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人事处-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2016年5月)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2011]94号文件)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校岗位设置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在限定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相应的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受聘部分其他系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系列的任职资格证书。
三、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正高岗位,严格控制;副高岗位,向个别博、硕点少的新兴学科适当倾斜;中级及以下岗位规范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各单位要根据学校下达的职务岗位控制数,自主设置明确职务系列和学科方向(全校统筹的除外)。
岗位设置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为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开辟绿色通道,每年仍设若干正、副高预备岗。
四、坚持学术标准,遵循学科规律,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的聘任原则。
五、坚持一致性原则,申报人员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应与所申报岗位的学科领域相一致。
六、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第二章聘任范围一、我校正式在编及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双肩挑”人员。
因工作岗位变动(包括外单位调入)需平级或晋升转聘职务系列的人员,应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应聘。
人才引进人员按照引进协议应聘。
二、高校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均由本校组织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考核办法

校人发(2010)2 号
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考核办法
(修订稿)
为严格学校聘任管理制度,增强各类聘任人员岗位意识,规范岗位考核程序与 方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岗位考核的指导思想 统一考核体系,规范考核程序,实施分类考核。通过考核,增强岗位意识,调 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推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 服务等各项建设。 2.岗位考核的原则 以各系列岗位职责要求为考核基础,按岗位系列进行分级考核,考核指标实行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作为首要标准,思想品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不计入岗位考核总分。学校对校聘岗位实施考核,学院在学校总的考核办法的框架 下制定院聘岗位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校部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人 员进行考核。
1.受聘人应如实填写考核内容,不得虚报材料,弄虚作假;受聘人如果故意提 供不实材料的,当年考核单项成绩为不合格,总成绩不得为优;如弄虚作假,情节 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考核成绩应为不合格。
2.负责考核材料工作的人员应认真核对考核材料,解答受聘人有关填写考核表 等的具体问题。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对考核材料审核不严, 使本部门有 3%及以上考核材料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追 究,本人当年考核不得为优。情节严重的,本人当年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考核按如下流程进行操作:个人填表(附必备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学校相关
考核与奖惩
职能部门考核、单位确定受聘人考核等第、学校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向受聘人反馈,考核为优秀者应在本单位内公示。 除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材料之外,其余人员的考核材料由人事处统一归档。
四、组织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上海师范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代表作”送审制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人事人才机制改革,探索多元聘任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聘途径,提高评聘质量,在《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等文件基础上,借鉴国内外高校评聘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一、原则1.《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为本办法的指导文件;2.坚持学术成果质量,突出学术成果的社会影响;3.严格送审程序和合格标准。
二、适用人员1.仅限于教学(不含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不含高教研究);2.仅限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三、代表作的界定1.“学科代表作”应为推进某学科发展的代表性论着,成果形式不限,公开出版的论文、专着均可;2.成果必须为任现职之后,且有较好的社会及学术影响;3.申报人须提供每项成果发表或公开后5年内的他引、评论等信息。
理科需他引次数100次以上,文科需他引次数50次以上,引用次数不含综述文献;或被重要期刊、报纸做专题报道或专访共计10次以上;4.在满足《<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规定的入门条件之外,正高提供送审代表作成果1-2项,副高提供送审代表作成果1项。
四、送审1.委托教育评估院送审。
正高送审10套,副高送审5套,费用按照评估院标准收取,由申报人本人承担;2.送审结论须为全A,方可进入下一轮评议程序;3.送审结论当年有效,如当年未能聘任,第二年须重新申报并送审。
重新送审须有至少1项符合要求的新成果;4.申报人只可在代表作送审和常规送审(含破格、预备岗和正常晋升)之间选择其一进行申报;5.时间节点见每年的常规申报安排。
五、评议和聘任1.岗位职数全校统筹单列,每年正高暂设0-1个岗位,副高0-2个岗位;2.校内成立单独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构成方案待定)。
六、其他1.学历、资历、思想品德、计算机、外语等其他要求见《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导语: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本市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制定本细则。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1.各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在各市属高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工作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拨本市委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12号)停止执行。
2.根据市人力资源部门关于规范“以聘代评”单位职务聘任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海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每年应将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增减和聘任情况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1.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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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篇一:201X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通知关于开展学校201X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通知校属各部门: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201X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沪应院人〔201X〕14号文件精神(上海应用技术学院201X年“教学为主型”教师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及条件另行发文),学校201X 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开始启动。
请各部门按照职务聘任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本项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表格见附件,表格中所列的成果须提供相应的支撑和证明材料。
地点:行政楼252室联系电话:60873556联系人:熊亮人事处201X年11月25日篇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聘任实施办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2]46号)、《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第064号)、《上海大学2003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上大内[2003]第229号)文件规定,遵循科学发展、“教学是基础,科研上水平”的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完善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一、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在市教委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教师岗位总数内设置岗位。
