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产分类及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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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财务管理制度

民间资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活动,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间资本投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民间资本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间资本投资人、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民间资本投资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民间资本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应涵盖投资、融资、运营、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

(四)合规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投资财务管理第四条民间资本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投资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投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投资财务行为。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预算、核算、监督和审计。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投资决策建议。

(四)建立健全投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投资财务状况。

第六条投资项目财务预算应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成本、预期收益等内容,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投资项目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投资项目财务监督和审计:(一)投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二)民间资本投资人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章融资财务管理第九条民间资本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融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融资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融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融资财务行为。

(二)负责融资活动的财务预算、核算、监督和审计。

(三)评估融资风险,提出融资决策建议。

(四)建立健全融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融资财务状况。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准确、有效地管理和分类资产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文档旨在建立一个资产分类管理制度,以确保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资产分类的定义和原则资产分类是指将企业的各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根据其特性和用途进行管理。

资产分类的原则如下:•具有相同特征或功能的资产应归为同一类别;•资产的分类应基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金融资产等基本分类原则;•每个资产类别应有明确的定义和分类标准。

3.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3.1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分离在资产分类管理中,要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的分离。

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而使用权归特定的部门或个人所有。

这样可以确保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同时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3.2 资产管理责任的明确为了有效管理资产,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资产管理责任。

不同管理人员应负责不同类别的资产,如固定资产、库存资产等。

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负责的资产进行盘点和报告。

3.3 资产分类标准的制定为了实现统一和规范的资产分类管理,应制定明确的资产分类标准。

这些标准应基于资产的特性和用途,并与公司的财务制度相对应。

例如,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资产类别、取得方式、使用寿命等进行分类。

3.4 资产分类记录与登记对于每个资产类别,应建立相应的资产分类记录和登记。

这些记录应包括资产的基本信息、购置日期、价值、折旧情况等。

同时,应对资产进行编号或标识,以方便资产管理和追踪。

3.5 资产分类管理流程的建立为了确保资产分类管理的顺利进行,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

这些流程应包括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操作流程,以确保各个环节的资产分类管理得以贯彻执行。

3.6 资产分类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资产分类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加强对资产分类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这可以通过定期的资产清查和内部审计来实现。

同时,对于违反资产分类管理制度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各类民间融资机构日趋活跃,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监管缺失,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存在利率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借贷合同缺乏规范而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融资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民间投融资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

私企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私企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公司资产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

2. 效率性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透明性原则:明确资产权责,规范资产使用流程。

4. 可持续性原则:实现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第二章资产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公司资产分为以下类别:1.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资产,如房屋、设备、车辆等。

2.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如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

3. 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五条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和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发挥最大效用。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验收第六条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审批后,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2. 采购部门应选择合格供应商,确保资产质量。

3. 资产购置后,需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确认资产数量、规格、型号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资产登记与保管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统一编号、登记、统计。

第八条资产保管部门应负责资产的日常保管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规定使用资产,并做好以下工作:1. 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 加强资产维护,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3. 遵守资产使用规定,防止资产损坏。

第十条资产维护部门应负责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章资产处置与报废第十一条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审批后,由处置部门负责处置。

2. 处置部门应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确保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

拨备制度是什么

拨备制度是什么
拨备制度的未来展望充满希望和挑战,金融机构需要不断适 应变化的环境,不断创新发展,加强合作,实现可持续的发 展目标。
谢谢观看!
拨备制度调整策 略
拨备制度的调整需要谨慎 分析市场变化和风险趋势, 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金 融机构可采取灵活、多样 化的调整方式,以应对不 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 需求。
● 04
第四章 拨备制度在国际上的 应用
欧美地区的拨备 制度
欧美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 对拨备制度的要求比较严 格,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拨备计提和披 露,以确保金融稳定和市 场透明。
灵活性和适用性
灵活性
拨备制度需灵活应 对不同市场环境
适用性
不断创新以适应不 同风险特征
国际合作与标准化
01 国际合作
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
02 标准化
推动拨备制度国际标准化
03
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
与拨备制度的结合实现经济可 持续性
社会发展
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发展
环境发展
保护环境,实现生态平衡
总结
促进风险管理
监控资产质量
降低信用风险
保障资产安全
减少投资风险
强化风险管理
提高市场风险管理 水平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拨备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减 少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发生,提升金融市场的信心和透 明度。通过规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资本金储备,可以有 效防范金融市场的异常波动和恶性循环。
拨备制度的重要性
提高风险抵御 能力
保障金融机构稳健 经营
保护市场安全
防范金融风险
减少不稳定性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拨备制度的发展历程
01 简单准备金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附件1: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资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分类分级管理,规范资产的使用和保护,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资产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资产分类分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资产分类第四条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四大类。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可以转化为现金或者用于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第七条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但具有价值和使用效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八条其他资产是指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如股权投资、预付账款等。

