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对融资融券客户的管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的创新业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推荐人负责融资融券客户的投资者教育、征信调查、推荐、跟踪服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工作,负责将公司的相关通知及时送达客户和及时收集客户相关信息。
公司只受理推荐人推荐的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及自愿的原则下在公司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第二章推荐人职责第四条投资者教育推荐人在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时,应当一对一的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流程、风险和融资融券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推荐人负责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进行持续的投资者教育。
推荐人应该及时了解客户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并向融资融券部及经纪管理总部反映。
第五条征信调查推荐人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实际需求等征信情况进行调查,对征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初步审核客户是否符合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条件。
推荐人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负责持续的征信调查,当客户征信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客户信用评级或融资融券合同的履行时,及时通知融资融券部。
推荐人应督促客户向证券营业部申报其关联人,积极地关注、了解和掌握客户关联人相关信息,发现疑似关联人或关联人情况异常时及时向融资融券部报告。
第六条客户推荐推荐人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初步审核通过后,出具推荐意见,经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融资融券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作者: 来源: 日期年月日声明: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使用前请予以核实,风险自负。
在本文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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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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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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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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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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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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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凡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系统分支机构是指地区总部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不含子公司下属营业部、托管营业部。
第二章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第三条系统内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部上线运行了第三方独立存管系统;(二)营业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在近两年的稽核报告中无重大风险及重大人为业务差错;(三)营业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有三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四)营业部及负责人近两年未受过系统内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五)有完善的账户资料保管制度;营业部前、中、后台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六)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资格的申请与维持第四条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开展融资融券资格申请,同时抄报所属业务总部、地区总部或经纪业务总部;第五条信用交易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第二节所列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由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出具审核意见,营业部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且在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取得资格的营业部须按照公司信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的营业部,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营业部客户资产水平居于前列的营业部;第六条从事融资融券业的营业部应当将客户普通账户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10年;第七条公司稽核部将对开展信用交易的营业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系统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对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暂停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营业部融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处罚;处罚尺度参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奖惩规定》(一)未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有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三)不接受、不配合稽核部检查;(四)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介绍

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介绍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概述融资融券是一种投资工具,指投资者通过借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是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通过融资和融券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给投资者,让其可以进行更大规模的股票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
合理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可以帮助公司提高业务效益,规范业务流程,降低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1. 业务操作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需要制定明确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操作流程,业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业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2. 风险管理风险是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等。
同时,公司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不同风险情况的发生。
3. 资金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需要合理管理资金,包括资金的募集和运用。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信息管理信息是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客户信息管理、交易信息管理等,以提高业务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管理知识分析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需要运用多种管理知识,以下列举几个重要的管理知识:1. 金融知识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对金融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业务的本质和运作规则,从而制定有效的管理策略。
2. 风险管理知识风险是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了解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情况,降低公司的风险损失。
3. 资金管理知识资金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需要具备良好的资金管理知识,包括资金募集、筹划和运用等方面的知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信息管理知识信息是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管理者需要了解信息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运用信息管理知识提高业务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

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1. 引言融资融券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借入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或借入股票进行卖空操作。
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需要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集中度管理。
本指引旨在提供对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的详细规定和操作指南。
2. 背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融资融券交易逐渐成为投资者的重要选择之一。
然而,过度集中的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市场风险集中、操纵市场等问题。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采取措施来管理和监控这一交易活动。
3. 目标本指引的目标是确保融资融券交易的合理、公平、透明,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市场操纵行为。
具体目标包括: - 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合理控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集中度,减少系统性风险。
- 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市场操纵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市场发展:建立健全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效率。
4. 监管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4.1 集中度限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集中度进行限制,确保单一投资者或机构不会过度集中持有某只股票或多只股票。
•设定集中度限制的具体指标,如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多个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等。
•对于超过集中度限制的交易行为,采取相应的风险提示、风控措施或处罚措施。
4.2 监测和报告•建立监测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测。
•设定报告要求,要求券商、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和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根据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4.3 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券商、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加强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对于高风险的融资融券交易行为,采取限制、警示或处罚等措施,确保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5. 操作指南为了帮助各相关机构正确理解和执行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本指引提供以下操作指南:5.1 集中度限制操作指南•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集中度限制参数,并确保系统能够自动进行监测和预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注:以下模版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规程应根据公司业务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一、总则为保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特制订本规程。
二、业务范围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股票融资、融券卖出、质押式交易、正回购、逆回购等,但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
三、资料核查1.投资者融资融券资格审核: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条件,并需审核其相关资料,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2.担保物品: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担保物品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如股票必须在公司所在交易所上市、有流通市场等。
3.交易沟通:公司应确保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沟通具备合法性,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风险管理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公司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A、B、C、D4个等级,不同等级客户需承受不同风险。
