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 INME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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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Inme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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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Manufacturer Licensing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办理本地区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的提出1 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 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3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1 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表(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一式三份;2 工厂概况说明;3 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源表(见附录4、附录5);5 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6 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7 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8 工厂质量手册;9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六条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第一篇: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目录一、A1级、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二节专项条件.............................................................................第二步受理..........................................................................................第三步产品试制.................................................................................第四步型式试验.................................................................................第五步鉴定评审.................................................................................第六步审批发证.................................................................................第七步复查换证.................................................................................第八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第九步补证与注销...........................................................................二、A级锅炉制造许可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二节专项条件...........................................................................第二步受理........................................................................................第三步产品试制...............................................................................第四步鉴定评审...............................................................................第五步审批发证...............................................................................第六步复查换证...............................................................................第七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第八步补证与注销...........................................................................三、附件. (2)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发布机关:质检总局发布日期:2002年9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造单位必须向当地劳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各级劳作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按要求逐级签署看法。

℃的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作部门签发,报劳作部、机械部备案;不属于E2级范围的其他级别的锅炉,由省级劳作部门和主管部门于检查后IO日内在申请书上签署看法,报劳作部和机械部。

如不需要复查,由劳作部审批签发制造许可证。

如需要复查,则在两个月内派人复查。

制造许可证由劳作部统一印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造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

经审查后,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填报审批。

〔2〕初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地、市劳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

初审合格后,在《初审报告书》中填入拟同意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的名称,并签字盖章,连同申请制造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一起,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复审。

〔3〕复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劳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复审合格后,在《制造批准书》中填入批准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名称,并签字盖章,发给制造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时,发给由劳作部签署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省级劳作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报劳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办理流程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办理流程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办理流程(中英文实用版)Title: 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ing Qualification Application Process中文标题: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办理流程---Section 1: Initial Assessment第一部分:初步评估To begin the process of obtaining a 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ing qualification, the first step is to conduct an initial assessment of your organization.This assessment will determine whether your company meets the basic criteria for qualification.It is essential to ensure that your facility has the necessary equipment, skilled personnel, and technical expertise to manufacture pressure vessels safely and to comply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办理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第一步是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您的组织是否符合资格的基本条件。

确保您的工厂拥有必要的设备、技术熟练的人员和技术专业知识,以安全制造压力容器并遵守相关法规至关重要。

---Section 2: Docu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第二部分:文件和申请Once the initial assessment is favorable, you will need to gather andsubmit the required documentation to apply for the qualification.This typically includes company profiles, technical qualifications of staff, production equipment specifications,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s, and safety protocols.The application must be thorough and accurate, as any discrepancies may result in delays or denial of your qualification.一旦初步评估有利,您需要收集并提交所需的文件以申请资质。

中国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Inmetro

中国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Inmetro

The Conditions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Manufacturer Licensing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生产各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生产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生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

分包给外企业承担上述任一项工作的企业,应保证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分包的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承担。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其中申请A、B、C级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低一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境外企业具有四年以上制造相应级别锅炉产品的历史。

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不具备低一级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具有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可申请A级锅炉制造资格。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厂制造许可审查要点- 锅炉制造厂制造许可审查要点概要

压力容器制造厂制造许可审查要点- 锅炉制造厂制造许可审查要点概要

压力容器制造厂制造许可审查要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第四章第十三条的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厂制造许可审查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核实制造厂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包括制造场地、人员状态、加工制造设备和工装、以及检验试验设备:* 申请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

对人员的要求随许可级别而异,详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 对各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的制造场地和技术设施的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和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的资源要求分别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2.审查申请企业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3.审查申请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4.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厂随机安全质量技术资料、产品铭牌、设计、压力容器用钢、制造、检验等。

5.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试制产品应完全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七条对相应级别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

气瓶的安全质量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第十五条规定,评审组应根据评审情况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和不符合条件三种。

对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审查要点也适用于压力容器制造厂的换证审查。

但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该《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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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Manufacturer Licensing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办理本地区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的提出1 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 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3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1 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表(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一式三份;2 工厂概况说明;3 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源表(见附录4、附录5);5 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6 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7 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8 工厂质量手册;9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六条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

第八条对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安全监察机构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

第十条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第四章审查第十一条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向同意申请受理的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试制情况,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按审查要求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并将审查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审查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主要审查:1 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2 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3 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4 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5 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审查内容:1 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2在现场随机抽样,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根据审查结果,审查组应完成书面审查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制造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照自愿原则,在正式审查前向委托审查机构提出预审的要求。

第五章《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第十七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

第十九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发证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三条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第二十四条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五条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

