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券商融资融券条件

券商融资融券的条件如下:
1. 投资者准入条件:一般来说,满足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风险测评等级C4及以上,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的投资者,通常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2. 个人信用要求: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需要保证信用等级良好,不存在信用违约等情况。
3. 资金要求:对于资金要求,融资融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用于追加保证金,以防止保证金比例低于130%时,账户风险控制线被触动等情况的发生。
4. 交易经验: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具有股票交易经验,这有助于了解市场动态和风险控制。
5. 稳定性要求:投资者需要具备稳定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能力,这也是券商愿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条件。
6. 约定开户时间:一般来说,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在原开户券商处维持20个交易日以上的股票交易。
总的来说,这些条件反映了券商对投资者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交易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满足这些条件可以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市场动态,以及控制风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券商等因素而略有差异。
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前,投资者可以咨询所属券商或券商官方渠道获取准确信息。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风险,如保证金折算率、杠杆效应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合约期限和合约的变更等事项,以及定期或不定期向券商报告账户情况等事项。
这些都是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总的来说,券商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的金融工具,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并谨慎对待。
在做出决策之前,投资者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并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管理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
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
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臵。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5.营业部复核岗复核设臵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6.融资融券部推荐人管理岗复核;7.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5.营业部合规监督岗复核设臵结果;6.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五条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控体系,风险控制总部在第二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和事中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总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第四条风险控制总部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使用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须经风险控制总部审核。
第六条风险控制总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
对业务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风险提示。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第七条风险控制总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一)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4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5%;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1%;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7%。
(二)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2、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3、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4、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
兴业证券融资融券规则

1. 兴业证券融资融券规则
2.兴业证券融资融券规则如下:
3.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
资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4.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
融资融
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5.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
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6.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投
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融资融券规则可能因兴业证券内部规定而有所不同,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若有疑问,建议咨询兴业证券官方工作人员。
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

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1. 股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股票融资融券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配合下,以其持有的证券为基础,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其他标的证券或者借入其他标的证券卖出的一种交易行为。
1.1 融资交易规则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融资交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证券公司客户资格要求:投资者需要满足证券公司设定的客户资格要求,如持有一定市值的证券或资金。
- 保证金比例要求:投资者需要以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证券公司设定。
- 限制购买证券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通过融资交易购买首日上市的新股。
- 对标的证券的持仓限制:对于某些标的证券,融资交易可能会有持仓限制,投资者需及时了解相关规定。
1.2 融券交易规则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将其在证券公司的账户内持有的同等数量的可融券券种,以借出的方式转借给其他投资者,并同时将融到的资金作为预先抵扣资金,用以购买其他标的证券。
以下是融券交易的规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格要求:投资者需满足证券公司设定的客户资格要求,如持有一定市值的证券或资金。
- 借券费率和借券期限:投资者在融券交易中需要支付借券费率,并且借券期限有一定限制。
- 融券标的种类限制:不同的证券公司对于可融券标的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标的证券。
2. 操作技巧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获得杠杆效应的机会。
以下是一些操作技巧:2.1 控制风险•确定合理的融资融券比例,避免过度杠杆化带来的风险。
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程度,合理分配融资融券的比例。
•设置风险止损点,一旦股票价格达到止损点,及时平仓脱离风险。
•注意市场风险,及时关注市场动态,降低操作风险。
2.2 研究标的证券•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应对标的证券进行充分的研究。
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
•分析标的证券的短期和长期趋势,选择适合的操作时机。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业务管理 (8)第四章账户管理 (9)第五章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11)第六章业务操作规范 (12)第七章内控管理 (16)第八章利益分配及考核 (18)第九章罚则 (19)第十章附则 (2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 制定本公司客户信用评估制度, 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 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 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 确定每一类别和 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 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了 解客户的资信状况, 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2、 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目前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 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 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3. 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的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扩大,形成强者恒强的局 面。
授信管理专员 业务运维专员 资券管理专员 信息披露专员
授信申请审核、评估及报告, 授信议案提交, 授信后期管理 融资融券系统参数维护设置、业务权限管理、系统测试、银行协调等 资金券源需求调配、清算交收数据核对、担保证券管理、转融通研究 业务统计报告、报表制作上报、信息对外披露公告
档案管理专员 融资融券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保管
业务知识测试与风险测评
➢ 营业部对符合准入资格的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培训讲解和风 险揭示, 完毕后组织客户进行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融资融券基础知识和业 务规则、业务风险等。客户保存。
➢ 对通过考试的客户, 营业部现场登陆公司CIF管理系统对客户进行风险 测评。对于风险类型为“保守型”的客户, 营业部不得受理其融资融券业 务申请。
信用账户体系图
信用账户系统
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概述
主
要
业
务
流
Y
程
图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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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凡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系统分支机构是指地区总部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不含子公司下属营业部、托管营业部。
第二章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第三条系统内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部上线运行了第三方独立存管系统;
(二)营业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在近两年的稽核报告中无重大风险及重大人为业务差错;
(三)营业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有三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
(四)营业部及负责人近两年未受过系统内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五)有完善的账户资料保管制度;营业部前、中、后台岗位职责清晰明确;
(六)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资格的申请与维持
第四条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开展融资融券资格申请,同时抄报所属业务总部、地区总部或经纪业务总部;第五条信用交易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第二节所列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由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出具审核意见,营业部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且在三个月内不再
受理其申请;取得资格的营业部须按照公司信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
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的营业部,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批准营业部客户资产水平居于前列的营业部;
第六条从事融资融券业的营业部应当将客户普通账户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
10年;
第七条公司稽核部将对开展信用交易的营业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系统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对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暂停
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营业部融资融资融券业务资
格的处罚;处罚尺度参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奖惩规定》(一)未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有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接受、不配合稽核部检查;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信用交易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