二、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实事求是和动态平衡原则。
三、学校将岗位设置到学院(部门),岗位数将根据学院(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每年在启动正常晋升聘任时下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缺编岗位数。
第二条申请正常晋升聘任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申请聘任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合格。
三、申请聘任人员的学历要求参照《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064号)执行。
四、申请正常晋升聘任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五、申请正常晋升聘任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需通过由教务处、评估办和院系、部门组织的本科教育教学水平评价。
六、申请聘任人员的外语能力要求按学校《各类专技职务聘任外语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实施意见》(上大内[2007]116号)执行。
七、申请聘任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学校《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上大内[2008]160号)执行。
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数内设置岗位。
第五条学校在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合理优化和动态平衡原则。
第七条学校根据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各学院(部门)岗位数,并根据学院(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八条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三、应聘人员应履行《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64号)规定的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考核合格。
申报应聘的岗位必须有空缺岗位。
四、应聘人员应具备规定的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应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系统的教育理论培训和实践指导;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必须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人事处-上海师范大学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人事处-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教学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2017年修订版)为深化高校人事改革,促进本科教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体系,在《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等文件基础上,借鉴国内同类高校的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一)《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为本办法的指导文件;(二)促进本科教学,加强分类管理;(三)突出对教师教学能力及教学类成果的评价。
二、适用人员(一)本校在编在岗中级职称教师;(二)仅限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三、任职要求(一)申报人任现职且近5年来须满足以下1-6中的所有条款:1.连续在所限类别的本科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全日制本科一线教学满10年以上;2.平均每年完整担任2门及以上本科课程;3.教学过程满足课程标准要求;学生评教不低于4.6分或评教平均分排名学院前25%;同行评价必须为“优”;4.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本科论文(设计)获得校级优秀论文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人指导大学生参加学校界定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获得奖励(鼓励奖除外);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并完成省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工作;5.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且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其中至少1篇为教学研究论文;6.历年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秀。
(二)申报人任现职且近5年来还须满足以下1-6款中的任意一条款: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2.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3.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个人教学专项荣誉称号;4.主持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成绩突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基地建设与学生专业实习研究报告,此项成果须作为代表性成果送外审评价;5.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或教改项目;6.以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身份公开出版教材入选省部级及以上规划(重点)教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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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教学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2017年修订版)
为深化高校人事改革,促进本科教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体系,在《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等文件基础上,借鉴国内同类高校的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一)《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为本办法的指导文件;
(二)促进本科教学,加强分类管理;
(三)突出对教师教学能力及教学类成果的评价。
二、适用人员
(一)本校在编在岗中级职称教师;
(二)仅限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三、任职要求
(一)申报人任现职且近5年来须满足以下1-6中的所有条款:
1.连续在所限类别的本科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全日制本科一线教学满10年以上;
2.平均每年完整担任2门及以上本科课程;
3.教学过程满足课程标准要求;学生评教不低于
4.6分或评教平均分排名学院前25%;同行评价必须为“优”;
4.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本科论文(设计)获得校级优秀论文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人指导大学生参加学校界定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获得奖励(鼓励奖除外);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并完成省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工作;
5.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且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其中至少1篇为教学研究论文;
6.历年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秀。
(二)申报人任现职且近5年来还须满足以下1-6款中的任意一条款: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个人教学专项荣誉称号;
4.主持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成绩突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基地建设与学生专业实习研究报告,此项成果须作为代表性成果送外审评价;
5.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或教改项目;
6.以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身份公开出版教材入选省部级及以上规划(重点)教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奖。
注: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多次立项,只统计一次,就高不就低。
四、岗位设置和聘任
(一)全校统筹单列,每年设1-3个“教学型副教授”岗位;
(二)申报人只可在“学术型副教授”和“教学型副教授”二者间选择其一进行申报;
(三)校内成立“教学型副教授”评议组进行评议,公开选拔;
(四)聘任程序:
聘任工作与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同步进行,具体程序为:发布申报通知——个人申报——学院审查并推荐——学院审查公示——校内评议——评议公示——学校聘任
五、其他
(一)正常申报
申报人学历、资历、思想品德、计算机、外语等其他要求见《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二)破格申报
满足《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规定的学历、资历、思想品德、计算机、外语、教学等基本条件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不受本文所述适用范围、任职条件和评议程序的限制,直接上报校岗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聘任:
1.在市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获得全国性个人专项教学荣誉称号。
(三)文件解释与颁布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