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程序由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程序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1:锅炉制造许可申请表附录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申请表附录3: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表附录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源表附录5:安全附件制造企业资源表附录1锅炉制造许可申请表1.申请企业全称: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企业网址:电子邮件地址:其他制造场地地址(企业另有其他制造场地的):2.企业持证情况:2.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换证或升级时填写):2.2 企业持有其他何种锅炉产品认证或批准证书:5.申请人声明与签署:在此我声明本企业自愿申请锅炉制造许可,所填内容属实,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以及许可后的监督检验,提供各种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申请人签名: 职务: 日期:(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亲笔签名)联系人:职务: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地址:(申请企业公章)6. 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意见(不适用境外企业):盖章(签名): 日期: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意见:盖章(签名): 日期:注:1 申请表需用中文或英文填写,一式三份。

2 境外申请人需将申请表和其他申请资料按如下地址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邮编:100013电话:86-10-84273524; 84273525 传真:86-10- 84272526电子信箱:mlo@附录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申请表1.申请企业全称: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企业网址:电子邮件地址:其他制造场地地址(企业另有其他制造场地的):2.企业持证情况:2.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换证或升级时填写):2.2 持有其他何种压力容器产品认证或批准证书:3申请许可级别:5.申请人声明与签署:在此我声明本企业自愿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所填内容属实,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以及许可后的监督检验,提供各种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申请人签名: 职务: 日期:(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亲笔签名)联系人:职务: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地址:(申请企业公章)6. 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意见(不适用境外企业):盖章(签名): 日期: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意见:盖章(签名): 日期:注:1 申请表需用中文或英文填写,一式三份。

2 境外申请人需将申请表和其他申请资料按如下地址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邮编:100013电话:86-10-84273524; 84273525传真:86-10- 84272526电子信箱:mlo@附录3: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表1.申请企业全称: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企业网址:电子邮件地址:其他制造场地地址(企业另有其他制造场地的):2.企业持证情况:2.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证(申请换证或增项时填写):2.2 企业持有其他何种锅炉产品认证或批准证书:5.申请人声明与签署:在此我声明本企业自愿申请安全附件制造许可,所填内容属实,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以及许可后的监督检验,提供各种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申请人签名: 职务: 日期:(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亲笔签名)联系人:职务: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地址:(申请企业公章)6. 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意见(不适用境外企业):盖章(签名): 日期: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意见:盖章(签名): 日期:注:1 申请表需用中文或英文填写,一式三份。

2 境外申请人需将申请表和其他申请资料按如下地址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邮编:100013电话:86-10-84273524; 84273525 传真:86-10- 84272526电子信箱:mlo@附录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源表1. 基本情况1.1 制造厂名称1.2 制造厂地址1.3 制造厂建立年份1.4 开始制造申请产品的年份1.5 工厂占地面积(m2)1.6 车间面积(m2)1.7 曝光室面积(m2)2. 制造厂状况2.1 总经理姓名2.2 管理者代表姓名职位2.3 各部门人员状况2.4. 专业设计人员:2.5. 工程技术人员:2.6. 焊接专业人员:2.8.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2.9. 分包情况:无损检测:射线超声渗透磁粉涡流其他检测方法: □RT □UT □PT □MT □ET □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名称:热处理: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名称:理化性能试验: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名称:3. 主要生产设备状况4. 主要检验与试验设备状况5. 工厂仪器设备校准能力5.1 压力表: 校准范围从MPa 到MPa 5.2 热电偶: 校准范围从℃到℃5.3 电焊机电流: 校准范围从 A 到 A电焊机电压:校准范围从V 到V 6. 备注:企业负责人签字:职务:日期:附录5安全附件制造企业资源表1.基本情况1.1 制造厂名称1.2 制造厂地址1.3 制造厂建立年份1.4 开始制造申请产品的年份1.5 工厂占地面积(m2)1.6 车间面积(m2)2. 制造厂状况2.1 总经理姓名2.2 管理者代表姓名职位2.3 各部门人员状况2.4. 专业设计人员:2.5. 工程技术人员:2.6 安全阀流量试验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8.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2.9.分包情况:无损检测:射线超声渗透磁粉其他检测方法: □RT □UT □PT □MT □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名称:热处理: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名称:理化性能试验: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名称:2.10 主要部件供货:阀体等铸件:供货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弹簧:供货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主要生产设备状况4. 主要检验与试验设备状况5. 工厂仪器设备校准能力5.1 压力表: 校准范围从MPa 到MPa 5.2 热电偶: 校准范围从℃到℃5.3 电焊机电流: 校准范围从 A 到 A电焊机电压:校准范围从V 到V 6. 备注:企业负责人签字职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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