第三章资产分级第九条资产分级根据资产的价值、重要程度、使用效益等因素,分为一级资产、二级资产和三级资产。

第十条一级资产是指价值较高、对生产经营具有重要作用的资产,如主要生产设备、重要建筑物等。

第十一条二级资产是指价值一般、对生产经营具有一定作用的资产,如一般生产设备、一般建筑物等。

第十二条三级资产是指价值较低、对生产经营作用较小的资产,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应按照资产分类分级的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四条对一级资产应实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保一级资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对二级资产应实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保二级资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对三级资产应实行便捷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保三级资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资产评估和清查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的价值、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合理价值。

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民间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间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中央级民政部门:1. 制定全国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2. 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工作;3. 对全国民间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估。

(二)省级民政部门:1. 贯彻执行中央民政部门的分级管理制度;2. 制定本省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3. 指导和监督市、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工作;4. 对本省民间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估。

(三)市、县级民政部门:1.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级民政部门的分级管理制度;2. 制定本地区民间组织分级管理制度;3. 指导和监督民间组织开展分级管理工作;4. 对本地区民间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估。

第三章分级标准与分类第五条民间组织分级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因素:(一)组织规模:包括会员数量、资产规模、活动范围等;(二)组织影响力:包括社会知名度、公众认可度、政策影响力等;(三)组织治理结构:包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制等;(四)组织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收支状况、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

第六条民间组织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民间组织:具备较高规模、影响力、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二)二级民间组织:具备一定规模、影响力、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具有一定示范作用;(三)三级民间组织:具备基本规模、影响力、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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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莱城区润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反映我公司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规范我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认定工作,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有关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并实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信贷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为我公司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贷资产分类标准
第三条信贷资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四条五类资产的核心定义为:
(一)正常: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我公司债权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且一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我公司对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按时履约有充分把握,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目前偿还我公司债务没有问题,但有关方面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能力、非财务因素等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债权的清偿。

(三)次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
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债权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质)物处理或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使得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经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信贷资产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可能性的,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贷款的担保。

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信贷资产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分类时应综合考虑,准确作出判断。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对重组贷款,其分类级别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分类。

重组贷款是指公司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6个月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但最高可放入关注。

第八条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公司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并应在依法
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九条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本金逾期180天以上的贷款认定结果不得高于次级类,逾期360天以上的贷款不得高于可疑类。

贷款逾期天数的计算应建立在贷款合同期限与贷款实际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相一致的基础上。

在贷款审查时,应认真匡算贷款实际所需周期,依此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条资产进行分类认定时应采用逐笔分类认定,每笔业务原则上不再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信贷资产分类应尽量多地搜集有关资料,紧扣各类资产的核心定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类结果力求客观准确。

第三章信贷资产分类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信贷资产分类的操作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一)阅读信贷档案。

(二)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确定信贷资产偿还的可能性。

(四)初分。

(五)认定。

(六)信贷讨论。

(七)形成初步分类情况。

(八)汇总分析。

(九)针对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宜措施,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对造成资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指定专人负责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四章信贷资产分类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季分类,按月统计,实时调整”的
原则,对全部信贷资产进行分类。

每季对涉及风险分类的资产分类1次,每月进行统计监控,其间对于出现问题或变化较大的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分类结果。

第十五条每月公司对分类结果进行汇总、认定,确认后,方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分类结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对信贷资产的分类:
(一)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不良资产,应严密监控,按月审查履约情况和担保情况;
(三)借款人发生被迫垫款导致或有资产项目变动的。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信贷资产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性,应督促借款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分类结论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十八条分类人员和各级管理层要对资产分类制度的执行、分类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为了减小工作量,对分类截止期尚有余额,但实际分类时已经清偿的信贷资产可作简化处理,即至少分为关注类以上、填写必要的信息而不必进行详细分类。

第二十条认定权限。

在信贷资产分类过程中,下列涉及分类级别变动的,逐笔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认定、审批:(一)分类级别上调的(关注类调正常类除外);
(二)分类级别下调拟调整进入次级和损失类资产。

其他情况资产分类结果的审核认定,统一由信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隐瞒足以改变信贷资产分类结果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分类过程中发现的足以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分类人必须明确写明具体事项、责任人、补救措施等,出现重大疏漏或故意隐瞒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分类人员相应处罚;有关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加以改进,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对五级分类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考核,使五级分类制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五级
分类工作质量。

第五章信贷资产分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分类工作的合规性、对分类标准掌握的一致性,提高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应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分类检查、监督方法,并将检查、监督工作作为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原则上每年1次组织人员对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进行认定、检查, 检查结果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

信贷管理部门也应定期对信贷资产分类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分类标准执行情况及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分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及分类的程序与方法;
(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四)分类结果在风险管理中的运用情况。

第六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
第二十六条按谨慎会计原则,应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第二十七条目前我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为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第二十八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我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般在年底计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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