公司应基于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风险评估与定向服务。
2.市场风险控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风控预警线和强制平仓线等操作规则,并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设定单日买入融资额度和单日卖出融券数量等交易规则。
3.融资融券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应严格控制系统使用权限,并设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系统的失误或被人为操纵等风险。
五、监管要求1.报送报备资料:公司应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的报备资料,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2.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公司应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保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六、处罚条款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建立完善的与客户交流平台等措施,如公司违反操作规程,相关部门将会进行相应的罚款、责任追究等处罚措施。
七、补充条款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相关系统平台上公示,如涉及具体业务的操作规程,应予以补充和实施,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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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业务管理 (8)第四章账户管理 (9)第五章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11)第六章业务操作规范 (12)第七章内控管理 (16)第八章利益分配及考核 (18)第九章罚则 (19)第十章附则 (2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公司成立融资融券授信管理委员会。
融资融券授信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决策。
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公司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副主任委员。
合规总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及自有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
授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决定和调整客户准入条件;(二)决定和调整营业部的选择标准;(三)决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及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等重要业务参数;(四)决定和调整融资融券相关利率和费率;(五)决定融资融券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六)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单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七)确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风控指标;(八)提出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方案;(九)其他事项。
授信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公司设立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
该部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为:(一)拟定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融资融券合同;(二)拟定保证金比例;拟定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拟定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及其它业务参数;(三)拟定融资融券收费策略及标准;按照研究部门提供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对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四)及时公告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业务参数并执行;(五)拟定客户准入条件和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六)组织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并提交信用评估报告,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七)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资产状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现有规模及财务状况等情况审核客户的授信额度并提交授信报告;(八)根据反洗钱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发现可疑交易,及时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履行信息隔离相关职责;(九)签署并履行融资融券合同,保管融资融券合同文本;(十)审核客户信用账户的开户、销户及账户信息变更等账户类业务;(十一)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十二)负责逐日盯市;发送补仓平仓等各类通知与提示;(十三)拟定平仓预案并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十四)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的培训、督导及业务检查;参与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人员的考核;(十五)组织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处理客户投诉及纠纷;(十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送;编制及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日常报表;撰写融资融券业务报告;(十七)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及管理系统营业部用户的权限审批及参数维护;(十八)提出并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管理系统功能需求;(十九)拟定融券券源需求,提出公司自有券源划拨申请;(二十)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影像资料的保管;(二十一)负责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二十二)协调融资融券业务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管下,严格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具体负责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客户征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签约、开户及销户、收取保证金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违约客户进行资产追索。
具体职责如下:(一)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二)收集并审核客户征信材料;(三)根据反洗钱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四)指定专人向客户揭示风险,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流程及合同条款;(五)受理客户信用账户的开户、信息变更及销户等相关业务并保管客户档案资料;(六)受理客户融资融券额度申请及交易委托等;(七)协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就补仓与强制平仓等事项通知客户;(八)及时在营业场所张贴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息、业务参数及公告;(九)开展投资者教育及市场推广、客户服务;处理客户投诉及纠纷;(十)负责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第十一条合规与风险管理、稽核、自有资金管理、研究、经纪业务运营、销售交易、机构业务、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依本办法承担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以及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二)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三)组织实施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制度;(四)建立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指标;(五)审核保证金比例、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等重要业务参数;(六)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及客户保证金比例变更申请;(七)审核平仓预案并督促检查强制平仓执行情况;(八)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九)将融券品种及数量纳入自营证券的监控体系进行监控管理;(十)协助融资融券部和相关营业部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十一)评估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状况,并向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稽核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稽核,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第十四条自有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中自有资金的划付;负责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并做好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经纪业务运营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及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并做好相关报备工作;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融资融券业务中客户资金的交收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客户交易类资金和证券的存管对账;负责最低备付金、结算互保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部门主要职责为:评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对长期停牌股票提供估值方法;针对基本面或行业面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向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做特别风险揭示等。
第十七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管理系统、风险监控系统等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
第十八条销售交易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客户营销、客户回访及客户服务;协助融资融券部开展投资者教育、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等。
第十九条机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客户营销、客户服务等。
第二十条自有证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自有融出证券及其权益的管理。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由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公司经营层讨论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在董事会确定的规模内,公司授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证券市场情况、业务开展状况及公司资金及证券状况提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调整方案,提交公司经营层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单个客户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实行分级审批机制。
由融资融券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授信管理委员会对客户授信额度分级审批。
授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及管理的需要对授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证券市场状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等相关业务参数确定及调整方案,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授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布并执行。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交易所公告、研究所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及时调整客户保证金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等相关业务参数。
上述业务参数的制定均需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和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及调整方案,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布并执行。
折算率的调整须有研究部门提供的评估意见。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交易所公告、研究所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等及时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折算率。
上述证券范围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证券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及阀值,经授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风险控制指标及阀值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拟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收费策略、融资(券)基准利(费)率及其它费用的收取标准,报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布并执行。
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上海)”及“**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