(四)审定总平面布置、工艺设备布置;(五)审定主要设备选型、材料选用方案;(六)审定引进设备、材料的规格及数量;(七)审查辅助设施配置是否合理;(八)审定岗位设置及定员;(九)审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十)审查初步设计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及其政府批复一致;(十一)审查各专业工程量是否合理、准确;(十二)审定定额套用及取费、设备及材料价格水平及总概算;(十三)审查初步设计是否齐全、深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十四)审查HAZOP分析报告是否完成及对策措施是否落实;(十五)审查初步设计预审意见及其答复。
第二十三条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之内。
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及以上的,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审。
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以内的,一类、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复审;三类项目由炼油—10—与化工分公司复审;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复审。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路线及技术、主要设备引进、重要基础条件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物价等变化影响,需调增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后,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5%以内的,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5%~10%的,报股份公司总裁审批;超过10%以上的,报股份公司领导办公会审定。
三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审批。
需调减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审批。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油化字〔2000〕第18号)同时废止。
—11—附件1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参会人员签到表项目名称:年月日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签字—12—附件2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审查人姓名审查人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审查项目名称审查意见(填写不下可另附页):签字:.年月日参加审查专业邮政编码—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