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2)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企业应第五条告,热器、(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1、A12、C2人?项;3、A24、A5、5、B1书;6、B3成(一)(一)A1应有满(二)A2(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压力容器 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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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21583-2005
快开不锈钢活动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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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J501-86
压力容器视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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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J502-86
压力容器带颈视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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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21594-1999
不锈钢人、手孔分类与技术条件
42
HG21595-1999
常压不锈钢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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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21596-1999
回转盖不锈钢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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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21597-1999
21
HGJ32-90
橡胶衬里化工设备
22
HGJ33-91
衬里钢壳设计技术规定
23
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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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25
HG/T20569-94
机械搅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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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4734-2002
铝制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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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4751-2003
2009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
质技监局锅[1999] 154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
劳部发[1993]442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9
劳锅字[1990]3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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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锅[2002]235号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乙型平焊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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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4703-2000
长颈对焊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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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4704-2000
非金属软垫片
60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八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第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容器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其所采购的压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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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1)。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 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 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 A3级系指球形储罐;4. 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 C1级系指铁路罐车;2. 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 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 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 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附录

附件A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A1A级(1)A1级,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注明单层、多层);(2)A2级,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指球形储罐;(4)A4级,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A2C级(1)C1级,指铁路罐车;(2)C2级,指汽车罐车、长管拖车;(3)C3级,指罐式集装箱。
A3D级(1)D1级,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指第二类压力容器。
A4SAD级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单位至少应当取得压力容器A级、C级或D级中任一级别的许可。
附件B压力管道类别、级别81GA类(长输管道)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81.1GAl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长输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问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的长输管道。
81.2GA2级、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82GB类(公用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82.1GBl级城镇燃气管道。
82.2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83GC类(工业管道)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83.1GCl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压力容器制造管理规定

03 企业应当对压力容器制造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管 理,确保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04 企业应当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进行严格的环境保护, 确保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监管部门职责
违规处理
04
数字化管理: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技术,实现生产过 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
03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考虑其制造工艺和安 装要求,确保其可制造性和可安装性。
04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考虑其维护和保养要 求,确保其使用寿命和维护成本。
制造要求
1
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保证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材料要求: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保证质量和性能
3
制造工艺要求:采用先进的制造工 艺,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
201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了《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压 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压力 容器制造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技术进步
材料技术的进步:新型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提 高了压力容器的强度和耐腐蚀性
制造工艺的进步: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提高了压力容器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际竞争力
管理规定内容
01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规定了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许可条件和 程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规定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和 管理要求
02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和验 收要求: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检验和验收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TSG D -2005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1月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2004年6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历时18个月,于2005年12 月中旬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草案。
2005 年12 月下旬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6 年4 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 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 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 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刘金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永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缪春生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马夏康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怀力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王晓钧吴素云中国工业防腐技术协会忻英娣王国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杨洪兵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3)第四章监督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 (8)附件2 安全标记及其使用 (14)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15)附件4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74)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1995年8月1日劳动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一)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其形式见附件二)。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AR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级或DR5级的,下同);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局)备案。
对AR5级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第六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2.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3.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4.满足生产要求的完好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厂房;5.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七条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建立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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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
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4、A5、B2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专项条件第二十一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
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车。
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
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
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
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利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
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质量体系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
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
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文件和资料控制企业应制定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制定文件管理的规定: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设计控制(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锅炉压力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三)锅炉压力设计文件应规定企业所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见第五章)。
(四)应有关于新标准的收集和贯彻的规定。
(五)应制定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的规定(包括设计输入、输出、评审、更改、验证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采购与材料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控制1、应有对供方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规定;2、对供方有质量问题时,企业具有处理方式的规定;3、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取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应对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质量进行控制;4、应制定采购文件的控制程序;5、应制定原材料与外购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压材料)验收与控制的规定,以防止用错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发放1、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保管的规定,包括关于存放、标识、分类等要有明确的规定;2、应制定原材料库房存放措施的规定;3、应制定关于材料发放的管理规定,包括材料的领用、代用等;4、应制定材料标记移植管理规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标识移植和余料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工艺控制(一)应制定工艺文件管理的规定,包括工艺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审批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制定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图或产品工序过程卡、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主要受压部件的工艺流程图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焊接控制(一)焊材管理应有焊材的订购、接受、检验、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施。
(二)焊接管理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定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应有验证焊接工艺评定(PQR)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3、应制定确保合格焊工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定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WPQ)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产品焊缝的焊工识别方法,并能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