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

目录一、A1级、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 - 3 - 第一步申请.......................................................................................... - 3 - 第一节基本条件 ............................................................................. - 4 - 第二节专项条件 ............................................................................. - 6 - 第二步受理.......................................................................................... - 6 - 第三步产品试制 ................................................................................. - 7 - 第四步型式试验 ................................................................................. - 7 - 第五步鉴定评审 ................................................................................. - 7 - 第六步审批发证 ................................................................................. - 8 - 第七步复查换证 ................................................................................. - 9 - 第八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 - 9 - 第九步补证与注销 ........................................................................... - 10 - 二、A级锅炉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 - 12 - 第一步申请........................................................................................ - 12 - 第一节基本条件 ......................................................................... - 12 - 第二节专项条件 ........................................................................... - 14 - 第二步受理........................................................................................ - 15 - 第三步产品试制 ............................................................................... - 15 - 第四步鉴定评审 ............................................................................... - 16 - 第五步审批发证 ............................................................................... - 17 - 第六步复查换证 ............................................................................... - 17 - 第七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 - 17 - 第八步补证与注销 ........................................................................... - 19 - 三、附件.............................................................................................. - 20 -首先查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确定申请特种设备许可的级别和受理审批机关.省局受理审批的,请查询各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联系电话表,与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
锅炉制造鉴定评审指引

1总则1. 1为规范锅炉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做好现场鉴定评审的准备工作。
1.2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简称水协,下同)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A、B、C级锅炉及A级锅炉部件、有机热载体锅炉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2锅炉制造许可取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锅炉制造许可取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可分为:(1)评审前的准备工作;(2)现场鉴定评审;(3)出具评审报告。
2.1. 评审前的准备工作2.1.1. 首先申请单位的申请需要经许可实施机关的受理,然后水协接受许可实施机关的委托,与申请单位联系并确认评审日期。
2.1.2申请单位试制的产品数量参见《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附件A中A1。
2.1.3水协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时间后,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日期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锅炉鉴定评审通知函》传真给申请单位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
《锅炉鉴定评审通知函》上包括评审的具体时间和人员、联系电话。
评审组一般由3~4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B级及以下为2 个工作日,A级及A级部件为3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在接到《锅炉鉴定评审通知函》后,如认为评审组的成员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实施前向水协提出书面请求,水协将予以重新安排评审人员。
2.2现场鉴定评审锅炉制造许可现场鉴定评审基本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父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1.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和物资清单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书1.3 管道安装、调试的施工方案和工艺措施1.4 管道工程设计文件1.5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队伍的现场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书1.6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 审核过程2.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2 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2.3 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审核设计文件、工程施工方案、工艺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2.4 实地考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对施工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2.5 综合考虑各项评审意见,形成批复意见3. 批准结果3.1 批准通过: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3.2 如不予批准,相关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
4. 施工期间管理4.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变更许可的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和工艺措施4.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4.3 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 监督检查5.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限为施工许可证书规定的期限,有效期届满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延期5.2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使用符合国家安全监管要求6. 相关法律法规6.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6.2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6.3 《安全生产法》7. 申请须知7.1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经营条件、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7.2 申请人应当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制作、安装及调试能力,并具备相应的施工、检测和验收能力7.3 申请人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制定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上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程序,如有任何争议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解决。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1.引言1.1 为了规范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的工作程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指南(以下简称《评审指南》)。
1.2 本《评审指南》明确了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初次取证、取证后增项评审和换证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1.3 本《评审指南》适用于由我院承担的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鉴定评审工作。
2.评审依据2.1 D级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及本《评审指南》的编制以下列法规和标准作为评审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3) 制造单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所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4) 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通过的企业标准或国外标准;(5) 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6)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7)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2.2 本《评审指南》引用的法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评审指南》的各方都应探讨使用引用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评审类型及评审程序3.1 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评审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取证评审、增项评审以及换证(及增项)的评审。
3.1.1 取证评审取证评审是制造单位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经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由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组对制造单位进行评审。
3.1.2 增项评审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若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增项申请,由评审机构进行增项评审。
只有在新产品的增项评审合格后制造单位才能生产。
3.1.3 换证(及增项)评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在收到换证受理通知后,约请评审机构对换证工作进行的评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的提出(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www.aqsiq.gov.cn)一式两份;(二)工厂概况说明;(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七)工厂质量手册;(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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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
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
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
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 B C级锅炉和A B 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
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
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一式二份
二工厂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七工厂质量手册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第七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
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第八条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第十条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
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
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一条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第十三条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
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第十六条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第十九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
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
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
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第二十六条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